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部署编制《全国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20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字[2006]227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国家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我国山桐子产业的现状与前景
我国山桐子产业的现状与前景李欣【摘要】论述了山桐子产业的开发利用前景,产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期刊名称】《中国野生植物资源》【年(卷),期】2018(037)006【总页数】3页(P73-75)【关键词】山桐子;产业;前景;现状;问题解决办法【作者】李欣【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北京10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Q949.91 我国山桐子产业的现状我国为世界山桐子(Idesia polycarpa Maxim.)分布中心,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都有野生山桐子的分布,在国外只有日本和朝鲜半岛有少量分布,千年以前《诗经》就有山桐子的记载,称山桐子为椅树。
1959年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在北京香山樱桃沟栽种的两株山桐子树,至今已结果50余年,是在我国北方人工栽培山桐子最早的记录。
该所科技人员将北京产的山桐子果实培育出的山桐子苗木,已在河北省石家庄、张家口、廊坊、邢台、邯郸等市种植。
四川省科委于1981—1985年将“毛叶山桐子生物学特性及油脂食用卫生安全性研究”列为该省研究课题。
(1)其成果获四川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可惜当时未向卫生部申报“新食品原料”批号。
2004年四川师范大学尤炳清教授主持的“毛叶山桐子开发应用”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星火计划项目”。
(2)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于2004年承担了国家“948项目—山桐子树种优良种质资源及培育技术引进”。
(3)2007年9月22日(国发办【2007】5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指出:食用植物油(油茶,核桃,油牡丹,油橄榄,山桐子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
2011年3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林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财发【2011】19号文),决定从2011年起,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油茶、核桃、油橄榄,山桐子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
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签署第29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大冶年鉴(2011.保安)
大冶年鉴(保安镇)【概况】保安镇位于大冶市西北部,依保安湖而立,早在公元785年就形成了集镇规模,至今已有1226年历史,是大冶市三大历史古镇之一,素有“金汉口、银保安”的美誉。
先后获得大冶市先进基层党组织、黄石市“五好”乡镇党委、湖北省文明乡镇、中国楹联文化之镇、中华诗词之乡等荣誉称号。
全镇国土面积128平方公里,现辖28个行政村,2个社区,327个村民小组,21039户,总人口69699人。
其中农村人口60254人,城镇居民9445人。
全镇有耕地面积48567亩,其中水田29480亩,旱地19087亩。
临时性耕地面积8924亩。
垦区19个,面积8600亩;山场面积34196亩,其中宜林荒山13098亩;水面面积13200亩,其中精养渔池已达7000亩。
有水库9座,库容达278.7万方,有效灌溉面积为7050亩。
拥有排涝站18处28台套,总功率1447kw。
抗旱站41处45台套,总功率2369kw,有效提灌面积22340亩,其中28kw以上固定站36处40台套,总功率2429kw,有效提灌面积17840亩。
山塘200口,容水量14万方。
保安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省道铁贺线贯穿全境,镇区距武汉市65公里,大冶市区30公里,黄石市铁山区15公里,离武黄高速入口35公里,建有专用铁路站台。
镇内矿藏丰富,资源富饶。
铁、煤、硫、磷等储量均近千万吨,石灰石、膨润土、白云石、沸石等储量均达亿吨,石膏、珍珠岩、硼、大理石等矿藏亦有相当储量。
常年盛产优质杂交稻谷、小麦、油菜等农作物,野产水芹菜、狗血桃、奈李、板栗享誉一方。
保安历史悠久,底蕴深厚。
沼山大寺、三元阁、荆王庙等名胜古迹如珍珠般镶嵌其中,尹解元石雕工艺更是名扬中外。
1996年国家文化部授予保安镇“中国民间文化(石雕)艺术之乡”, 2008年,尹解元石雕被成功纳入中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经济建设】财税目标超额完成。
2011年,全镇国地两税收入喜破“亿元大关”,达到10506万元,占年目标任务的134.7%,其中国税收入完成8006万元,地税收入完成2500万元,分别占年目标任务的133.4%和138.9%。
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6〕156号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6〕156号前言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便字[2004]001号文,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主编,会同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制规定》)。
《编制规定》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咨询、设计单位在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和咨询、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论证而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编制规定》是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加强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编制管理工作的文件,是林业行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本《编制规定》共4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编制要求、有关样式。
批准部门:国家林业局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忠平、杜滨宁、赵有贤、戴慎交、宋菲、高作锋、鞠文鹏、张国平、王立忱、王清海、王志军主要审定人:姚昌恬、杨冬、刘跃祥、胡迎端、陈瑞国、高述超、曾德梁1 总则1.0.1为规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的编制,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有关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他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可研报告》编制应根据相应规划、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的要求编制。
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条件调查和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等方面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与评价。
