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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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论是出售、赠与还是以其他方式转让,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土地出让: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出让方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3. 土地置换:对于土地置换行为,即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块土地的所有者,同样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标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10%。

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10%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缴纳给国家。

2. 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差额法”,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减去购置土地的成本作为纳税依据。

3. 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2.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购置土地的成本。

3. 税款缴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机关。

4. 税务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首次购房优惠:对于首次购房者,其购买的房产所得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财政部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财政部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97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打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折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针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义务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税收的计算和征收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减免额)×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减免额为法定减免额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其他减免额,税率为国家规定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按照土地转让的时间节点征收,即在土地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款项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赋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免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个人住房的转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五、税收管理和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和证明,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核查工作。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税务主体和纳税人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纳税人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1. 征税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征税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标准是按照土地增值额计算的,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之差。

具体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额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 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四、税率和计税方式1. 税率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两档:- 普通情况下,税率为30%;- 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为20%。

2. 计税方式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后计算。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需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票等资料。

2. 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后,需在3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缴纳。

六、税务检查和监督管理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税务机关将进行税务检查和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进行税务稽查。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违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逃避、拒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等。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报送手续。

第三章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一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一)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二)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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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收对象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对象。

这些企业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个人购房者:个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房屋存在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时,根据土地增值情况,也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税收计算方法2.1. 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在10%至30%之间。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2.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出让价款与购买土地成本之差。

如果土地增值额为负值,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3.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2. 申报程序: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并提供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必要的附件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3.3. 税务监督和处罚: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税款等。

四、税收使用和监督4.1. 税收使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税收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 6号)第2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3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4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5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6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颁布日期:19931213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精选最新2020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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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管是土地出让方还是土地使用权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2 征收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增值额来确定的。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增值额的大小进行分级征收。

1.3 征收程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程序包括申报、核定、缴纳和申请退税等环节。

土地出让方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核定环节,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对土地增值额进行核定,并通知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1 住房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住房用地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购房者自住情况、购房年限和购房面积等因素赋予一定的减免或者退税政策,以鼓励居民购房和居住。

2.2 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针对农村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农村土地的增值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者允许农村居民将土地增值税以农产品形式进行缴纳。

2.3 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针对企业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一些重点支持的产业或者特定区域的企业,可以赋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延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

三、土地增值税的监督管理3.1 审计监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审计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税基确定方面1.1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准是什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准是土地的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依据是土地转让价款与土地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

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开发费用等。

1.2 如何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的确定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的关键环节。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取得成本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时的购置价款、土地开发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方面进行计算。

同时,还需要考虑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和税费。

1.3 如何确定土地转让价款?土地转让价款是土地增值税计算的重要依据。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转让价款应当以土地转让合同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约定的价格为基础。

如果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二、纳税义务方面2.1 谁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土地转让方。

也就是说,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卖方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缴纳相应的税款。

2.2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根据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2.3 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土地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取得成本等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定,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三、税率确定方面3.1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税款。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5%至30%不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税基确定、税率调整、征收管理和监督执法。

一、税基确定1.1 土地增值税的税基是指土地转让的增值额。

税基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1 确定土地的转让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等;1.1.2 确定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原值、开辟建设成本等;1.1.3 确定土地增值额,即土地转让价格减去土地成本。

1.2 税基的计算方法:1.2.1 采取实际发生额计算方法,即以实际发生的土地转让价格和成本为依据;1.2.2 采取核定额计算方法,即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和成本核定土地增值额。

1.3 税基的调整:1.3.1 税基可以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土地的特殊用途、土地的开辟程度等;1.3.2 税基的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二、税率调整2.1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1 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2.1.2 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情况进行调整;2.1.3 不同土地转让主体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如个人转让和企业转让的税率有所区别。

2.2 税率调整的程序:2.2.1 税率调整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论证,确保税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2.2.2 税率调整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和公告,确保税率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3 税率调整的影响:2.3.1 税率调整会对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土地的转让价格和成交量;2.3.2 税率调整会对土地转让主体的利润和成本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土地转让的积极性和动力。

三、征收管理3.1 征收主体:3.1.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3.1.2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合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1.1 自然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2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持有土地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2.1 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等于土地转让价款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额和其他相关费用。

2.2 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土地转让年限的长短进行阶梯调整,具体税率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

2.3 税款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在取得土地转让款项时一次性缴纳,缴纳地点和方式按照相关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3.1 个人住房:个人住房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2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减免政策。

3.3 重大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用于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1 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2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核实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3 税务处罚:对违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征税对象、计算方法、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它是一种间接税,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相应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税务登记1. 纳税人资格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以及其他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2. 税务登记流程纳税人需要在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包括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税务局将核实申报表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税费计算1. 税费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土地增值额 ×税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价款与取得土地的成本、支出和税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差额,税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 税费减免根据实施细则,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如对于自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免一定比例。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1. 纳税申报流程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税务局申报土地增值税。

申报流程包括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

税务局将核实申报表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纳税申报。

2. 税费缴纳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线上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线下方式可以到税务局窗口缴纳。

五、税务稽查1. 稽查对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对象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

2. 稽查内容税务稽查主要针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纳税人权益保护1. 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部门设立了纳税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反映问题、咨询相关事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人和法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土地收益权等方式取得土地收益的,应纳税;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赠与、继承等行为,应纳税;3.土地收益权转让、出让、赠与、继承等行为,应纳税;4.其他土地增值行为,应纳税。

二、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转让价格-土地取得成本;2.税率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划分为不同档次,具体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确定;3.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人的义务: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2.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义务人有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申诉和复议等权利。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遵纳税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2.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3.土地增值税延期缴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与权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得到明确。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笫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笫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笫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笫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笫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笫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LI,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U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岀、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LI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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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
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
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
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入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各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决地产的座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至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房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具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 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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