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最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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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6]6号)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

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

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

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及其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3、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二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采取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的,可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经发证机关确认可继续经营。

登记机关应加强对申请家庭农场业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以便于其选择利于经营、便民惠民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委托权限、主体类型等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家庭农场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联用,但其申请行业和组织形式表述应符合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鲁农经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经字〔2022〕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四章责任机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指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农户自愿、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录入第五条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农业为主。

以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为主,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农业收入应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应依法获得不低于五年的土地经营权期限。

济南出台山东首个家庭农场发展规划

济南出台山东首个家庭农场发展规划

日前 ,农业现代化 的 “ 平 度模式 ”
专家研讨会 在农业部党 校成功 举办 。中 央和国务 院有 关部 门与会领导 专家对农
最多 、最 集 中的县 级市 ,平度 也被誉为
“ 中国品牌 农业硅谷” 。
“ 高 端 、特 色 、名 牌 、精 致 、创
业部党校开展 的 ( ( 平度 特色 的农业现 代 意 ……这 是平度近 年来农业 现代化发展 化之 路研 究) )报告 和平度 市在 农业现代 的关键词 。农 民增 收 、科学 发展 ,始终 化方 面做 的探索 给予高度 评价 。 中央 电 是我们工 作的重 点 。” 平度市委书记 、 视台 、人 民 日报 、新华社 、经 济 日报等 人大常 委会主任王 中介绍说 。
市连续8 次获得 国家粮食 生产( 超级 ) 先进 实 践 ,带动 平度农 民连续七 年人均纯 收
县市 ,创 “ 三 品一标 ”农产 品1 2 3 个 ,其 入保 持两位 数增 长。 “ 全 国一村一 品先 中无公 害农产 品7 0 个 、绿色食 品3 0 个、
媒体予 以集 中关注 。 平度 高端农产 品 “ 玻璃 翠”芹 菜每
据 介 绍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 平 度 模 千 克售价4 0 0 元 ,金手指 葡萄每千 克2 6 8
式”的精髓 在于 稳妥推进 农业 生产经营 元 ,雪 花牛 肉卖到3 0 0 0 元/千克 ……这 专业 化 、积极 提升 农业标 准化水 平 、提 些 高端特 色农副产 品是 “ 平 度模式 ”的 高 农户家庭 经营 的外部组 织化 和规模化 优 秀代表 。其 中的马家沟芹 菜 ,不 仅获 水平 以及农业 集约化 水平 、政府推 进农 得 了全 国首 个叶类 农产 品的国家地理标
记为行政村名称 ,主持 经营者 的家庭

畜禽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畜禽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畜禽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指由个人或家庭经营、以自家土地、劳力和资源为基础,以农牧产业为主,配以种养结合或农校结合、农旅结合等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以科学种养为主要方向,采用生产、管理、营销一体化经营模式,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主动参加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发展,积极参加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做到诚信经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家庭农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家庭成员及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农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计划制定、领导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内部管理、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组织相关培训、学习。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预算、财务管理、生产计划、市场营销等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和养殖资源,选择合适的畜禽品种,制定科学的养殖方案。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做好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合理安排农作物种植和畜禽饲养数量。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注重投入品使用的选择,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饲料及药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保障畜禽的饮水、采食和日常生活条件,做好疾病防控和疫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加强技术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省城高校首现 “创业班”
□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王玉琳 崔 静 报道 本报 济 南 讯 “ 高 考 时 过 不 了 ‘ 独 木 桥 ’ , 我 就 自 己 造 船 过 河 。” 微 山 二 中 高 三 学 生 殷 仕 峰 所说 的 “ 造 船 过河”,就是报考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专门设立的 “ 创 业 班 ”。 这 是省 城 首 次 有 高 校 为 培 养 自 主 创 业 型 人 才专门成立班级。来到“创业班”的每一位同学,都必 须在大二期间以团队或个人形式创业,创业情况将作为 在校期间的重要考察指标。 “ 创 业 班 报 名 火 爆 , 扩 班 后 实 际 招 生80 人 , 分 成 了 两 个 班 级 。” 该 校校 企 合 作 与 招 生 就 业 处处 长 明 照 凤 告 诉 记 者 , 招 考 属 于 高 考 外 的 独 立 招 生 , 招 录 工 作 已 于4 月份完成。 该校工商管理学院商务管理系主任肖涧松介绍, “ 创 业 班 ” 课 程 设 置主 要 分 为 “ 创 业意 识 培 养 课 程 ”、 “ 创 业 管 理 知 识 课 程 ”、“ 创 业 经 营 技 能 课 程 ”、“ 创 业实战演习课程”四大模块。课程突出实际操作性,每 位学生入校后均有特定老师对其创业学习及工作进行指 导,专业老师一部分来自于学院有创业经验的老师,一 部分来自于校企合作企业,如海尔集团济南分公司、娃 哈哈 集 团 等 知 名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 “ 创 业 班 每 一 位 学 生 都 必 须 进 行 创 业 。” 肖 涧 松 说 , 大 二 时 , 班 里 的 每 一 位 同 学 都 将 获 得2000 元 创 业 资 金以及场地,学生以团队或个人的形式创办公司并进行 实际运营,而公司能否正常运营、运营后能否盈利等情 况,则成为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重要考察指标。 该 校 党 委 书 记 马 广 水说 , 在 省 城 首 设 “ 创 业 班 ” 就 是 探 索 改革 传 统 的 培 养 方 式 , 培 养 创 业 型 、 应用 型 人 才 , 创 业 不 是 简 单的 事 情 , 创 业 成 功 的 人 , 可 以 带 动 一 批人就业;即便创业失败,创业过程也是种历练,对学 生 以 后 就 业也 大 有 帮 助 。 “在校期间有过创业经验的大学生,毕业后创业成 功 率 更高 , 高 校 应 加 强 开 展 创 业 教 育与 创 业 实 践 , 从 而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省 人 社 厅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处处 长 高 德敬说。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

