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
为了规范气瓶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的管理。
三、气瓶登记管理。
1.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气瓶的数量、型号、用途等相关信息。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的购置情况、检验记录、使用情况等信息。
3.气瓶的购置应当向具有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并且应当具备合法的购买凭证。
4.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过压、过温等操作。
6.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气瓶存放管理。
1.气瓶存放应当选择通风良好、干燥、防火防爆的地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存放气瓶。
2.气瓶存放应当按照气瓶的种类、型号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存。
3.气瓶存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安全性。
4.气瓶存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遮挡。
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4.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
1.对未进行气瓶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违反气瓶存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违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4.对发生气瓶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
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工作,包括氧气瓶、乙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第三条气瓶建档、标识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气瓶的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确保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气瓶建档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气瓶的购置、检验、维修、报废记录;2. 气瓶的使用、储存、运输、维护、检验等相关资料;3. 气瓶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4. 气瓶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记录;5. 气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气瓶档案应按照气瓶的类型、规格、使用状态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查阅和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气瓶档案的及时更新、完整、准确。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确保气瓶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气瓶标识管理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对气瓶进行标识管理,确保气瓶的清晰、醒目、统一。
第十条气瓶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气瓶的类型、规格、公称工作压力、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检验日期等;2. 气瓶的使用状态(如满瓶、空瓶等);3. 气瓶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4. 气瓶的紧急处置措施;5. 气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相关标识。
第十一条气瓶标识应采用耐候性、永久性标识材料,确保标识的清晰、醒目、不易脱落。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标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标识的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标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使用人员对气瓶标识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四、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建档、标识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气瓶安全管理。
气体钢瓶管理规则
气体钢瓶管理办法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实验中心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实验中心对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及学生,必须到实验中心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人等。
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
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使用,并负责对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退役,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负责与学校商贸中心联系、协调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1Mpa以上的残余压力。
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气阀是否漏气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中心,应对所用钢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更名。
氮气危险性类别:第2. 2类不燃气体运输信息危险货物编号:22005(压缩)22006(液化)UN编号:1066(压缩)1977(液化)危险标志:不可燃气体包装类别:Ⅲ包装方法:气瓶、低温液体容器(液氮)运输注意事项:气瓶戴好瓶帽、防震圈、防止曝晒和撞击.航空、铁路限量运输。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一、规则背景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组织编写的一份规范,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规范主要针对气瓶的使用者,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气瓶时需符合一定的管理规范,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规则内容1.管理要求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对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规格、用途和气瓶类型等。
2.气瓶安全技术要求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把评估结果记录在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中。
同时,使用者还需要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安全监测和安全检验。
3.操作规程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包括气瓶使用前的检查、气瓶使用时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操作规程应定期更新,并在气瓶存放区域进行公示。
4.管理机构使用者需要成立气瓶管理机构,并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气瓶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需要熟悉气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则实施根据规则内容,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管理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在实际使用中,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
同时,气瓶管理机构需要对使用者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则意义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从管理要求、气瓶安全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管理机构等方面对气瓶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气瓶的使用安全性,减少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使用者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旨在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用者需要严格遵守规则要求,定期进行气瓶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避免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其他气体的容器。
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工业气瓶、民用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对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负有责任。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管理第五条气瓶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气瓶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应具备良好的耐压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第八条气瓶的生产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严禁使用次品材料和不合格产品。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气瓶的销售管理第十条从事气瓶销售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和许可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气瓶数量、规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三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保证销售的气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并持有相应的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气瓶的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第十六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台账,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检查维护等信息。
