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索赔案例总结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背景。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造写字楼的合同。
合同规定,写字楼必须在18个月内完工,总造价为5000万。
甲公司按照计划开始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二、遇到的问题及索赔情况。
1. 地下文物发现。
在基础挖掘阶段,施工人员发现了地下有古代墓葬群。
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立即介入,要求暂停施工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停就是3个月。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认为这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他们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成本增加。
他们向乙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这3个月内工人闲置、设备租赁闲置等额外费用,共计30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觉得这是甲公司施工时的意外情况,不应该由他们全部承担。
他们认为甲公司在施工前应该做更详细的地质勘探。
解决方案:经过双方协商,找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机构查看了双方的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文物发现”的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工期应顺延,并且由开发商承担一定比例(80%)的额外费用。
最后乙开发商同意给甲公司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240万的额外费用。
2. 设计变更。
在施工到一半的时候,乙开发商突然要求更改写字楼的外立面设计,由原来的玻璃幕墙改为石材幕墙。
这需要甲公司重新采购材料,调整施工工艺,并且会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计算后,要求乙开发商补偿材料差价100万(因为石材比玻璃幕墙材料贵),并且延长工期2个月,同时要求补偿这2个月内的管理费用5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认为甲公司报价过高,他们觉得工期只需要延长1个月就够了,而且材料差价没有那么多。
解决方案:双方重新找了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和工程顾问对变更部分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材料差价为80万,工期确实需要延长1.5个月,管理费用为40万。
最后乙开发商按照这个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补偿。
3. 恶劣天气影响。
在施工期间,遇到了百年一遇的暴雨天气,持续了1个月。
索赔案例及答案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购假索赔 典型案例
购假索赔、典型案例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呈现六大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
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10起典型案例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
火电典型事故案例2014
爆管原因 吹灰器的防磨盖板安装时漏装或者是安装时 未按图纸要求满焊而脱落或旋转,导致吹灰 器的吹灰蒸汽夹杂着积灰长时间直接吹到管 子导致减薄泄漏。
锅炉末级再热器爆管事故
建议采取措施
加强吹灰器投用制度的执行力度以及发现卡涩 应急处理的方案执行; 加强吹灰器维护保养确保吹灰器正常投用; 利用检修机会对锅炉“四管”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是受热面磨损及吹灰器区域吹损等情况; 锅炉运行期间加强巡查,争取早发现,早处理, 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再热器区域吹灰蒸汽压力适当调整降低。
锅炉爆燃事故
在启炉过程中,第二台磨煤机应在第一台磨煤机运行稳 定、炉膛燃烧工况良好后启动; 加强少油点火油枪的维护,保证运行可靠、燃尽度和稳 燃能力符合要求; 采取少油模式进行冷炉投粉启动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 强监视,在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现象时,应判定为炉膛 燃烧恶化、炉内煤粉积聚,禁止投入大油枪或另一台磨 煤机助燃,立即停止运行的给煤机,进行充分的炉膛吹 扫。 -过热蒸汽的温度、压力增长缓慢; -磨入口温度增长缓慢、磨出口温度持续下降; -炉膛负压波动平缓。
锅炉爆燃事故
锅炉爆燃事故
爆燃原因 本次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2炉在冷炉点火启 动过程中,未燃煤粉进入炉膛积聚,炉膛内 煤粉浓度达到燃爆浓度,遇明火发生爆炸。
锅炉爆燃事故
建议采取措施 将给煤机启动允许中的点火能量条件逻辑由 5层少油 点火油枪中有 4 层投入即可启动给煤机,改为 5 层少 油点火油枪均投入才可启动给煤机。为保证运行灵 活性,在燃尽度足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运行中用 大油枪替代少油点火油枪,但应注意对应关系; 给煤机运行时,任意一层少油点火油枪跳闸时应立 刻投入邻层的大油枪,对应关系同上; 给煤机的跳闸逻辑中补充一条:任意一层少油点火 油枪跳闸,延时180s联跳给煤机; 少油点火模式下冷炉投粉时,锅炉整体通风量应不 低于60%的通风量;
2014年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学校安全事故案例一、教育教学活动安全1、学生帮老师装填发令枪炸伤手告学校获赔3万元2014年4月30日,小强(化名)所在的小学召开春季运动会,体育老师让他协助装填发令枪,在此过程中发令枪爆炸,将他左手中指炸伤。
学校一审被判赔3万余元。
2、学生相约跳楼生命不该如此单薄2014年9月22日,湖南临澧一中,两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学生宿舍楼坠地死亡。
两个男孩在当晚自习时已分别写下遗书,还曾向同宿舍同学透露自杀的想法,多名同学在他们坐上宿舍阳台时曾经劝阻,却没有动摇他们纵身一跃结束生命的决心——一切只因“不堪学习压力”。
从新闻报道看,这是两个农村学生。
高中能够进入县一中,原本大抵是成绩不错的。
但升入新的群体,面对新的知识体系,在中国的教育中间,最为显著的一点是,要产生一组新的优劣排名,有人成“霸”,也有人变成“渣”。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孩子也许很难想象,为什么有人只是因为“学习成绩与家长、自己的期望值落差较大”,就会厌世,乃至“相约自杀”。
成绩之“渣”,并不该意味着你的整个人生,就此也成了“渣”呀?3、学生在教学楼走廊练接力受伤学校担责赔偿12万元2013年9月29日21时许,湖南省汉寿县某高中高二学生小瑞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教学楼2楼走廊进行接力赛练习。
期间,小瑞撞断扶栏后从二楼坠落到地面,最终导致一项九级、两项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查认为,接力赛传棒接棒练习需助跑完成。
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来分析,小瑞与同学在教学楼走廊进行接力赛跑步练习属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范围。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学校担责赔偿12万元。
4、初一男生被误指打架挨校长耳光喝下一斤农药身亡2014年9月4日下午第二节课后休息时间,长丰县徐庙中学初一(3)班学生樊赵军与一名6年级学生打架,樊赵军和多名学生在场围观,后和打架学生一起,被校领导带至办公室训话。
a股上市公司 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a股上市公司被股民索赔案例
