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协商,将债券抵押给交易对手方,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等到到期时再从对方赎回债券的过程。
在回购交易中,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等条款。
质押债券在回购到期时将解除质押状态,并且投资者赎回的资金一般按照到期本金返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这种交易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
1. 资金的流动性: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获得短期资金的流动性,将资金变现为可用于其他投资的目的。
2. 风险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通常要求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低的债券波动率,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 跨市场参考:对于全国的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反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情绪。
4. 双向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双向的,投资者既可以买入债券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也可以卖出债券解除质押状态。
5. 利率形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回购利率反映了市场对未来短期利率的预期,对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市场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流动性都有重要的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引言: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债券市场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既能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监管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券回购方达成协议,以债券作为担保获得资金。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流动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可以提供较高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得资金,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2. 低风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质押物来保证债券回购方的权益。
3. 灵活性: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回购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是指投资者与债券回购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主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交易主体:明确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的身份和资质要求。
2. 质押物和回购标的:明确质押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以及回购的标的债券。
3. 回购期限和利率:明确回购的期限和利率,投资者和债券回购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进行协商。
4. 违约处理:明确双方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5. 交易费用:明确交易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如手续费、保管费等。
6. 交易方式和流程:明确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的监管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质押物的相关信息、回购方的资质和风险提示等。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质方):乙方(质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质押回购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业务范围1.1 本协议所述质押回购业务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品”)转移至乙方占有,并由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给甲方使用,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乙方收回提供给甲方的资金及相应利息的业务。
1.2 甲乙双方应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开展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条 质押品的范围及数量2.1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品为甲方持有的如下证券:(1)证券名称:(2)证券代码:(3)证券数量:2.2 甲方应保证质押品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权属争议,没有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第三条 资金的提供及利率3.1 乙方根据甲方的质押品价值,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金,资金金额不超过质押品市值的XX%。
3.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金,甲方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率不超过年化利率XX%。
第四条 回购期限及还款方式4.1 本协议项下的回购期限为自乙方提供资金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之日止。
4.2 甲方应在回购期限届满时按约定价格购回质押品,同时支付乙方提供的资金及相应利息。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1)双方同意解除本协议;(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第七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包含交易风险揭示书)
【编号】: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电子邮件:资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协议约定业务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交易主体:指由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在乙方开立、使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某一特定理财产品。
不同交易主体应使用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并独立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及责任。
交易主体是特定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实际持有人,甲方作为交易主体的管理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代表交易主体自主进行本协议项下范围内的各类承诺、声明、保证、接收及发出通知、开立账户、业务申请、交易证券(含买入、卖出、撤销等)、承担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等各类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相应行为的后果由交易主体承担。
甲方与特定交易主体之委托人、托管人间就责任承担另有约定的,不影响交易主体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交易主体应先行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后另行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均独立适用于所有交易主体,各交易主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各自依据本协议约定独立交易、独立交收,互不影响。
(二)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三)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并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将其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并与乙方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以下简称“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向乙方提供质押。
1.2 质押物的详细信息如下:- 证券名称: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市值: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押式回购交易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质押物出质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提供相应的资金。
2.2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金额:____________- 回购期限:____________- 回购利率: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____________- 交易日期:_____________第三条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物移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质押物的处置4.1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处置质押物以收回债权。
4.2 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甲方(资金融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金融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有意愿进行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为明确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质押式回购交易”:指甲方向乙方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返还资金和支付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2. “回购期限”: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日起至到期日止。
3. “成交日”:指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的日期。
4. “到期日”:指回购期限届满的日期。
5. “回购利率”:指双方约定的回购交易的利率。
二、交易基本要素1. 交易品种:[具体品种]2. 交易金额:[具体金额]3. 回购期限:[具体期限]4. 回购利率:[具体利率]三、债券质押1. 甲方应将其持有的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债券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回购交易的担保。
2. 质押债券的品种、数量、市值等应满足双方约定和上交所的要求。
四、资金与债券交付1. 成交日,乙方应按照约定将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 甲方应在成交日将质押债券足额质押登记至乙方名下。
五、利息支付与本金返还1. 甲方应在到期日按照约定的回购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 甲方应在到期日将回购本金足额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解除质押债券。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返还本金,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划付资金,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参加上交所三方回购的回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主协议。
第二条本主协议适用于在上交所市场开展的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正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和逆回购方(即相关债券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以及三方回购业务要素等适用《暂行办法》的定义。
第三条回购双方认可并自愿遵守《暂行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与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其他规定以及对其的修改和补充,同意接受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回购双方关于三方回购的协议由本主协议、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成交记录(含回购成交协议、交易补充约定)构成,三者共同构成回购双方就每一笔三方回购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三方回购协议)。
其中,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自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就特定一笔三方回购业务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时,可以在申报中填报交易补充约定。
第七条回购成交协议的内容包括:(一)回购方向: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方向。
(二)回购金额: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数额。
(三)回购利率: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利率。
(四)回购期限:回购双方按《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并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回购融入、融出资金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精选3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1. 引言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指在债券市场中,交易双方通过达成协议,一方将自己持有的债券进行质押,向另一方融资购买债券,并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操作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本主协议旨在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流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定义• 2.1 协议双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分别指购买方和出售方。
• 2.2 债券:指交易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流通的债券。