第五章气瓶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出现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背景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气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制定了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气瓶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使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大于0.05MPa,容积大于0.5L的气瓶。
规定内容1.使用登记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气瓶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品种、数量、规格、压力、容积、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领用使用证、验收报告等。
2.定期检验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品种、规格、用途、性质、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当符合GB11638的规定。
检验内容应包括气瓶本身的检验、外观检查、标志检查、气瓶附件的检验等。
3.特殊情况检验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气瓶被重击、落地、磕碰或者气瓶外部产生凹陷、划伤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情况;经过极度温度或压力的气瓶,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
4.保养维护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保养维护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外部的清洗、干燥、防锈、防腐等,同时保证气瓶内部无水、无油、无杂物。
5.禁止超载禁止超载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当按照气瓶的规格和容积使用,并应当遵守使用压力的限制,以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6.备案管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结果应当备案,并保留10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有关的气瓶使用、检验、保养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气瓶使用、重大损坏或事故情况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论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气瓶的使用、检验、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气瓶的安全可靠。
气体钢瓶管理规则
气体钢瓶管理办法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为了加强气体钢瓶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实验中心物资供应服务水平,特制定统一的钢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压缩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实验中心对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3、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及学生,必须到实验中心填写“钢瓶使用登记表”,登记使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领用人等。
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4、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5、钢瓶使用管理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领用铜瓶负有维护和保养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严禁氯与氮、氯与乙烘、氢与氧、乙烘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
氢气瓶、乙烘瓶等危险铜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
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7、实验室负责提供周转气瓶以供初次申请者使用,并负责对使用的气体钢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退役,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8、实验室负责与学校商贸中心联系、协调换气,严禁气体半装、混用。
9、为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钢瓶气体用完用尽,气瓶须按规定保留0. IMpa以上的残余压力。
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 3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否则将承担洗瓶费用。
使用者换用气体钢瓶时,应检查气体、气压是否符合要求,气阀是否漏气等,如有问题请立即申请调换,否则责任自负。
10、钢瓶使用人退休或调离中心,应对所用铜瓶进行移交,交接双方在“钢瓶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史名。
氮气危险性类别:第2. 2类不燃气体运输信息危险货物编号:22005 (压缩)22006 (液化)UN编号:1066 (压缩)1977 (液化)危险标志:不可燃气体包装类别:DI包装方法:气瓶、低温液体容器(液氮)运输注意事项:气瓶或好瓶帽、防震圈、防止曝晒和撞击。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储气瓶的使用登记程序,以确保储气瓶
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登记程序
1.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使用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内容包括储气瓶的用途、规格、数量等信息。
3.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登记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对储气瓶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和管理。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 相关部门应建立储气瓶使用登记档案,定期核查和更新登记
信息。
违规处理
1. 如发现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相关
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
2. 如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多次违规,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取
消其使用储气瓶的资格。
其他规定
1.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向第
三方披露。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登记证明和相关文件,以
备查验。
结论
本文档规定了储气瓶使用登记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储气瓶的安
全使用和管理。
所有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登记,并遵守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审查。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处理。
气瓶使用登记规定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l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予正常环境沮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硷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l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气瓶是一种重要的压力容器,在工业、医疗、消防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和可靠性,必须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气瓶档案管理1.建立气瓶档案:每个气瓶都应建立专门的档案,记录其型号、出厂日期、使用单位、定期检验日期等基本信息。
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定期备份,以便管理和查询。
2.编制气瓶使用登记簿:气瓶使用单位应编制使用登记簿,记录气瓶的领用、归还、使用情况等信息。
使用登记簿应每日更新,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核对。
二、定期检验1.制定检验周期:根据气瓶的使用环境和压力等级,制定不同的检验周期。
一般而言,常压气瓶每年检验一次,高压气瓶每半年检验一次。
检验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检验内容与方法:定期检验应包括外观检查、材料检测、内部清洁和腐蚀检测等。
对于高压气瓶,还应进行压力试验和泄漏检测。
检验方法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选择。
三、维护保养1.定期清洁和维护:气瓶在使用过程中易受到污染,因此需要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
清洗时应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和工具,不得使用腐蚀性物质。
维护时应检查气瓶的阀门和其他配件,确保其完好无损。
2.防尘和防潮措施:气瓶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和防潮措施,避免灰尘和湿气对气瓶产生不利影响。
存放时应选择清洁、干燥、通风的地方,并注意避免阳光直射。
3.事故事例记录:对于发生事故的气瓶,应及时进行记录,包括事故的原因、处理过程和相关责任人。