1. 2014年,中国铁建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海外合作项目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索赔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2. 2015年,中国中车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了利润,隐瞒了债务等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3. 2016年,贵州茅台因虚假宣传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效果,误导了消费者和投资者,因此遭到了股民的索赔诉讼。
4. 2017年,南京证券因内幕交易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股民发起索赔要求获得赔偿。
5. 2018年,中国平安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年报中未披露与内部人员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导致股民投资决策出现错误,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6. 2019年,万科因高管薪酬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高管薪酬过高且缺乏透明度,引发了股民的不满,股民发起索赔要求公司改善
高管薪酬制度。
7. 2020年,恒大集团因未按期兑付债券本息被股民索赔,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导致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股民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8. 2021年,格力电器因财务造假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财报中虚增了利润,掩盖了实际业绩下滑的情况,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股民发起集体诉讼要求索赔。
9. 2022年,美的集团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股民索赔,该公司生产出的某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股民的担忧和索赔要求。
10. 2023年,中国移动因投资失败被股民索赔,该公司在投资某个项目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巨额亏损,股民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_精选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_精选一、疑似献血引起脑溢血索赔案2014年,在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出境,61岁的某男子出现脑溢血,被送往长沙某医院治疗,但未能挽回生命,最后病死。
其家属就此案来到黄花国际机场,以及献血中心调查,发现该男子在出境前五天,就在机场献血了2次,其家属认为献血引发了该男子的脑溢血,并且向机场献血中心提起赔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生命权纠纷解决法》的有关规定,机场献血中心根据调查发现被告减少了受血者的生命健康权,认定此人存在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对其家属做出赔偿,于是双方开始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最终,中国黄花国际机场献血中心同意向其家属支付60万元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涉及医疗事故和生命权纠纷的调解成功率较高,如果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双方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省时、省力的避免传统的法律程序。
二、无效手术索赔案2017年10月,江苏某患者因尿毒症并发肾病行双肾移植手术,在手术过后,患者出现创面渗出的情况,继而导致肾移植手术失败、肾脏萎缩以及血液凝结。
患者和家属依据《医患纠纷处理条例》提起诉讼,认为是医院手术质量有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检验报告表明,由于医院手术不当,导致创口渗出,血管损坏,从而导致肾脏移植失败,呈现了肾脏萎缩以及凝结现象。
同时,该检验报告也提到了江苏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术前术后的失误。
鉴于以上情形,法院宣布江苏某医院应当负责医疗,并向患者和家属支付索赔金额一千五百万元。
经鉴定,本案手术失败主要原因在于医院术前术后存在失误,从而导致患者伤残。
本案属于医患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即双方可以通过就报酬金和其它诉讼要求的形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014年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2014年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这次共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民事案例三个,行政案例一个。
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
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确保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主张被侵权人体质特殊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本指导案例对于澄清认识,正确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则,指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
该案例裁判要点明确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及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及分析一、案例背景。
有个叫老王的建筑承包商,接了一个盖写字楼的大工程。
他和甲方,也就是那个写字楼的业主公司,签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还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各种条款,就像给这个工程定了一套严格的游戏规则。
二、事件经过。
1. 工期延误索赔。
按照合同,这个写字楼得在12个月内完工。
结果呢,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大麻烦。
地下挖出了一些古代的文物,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要求停工一个月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个月可把老王急坏了,因为他的工人和设备都在那闲着,还得继续付租金和工钱。
老王就想,这可不是我的错啊,得找甲方索赔。
他就拿着文物保护部门的通知文件,去找甲方的项目经理小李。
老王说:“李经理啊,你看这地下突然冒出来这些老古董,我们只能停工,这一个月的损失可不小啊,工人的工资、设备的闲置费啥的,你们得给补偿补偿。
”小李刚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这是不可抗力,大家都有损失。
但是老王拿出合同,指着里面关于“因政府部门要求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承担”的条款,上面明确写着如果是这种不可预见且非乙方(老王这边)原因造成的延误,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合理损失。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甲方补偿了老王大部分的工人工资和设备闲置费用,大概占总损失的80%。
毕竟甲方也觉得老王说的有道理,但是他们也觉得老王在处理这件事上可能有些地方可以节省成本,所以没有全额补偿。
2. 工程变更索赔。
在写字楼盖到一半的时候,甲方突然提出要修改写字楼的内部布局,增加一些隔断和特殊的装修设计。
这就意味着老王得重新调整施工计划,增加一些建筑材料,而且还可能会延误工期。
老王心里那个苦啊,但还是得按照甲方的要求做。
他马上找了自己的工程师重新计算成本和工期的影响。
算出来之后,他拿着详细的清单去找甲方。
