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电力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责任分工1. 生产主管负责电力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2. 安全管理员负责建立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检查整改安全隐患;3. 生产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安全防范1. 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2. 对电力线路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4. 严格遵守电器设备使用规程,禁止擅自更改线路;5. 作业场所要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火灾发生。
四、安全培训1. 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 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培训,确保员工对设备的使用方法了如指掌;4. 不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检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禁止使用损坏的电力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3. 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4. 对员工的用电行为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电力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采取紧急措施;2.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3. 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到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4. 对涉事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处理。
七、奖惩制度1. 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2. 对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处罚;3. 建立员工安全行为档案,做出奖惩记录。
八、人员安全保障1.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员工安全作业;2. 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电力生产工作;3. 建立健全的员工安全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电力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规定,共同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范电力人身事故重点措施及要求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范电力人身事故重点措施及要求(2017年版)1 总则1.1 各级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1.1.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管辖范围内安全责任制落实负总责,相关人员按岗位职责逐级负责落实。
1.1.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坚持安全工作“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1.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到位制度。
企业领导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危险作业进行巡视检查,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等,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安全生产到位制度有效落实。
1.2以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为目标,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事故风险防控。
1.2.1按照“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全覆盖查评、持续改进”的原则,开展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从根源和本质上提高防控事故的能力,实现“人员无违章、设备无缺陷、环境无隐患、管理无漏洞”的本质安全型企业。
1.2.2 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狠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落实,与反违章、可靠性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1.2.3 任何现场作业均要按照“人、机、环、管”四要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措施制定落实。
1.2.4 重点区域和危险作业岗位人员(含正式员工和外协用工等)必须达到“安全双述”要求,不具备岗位“安全双述”能力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参加作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 介绍华电集团公司致力于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明确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要求,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操作指南。
2. 责任与义务2.1 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华电集团公司有责任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建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监督和检查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工作行为,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发布和传达电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2 员工的责任与义务员工是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者,有责任确保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电力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相关制度;•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报告或制止;•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3. 安全管理措施3.1 安全培训和教育华电集团公司将定期进行电力安全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
3.2 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巡视,以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检查和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情况;•员工的安全操作和行为;3.3 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任何安全事故都应及时报告公司,并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总结。
公司将借鉴安全事故的教训,完善安全措施和制度,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 应急预案和演练华电集团公司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和演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华电安制〔2016〕173号),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明确安委会有关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树立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三条安委会工作规则是安委会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条安委会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依法治理。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系统基建、前期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为副巡视员、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主任。
第七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每月最后一周周一下午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
会议上通报当月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九条日常工作中,结合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作实际,可由安委会主任临时召集主持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
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要对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汇报,各业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报。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五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
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发生事故或影响全厂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教育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健全良好的安全奖励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中要坚持“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按章处罚、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单位人员。
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适用于在厂区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工程队伍及人员、临时作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奖励、处罚程序及方法:1.为我厂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厂属单位、个人,均应受到安全奖励。
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报“申请奖励”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和专业安全员签属意见,于每月____日前报厂安监部。
2.安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生产厂长批准。
3.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障碍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未遂,发生的各类误操作、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违章指挥(无论有无后果)、违章作业等,由安监部全体人员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依据本细则处罚规定予以考核。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资料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1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华电集团公司安规考试试卷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A卷部门:姓名:成绩:时间:一、填空:(40分,每空1分)1、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和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2、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如学会救护法,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会使用,并熟悉有关、、、、、溺水等急救常识。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工作中不准将接地装置()。
电气设备无论仪表指示有无电压,凡未经验电、放电,应视为设备。
禁止未采取措施就进行与有关工作。
4、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地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辐射伤害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停留时,应做好。
5、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停电、电、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开关、设置和装设。
上述措施由或的人员执行。
6、压力管道、容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检修工作,应办理。
工作人员应熟悉和和。
7、应对生产现场所有的设备、设施、建筑(构筑)物等进行;并根据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
各种标志牌必须清晰、、固定牢固。
8、危险点分析应由或组织,全体工作班成员参加。
危险点分析应从、、环境污染等方面考虑,涵盖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9、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放置并固定起来。
每一个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mm的防震胶圈两个。
氧气瓶和乙炔的距离不得小于m,氧气瓶和乙炔瓶到焊接作业点火源的距离主应小于m。
10、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的比例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次吹气次(:),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次后由另一人吹气次(:),反复进行。
二、判断并改错:(20分,每题2分)1、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停止工作,并取得双方同意,必要时重新布置安全措施、重新办理工作票。
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2...第三章处罚5...第四章附则............................................................... 1..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机构(本处特指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与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容量及台数以上半年为准,按新定员编制的新厂奖励标准取80% :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先进机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3、本机构及所管理企业未发生主业和辅业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本机构所管理企业的全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总次数不超过规定值;5、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奖励标准:(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2、当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规定值,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3、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专家查评问题的整改率达到80% 以上,其中管理性问题整改率100%重大问题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5、火电机组大修后实现《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关于全优的要求;水电机组大修后可调率达到100%且无非计划停运;6、当年一般技改项目完成率大于80%重、特大技改项目完成率要达到100%奖励标准: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三)先进集体(只限车间及管理部门)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本集体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2、本集体本年度未发生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3、本集体在全企业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华电集团电厂用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华电集团电厂用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安全知识题库第一部分公司大事略第二部分: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工作票管理规定》中规定,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工作,必须执行哪些制度, 答: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工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2、单人和双人进行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抢救时,按压与吹气的节奏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答:最新标准均为30:2。
每分钟100次按压。
(参考华电规程)3、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有哪些,答:一、工作票制度;二、工作许可制度;三、工作监护制度;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原国家安规)华电集团安规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操作票制度。
4、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有哪些,答:(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表示牌;(5)装设遮拦(原国家安规) 华电集团安规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开关(接地刀闸)、设置标志牌、装设遮栏。
5、华电集团安规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答:停电、隔离、泄压、通风、吹扫与冲洗、检测、加锁、设置标志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6、起重设备"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华电国际2004[14]文中及《火力发电企业机组检修安全管理标准》中5.5定义的“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2)吊物重量超过允许负载;(3)吊物捆绑不牢;(4)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灵;(5)吊物上有人;(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7)光线不足,视线不清;(8)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9)液体盛放过满;(10)斜拉斜拽。
安全技能培训教材《起重机械作业安全技术及管理》中的“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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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
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③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
(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
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