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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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

文学与法律我对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与思考近年来,文学著作中反映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例如《边城》中的婚姻问题、《人生》中的继承问题等。

这些问题暴露了法律制度在旧时社会的不健全,而文学作品在独立思考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本文将从历史、实践和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中国文学与法律关系。

一、历史上的文学与法律中国文学和法律早在古代就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就蕴含了大量的法律思想,如《论语》中的“礼尚往来、德行天下”、“忠恕之道,温柔以达远人”等等,这些言论也成为了后来法律发展的基础。

而《史记》、《汉书》等历史书籍中的法律条文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着古代法律思想的演进历程。

在文学方面,早在汉代的《西京杂记》、唐代的《长恨歌》、宋代的《红楼梦》等著作中就已经体现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

这些作品通过人物形象和文学形式,表达了法律中的纠缠、权力斗争、婚姻等问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口耳相传的法律风俗。

二、实践中的文学与法律在实践中,文学作品对于法律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许多文学作品中的主题、情节、人物形象是法律问题的缩影,这些题材不仅吸引了广泛的读者,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审美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法律意识逐渐兴起的时代,同时批判现实主义小说也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种小说在许多方面涉及到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活着》中的土地问题,《余华小说选》中的信仰问题等等。

这些小说不仅表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苦难和困惑,而且也通过作家对法律的批评和探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问题和对法律的期待。

三、理论上的文学与法律在理论上,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广泛的探讨。

早在20世纪初,俄国法学家普列汉诺夫就提出了“文学的法律性”这一概念,认为文学作品中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有很强的相似性。

同样,中国法学家也在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上有过不少的思考和研究。

红楼梦论文总结

红楼梦论文总结

中国古代文学一、《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高维娜《红楼梦》是一部现实主义批判作品。

其容涉猎封建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文化、生活、法律、制度等的缩影。

这部伟大文学作品中的许多篇幅,涉及到清代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单就婚姻制度而言,全书不仅描述了康乾盛世的婚姻状况,也反映了清王朝封建社会的婚姻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婚姻法律文化。

《红楼梦》中众多女性的命运,正是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女性的普遍命运,也是封建婚姻制度所必然缔造的社会大悲剧。

解读《红楼梦》有助于了解中国传统婚姻法律制度在社会上的运行情况,进而发掘出制度背后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

文在清代,父母之命,媒巧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化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即使男女相恋,也不敢成婚。

一个"合法"的婚姻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即所谓"六礼"。

在《红楼梦》的婚俗描写中也得到了充分细腻的再现。

清代的婚姻终止,既深受传统的礼教、宗法、婚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还受现实生活状况的约束,从理念、制度到实践,较之现在更加丰富多彩。

作品中案件的审理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个人色彩,官员在审案时,受多种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除了对法律条文的遵守和执行之外,还有一个支配他们断案的普遍性指导原则,即情理、习惯。

在封建传统社会,法制的严格规化受到了挑战,而W情理为主的判断标准占了上风,至于对法律本身的独立价值产生了冲击。

《结楼梦》中的婚姻法律现象与清代前期的法律规定,既有相互印证之处,也有不完全相符甚至脱节的地方。

虽然传统婚姻法律秩序受到了冲击,但是在清代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W儒学理论为核也,W尊卑长幼、亲疏摘庶确定等级身份的宗法伦理观念,W刑事制裁手段惩罚不道德行为的"礼法结合"原则,仍然是封建统治者治理家国天下的基础。

二、《红楼梦》礼仪研究红楼梦》中典章制度礼仪主要体现为君臣礼仪、国丧礼仪、官员交接礼仪;日常生活礼仪主要体现为人生礼仪(包括生日礼仪、婚礼、丧礼)、家庭礼仪(包括夫妻礼仪、父子礼仪、主仆礼仪、闺媛礼仪、祭祀礼仪等)、社会交往礼仪(如师生礼仪)等。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内容摘要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是一部深入挖掘和解读《红楼梦》中法律文化的著作。通过本书的阅读, 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清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也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红楼梦》这 部文学经典作品中所蕴含的丰富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同时,本书也为我们反思当代社会法治建 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思考。
精彩摘录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文化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红楼梦》中法律世界的深入剖析,作者指 出了当代社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 神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如何维护社会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代社会的 现实问题,也涉及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和评价。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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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是一部探索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与《红楼梦》作品的著作。在本书中,作者 以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为我们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红楼梦》世界。 作者通过对《红楼梦》中大量细节的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清代社会法律制度 的真实面貌。这些细节不仅包括人物言行、社会风俗,还包括建筑、器物、礼仪等各个方面。通 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作者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既丰富多彩又充满矛盾与冲突的法律世界。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文化观念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作品中所体现的传统法律文化思想, 如礼法结合、忠孝观念、宗法制度等,作者揭示了清代社会对于法律的基本认识和态度。同时, 作者也指出了《红楼梦》中所蕴含的对人性的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些思想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有 着一定的相通之处。 作者对《红楼梦》中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中国古代历史文化部分试题