清单上写着因为这个工程变更,需要额外购买多少材料,工人得多干多少工时,而且按照新的进度安排,工期可能会延长半个月。
老王对小李说:“李经理,你们这临时改方案,可把我整得够呛啊。
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2014-5)
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5月21日发布10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这10起案例由保监会稽查局、中保协及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考量评出。
中保协秘书长助理余勋盛表示,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例呈上升趋势,呈现出专业化、团体化、作案手段日益隐秘、跨界犯罪明显等特点。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抗风险能力,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今日下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险服务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切实展示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努力提高行业反保险欺诈能力,依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保监会稽查局的大力支持下,中保协于今年2月启动了反保险欺诈案例征集工作。
本次征集工作共收到会员单位报送的120余起经人民法院审结的保险欺诈案件,由保监会稽查局、中保协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情节、作案手段、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险种等因素综合考量,最终评选出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骗取高额保金;银保经理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隐瞒标的受损事实,先出险后投保船舶建造险诈骗;故意焚毁自有车辆,骗取高额保金;篡改检查报告,夸大损伤程度,骗取高额赔付;高空坠楼致死,伪造交通事故骗保;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住院事实进行保险欺诈;多人团伙分工合作骗保;酒后驾车互撞,合谋顶包骗保。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在于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行为自律、权益维护、服务公众、对外交流和强化宣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4一级市政案例专场
某公司承建地铁A 线10标段区间隧道,隧道采用两种方法施工,过路段采用暗挖法施工,其余地段采用明挖法施工。
双线暗挖隧道净距2.0m ,隧道宽6.0m ,高10.0m 。
设计采用中隔壁法(CD 工法)施工,明挖基坑深16m ,采用钻孔灌注桩+桩间喷混凝土围护结构,φ600 X 12钢管支撑。
明挖基坑场地地下管线较多,为此,开工前由各专业管理公司对管线进行改移、拆迁,改移完成后进行开挖。
施工中无地下水,基坑周边有高层居民楼、商铺等建筑,距离基坑边缘6--8m 。
施工中发生了下列情况:(1) 为保证工程如期完工,暗挖施工由总包单位分包给专业公司施工,专业公司对暗挖方案按以往工程经验进行调整。
其施工工序如下图。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面沉降变形达到50mm ,地表变形明显。
监督站以施工单位施工控制不严开具罚单,要求整改。
(2) 明挖施工中,发现拆改后管线部位地表沉降明显。
(3) 由于场地狭窄,施工中仅对桩身变形、轴力、地表变形进行施工监测。
基坑开挖中,发现基坑周边上层滞水较为丰富,对施工影响较大,实测变形较为明显,但未超过警戒值。
施工单位认为基坑尚安全,继续施工。
【问题】1.暗挖隧道路面沉降的原因是什么?2.试分析拆改管线部位地表沉降明显的原因,并说明控制措施。
3.试分析基坑开挖中施工单位做法存在的问题。
1.暗挖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须经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
而该工程专业公司仅按以往工程经验进行调整,明显有误。
暗挖隧道段路面发生较大沉降的主要原因是本工程CD 工法工序不合理造成的,其正确顺序为:1→3→2→4。
2.原因:可能是由于该处管线回填不密实,新作临时管线局部渗漏造成的。
控制措施:加强管线回填管理和管道安装质量管理。
确保回填密实度和管道不渗不漏,对拆改段地表进行硬化处理,加强拆改段管线监控量测,严格基坑土方开挖等支护管理,减少基坑边形。
3. 施工单位开挖过程做法存在问题:(1)检测内容不全面,除桩身变形、支撑轴力、地表沉降外,还应包括地下管线沉降、围护结构水平位移、建筑物沉降与倾斜、地表建筑物裂缝等内容。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我国某大型建筑企业,项目总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占地面积为1000亩,总建筑面积为200万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二、索赔原因及依据1. 索赔原因(1)不可抗力因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导致施工中断,影响了工程进度。
(2)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与原设计不符,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增加了施工成本。
2. 索赔依据(1)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8.1.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三、索赔计算及处理1. 索赔计算(1)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30天,费用补偿50万元。
(2)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60天,费用补偿200万元。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顺延45天,费用补偿150万元。
2. 索赔处理(1)工期顺延:经双方协商,施工单位可顺延工期165天。
(2)费用补偿:经双方协商,建设单位同意支付施工单位索赔费用500万元。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多种索赔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成功索赔工期和费用。
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个人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A:既然是劳动者过错造成了企业的损失,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劳动者为单位打工,单位作为利益的享有者,风险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C:应该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失数额以及员工赔偿能力等多方面考虑。
用人单位、劳动者、旁观者,不同角度有不同的道理,但就诉讼案件结果来看,企业向员工索赔,难度非常大,企业的败诉率在90%以上。
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一、因劳动者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向员工索赔4个典型案例:案例一:(2014)高新民初字第782号王某是M公司操作工,某日,王某在工作时由于其在机械设备转动的情况下长时间串岗,造成其加工的8件锥套产品质量不合格,经两次返修后仍不合格而报废。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余元,因王某不肯赔偿,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负责生产的8件锥套在被辞退前只是不合格,并未达到报废。
该8件锥套经过返修不合格直至报废,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篇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和讯消息近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布了2014年十大案例,涵盖了地震、航班失联、疾病、车祸等多种人身伤害风险类型,赔付总金额超过了3247万元。