( 或股份有 限公 司) ’ ’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
“ 家庭 农场 "字样 前可 以另行 使 用行 业 表述 用语 ,但 应符 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林 、牧 、渔业生产经营 的 ,可以依法登记
为家庭农场 。
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应符合 以下条件 :
( 一 )以家庭 成员 为 主要 劳动 力或 生 产经营者 ; ( 二 )以农 业 收人 为家 庭 收入 主要来
家庭农场名称 中应包含 “ 家
可直接 向工商行 政管 理 ( 市场监 督管 理 )
部 门申请 登记 注册 ,其 中涉及 工商登记 后 置许 可事项 的 ,在取得相关部 门审批前 不 得擅 自 从事 相关经营活动 。
庭农场 ”字样 ,也 可以登记 为 “ 家庭养殖
场” 、“ 家庭牧场 ”等 。 以个体工 商户 、个人独 资企业 、合伙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 )所 可 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
目录中事项 的 ,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 审
批后 ,凭许可文件 、证件 向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监督 管理 )部 门 申请 登 记注 册 ;从
事工商登 记前 置审批 事项 目录外事 项 的 ,
第五条
鲁. Y - 商 个规 字  ̄ 2 0 1 6 ] 2号
各 市 、县 ( 市 、区)工商行政管 理 ( 市场监督 管理 )局 、农业局 ( 农委 ) :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便 利化要 求 ,支持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 我们对 《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 办法 》进行 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 的 《 山东省家庭
择组 织 形 式 ,可 以依法 登 记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 司等 。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二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三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四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排版格式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排版格式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排版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的管理单位为家庭农场主,负责制定并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家庭农场主要遵循农产品生产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第五条家庭农场主要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家庭农场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安全检测,确保农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家庭农场主要负责农产品的销售和宣传工作,推广本地农产品,扩大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包括农产品生产组织、管理组织、销售组织等。

第九条家庭农场主要确定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计划,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确保农产品的多样化和供应的连续性。

第十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和营销策略,扩大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和利润。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宣传策略和品牌推广,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资金监管等。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主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农业补贴、贷款支持、技术投入等。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主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回笼,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利润率。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包括资金账户管理、资金使用审批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八条家庭农场主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持制度,包括技术引进、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

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绩效评价研究

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绩效评价研究
三、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绩效评价
本文对休闲型家庭农场各评价指标的报告期实际值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实地访谈的方法获得样本数据,其中共收回102份调查问卷,有效问卷91份,有效率91.09%,调查问卷有效率较高。同时从《山东省2016年统计年鉴》查找相关评价指标的平均值,与样本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五)营销力度不足。
目前,休闲型家庭农场的营销方式比较单一,顾客来源主要是旅游者通过旅行社选择预定,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休闲型家庭农场相比于规范的景区,经营规模小,活动项目少,游览时间短,客源辐射范围小;另一方面是因为农场经营不规范,农场营销不被重视,营销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依靠传统营销方式,缺乏品牌营销和推广。
五、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发展建议
(一)明确主题与定位,加强产品创新。
经营者应在深入分析农场自然资源、当地民俗文化、周围环境风格以及资金情况、农场规模等要素的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调研与细分,确定目标市场,合理规划定位农场,制定特色主题,沿海地区可利围浓郁,黄河文化、泰山文化、孔文化等为休闲型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文化素材,可开展历史文化主题型家庭农场;也可以利用温泉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主题型家庭农场,如休闲采摘等。并根据主题创新开发农场产品,形成竞争优势。
二、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2013年5月,山东省工商局出台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对省内的家庭农场实行登记,此后,这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截至2016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4.8万户。根据相应数据和调查结果,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现状主要表现为:(1)政府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相关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制定了《山东省乡村旅游指导规划》《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指导休闲农业的正确发展。修改《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对家庭农场登记要求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2)发展速度较快,收益逐步提高。《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登记家庭农场农户数量不断增多,截至2016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共4.8万户,2016年年初,山东省下发休闲农业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山东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2万个,经营收入达500亿元以上,带动受益农户100万户。与传统的耕作模式相比较,部分地区家庭农场单位面积土地的收入增长了近10倍,显示出休闲型家庭农场巨大的经营优势。(3)发展模式逐渐增多。山东省休闲型家庭农场最初是以农家乐的形式出现,以农户个体经营为主,逐步出现了农户联合经营、集体所有制和企业化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主要出现在旅游业较发达、农场发展较早的地区。(4)产品种类增多。山东省休闲型农场最初多以单一的果园采摘为主要经营产品,逐步发展到休闲观光度假类、农活体验类、历史文化类等丰富的产品类型,沿海地区形成了海洋主题类农场。同时,休闲型家庭农场由单一的经营休闲娱乐活动逐步发展到集休闲娱乐活动、餐饮、住宿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拉长了休闲型家庭农场的产业链。但经营类型类似农场,产品开发种类基本相近,缺乏创新性。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二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三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家庭农场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农场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农场各项管理制度范文家庭农场各项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村家庭为主体,并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生产组织。