中国古代历史文化部分试题

1.隋唐以来,最有利于知识分子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理想的途径是A.建立军功B.科举考试C.弃农经商D.门第出身2.有人称:北宋到明清,在“附庸风雅”的贵族文化之外,一种新文化形态在堀起——植根于熙熙攘攘的商业生活、人头攒动的瓦舍勾栏中的市民文化。

下列属于“市民文化”形态的是①《清明上河图》②程朱理学③元曲④小说⑤诗赋A.①③⑤B.②③④C.①④⑤D.①③④3费正清在《中国:传统与变迁》中指出:“理学并不仅仅是对前秦和两汉儒学的继承和发展,它部分是对传统的重新发展,部分是全新的创造。

”这里“全新的创造”是指A注重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并且凸显人性的尊严B强调儒家纲常伦理道德并以此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C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而形成新儒学D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使儒学发展形成新的理论体系4、孔子认为,“过犹不及”,“君子和而不同”,“执两用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乃是中庸之道”,如“勇敢是鲁莽和懦弱之间所存在的美德”。

下列各项对两人思想相似之处理解准确的是()A、都推崇中正平和的思想和行为方式B、都出现于各自文明的创新转型期C、都提倡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融合D、都主张采用以德治国的政治纲领5.宋史专家邓广铭说:“宋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下列史实不能佐证上述观点的有A.商品经济发达,“市”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B.在纺织业发达地区出现一定规模的自由劳动力市场C.印刷术、指南针和火药三大发明有划时代的发展D.宋代形成了以理学为代表的新儒学6.“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

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

”引文的出处应为A.《道德经》B.《论语》C.《韩非子》D.《春秋繁露》7.古代某时期,《孟子》首次被列入科举考试科目,孟子被朝廷追封为邹国公,学者们纷纷重新编注“四书”。

红楼梦与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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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名书吏操纵诉讼 ①官与吏 官清似水,吏滑如油。 “清代的律例比附向来都是让刑名恶幕主持”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 顺治十三年,便下谕内外各衙门: 书吏如“刁顽积蠹,挟诈告奸,诬蔑官长或恐吓 挟制借端行诈,审问情真,定行加等治罪”;
• 雍正时: • “严各部书吏需索之禁”,认识到“各部之弊, 多由书吏之作奸……奸胥猾吏,以诈骗为得计, 视国法如弁髦……嗣后藩皋以下经手之案,著督 抚严查禁约,倘书吏有仍前需索者,督抚即时奏 闻”,否则“照枉赃治罪”。 • 但是: • 直到清末,吏胥玩法弄权已成为“丛弊之薮”, 不可遏止。
• 大清律中有关于金钱赎罪的法律规定。 • 薛蟠:“把人命官司,视为儿戏”; • “自谓花上几个钱,没有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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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王熙凤弄权铁槛寺。 《红楼梦》第一五回: 《王凤姐弄权铁槛寺,秦鲸卿得趣馒头庵》 老尼静虚 张财主之女:金哥 原任长安守备之子 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公子 让旺儿“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两日工 夫,俱已妥协”。
正文 一、 《红楼梦》中司法描写的概况 (一) 《红楼梦》是一部描写贵族家庭生活的小 说,触须延伸到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涉及了一些 法律问题。 (二) 《红楼梦》是从公侯大家的角度审视司法 活动,那些司法衙门成了权贵的工具,报效的走 卒。
(三)小说揭开了司法幕后的交易:权力和金钱 完全支配了法律,诉讼活动在权贵的操纵下显得 如同儿戏。 (四)《红楼梦》基本上没有具体诉讼和审理的 直接描写。 1.案件穿插在情节进展之中。 如:第十五、六回中的张金哥婚姻纠纷案等。 2.或是省略具体的审理过程。 如第四回,薛蟠打死冯渊案
• 都察院:清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约束与纠弹 官吏奉公守法、“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的 重要部门; • 并兼充中央最高司法审级“三法司”和“九卿会 审”的机构。 • 然而却屈从于金钱和权势,完全听命于王熙凤乃 至其家奴的摆布。 • 显示了清代吏治的败坏和法纪的废弛。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婚姻为视角一直以来我对于《红楼梦》并没有太深沉的感觉,在我看来,它就像一般的小说那样,没什么特别的。