十大案例显示,2014年8月3日发生的云南鲁甸6.5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中国人寿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创造了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报案服务点和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等行业“六个第一”。
此外,十大理赔案例中个人理赔金额最高的达到505.51万元。
被保险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
经中国人寿系统理赔人员的共同努力,被保险人家属递交资料7天后,就获赔了身故保险金,高效、主动的服务为痛失亲人的家庭带去温暖。
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理赔案件数量达800余万件,是国内赔付案件数量最多的公司。
附录:2014年中国人寿十大理赔案例案例一:鲁甸地震伤亡重,六个第一赢认同2014年8月3日16:30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6.5级地震,继而发生大小余震715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截至目前,我公司通过客户报案、主动排查核实、死亡名单比对等方式完成了46笔身故客户的赔付,赔付金额合计137.33万元;通过医疗部门对因震受伤分住13家省市县医院920名伤员比对核实的35名客户全部进行了探望、慰问。
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创造抗震救灾中保险行业的“六个第一”,即第一家启动总、省、市、县寿产险联动应急预案;第一家对外公布开通绿色通道理赔服务“18项服务承诺”;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一家报案服务点;第一家在震区和三个震区中心设立12个报案服务点,接受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报案和转报案;第一家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人身险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第一家7天时间全部完成上门兑现经报案和主动查找核实现有得知身故的所有客户保险金,探望、慰问所有因震受伤住院的客户及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报案例裁判摘要1、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日驰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2014-01)【裁判摘要】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的除外。
2、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01)【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理范围为限。
当事人的抗诉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的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着其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的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过原审审理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以审理。
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销售而导致一方两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以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014-01)【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生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先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佳仕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2014-02)【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性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模拟法庭案例(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9日,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北京**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
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在巴厘岛海边玩耍时,不幸被海浪拍倒,导致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骨折。
原告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
在该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水平问题,只看出了原告的胫骨骨折和腓骨骨折,对原告进行了劲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
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回国,由于原告一直感到右小腿疼痛,右膝盖处也因此下飞机后立即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
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做CT,诊断出原告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
二十六日,积水潭医院给原告胫骨平台植入了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
1月29日出院。
住院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药费5万元。
经鉴定,陈先生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 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前后共花费医药费等相关费用5万元。
因与将北京**国旅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索赔交通费、矫形器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万元,以及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待鉴定。
本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原告:陈先生被告:**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
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货物港海关拍卖后如何索赔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被拍卖的情况。
其中,有的是因为贸易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弃货、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等主管部门拍卖;但也存在货主确认要货并在积极退货或转卖第三方的过程中,货物仍然被拍卖的情形。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货物港海关拍卖后索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提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被拍卖的情况。
其中,有的是因为贸易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弃货、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等主管部门拍卖;但也存在货主确认要货并在积极退货或转卖第三方的过程中,货物仍然被拍卖的情形。