1.0.4《可研报告》的深度应达到: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审批项目方案、确定项目和据此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选用的主要设备规格、技术参数能满足预定货的要求;对重点项目及项目中的重大技术和经济方案,应进行两个(含)以上方案的比选;应附有评估、决策(审批)项目所必须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有关批准文件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特色经济林建设方案(三)
特色经济林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传统的农业经济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产业结构改革成为了当务之急。
特色经济林的建设是一种创新的农业经济模式,可以有效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工作原理特色经济林的建设通过种植具有经济价值的特色树木,如水果树、茶树、桑树等,利用其丰富的产业链条,实现农业的多元化发展。
这些特色树木不仅可以提供丰富的农产品,还可以用于生态修复、旅游观光等多种用途,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
同时,特色经济林的建设还可以促进农民的就业创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计划步骤1. 确定适宜的特色经济林种植品种: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特色经济林种植品种。
2. 建设特色经济林基地:选择适宜的土地,进行规划和设计,建设特色经济林基地。
3. 种植特色经济林:根据种植品种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种植管理,确保特色经济林的生长和产量。
4. 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通过加工和销售特色经济林产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提高特色经济林的经济效益。
5. 培训和引导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种植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收入。
四、适用范围特色经济林的建设适用于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
这些地区的土地资源丰富,气候条件适宜,可以种植多种特色树木,从而实现农业的多元化发展。
五、创新要点1. 种植适宜的特色树木:选择适宜的特色树木种植品种,根据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条件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
2. 发展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加工和销售特色经济林产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提高经济效益。
3. 培训和引导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种植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收入。
六、预期效果特色经济林的建设可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于发展林业经济促进绿色发展的提案
关于发展林业经济促进绿色发展的提案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6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关于发展林业经济促进绿色发展的提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办理提案人:民建中央主题词:林业,经济提案形式:党派提案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森林蓄积量达到143亿立方米的指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将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大力发展林业经济对推动绿色经济、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当期,林业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绿色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特殊作用。
国家“十二五”规划对绿色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也已把绿色发展确定为主题。
推动绿色发展,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提升承载能力,需要绿色的资源能源支撑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林业,全面增强林业多种功能,有利于提升林业促进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特殊作用。
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关键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长期保持较高水平,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且中幼林较多,利用森林碳汇减排温室气体具有巨大潜力。
三是扩大国内需求,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拉动作用。
林产品是市场紧缺的绿色健康产品,发展林业经济将会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消费需求;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
四是加强扶贫开发,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关键作用。
我国现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496个在山区,大力发展贫困地区林业可以加快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是国家扶贫开发的有效着力点。
五是建设文化强国,必须充分发挥林业的引导作用。
(整理)经济林的复习材料
一、经济林含义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即凡是利用林木的根、茎、叶、树脂、树液、花、果实、种子的林木。
二、经济林生产特点1.经济林产品种类繁多,资源丰富我国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林树木种类有1000多种,已经发现的木本油料树种就有200多种。
南方的油茶;北方的核桃、山杏;西北的扁桃;东北的榛子、文冠果;华北的花椒;华东的香榧、山核桃;华南的油棕、椰子。
我国已知的香料树木有100多种,已投入香料和精油生产的有几十种,产品有100多种,如山苍子油、芳香油、桂花浸膏、桂皮、八角茴香等,在国际上享有声誉。
在常用的500多味中草药中木本经济植物占60%。
2.经济林栽培利用历史悠久,生产经验丰富在有农业生产之前,人类就已经以食用各种经济植物的果实为生了,经济林的栽培历史与农业生产是同时开始的。
《诗经》有“树之榛栗”、“八月剥枣”的记载。
我国首创的嫁接方法,距今至少有3000年的历史。
3.经济林生产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开展多种经营经济林可以利用荒山荒地成片栽培,也可以利用零星闲散的空地分散种植,如“四旁地”。
4.经济林生产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实行良种化进行大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生产、加工、销售相结合,也可以广泛利用野生资源,如山苍子。