可是选了这门课之后,我觉得我喜欢上了它,开始认识到了它的与众不同。

于是,在之后的日子里,我开始期盼着星期六的到来,或许是我被《红楼梦》感染了吧,又或许这就是我对它的一种痴迷的表现吧!呵呵,感觉我已经喜欢上了《红楼梦》,或者说是深深的爱上了这个充满繁华、忧伤的悲情小说了。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高度思想性和高度艺术性的伟大作品,代表古典小说艺术的最高成就之一,也是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

荣国府的日常生活为中心,以贾宝玉、林黛玉的爱情悲剧及大观园中点滴琐事为主线,以金陵贵族名门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由鼎盛走向衰亡的历史为暗线,展现了穷途末路的封建社会终将走向灭亡的必然趋势。

并以其曲折隐晦的表现手法、凄凉深切的情感格调、强烈高远的思想底蕴,在我国古代民俗、封建制度、社会图景、建筑金石等各领域皆有不可替代的研究价值,达到我国古典小说的高峰,被誉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

其中,女性与婚姻道德问题是红楼梦的主要内容,占有主要篇幅,也可以说是曹雪芹创作目的之一。

作者不像现下的作家那样,夸张的美化爱情和婚姻,而是站在女人视角,真实系统的阐述了婚姻的悲剧模式过程以及结果以及作者的婚姻观。

《红楼梦》作为封建社会百科全书式的作品,反映了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古代婚姻制度方面自然也不例外。

《红楼梦》中所反映的古代婚姻制度,既有反映野蛮暴力和金钱交易的掠夺婚、买卖婚,也有纯正的聘娶婚,更有倚靠权势的聘娶婚—强聘;其中最为可贵的是反映了明清以来的婚姻自由自主的社会思潮,虽然这些恋爱婚多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扼杀,也使人们看到了经济发展在思想方面反映的进步要求。

在婚姻成立方面,既有遵守古代婚姻制度规定的同姓不婚、宗亲妻妾不婚、尊卑不婚,又有超出制度规定的中表为婚和官民为婚;至于贾琏在国丧家丧时的违时嫁娶,不仅反映了贾琏的利令智昏,更反映了贾府内部夫妇之间、妻妾之间、主子与主子间的重重矛盾。

《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红楼梦》中的儒家法律思想研究【摘要】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尤其是其法律思想一直以来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而《红楼梦》作为思想性最高的一部中国古典小说,其中对儒家法律思想有充分地体现。

本文仅就其中所反映的儒家法律思想之仁爱和孝道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辅助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研究和了解。

【关键词】《红楼梦》;儒家;仁爱;孝道鲁迅曾说:“《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

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不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①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加关注的是《红楼梦》里的法律问题。

《红楼梦》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问题,其中当然也对儒家法律思想有充分地体现。

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主要是孔子所创立,由于孔子在儒家的地位和其理论对于儒家思想的代表性,本文将着重介绍孔子的仁爱和孝道法律思想在《红楼梦》中的体现。

一、仁爱思想“仁”,按照古人的解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仁者爱人”,把人当作人,关心人,尊重人,这便是仁。

”仁”作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是由孔子首创的。

当今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仁”不仅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纲领,而且是孔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孔子伦理主义的法律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以“仁”为核心而展开的。

《论语》作为研究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资料,其间多次谈到了“仁”。

书中写到,“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②“仲弓问仁。

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③“樊迟问仁。

子曰:‘爱人。

’”④总的看来,孔子的“爱人”是要爱一切人。

关于儒家的仁爱思想,这在《红楼梦》里的贾宝玉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红楼梦》中,对于女儿们的各种悲剧性命运,贾宝玉总是怀着深深地怜惜与悲悯之情。

如,书中第四十四回“变生不测凤姐泼醋喜出望外平儿理妆”里写到,凤姐发现贾琏与鲍二家的偷情,打了平儿。

《红楼梦》中的法律研究新视角

《红楼梦》中的法律研究新视角

《红楼梦》中的法律研究新视角《红楼梦》是中国文学史上的一部经典之作,是一部具有丰富内涵和深刻思考的小说。

在小说中,作者曹雪芹塑造了一个绚丽多彩的大门世家,并在其中穿插了大量的文化、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的素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爱好者开始重视小说中的法律问题,对其中的细节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新的角度和视角,为我们理解和思考《红楼梦》中所包含的法律意义提供了新思路。

一、《红楼梦》中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红楼梦》中,作者深入挖掘了官场、家族、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并通过角色之间的交往,展示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比如宝黛离别时,宝钗对黛玉说:“今夕何夕,见我已不如初。

以后更须共同息息相关。

姐儿们第二来相会便是相认做亲,将来有人来问我‘你与黛玉彼此的关系究竟如何’,我便回答说:‘我们是亲侄女!’”这段话展示了作为舅母的宝钗对黛玉的家族责任,在宝黛离别后通过抚慰来弥补黛玉离家寂寞和失落情绪。

