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数逐渐增加,给城市的社会治安和市容市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目标1.控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的增长,实现逐步减少的目标。
2.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的生活救助和保护,并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3.提高市民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认识,增强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
三、工作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社区宣传,普及有关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市民了解他们的困境和需要,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救助工作。
2.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数据库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家庭背景、救助记录等,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便于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有效的救助和管理。
3.加强救助站点建设在城市重点区域设立救助站点,提供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避风、食宿等基本救助,同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引导他们重拾信心、回归社会。
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帮扶机制与相关社区、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帮扶工作,包括提供就业培训、医疗保健等服务,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5.开展点对点救助工作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一站式”服务机制,通过社工人员、民警等组成的工作队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上门走访,并提供个性化的救助措施,推动他们脱离流浪乞讨状态。
6.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乞讨行为的幕后组织、敢收容敢扶贫等背后利益链进行打击和整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加大投入力度增加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资金投入,提供足够的救助物资和设施,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都市化的快速发展,流浪乞讨人员已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援助,政府颁布了最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的影响。
一、救助标准及范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标准及范围。
根据该办法,流浪乞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得到救助:1. 确认无法自给自足: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情况说明,说明自身经济状况无法自给自足,即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所需。
2. 住所无法提供:申请人应证明住所条件的不具备,无安全、健康的住处。
3. 流浪经过调查: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流浪经过的调查,确保其流浪乞讨事实属实。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哪些人群不在救助范围内,如拥有稳定工作、收入正常的人员、涉嫌犯罪等。
二、救助措施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救助措施,以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1. 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床位住宿、提供基本的餐食供应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2. 就业培训:为了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将提供就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获得实际技能并提高就业竞争力。
3. 社会融入:救助措施还包括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建立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三、责任分工与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救助措施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1. 部门协作:办法要求社会救助、公安、劳动就业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确保协调配合,高效推进。
2. 建立流程和档案:相关部门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工作流程,并对每位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以便实时跟进和信息共享。
3. 考核与监督:办法规定了监督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对救助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流浪乞讨人员成为城市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
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提供必要的救助,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加大,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快速增加,给城市社会治理和市民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针对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出台《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首先,该办法明确定义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含义,包括无固定居所、无稳定职业来源、通过行乞、乞讨或其他方式谋求生计的个人。
同时,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救助措施。
2. 救助责任该办法明确了政府各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责任。
地方政府应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救助工作。
同时,社区、志愿者组织等也应积极参与,发挥其救助功能。
3. 救助程序办法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当一名流浪乞讨人员被发现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需要救助。
如果认定需要救助,将及时提供相关救助措施,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庇护救助等。
4. 救助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办法列举了各类救助措施。
例如,针对无学历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将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对于老年流浪乞讨人员,将提供医疗救助和长期照顾等。
5. 宣传教育办法强调了救助工作的宣传教育意义。
政府应定期组织相关活动,向公众普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社会各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支持。
三、办法的意义和影响《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____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浪乞讨人员问题逐渐突显。
流浪乞讨人员可能是因家庭经济困难、个人身心健康等原因导致无家可归,亦或是出于利己目的而故意选择流浪乞讨。
无论原因如何,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给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形象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必须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援与管控工作。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科学、全面、高效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准确识别、分类救助和综合管理。
2. 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权力与责任相结合、风险与效益相平衡、制度与规范相配套。
三、工作内容1.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制度,通过实名登记、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获取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安全保密工作。
(2)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更新和核实工作,定期与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等进行信息比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1)针对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分别制定分类救助措施。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失业、残疾等无力自理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就业培训等帮助,推动其融入社会。
对于故意选择流浪乞讨的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2)加强对特殊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和庇护。
3. 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与服务优化(1)加大投入,完善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2)加强社会救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效能。
4. 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1)开展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解读政策法规,普及相关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流浪乞讨问题,减少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歧视和偏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居住地,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
他们往往生活无着、面临生存困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2.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3. 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四、工作流程1. 发现报告- 公安、城管、社区等相关部门和志愿者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 受理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 初步救助- 对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进行初步救助,包括提供食物、衣物、临时住所等。
- 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员,如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应优先给予救助。
3. 身份核查-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 如有困难,可联系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4. 心理疏导-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树立生活信心。
- 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提供心理援助。
5. 临时安置- 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提供临时安置,如救助站、福利院等。
- 在安置期间,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服务。
6. 回归家庭或就业-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家人,协助其回归家庭。
- 为有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7. 后期跟进- 对已回归家庭或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后期跟进,确保其生活稳定。
- 收集救助工作经验,不断改进救助工作。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 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 人员保障- 培训专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二、救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3. 精神病人和有外伤的人员;4. 临时遇困人员。
三、救助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救助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3. 临时性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的原则;4. 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措施1. 救助站设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
2. 救助站职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负责提供食宿、医疗、心理疏导等服务。
3. 救助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 救助机构联动: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救助站开展救助工作。