三、经济林栽培的重要意义1.经济林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林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森林覆盖率,起到绿化国土、美化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2.经济林产品多样化、用途广经济林产品种类繁多,不仅为工农业生产提供产品和原料,同时为人民生活直接提供果品、油料、粮食、调料、香料、饮料及多种珍贵中药材。
(在棉纺工业浆纱织布和染印上,用橡实淀粉代替粮食淀粉,可以省很多粮食。
壳斗科除栗属外,其它各属的种子统称为橡子)。
3.经济林一年种植多年收益,且收益早、寿命长,适应性强许多经济林木适合山区发展,而且种植后只需3-5年就可以开始收益。
山区可以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和经济林资源优势。
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
《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经济林在国家政策和市场作用的推动下取得快速发展,但如何破解发展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集约化程度偏低、产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化服务不健全、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日前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重点选择30个优势特色树种,优先规划布局,重点予以扶持。
本期专题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要点解析,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关注。
我国经济林呈现快速发展局面我国经济林发展势头如何?日前发布的《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称,在国家扶持政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市场作用的驱动下,我国经济林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
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重大生态工程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林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产量稳步提高、产值大幅增长。
新造经济林连续多年以百万公顷的速度增长,占新增造林面积比重达到20%。
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济林种植面积3560万公顷,产量达1.42亿吨,与“十五”末相比分别增加38%、54%,均居世界前列。
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产值2012年达到7752亿元,占林业第一产业产值的56.4%,与“十五”末相比增加2.4倍。
主要特色干鲜果品产品年出口额3.2亿美元,比“十五”末增长60%,继续保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产业带动与生态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经济林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下游产业加快发展。
目前,全国经济林果品加工、贮藏企业2万多家,年加工量1600万吨,贮藏保鲜量1200万吨,年加工储藏产值突破1600亿元,比2005年增长近两倍;以经济林为依托,观光采摘、休闲度假、乡村旅游和节庆活动蓬勃兴起。
截至2012年,经济林产业产值超过1万亿元,对林业产业的贡献率达到1/4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新造的经济林,近1/5是在宜林荒山、荒坡上种植的,累计增加有林地面积120万公顷,提高森林覆盖率约0.1个百分点,生态服务功能明显提升。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2011年工作报告2011年,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位会长和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行业的要求当作使命,在反映行业诉求,当好政府参谋,搭建服务平台,解决国际争端,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林业产业政策,并取得了实效。
通过认真学习领会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会议期间套开的联合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贾会长的重要讲话,从2011年初开始,联合会主动承担了“关于林业产业发展的建议提案”起草工作,经过计资司的两次审阅及多方交流,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快扶持林业产业发展建议的提案》,除了按行政程序上报处,还以联合会名义分别向所有涉林行业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发文,号召他们将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及全国政协;联合会委派专人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机关保持联系,加强工作沟通。
同时发挥联合会组织协调功能,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等一起共同开展深入调研,集体督办,促使一些林业产业政策的落实。
2011年11月中旬,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利用“次小薪材”和“三剩物”进行林产品加工税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仅此一项,每年约为林产工业企业实现退税30多亿元。
随后,联合会协同相关协会一起发文,组织企业具体落实此项政策,并对为此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
通过此项工作,把政府对林业产业的支持落在实处,为企业减负增收做了实事,进一步扩大了联合会的影响力。
二、以联合会组建为契机,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经民政部批准,1月5日,中国林业产业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贾治邦局长在更名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后,联合会秘书处立即行动起来,就《联合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和修订,编写了《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文件汇编》并寄发给全体会员。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林资发[2002]237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2.1目的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陕林策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推进简政放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公室驻厅审计时严肃指出,我厅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存在不及时、审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务必引起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现就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