这也是小说中家族和个人之间交往的一个具体例子。

此外,小说中还有许多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场景。

如宝玉让芸娘离开时,他身为主人却无法给芸娘任何保障,这可视为《红楼梦》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一个例子。

另外,在贾宝玉入官场的过程中,他也立下了不少的志向和诺言。

比如他在上京第一天就立下心愿,要做一名“忠臣,果断追随国家的正义”,这可视为履行公民义务的一个例子。

二、阶层、财富与法律在《红楼梦》中,作者通过描绘广阔而复杂的传统文化,以及不同阶层和财富层次的人物形象,展示了社会的多样性,揭示了阶层和财富在法律执行中的影响。

首先,《红楼梦》中主人公们的阶层和财富背景对于他们的行为和行动追求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比如,贾府里主人公们的婚姻往往是由门第和利益考虑决定的,而非真爱。

而格调比较高的沈眉庄则尊重个人自由,强调爱情和婚姻。

另外,小说中仆人的角色也得到了阐述和发挥。

比如凤姐身为大户人家的管家,是贾府中权力高低不齐的重要缓冲力量,她能够保持政治和家族稳定。

曹雪芹与《红楼梦》

曹雪芹与《红楼梦》

曹雪芹与《红楼梦》作者:本刊综合来源:《人民周刊》2015年第11期如果没有曹雪芹,在面对莎士比亚、巴尔扎克、普希金、托尔斯泰时,很难想象,我们将处于何等尴尬的境地。

而有了曹雪芹,在面对这些世界文学巨匠时,我们则毫无愧色,因为曹雪芹创作的《红楼梦》可以同世界上任何一部文学经典媲美。

《红楼梦》已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学符号与文化瑰宝。

蕴含对弱势女性尊重的道德高度折射封建制度必然崩溃《红楼梦》之所以成为中国小说中难以逾越的高峰,首先在于其所折射的民主思想与人文精神。

在人类社会中,女性地位的高低是衡量社会平等与否的试金石;对待女性,尤其是底层女性的态度则是检验作者道德思想的试金石。

《红楼梦》之所以屹立于世界文学之林而毫不逊色,重要原因便在于其所蕴含的道德高度,即:对人、对处于弱势的女性的尊重。

在中国文学的画廊中,贾宝玉的典型意义在于此,《红楼梦》的人文价值也在于此。

曹雪芹的笔是丰饶多彩的,遣之于笔端,即便是同样处于底层的丫鬟也遭际不同而各具特色,这是有着严格的时代背景的。

在清代,奴婢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白契,一类属于红契。

红契是“经过官府税契登记,钤盖有官府印信的卖身契”;白契是指仅由“买主和卖身人凭中签立,未经官府钤盖印信,未经录入‘奴档’的卖身契”。

前者在法律上属于家生子,世代为奴,不可以脱离主家;后者则可以通过赎身而重获自由。

袭人就是白契的奴婢,因此敢于对宝玉说要离开贾家的话。

同样是丫鬟,贾母身边的鸳鸯、王夫人身边的金钏儿、玉钏儿以及彩霞这些小姑娘们都是家生子,属于红契奴婢,不可以脱离贾府,到了婚配年龄,由主子指配给身份相当的小厮。

而且因为是家生子,主人可以把她们视为玩物而肆意侮辱。

贾母的大儿子贾赦看上了鸳鸯,要纳她为妾,逼得鸳鸯赌咒发誓一辈子伺候贾母,最终在贾母故世以后悬梁自尽。

更加不幸的是金钏儿,因为和宝玉说了一句调笑的话,最终在井底结束了花朵一样娇嫩的生命。

这就是封建制度的戕贼。

文学是人学,塑造形形色色的典型人物是作家的重要追求,文学又是人类的灵魂,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红楼梦》通过这些女孩子被摧残的青春与苦涩泪水,宣告了封建制度的必然崩溃。

央视推荐的30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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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推荐的30本好书央视是中国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家级电视台之一,其推荐的图书往往备受关注。

以下是央视推荐的30本好书,涵盖了文学、历史、哲学、经济等多个领域。

这些书籍无论是在思想深度、艺术形式还是社会影响力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1.《红楼梦》《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作者曹雪芹。

这部作品凭借其细腻入微的情感描写和复杂的人物关系,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2.《围城》《围城》是钱钟书的代表作品,讲述了一个受困于家庭和社会压力中的知识分子的故事。

小说深入揭示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和婚姻制度对个人命运的影响。

3.《1984》《1984》是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的反乌托邦小说,描绘了一个极权主义社会的恐怖景象。

这部小说不仅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警示,也给人思考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启示。

4.《百年孤独》《百年孤独》是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的作品,以奇幻的写作手法展示了布恩迪亚家族七代人的悲剧命运。