对于前一种情形,实践中如承运人未从拍卖所得中受偿,往往认可其还可继续主张如集装箱超期费等费用损失。
但就后一种情形则颇有争议:是一旦货物被海关拍卖承运人即可免责呢?还是要综合考量拍卖是否必然、运输合同各方是否履行了自身职责等客观情形后再行判断呢?2016年底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代理结案的一起因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导致货主货款损失的索赔案件,可以为其他出口企业提供一种有效保护自身货权的思路。
二、案情简介2014年6月,M公司从中国宁波港出口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货物报关价值366918.97美元,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
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出运,7月9日M公司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做改港或退运,马士基回复无法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M为此询问是否可原船带回,马士基回复不可,需清关后经当地海关批准方可退运。
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到港,马士基于2015年1月29日向M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
2015年5月18日,M公司发邮件称决定向马士基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货物已被拍卖。
另查明,货物在2015年3月13日被目的港海关拍卖。
M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无独有偶,在M公司案件进行的过程中,2016年4月,宁波另一家进出口公司Y公司也因一批价值110980.41美元的货物在联系退运并已缴纳清关费用之后,被告知货物被海关拍卖而导致货款损失。
2014年江苏高院公报民商案例裁判摘要汇总
2014年江苏高院公报民商案例裁判摘要汇总2014年第1辑1、【(2014)参阅案例7号】邵科然因看护管理责任诉邵军、蔡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孩子负有监护职责,以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
在孩子经父母同意,暂时脱离父母管控、由成年亲属看护的情况下,该成年亲属对孩子亦负有看护的职责。
若疏于看护导致孩子人身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鉴于八岁的孩子对于危险已经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脱离父母管控亦是经其父母同意,且损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孩子在玩瑜伽球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因此,对出于亲情和好意临时看护孩子的亲属,即使存在一定的过失,也不宜苛加过重的责任,这也是维护亲情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2、【(2014)参阅案例8号】朱冬承等诉信宜药业公司药物说明书未准确标明副作用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药品生产商制作的药物说明书应该做到规范、清楚、全面,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副作用应准确说明,从而对患者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
药品生产商违反上述提示说明义务,对患者生产未提示的副作用并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患者明知所服药物为处方药,而未能规范用药导致人身伤害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2014)参阅案例9号】王建诉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因在购车过程中遭受损害索赔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案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的前合同义务与此相关的亦应适用此条。
家用汽车作为普通消费者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属于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在咨询购买汽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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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工期与费用计算总结
一、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
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
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
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
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
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参考答案: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地质勘探报告未提供的,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注:不要回答成属于甲方的责任),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根据不可抗力的处
理原则,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
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
方承担(用于工程服务的道路、管网、材料、甲方自身的临时设施、工程实体
本身损坏、修复);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冲坏的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应
予顺延。
解析:不可抗力下只能索赔工期,没有所谓的窝工费、机械闲置费。
二、
事件1:7 月25 日至26 日基础工程施工时,由于特大暴雨引起洪水突发,导致现场无法施工,基础工程专业队30 名工人窝工,天气转好后,27 日该专业队
全员进行现场清理,所用机械持续闲置3 个台班(台班费:800 元/台班),28 日乙方安排基础作业队修复被洪水冲坏的部分基础12m3(综合单价:480 元/m3)。
事件2:8 月7 日至10 日主体结构施工时,乙方租赁的大模板未能及时进场,
随后的8 月9 日至12 日,工程所在地区供电中断,造成40 名工人持续窝工6 天,所用机械持续闲置6 个台班(台班费:900 元/台班)。
事件3:因甲方对室外装修设计的效果不满意,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致使图纸交付拖延,使室外装修作业推迟开工10 天,窝工50 个工日,租赁的施工机
械闲置10 天(租赁费700元/天)。
事件4:应甲方要求,乙方在室内装修施工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室内装修施工时间缩短了10 天,技术组织措施直接费8 万元。
问:1、乙方可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索赔?请简要说明理由。
2、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50 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30 元/工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为正常台班费的60%;该工程管理费按人工、材料、机械费之和的6%计取,利润按人工、材料、机械费和管理费之和的4.5%计取,规费费率7%,税金3.41%。
试问: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多少?