各处室、各单位要站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简政放权政策措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务必夯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简政放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落实、有保障措施,确保中、省各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逐一对照,一一落实。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10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58项,省政府先后5次取消、下放、调整管理方式的林业行政审批项目34项。
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改革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务必对前一阶段工作开展一次“回头望”,对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精简的审批事项逐项对照检查,研判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方案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打折扣、搞变通,更不得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对承接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衔接,制定承接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和空档,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保障人民群众办事不受影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林规发[2013]19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3.02.05
【实施日期】2013.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林规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发展花卉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中国,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花卉产业发展
2011-
1 / 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
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2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国家林业局三定方案介绍
根 据上述 职责
、
0 国家林业局 设 1
、
二 现主要职 责 ( 一 ) 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 境建设
、 ,
个职 能司 (局 室) ( 一 ) 办公室 ( 二 ) 植
: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
植物名录
,
树造林司 ( 三 ) 森 林资源 管理 司 ( 四 )野
生动植物保护司 ( 五 ) 森林公安局 ( 森
、 、 。
中长
建设和管理 ; 组织 协调全 国湿地 保护
和 有关国际 公约的履约工 作 负责濒危
;
、
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 中央级林
业 资金 ; 监督全国林业 资金的管 理和使
物种进 出 口
、
,
国家保护的野生 动物
、
、
珍
。
用
。
稀树种 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 口 的 ( 三 )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 审批 工作 组织 履约工作
。
;
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
、 、
名 其中 局长 1 名 副局长 4 名
5 长职数 3
、
:
,
,
正副司
。
林工 作 ; 组 织 指导 以植树种草等生物 措施防治水土 流失和防沙 治沙工作 ;
组织 协 调防治荒漠化有关 国际公约的 履约工作; 指导国 有林场 ( 苗圃) 森 林
、 、 , 、 、 、
、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
, ” ,
研究学成为向全世界 发展的科学。Fra bibliotek、 。,
人 们将这 一 新的研究领
、 ,
达 尔文称银杏
“ ” 、 “
域称为银杏学 它包括农艺 细胞与分子生 物学 药理 学和 药剂学等许多方面 新出版的资料 多采用最新基础 科学手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林办发[20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经局党组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根据2002年7月北戴河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2002年底、2003年初不再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鉴此,现将该《要点》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据此精神,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好2003年的工作,切实抓好六大工程建设,加速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国家林业局2003年工作要点当前,林业发展突飞猛进,“一个重点”稳步推进,“两件大事”取得突破,“三项工作”深入开展,各项林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林业建设倍受关注,一个全社会重视林业、支持林业、参与林业建设的大气候正在形成。
特别是六大工程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林业正在加速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发展模式,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要完成好如此艰巨的林业建设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以百倍的热情和有力的举措全面抓好2003年的各项林业工作。
我国经济林产业现状与绿色发展
812023.11我国经济林产业现状与绿色发展宋志宝(西南林业大学 林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1 我国经济林产业发展基本现状1.1 产品种植面积、产量与产值不断增加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林生产国和消费国,经济林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人均占有量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截至2021年全国经济林面积保持在4000万公顷以上,完成油茶林新造改造25.13万公顷。
截至2022年,我国经济林产量达到2.1亿吨,林产品总产值达到1.7万亿元。
5年间,我国经济林产品总量增幅约为13%,林产调料、木本油料等种植产业近几年均得到大力发展,见表1。
1.2 种质资源与产品种类不断优化经济林种类繁多,单是林种就已经达到了1600余种,木本油料我国已经发现400多种,木本粮食300多种,极高利用价值的纤维植物有400多种。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中挑选了油茶、花椒、杜仲等30个优势特色树种,重点予以扶持,其中,木本油料、干果、水果、饮料水果和香料植物是当前经济林产业中的五大主导产表1 2017~2021年全国经济林产品产量及增减幅度产品名称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产量(万吨)同比增长(%)产量(%)同比增长(%)产量(万吨)同比增长(%)产量(万吨)同比增长(%)产量(万吨)同比增长(%)小计20726 3.7919970 2.36195097.918080-3.7318781 4.19其中:水果16800 2.7816346 2.7415910 6.2514915-5.2215737 3.47干果12610.641253 3.981205 3.611163 4.211116 2.2林产饮料246-0.81248 2.9241-2.43247-2.7625411.4林产调料80-1.2381875-9.6483 6.4178 5.41森林食品479 2.314690.2146822.2383-0.263848.47木本油料99316.5585210.5177113.89677-2.8769716.17森林药材47921.27395-1345424.736413.7532014.29林产工业原料39220.62325-15.5838555.224827.181953.72品。