这本书风格独特,思想深刻,被誉为魔幻现实主义的代表作。

5.《活着》《活着》是余华的代表作,通过一个老百姓的生活经历,反映了中国社会在二十世纪的巨大变革。

小说以生死为主线,深入揭示了人性的善恶和生存的意义。

6.《失乐园》《失乐园》是韩寒的长篇小说,刻画了一群年轻人在成长过程中的迷茫和困惑。

作品写实而直观,引发了社会对新一代的关注和讨论。

7.《平凡的世界》《平凡的世界》是林达的长篇小说,通过一个普通农村家庭的兴衰变迁,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和农村人民的奋斗。

8.《飘》《飘》是美国作家玛格丽特·米切尔的作品,被誉为南方文学的经典之作。

小说以南北战争时期为背景,讲述了一个坚强而独立的女性斯嘉丽·奥哈拉的故事。

9.《罗生门》《罗生门》是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的短篇小说集,以侦探小说的形式探讨了人性的复杂性和真理的相对性。

作品结构紧凑,引人深思。

10.《人类简史》《人类简史》是以色列作家尤瓦尔·赫拉利的重要著作,借助科学和历史的视角,探讨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和未来的可能性。

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

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

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红楼梦是中国古代文学的经典之作,描绘了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与荣辱。

作为一部以封建社会为背景的小说,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是其重要的主题之一。

通过对人物形象、事件以及相关对话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思考和揭示。

在红楼梦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故事中,贾府的权势与财富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

例如,贾府的女儿林黛玉被迫与贾府的官员薛蟠成婚,但她却深爱着贾宝玉。

这种婚姻安排违反了林黛玉的意愿,也违反了她与贾宝玉之间的感情。

然而,由于封建社会的制度,她无法违背这个婚姻安排。

这种情况揭示了封建社会法律对于个体意愿的束缚。

另一方面,红楼梦中的法律也展现了一些不公正和腐败的现象。

在故事中,贾府的权贵们常常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贾府的贾母在官司中常常利用财力和权势来影响判决结果。

这种情况暗示了封建社会中法律的腐败和不公正,以及权贵阶层对于法律的操控。

与法律相对应的是道德观念。

红楼梦中的人物对于道德行为的追求和道德准则的遵守也是小说的重要主题之一。

在故事中,贾府的女儿贾元春是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物。

她具有温柔、善良、宽容的性格,对待他人始终保持着恭敬和礼貌。

她的道德行为赢得了众人的尊敬和爱戴。

然而,红楼梦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

例如,贾府的贾宝玉与林黛玉之间的感情被视为违背了封建礼教的道德观念。

他们之间的爱情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因为他们不是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揭示了封建社会对于爱情和个体感情的限制。

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的冲突也反映了作者对于封建社会制度的思考和批判。

通过描绘人物形象和事件,作者试图呈现出封建社会法律和道德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他通过对人物命运的安排以及对法律和道德观念的探讨,呈现了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社会。

总结起来,红楼梦中的法律与道德观念是小说的重要主题之一。

通过对人物形象、事件以及相关对话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于法律与道德的思考和揭示。

红楼梦贾府中的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

红楼梦贾府中的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

红楼梦贾府中的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清代作家曹雪芹的《红楼梦》以贾府为主要背景描绘了一个富贵人家的生活和故事。

在这个虚构的世界里,贾府的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被赋予了重要意义,它们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还涉及到了个人的修养与行为规范。

本文将从贾府中的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贾府中的法律观念在贾府中,家族成员对于法律的认识和遵守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中,尤以贾母和贾政这两位权威人物的观念最为代表性。

贾母,作为贾府的长辈和家族的掌舵人,她对于法律的认识和遵守具有引领作用。

她常常提醒家族成员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可违反天理,更不能触犯法律。

贾母的言行反映了她对于法律的认同和尊重。

与贾母不同的是,贾政作为贾府的当政之人,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更多地体现在家族和外部社会的关系上。

他经常与官府打交道,处理家族纠纷等事务,并依法处理,充分展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崇。

在与外部世界的互动中,贾政通过遵守法律,保持贾府与外部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维护了贾府整体上的利益。

二、贾府中的社会秩序在贾府中,法律观念与社会秩序是相辅相成的,贾府通过具体的规定和制度来维护家族和谐稳定的环境。

首先,贾府对于家族成员之间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例如,贾府禁止私自通婚,规定堂内堂外结婚需经过仪式和家族长辈的同意,以维护家族的纯正血统。

此外,贾府还规定了每个子嗣的位置和权力,保持了家族内部的秩序与稳定。

其次,贾府对于财产的管理也是有条不紊的,这直接关系到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贾府通过规定了家族财富的分配方式,避免了矛盾和纷争的产生。