5. 公民义务:公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6. 线上线下联动: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处置的同步进行,及时发现和妥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五、救助程序1. 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2. 接待:救助站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进行接待,了解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3. 救助: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 转介:对于需要进一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将及时转介至相关机构。
5. 结束: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后,救助站对其情况进行跟踪,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六、监督管理1.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2023年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规程
2023年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规程2023年流浪乞讨救助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满足流浪乞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包括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参与。
第二章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认定第三条流浪乞讨救助对象包括因失业、贫困、残疾、家庭破裂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行乞为生的个人。
第四条流浪乞讨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内容第五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就业岗位培训、心理疏导、帮扶自立等。
第六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内容包括食宿、医疗等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足够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即时的生活援助。
第七条提供就业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
各级就业部门应积极开展工作,提供适合流浪乞讨对象的岗位,并提供相关培训。
第八条心理疏导工作应建立专业团队,对流浪乞讨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其尽快走出困境,恢复自信。
第九条帮扶自立工作包括提供小额贷款、创业指导等,鼓励流浪乞讨者通过自力更生的途径解决生活问题。
第四章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十条为加强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纳入其中。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流浪乞讨者进行定期的排查、摸底,及时掌握其基本情况和需求。
第十二条各级就业部门应建立流浪乞讨者的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引导流浪乞讨者就业。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虚假救助和滥用救助等风险。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2024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2024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如下:一、背景介绍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但与此同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形象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我市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控工作,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宁为出发点。
二、目标设定我市明确提出了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年度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不低于去年的基础上增加20%;实现重点地区流浪乞讨人员零增长。
三、工作重点1.筛查排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登记平台,对城市各区进行定期巡查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登记流浪乞讨人员信息。
2.救助保障:对登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救助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3.社会关爱: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关爱工作,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2.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流浪乞讨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执行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五、风险应对在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逐一加以应对和解决。
主要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反抗拒捕、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等情况,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应对,确保工作推进顺利。
六、工作评估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七、总结展望2024年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工作,对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无亲友投靠,正在或者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教育预防的原则。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主动的保护性救助。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体工作。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确保及时有效实施救助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据实结算。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捐助和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案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案摘要: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是许多城市都面临的一个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制定一套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方案。
本文拟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教育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建立社会工作机构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确保他们有足够的食物、住所和医疗保健。
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机构:在城市中建立收容机构,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设施,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和稳定的居所。
2.提供临时救助:对于无法即时提供住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供临时性的救助,包括提供食物和衣物。
3.提供医疗保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专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照顾。
二、提供教育培训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长远之策是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从而帮助他们脱离乞讨的困境。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提供基础教育: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础教育,包括识字、数学和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2.提供职业培训: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培养他们的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3.提供心理辅导:由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建自信,找回生活的目标和希望。
三、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关键是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推动就业政策:制定相关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招聘流浪乞讨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就业补贴。
2.建立就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就业中介机构,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并提供就业指导和辅导。
3.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流浪乞讨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四、建立社会工作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相关的工作。
以下措施可供参考:1.建立社会工作机构: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社会工作机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救助和培训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临时食宿、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基本生活保障;2.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联系亲友、返乡或安置;3. 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引导等帮扶工作;4. 支付救助机构运行费用;5. 其他经批准的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的事项。
四、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报销手续等;2. 设立专门账户,对救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3. 定期对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4. 定期向社会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助流程1.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 救助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了解流浪乞讨人员需求;3.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措施和期限;4. 实施救助,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5. 定期回访,了解救助效果,调整救助措施。
六、部门协作1.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2.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3. 公安、城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4.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专业服务和关爱。
七、法律责任1. 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救助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 对恶意骗取、侵占救助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以下内容略,仅展示五分之一内容)十、资金监管1. 成立由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资金监管小组,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建立救助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3. 鼓励社会各界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4. 建立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对救助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救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1.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无固定住所,长期居无定所的人员;(2)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其他因自身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原则1. 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救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2. 救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救助程序1.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2. 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为流浪乞讨人员后,应当立即予以救助。
3. 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以下救助服务:(1)提供临时食宿;(2)提供疾病救治;(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4)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