辽宁省板栗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林业经济CHINA FORESTRY ECONOMICSNov.2021 No.l(Jan161)2021年1月第1期(总第166期)・产业经济・辽宁省板栗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亚东(凌源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林业服务站,辽宁凌源122500)摘要:从生产经营以及加工销售等方面阐述辽宁省板栗产业发展现状,并对其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在客观分析辽宁省板栗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板栗产业标准化建设,通过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的深加工能等板栗产业发展对策。
关键词:板栗产业;管理水平;附加值中图分类号:F3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919(2021)01-0053-03DOI:10.13691/23-1539/f.2021.01.013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hestnut Industry Development in Liaoning ProvinceZHANG Ya-dong(Lingyuan City Forestry Service Station of Chengguan Sub-district Office,Lingyuan12250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estnut industry in Liaoning province from the aspects of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processing and sales,and it analyze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its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objectiv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estnut industry,it put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of chestnut industry,which included strengthening the support for the industry,strengthen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hestnut industry,increasing the market share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roducts and increasing the deep processing capabilities of the products.Key words:chestnut industry;management level;added value为引导和推进经济林产业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财政部联合印发《全国优势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提出了油茶、板栗、核桃等30个优势经济林树种的区域布局以及发展规划目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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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部署编制《全国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
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造字[2010]86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部署编制《全国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
通知
(办造字[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对于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依靠,两大任务”,确保实现林业2020年“双增”奋斗目标,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加速国土绿化意义重大。
为充分挖掘全国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潜力,将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加强行业宏观指导,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现就《规划》编制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期限、范围与深度
(一)规划期限。
规划要与《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林规发[2010]128号)、《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相协调,规划基准期为2009年,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年~2020年,分为“十二五”(2011~2015年)和“十三五”(2016~2020年)两个阶段。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全国的林业用地。
(三)规划深度。
满足宏观指导和重点项目立项的要求。
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包括资源培育、产品加工和销售全过程,其建设目标落实到省(区、市、公司、兵团);资源培育主要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旗);产品加工和销售测算落实到重点区域,满足加工企业布局和精深加工项目的立项要求。
二、规划内容和成果
(一)规划主要内容。
详见《规划》编写提纲(附件1)
(二)主要成果。
全国《规划》;《×××省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相关的规划图件、附表。
三、规划编制程序
《规划》编制采取上下结合、专项调研、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编写提纲要求,编制省级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并上报我局。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统计、汇总,并编制全国《规划》文本。
四、时间要求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主要成果,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编制完成电子(word、excel)和纸质文档并上报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五、具体要求
(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组织业务骨干,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上报本地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