贾府中还存在着一套完善的家庭管理制度和贫富差距的处理办法,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公正的互助关系,维护了家族的和谐。

此外,贾府的社会秩序也体现在对待仆人和下人的态度上。

贾府规定家族成员要关爱和尊重仆人,保护他们的权益,以确保整个府邸的秩序稳定。

同时,下人们也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家法和家规,为家族服务,维护贾府的利益。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以宝黛爱情悲剧来阐述古代婚姻法学院:文传院学号:20124974班级:12广告一班姓名:肖虎主要情节:《红楼梦》写了一个恋爱不能自由,婚姻不能自主的悲剧,这就是贾宝玉与林黛玉二人之间的爱情婚姻悲剧。

这一悲剧是贯穿《红楼梦》全书最主要的叙事线索,也是《红楼梦》中最生动、最完整、最扣人心弦的故事。

这一故事最终以悲剧作结,表明《红楼梦》中所描绘的社会是个充满悲剧气息的社会。

宝黛二人的爱情婚姻悲剧既是一出性格的悲剧,也是命运的悲剧,更是当时社会的悲剧。

一、悲剧之宝黛的性格宝玉是个品性独特的公子哥儿,生于“钟鸣鼎食之家,翰墨诗书之族”的贾府。

作者为强调宝玉的独特性,说他一生下来就有异秉:一落胎胞,嘴里便衔下一块五彩晶莹的玉来,上面还有许多字迹,就取名叫做宝玉。

宝玉的衔玉而生被视为异事,他的祖母更是格外开心,对宝玉“爱如珍宝”。

这就决定了宝玉在贾府无人可以代替的地位:老祖母的心肝宝贝,“命根一样”。

宝玉独特性格的形成是以此为起点的。

宝玉喜欢杂学旁收,却对四书五经这些封建科举考试的必读书毫无兴趣。

此外,由于宝玉一直生活在纯洁的少女世界,体会到少女世界里种种纯真的喜怒哀乐,而对俗气虚伪的男性世界产生了厌恶,不肯与官场中人如贾雨村之流来往,并发出了令当时人震惊的评论:“女儿是水做的骨肉,男子是泥做的骨肉,我见了女儿便觉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逼人。

”,这些实际上是以“奇谈怪论”的形式来批判男权社会与他们所代表的社会道德价值,一反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的“男尊女卑”的封建道德观念。

贾宝玉的这种种叛逆的思想与当时的封建传统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宝玉的父亲贾政——一个典型的封建正统人物,对宝玉的叛逆思想和行为深恶痛绝。

有时仅因一些小事,贾政便要将宝玉“堵起嘴来,着实打死”、“要绳索来勒死”。

然而宝玉虽然认识到了男性社会的黑暗与丑陋,但他却无力也无意去改变,而是选择了逃避,沉浸在少女世界的纯洁之中。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红楼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继承制度为视角《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高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

《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

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今天在这里,我们将以继承制度为视角,试图透过《红楼梦》里的有关继承制度的描述,来探析清代继承制度的概貌。

(一)封爵继承在《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中写道:“子兴叹道:‘正说的是这两门呢。

待我告诉你:当日宁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

宁公居长,生了四个儿子。

宁公死后,贾代化袭了官,也养了两个儿子:长名贾敷,至八九岁上便死了,只剩了次子贾敬袭了官,如今一味好道,只爱烧丹炼汞,余者一概不在心上。

幸而早年留下一子,名唤贾珍,因他父亲一心想作神仙,把官倒让他袭了。

……再说荣府你听,方才所说异事,就出在这里。

自荣公死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娶的也是金陵世勋史候家的小姐为妻,生了两个儿子:长子贾赦,次子贾政。

如今代善早已去世,太夫人尚在,长子贾赦袭着官……’”。

短短三百字,即道出清代一个重要的继承制度——封爵继承。

爵,又称封爵、世爵、爵位。

古代皇族、贵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级与权利的高低。

封爵是授予宗室及勋臣的荣典,不仅本人可因此得到殊遇,其子孙亦可传袭。

“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轻车都尉(分四等)、骑都尉(分二等)、云骑尉、恩骑尉九个爵位二十七等级。

”这里说的“公”正是诸如“宁国公”、“荣国公”的“公”,按大清律例,其是可以留世封袭的,其封袭次数可达二十四至二十六次之多,主要内容就是主要给予皇亲国戚、有功之后予以荣誉、地位以及优厚待遇,还可传袭子孙。

红楼梦中心思想及主要内容介绍

红楼梦中心思想及主要内容介绍

红楼梦中心思想及主要内容介绍《红楼梦》是中国古代章回体长篇小说,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

《红楼梦》语言成熟优美,其特点是简洁而纯净,准确而传神,朴素而多采,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