四、救助机构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2.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设备和服务设施;(3)有专业的人员和志愿者;(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救助流程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救助管理办法》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流浪乞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对侮辱、殴打流浪乞讨人员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为《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条款,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
(2)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
(3)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
(4)高龄流浪乞讨人员。
2.救助条件:
(2)申请人必须在救助中心进行初步审核;
(3)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乞讨人员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三、救助内容和方式
1.救助内容:
(1)提供一日三餐的基本生活物资;
(2)提供基本医疗和药物救助;
(3)提供住所安排;
(5)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就业指导。
2.救助方式:
(1)由当地相关部门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提供临时庇护和基本生活救助;
(2)救助中心要保障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3)救助中心要设立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社会就业指导;
(4)救助中心可将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分配临时工作,提供一定报酬。
四、救助管理和监督
1.救助管理: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2)救助中心要制定详细的救助计划,确保救助的全面和及时性;
(3)救助中心要定期组织对救助对象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2.救助监督:
(1)救助中心要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组织和媒体要对救助中心的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救助对象和公众可举报救助中心的不当行为。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社〔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格尊严;(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三)及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申请救助:(一)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亲友投靠的;(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的;(三)因自身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第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包括:(一)提供临时食宿;(二)提供医疗救治;(三)提供返乡服务;(四)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三、救助程序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可向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救助管理机构收到求助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实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二)了解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评估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四)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救助措施。
第八条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以下救助措施:(一)提供临时食宿;(二)提供医疗救治;(三)提供返乡服务;(四)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五)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救助期限一般为15天,如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
四、救助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登记、评估和救助;(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
五、监督与保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措施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
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最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支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救助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哪些人被归为流浪乞讨人员,并制定了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定救助的具体内容和程度。
2. 救助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关的救助机构,并配备专门的救助人员,负责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这些机构可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站、救助中心等。
3. 救助内容:救助内容包括提供临时住所和食物、发放生活补助金、提供基本医疗和教育等服务。
同时,还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帮助流浪乞讨人员重新找到工作,实现自主生活。
4. 救助程序和管理:制定救助程序,明确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申请救助以及救助的具体流程。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救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 社会参与和合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参与救助工作,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
通过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浪乞讨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通过综合施策,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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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永吉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县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救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救助情况,解决救助问题。
第四条县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全县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本县在其他省(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
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和临时救助的原则。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可以直接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
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联系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生活、教育、管理和返乡。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性救助活动。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对进入本单位管理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一经发现应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及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第八条公安部门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及时制止纠缠或者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行为。
第九条卫生部门应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定点医院须做好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等工作。
第十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及随身物品:
(一)姓名、年龄、性别、族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三)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四)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离站时如数返还。
第十一条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给予救助,应
当仔细甄别。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同时发给《不予救助通知书》。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机构的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管理机构应终止提供救助服务,并发给《终止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违法违纪,扰乱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
(四)救助期满,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但拒不离站的。
第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结束救助并发给《结束救助通知书》:
(一)能够自行返回本人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救助管理机构在联系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汇款购买车票后,可以提供代买车票服务;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返程车票凭证,但不得提供现金救助。
(二)对于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
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吉林省范围内的,由救助管理机构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外省市的,交由吉林省救助管理站接管。
(三)对于本县在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交乡(镇)或其亲属接管。
(四)对超期留站,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的、无法查明
其亲属家庭住址或所在单位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应提出安置方案,及时经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置。
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提供的临时性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暂时无法查明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住所、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须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按照临时性社会救助的功能设计,完善公用餐厅、卫生间、洗澡间等设施,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必要的床具、被褥、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受助人员是流浪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学习场所和必要的学习用具。
第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受助人员中的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应当分开住宿和管理。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对于未成年人应做好教育引导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可以拨打120或110,或及时将患者送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后,由公安机关查实其身份和家庭详细住址后,救助管理机构通知其亲属或单位结算医疗费用后接回。
联系不到亲属或亲属无法支付费用的,由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担;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或者没有亲属和单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求助人员提供相关救助服务,保障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内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机构,并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得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物品或申诉控告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在救助管理工作中互相推诿或失职、渎职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救助、延误送治时间或拒绝收治耽误治疗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
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救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