记录可以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时改正安全问题。
四、档案管理和追溯1.档案管理:气瓶档案应分类保存,定期检查和更新。
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合理确定。
2.追溯:当发生事故或气瓶质量问题时,应能及时追溯有关的气瓶档案和检验记录,并进行调查处理。
追溯系统应具备快速、准确的检索能力,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是确保气瓶安全和可靠性的重要措施。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
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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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
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 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 门名义办理。
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 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 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 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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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本条款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
围和不适用的气瓶种类。《规则》适用范 围与《规定》一致,不适用的气瓶种类中 增加了呼吸器用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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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鉴于气瓶数量大,且为移动
式压力容器的特点,仅规定逐只办理 气瓶使用登记不切实际,故本条款明 确了气瓶可按批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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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条 明确了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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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登记
• 考虑到气瓶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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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 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 基础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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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
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范文
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规范气瓶的管理、使用和操作,确保气瓶的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操作气瓶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
三、定义1. 气瓶:用于贮存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2. 建档:对气瓶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的过程。
3. 标识:对气瓶进行标记,以便进行识别和追踪。
4. 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管理工作的人员。
5. 操作人员:指定时间和地点使用和操作气瓶的人员。
6. 维修人员:对气瓶进行检修和维护的人员。
四、建档管理制度1. 气瓶的建档工作应由管理人员负责,要对每一个气瓶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
2. 登记的内容包括气瓶的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出厂日期、使用单位等信息。
3. 登记时,要检查气瓶外观是否完好、阀门是否正常、是否有泄漏等情况,并予以记录。
a. 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b. 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应将该气瓶暂时停用,并进行标识。
4. 所有登记记录应保存在统一的档案中,便于查询和追溯。
5. 档案应定期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淘汰或修复处理。
五、标识管理制度1. 气瓶的标识应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2. 标识包括气瓶的编号、使用单位、最后检验日期等信息。
3. 标识应清晰可见,固定在气瓶上,防止脱落。
4. 每次使用气瓶时,应检查标识是否存在,是否完好。
a. 如果标识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进行修复或替换。
b. 如果标识中的信息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5. 标识一旦贴上,不能随意更换,更换时需经管理人员批准。
六、责任分工1. 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建档、标识管理和档案保存工作。
2. 操作人员在使用气瓶前应仔细检查气瓶和标识的情况,并在使用完成后及时归还给管理人员。
3. 维修人员负责对气瓶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有关气瓶的问题。
七、违规和处罚1. 对于不按本制度进行建档和标识管理的人员,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2024年气瓶检查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气瓶检查登记制度一、用户在送瓶来充装时,应先对气瓶进行了检查,确认其气瓶产权是否为本站所有或者为本站托管气瓶,作好登记;二、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三、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2、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4、超过检验有效期的;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2024年气瓶检查登记制度(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气瓶在工业、民用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其压力较高,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确保公众安全和保障气瓶的正常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本文将探讨2024年气瓶检查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具体的检查要求、登记的流程和目的。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一、背景和重要性气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工业、能源、运输等。
然而,由于气瓶的高压特性,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将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气瓶检查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从源头上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定期检查气瓶的有关参数、材质、阀门、密封性等,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提高气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此外,气瓶检查登记制度还有利于建立气瓶的使用档案和追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一旦发生气瓶事故,可以通过登记系统快速了解有关信息,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要求2024年气瓶检查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要求:1. 气瓶检查周期:对于不同类别的气瓶,需要规定不同的检查周期。
一般来说,常规使用的气瓶检查周期为一年,而工业、特殊用途的气瓶可能需要更频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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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
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
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
气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
接受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并且向气瓶原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见附件3)。
第十七条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气瓶过户时,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
更改,但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C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本规
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
(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
(四)无技术资料的;
(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
(七)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其气瓶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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