《红楼梦》主要内容小说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以富贵公子贾宝玉为视角,以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的爱情婚姻悲剧为主线,描绘了一批举止见识出于须眉之上的闺阁佳人的人生百态,展现了真正的人性美和悲剧美,可以说是一部从各个角度展现女性美以及中国古代社会世态百相的史诗性著作。

《红楼梦》中心思想《红楼梦》全面而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社会盛极而衰的时代特征。

它所描写的不是“洞房花烛、金榜题名”的爱情故事;而是写封建贵族青年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之间的恋爱和婚姻悲剧。

小说的巨大社会意义在于它不是孤立地去描写这个爱情悲剧,而是以这个恋爱、婚姻悲剧为中心,写出了当时具有代表性的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兴衰,其中又以贾府为中心,揭露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种种黑暗和罪恶,及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对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和行将崩溃的封建制度作了有力的批判,使读者预感到它必然要走向覆灭的命运。

同时小说还通过对贵族叛逆者的歌颂,表达了新的朦胧的理想。

《红楼梦》揭露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种种黑暗和罪恶,及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对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和行将崩溃的封建制度作了有力的批判,使读者预感到它必然要走向覆灭的命运;同时小说还通过对贵族叛逆者的歌颂,表达了新的朦胧的理想。

在中国文学史上,还没有一部作品能把爱情的悲剧写得像《红楼梦》那样富有激动人心的力量;也没有一部作品能像它那样把爱情悲剧的社会根源揭示得如此全面、深刻,从而对封建社会作出了最深刻有力的批判。

《红楼梦》作者介绍曹雪芹(约1715年5月28日—约1763年2月12日),名霑,字梦阮,号雪芹,又号芹溪、芹圃,中国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作者,祖籍存在争议,出生于江宁,曹雪芹出身清代内务府正白旗包衣世家,他是江宁织造曹寅之孙,曹顒之子。

《红楼梦》中的法律现象

《红楼梦》中的法律现象

《红楼梦》中的法律现象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系统的从这部巨著中梳理出反映清代民法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加以分类介绍。

从而来认识一下这种封建社会的封建文人笔下著作中的法律现象。

但最重要的是把《红楼梦》体现出来的清朝法制和现代法律制度作对比分析,让生活在现代法制下的人们更加认识到古代法制对人们的束缚。

一、《红楼梦》中的民法现象《红楼梦》是一部世情小说,像《金瓶梅》一样,把社会的方方面面集中在对婚姻家庭的描写来反映。

婚姻是家庭关系的起源,家庭是封建社会家天下的宗法制度的基础。

这样,在这部小说中,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就更值得我们来研究。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婚姻的缔结。

我们当今的婚姻缔结一般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

而古代则更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则更关注于门当户对;而且注重亲上加亲,表兄弟姐妹结婚的比比皆是,以此来维系封建家族关系和巩固家族地位。

而在现代的婚姻法律中表兄弟姐妹是在近亲之列的,法律明文禁止近亲结婚,并且婚姻主体平等,不分贫贱。

所谓“纳采”,即:提亲。

是指由男方家庭派媒人去女方家庭说媒,获得女家许可。

但媒人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做主的还是父母,这就是所谓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

即使年轻人双方早已中意,也必须经过父母的许可。

任何人,即使是祖父母,也无法和父母的作用相提并论。

在《红楼梦》中贾赦将二姑娘迎春许与孙家,这时写道“贾母心中却不十分称意,想来拦阻亦恐不听,……况且他是亲父主张,何必出头多事……”这段描写很清楚地说出了封建社会父母在儿女婚姻上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丧失了父母的黛玉,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该是多么孤立无援,只有自己卑微的丫环紫鹃为其奔走,殊不知即使是贾母对此事也不便插手的。

“问名”,就是问清女方的姓名和八字,拿去占卦,看二人八字是否相合。

第九十七回写宝玉和宝钗的婚事,作为媒人的贾琏夫妇去提亲后,薛姨妈表示同意,便吩咐薛蝌:“办泥金庚帖,填上八字,即叫人送到琏二爷那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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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
2011级英本6班梁俊楦关健词:红楼梦传统法律思想
内容摘要:《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四大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对封建社会进行现实主义批判且艺术价值极商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研究素材。

《红楼梦》创作于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清代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并有所发展,其典章制度发达完备,堪称中国封建法制之集大成者。

透过如此深刻的写作背景,我们可以通过对这部内容丰富的文学作品的研读,来体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主权者。

君主掌握国家“要”事,即制定国家的基本政策,主持制定和颁布成文的法律及决定和发布各项政令,即“出令布宪”、“出号令,明宪法”,选任人才。

这就是说君主集中掌握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及人事任免权。

法自君出,刑由君定,既是被社会所公认的理论原则,又是必须普遍遵行的社会现实。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深深烙印在中国封建体制中。