• 2.3 质押方:指债券持有方,将债券质押给另一方以获取融资。
• 2.4 回购方:指债券购买方,以购买债券的方式提供融资给质押方。
3. 交易流程• 3.1 协议签署: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前需签署主协议,明确双方的交易意愿、约定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 3.2 债券质押:质押方将其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回购方,作为融资的担保。
• 3.3 融资资金划付:回购方向质押方划付约定的融资资金。
• 3.4 回购交易:在约定的期限内,质押方按照回购方的要求购买债券,回购方将融资资金和利息支付给质押方。
• 3.5 协议终止:交易到期后,双方完成交割和结算,协议终止。
4. 交易条款和条件• 4.1 交易金额: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时需明确交易金额,即融资资金的数量。
• 4.2 利率:质押方通过回购合同可以确定融资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协商确定。
• 4.3 期限:交易双方需在主协议中明确回购交易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 4.4 提前终止: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回购交易,但需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和利息。
• 4.5 交收和结算:交割和结算方式根据相关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双方需按照规定完成交割和结算。
5. 风险提示• 5.1 市场风险:债券价格受到市场影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
• 5.2 违约风险:在回购交易中,质押方可能无法按时履约,导致回购方无法收回融资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范本正式版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
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234 (协议范本系列)甲方:XXXXXX乙方:XXXXXX签订日期:XXXXXX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现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业务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议回购的正回购方限于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正回购方的投资者范围。
二、《办法》第十九条所述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报,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出质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定义与解释1. “质押回购”:指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特定质押物质押给乙方,从乙方处获得资金融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资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交易行为。
2. “质押物”:指甲方提供作为质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质押物种类,如股票、债券等]。
3. “回购期限”:指甲方从乙方处获得资金融通之日起至约定的回购日的期间。
4. “利率”:指双方约定的资金融通利率。
5. “利息”:指甲方按照利率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使用报酬。
6. “费用”:指因质押回购交易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等。
二、质押物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质押物具体描述]质押给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2. 甲方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乙方保管。
三、资金融通1. 乙方同意在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向甲方提供资金融通,金额为[具体金额]。
2. 资金融通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资金使用责任。
四、回购及还款1. 回购期限届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归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2. 甲方可以提前回购,提前回购的条件和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3. 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资金、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应按照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方(质押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质押回购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质押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质押物的要求、回购期限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质押回购交易基本条件•2.1 交易日期:年月日•2.2 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2.3 乙方:质押方名称•2.4 交易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2.5 质押物:详细列举质押物种类及数量(例如:股票ABC数量X股、债券XYZ数量X 张等)•2.6 权益变动:若质押物权益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3. 回购期限与利率•3.1 回购起始日期:年月日•3.2 回购结束日期:年月日•3.3 回购利率:年息(例如:年息5%)•3.4 回购结算方式:回购到期后,甲方将支付回购款项给乙方,乙方应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将质押物解押或归还给甲方4. 质押物管理•4.1 质押物登记:乙方应将质押物登记在甲方指定的登记系统中,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2 质押物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4.3 质押物监控:甲方有权随时查验质押物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5. 违约责任与风险提示•5.1 违约责任: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5.2 风险提示:质押回购交易存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各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并做好风险管理6. 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变更协议: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通过书面协议达成一致•6.2 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达到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等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8. 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甲方(资金融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金融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质押回购的基本信息1. 交易日期:[具体交易日期]2. 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大写)[具体金额]元整(小写:¥[具体金额]元)3. 回购期限:[具体期限]天4. 回购利率:[具体利率]%二、质押券1. 甲方用于质押的证券品种为:[具体证券品种]2. 质押券的证券代码:[具体代码]3. 质押券的数量:[具体数量]4. 质押券的市值: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资金交付与质押登记1. 乙方应于初始交易当日将初始交易金额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甲方应于初始交易当日向上交所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并确保质押登记成功。
四、回购交易与资金结算1. 在回购期限届满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将资金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资金后,向上交所提交质押券解押申请,并确保质押券解押成功。
五、回购金额计算回购金额 = 初始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金额× 回购利率× 回购期限 / 360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在回购期限届满日按时足额支付回购资金,甲方应按照逾期金额的[具体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回购资金的义务。
2.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资金后按时解押质押券,乙方应按照质押券市值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办理质押券解押手续。
3. 若因甲方提供的质押券不符合上交所的规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押登记失败,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
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质押回购交易成为了金融机构之间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推动市场规范化和风险控制的过程中,为质押回购交易提供了一套完善的合同范本,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介绍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一、质押回购交易概述质押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将证券等标的物出借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投资者,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期满后,金融机构将标的物归还给投资者。
质押回购交易一方面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
然而,质押回购交易的合同内容及规范性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
二、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的内容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由上交所编制并发布,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合同范本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及定义: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主体身份,即质押人和回购人。
同时,合同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使各方对合同内容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2. 标的物和交割:合同规定了质押人应提供的标的物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了标的物的交割方式和时间。
这有助于保证合同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3. 利息计算与支付:合同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及付息日期。
这有助于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能按时获得应有的利息。
4. 违约责任:合同规定了质押人和回购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是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5.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减少争议发生、提高交易安全性。
三、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的作用上交所质押回购合同范本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风险防范:合同范本中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双方的责任和违约的后果,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2. 规范市场交易:合同范本为各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交易标准,降低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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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
易主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
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
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
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
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
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
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
与《业务指引》定义。
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
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孽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
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
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
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
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
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回购双方可
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
决方式。
第十九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
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
单位公章(机构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机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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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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