第二条家庭农场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支持和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原则,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经营方式、制度规定,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家庭农场成员讨论,并经家庭农场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五条家庭农场成员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营者配偶和直系亲属。

成员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家庭农场经营者是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家庭农场的决策、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的配偶享有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利,有权协商经营管理事项。

第八条家庭农场成员在家庭农场内享有自愿签订管理协议的权利,明确规定权益分配、责任分工等事项。

第九条家庭农场成员在家庭农场内享有劳动报酬、收益分红、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当按照家庭农场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参与家庭农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明确经营范围,制定经营计划,积极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农业生产技术方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品质。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风险防范、网络营销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定期进行经营业绩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农田、林地、水域等资源,充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土地资源。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合理配置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业基础设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岗位责任制度第一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二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三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四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是指家庭农场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确保农民权益的同时,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个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
1. 家庭农场的所有权是农户所有,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家庭农场使用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户所有,不得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2. 家庭农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家庭农场的农民成员应当遵守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土壤保育、水资源保护、农药使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4. 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事务,履行与农村社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5. 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农产品的优质高效生产,做好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环节,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6. 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农产品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提高农产品销售效益。

7. 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技能和管理水平,推动农产品生产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8. 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薪酬待遇。

9. 家庭农场应当定期进行生产经营情况的备案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 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以上是一个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日常运作,保障家庭农场成员的权益,提高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的成立是为了实现家庭农场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参与农业生产并分享收益。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家庭农场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家庭农场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家庭农场成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家庭农场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权利,有权分享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收益。

第六条家庭农场成员必须以家庭农场利益为重,服从家庭农场的管理和决策,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家庭农场成员有责任保护家庭农场的共有资产,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或损毁家庭农场的财产。

第三章家庭农场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设立农场负责人和成员大会,负责制定制度规章、管理农业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农场负责人负责协调家庭农场的日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管理,负责向成员大会报告家庭农场的经营状况。

第十条成员大会是家庭农场决策的最高机构,负责决定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方针和政策,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章农业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农业生产计划,并通过技术培训和合作交流,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积极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营销工作,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账目记载、审计检查等,确保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透明和合法。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应根据成员的投入和劳动所得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要兼顾家庭农场的长期发展。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是指对家庭农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家庭农场是指农户利用自有土地、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营农、林、牧、副业、农村家庭工业、农村旅游等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经营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应包括土地管理制度。

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家庭农场应当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保土地的稳定性和长期使用权。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和合作经营机制,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和合作社经营,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规模化经营。

其次,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家庭农场应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种类和农业生产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档案和生产管理台账,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

同时,家庭农场还应加强农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拓展,建立健全的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劳动力管理制度。

在劳动力管理制度方面,家庭农场应合理安排农民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农民的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热情。

同时,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最后,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还应包括经济管理制度。

在经济管理制度方面,家庭农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成本和经营收益,加强财务监督和核算,提高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和贷款支持机制,降低家庭农场经营的风险和压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持续发展的目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提高农田利用率和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由家庭成员组成,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当依法遵守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管理农田、农产品、农业设施、抗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家庭农场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家庭农场可以以自然人农民户、农业合作社等形式存在,并可以设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设立管理机构。

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农田管理、农产品销售、生产技术指导、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章农田管理第七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田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农田资源,确保农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田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防止农田水土流失、耕地退化等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农业耕作管理制度,做好农田的耕种、灌溉、施肥、植保等工作,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第四章农产品管理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农产品的采收、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的营销工作,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第五章抗灾救灾和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防范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推广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等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并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减少农业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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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个规字〔2016〕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农委):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便利化要求,支持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期我们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家庭农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同登记类型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家庭农场年报、公示、抽查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备案管理及政策扶持等。

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

符合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及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所属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鼓励家庭农场党组织“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家庭农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5月1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
业厅印发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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