皇帝是整个大家的家长,皇权不可侵犯,下属臣子百姓都视为他的子民,“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孔子主张制礼乐、定征伐等政治法律行为应由天子掌握,他对诸侯割据、大夫专权的政治局面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候出。

自诸候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

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

”他还严厉批评了各种潜越行为。

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认为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
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在文学名著《红楼梦》中,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红楼梦》第十八回中元妃省亲的诸多细节就体现了这一点。

元春才选风藻宫后,被尊为贵妃,成了皇族,因此她的地位就超出了原来的小家,以大家来衡量了,其祖母贾母,生父贾政都在皇权之下视为臣子,因此都要对元妃行国礼,说话也要用敬辞,而宝玉就更不用说了。

祖孙、父女、姐弟之礼都在大家系统中以君臣之礼取而代之,以表示对皇权至高无上的敬畏“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半日静悄悄的。

忽见两个太监骑马缓缓而来,至西街门下了马,将马赶出围幕之外,便西面站立;半日又是一对,亦是如此。

少时便来了十来对,方闻隐隐鼓乐之声。

一对对凤霎龙族,难羽宫扇,又有销金提炉,焚着御香,然后一把曲柄七凤金黄伞过来,便是冠袍带履,又有执事太监捧着香巾、绣帕、漱孟、拂尘等物。

一队队过完后,后面方是八个太监抬着一顶金顶鹅黄绣凤燮舆,缓缓行来”…元妃人园后,礼仪太监跪请升座受礼,引贾赦、贾政等于月台下排班,后又引贾母等女眷自东阶升月台上排班,昭容皆传元妃谕令曰:“免”。

茶已三献,贾妃降座,出园至贾母正室,欲行家礼,贾母等俱跪止不迭。

贾政又至帘外间安,贾政虽是元妃生父,但此时已经君臣有别,所以身为臣子的父亲要向身为皇妃的女儿行礼请安,隔着帘子,贾政嘱咐贾妃“业业兢兢,勤慎恭肃以侍上”,贾妃嘱咐父亲“国事为重,暇时保养”。

二、礼法结合与“三纲五常”的宗法伦理思想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礼”与“法”虽然有其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

在周礼中,礼与刑是相辅相成的,也即所谓周公之法。

对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

离开了法治则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和特有的法文化。

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
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

“礼法合治”最初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管子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礼法合治”学说是在汉朝形成和确立的,最初表现为黄老学派对严刑竣法的批判和提出德刑相济,汉儒董仲舒提倡“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并在司法实践上提出“春秋决狱”,以儒家“礼治”原则和“礼”规范校正、补充本于法家思想的《汉律》,从此为“礼人于刑”打通了航道。

董仲舒强调以礼为主,礼法结合,被确定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以“三纲五常”作为指导立法的思想,主张刑罚必须符合礼教,“应合经义”“论心定罪”,“三纲五常”成为数千年中华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融合更突出地表现为以礼人律。

唐朝时期以礼人法完成,宋明理学的出现使得“礼法合治”得以完善,认为法律“存天理”,是纲常的外在表现。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特点是:第一、宗法思想指导立法。

第二、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第三、坚持特权,主张同罪异罚。

第四、重德轻刑,重义轻利。

而这在《红楼梦》中也有反映,《红楼梦》中薛蟠打死张三案,本来有罪的薛蟠因为贾雨村的枉法而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贾雨村的改判也体现了封建法制维护贵族特权。

薛家是金陵四大家族之一,而“四家皆联络有亲,损俱损,一荣俱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这种贵族之间的联姻关系使得权力在这里起到它最大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护官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与吏治的弊端,薛家的权势是办案的官员拘情枉法的直接原因,而殉情枉法的官员最后也会得到四大家族的庇护,从而逃脱彻情的责任,于是法律的约束也就变得松弛。

另外凤姐弄权中也可见贾府势力之大,可以干预司法。

除了恩荫制度中贾赦、贾珍等袭了爵,还有捐纳制度中贾荣捐了五品龙禁卫,连贾府奴才赖荣也都求了主子,捐了个县官。

可见势力之大,可以无视法律的规定。

另外红楼梦中无处不体现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贾府婚丧嫁娶礼仪之繁多,场面之宏大,足以说明财力与身份,经济能力与政治地位在仪式上
的关系。

里面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家长的意志,体现了封建的家庭伦理思想。

贾氏史太君作为最大长辈,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特殊权力。

从荣府持家大权交由贾政夫妇,到鞭答宝玉时贾母与贾政的对话,都体现了封建家长的权威。

书中很多体现了宗法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政治和经济的反映。

一定的文化由一定的政治经济所决定,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经济。

《红楼梦》作为当时的著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法律状况,对于以后的研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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