参考答案: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洪水突发属于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的共同风险,由此引起的场地清理、修复被洪水冲坏的部分基础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且基础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事件2: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供电中断是甲方应该承担的风险,由此导致的工人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且主体结构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事件3: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但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因为设计变更属于甲方责任,但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
事件4: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通过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工期索赔:事件1 索赔4 天;事件2 索赔2 天;4+2=6 天
费用索赔:
事件1:[30×50.00×(1+6%)×(1+4.5%)+12×480.00]×(1+7%)
×(1+3.41%)=8211.85 元
事件2:(40×2×30.00+2×900×60%)×(1+7%)×(1+3.41%)=3850.57 元(注:式子“2”是可索赔的工期)
事件3:(50×30.00+10×700)×(1+7%)×(1+3.41%)=9405.14 元
(注:事件2和3没有包含管理费和利润)
解析:事件1中费用索赔的计算,30是27日全员进行清理所花的人工;也许有人会问:清理费为什么要计算管理费和利润,而修复基础却不需要计算呢?因为修复基础用的是综合单价,已经包含管理费和利润,不能重复计算了。
事件2属于典型的共同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先找出谁是“初始延误者”。
那么在共同延误期间,工期和费用由“初始延误者”承担。
在事件2中,模板未及时进场是乙方的责任,共耽误了4天(7~10日),期间(9~12日)所在地区供电中断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那么可索赔的工期只有11、12日两天了;
事件3中,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索赔,且可索赔工期在总时差内,工期当然不能索赔。
那么能否索赔费用呢?答案是可以索赔相关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的。
事件4中,题目中“应甲方要求”很有迷惑性,很多人认为这是甲方要求乙方赶工的,理所当然应该索赔赶工费。
但是甲方已经给了乙方提前工期的奖励了,所以赶工产生的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最后必须提醒大家,事件2和事件3中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费计算没有包含管理费和利润,包含规费和税金。
三、事件三: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化石,造成停工2个月。
施工总承包大内提出了索赔报告,索赔工期2个月,索赔费用34.55万元。
索赔费用经项目监理机构核实,人工窝工费18万,机械租赁费用3万元,管理费2万元,保函手续费0.1万元,资金利息0.3万元,利润0.69万元,专业分包停工损失费9万元,规费0.47万元,税金0.99万元。
经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延长工期2个月;除同意支付人员窝工费、机械租赁费用外,不同
意支付其他索赔费用。
问:列示计算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索赔费用是多少万元。
(保留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18+3+0.1+0.3+9+0.47+0.99=31.86万元。
解析:基坑开挖发现古化石,这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当然也不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所以承包人肯定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
那么题目中所罗列的所有费用,是不是都可以索赔呢?我们把上述费用归类:人机是一类(这类是毫无争议可以索赔的),保函手续费、利息和专业分包停工损失费是一类,这部分费用有个特点:是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也都是可以索赔的。
其中有些人不明白专业分包停工损失费,为何也可以索赔呢?按道理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最后一类就是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那么这一类到底能否索赔呢?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施工,故不会产生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是发生工程变更产生额外的工作,是可以记取利润的)根据清单计价的精神,由窝工引起的人工窝工费和机械闲置费应记取规费和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