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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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研究目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中占据极大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参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职务发明相关制度,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权利归属,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奖酬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提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概况1984年,我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理论界往往将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三大内容定义为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方面,根据实际国情,法律针对所有制不同的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有权进行持有;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由企业所有。

关于职务发明人的报酬,职务发明创造做出后,单位享有申请专利的去权利,专利被授予后,单位负有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的义务。

但我们认为,这种奖励更具有精神慰藉的意义,与现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对职务发明人物质报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2000年专利法与2008年专利法2000年与2008年专利法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仍按照是否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来界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权利归属方面,前者与后者基于国情改变,不再根据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区分,单位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

在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方面,前者与后者专利法的规定与前述专利法的规定有所变动,采取奖励与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此外,如果职务发明专利被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当参考专利的推广应用范围、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等因素。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营造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此《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任务范围内所发明的符合本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且取得专利申请权利的发明和技术创新。

三、定义1、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的资源、设备、技术和信息,或者在履行职务所需的时间内,完成的技术成果。

2、专利申请权利:是指公司认可员工发明的技术成果,并授权员工申请专利的权利。

3、技术创新: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对业务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创造性技术成果。

四、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职务发明的评审、专利申请和权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研发部门、法务部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任期3年。

五、发明人奖励公司对取得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六、职务发明的申报和评审1、发明报告员工应当在发现技术成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提交发明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发明名称、发明概述、技术特点、应用价值等内容,同时需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或利用说明。

2、发明评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员工提交的职务发明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推广价值以及对公司的技术战略规划的符合度等方面。

3、评审结果经过评审,发明被认定为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公司将授权发明人申请专利;若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公司将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改进意见,并鼓励发明人进一步完善技术成果。

七、知识产权的归属1、个人发明若发明是在员工工作范围内完成的,且独立完成并且不依赖于公司的技术和资源,或者已获得他人授权,则发明人享有专利权。

2、合作发明若发明是两个或多个员工合作完成的,且各方需要共同依赖公司的资源和技术,公司享有专利权,但应当给予发明人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

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制度摘要:我国专利法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了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职务发明的界定、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职务发明的署名权。

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以供参考及不吝指正。

关键词:专利制度;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署名权引言当代企业的经营,一方面是传统意义上的商贸经营,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攻防运作。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设计合理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职务发明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

一、概述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法》司法实践中最常被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我国规定职务发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其中专利法于1984年发布,并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及2020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本生效时间是2021年6月1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发布,经过了2002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目前适用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

职务发明制度包括了以下部分内容:一、职务发明的界定;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制度;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

二、职务发明的界定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员工执行所在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发明”)。

一般来讲,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是由自然人(即发明人)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但很多情况下,发明人是基于企业单位的工作需要,或者是基于在企业单位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根据《职务发明条例》、《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明确发明(为了简便,智力创造成果统称“发明”)相关权利归属,首先需要明确以下概念:发明人,即对技术成果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关于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

关于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

的 因 素 , 创 新 的 事 业 呼 唤 创 新 的 人
才”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 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 ,保护科技成 法支付奖励和报酬 ,侵害发明人署名
励大会 上 的讲话 中也 提到 “ 要 把 发 挥 人 的 创 造 力 作 为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的 核 心 ,人 是 科 技 创 新 最 关 键 的 因素 。
的 积 极 性 。 由于 职 务 发 明 的知 识 产
务 发 明人 的合 法权益 没有得 到应有 权 属 于 单 位 ,发 明 人 仅 享 有 署 名 权 保 障,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 ,保护职 和获 得 奖 励 报酬 的权 利 , 发 明人 权 利
务发 明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充 分激 发 研 发 人 员 的创 新积 极性 ,为创 新 驱 动发 展 的 实 现很 大 程 度 上要 靠 单 位 的 自觉 。 然而 ,许 多 单位 利 用 自身 优势 地 位不
2 . 职 务 发 明 制 度 的 实 施 缺 乏 监
极 性 。我 国现行 法 律虽 然 已经 有 职务 督 管 理 ,现 实 中单 位 忽 视 和 侵 害 发 发 明 的 规 定 ,但 由 于 规 定 的 过 于 原
则 ,实践 中还存 在 突 出 问题 ,导 致职
明人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挫伤 了发 明人
关于制定 《 职 务 发 明条 例 》 的建 议
◎ 全 国人 大代 表 、上海 大众 汽车 技术 专家 徐小 平
习 近 平 总 书记 在 2 0 1 4 年 两 院 院
士大 会 上强 调 “ 人 是科 技 创 新最 关 键
家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 0 1 0 — 在 单位期 间完成 的所有发 明均归单 2 0 2 0年 ) 》明 确 提 出 ,要 “ 制 定 职 务 位 ) ,在 合 同或 者 规 章 制 度 中 仅 规 定 技术 成 果 条例 ,完 善科 技 成果 知 识 产 发 明人 的义 务 而不 规定 其权 利 ,不 依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和展望五、如何优化职务发明制度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和创新者,旨在保护和激励他们在工作中创造的发明和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权的归属一般为单位,同时,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1.促进技术创新:职务发明制度能够鼓励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2.提高企事业单位竞争力:通过职务发明制度,企事业单位可以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3.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成果被非法利用。

4.激发员工积极性:职务发明制度使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得到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发明人完成职务发明后,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单位对发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3.单位与发明人签订职务发明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单位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专利授权后,单位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在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现状如下:1.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认识不够到位,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2.职务发明奖励制度不完善,部分单位对发明人的激励不足。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影响企事业单位投入创新的热情。

为优化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制度的认识。

2.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制度,提高发明人的待遇和积极性。

3.降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2.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3.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4.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篇1正文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挥创造力,提出新的发明、设计或改进现有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科技创新浪潮的兴起,逐渐受到各国政府重视。

二、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与作用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公职人员提出的发明、设计或技术改进给予奖励和保护,激发他们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积极性。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职务发明奖励、专利申请资助、技术成果转化等。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科技创新: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尝试,有利于形成持续创新的氛围,推动科技进步。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职务发明,公职人员可以改进现有工作流程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增加公共利益: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优势与问题1.优势:(1) 激发创新意识:职务发明制度能够调动公职人员创新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2) 保护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制度明确了公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归属,有利于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防止成果被侵权。

(3) 促进技术转化: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公职人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

2.问题:(1) 监管难度: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对公职人员的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和监管,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2) 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职务原因,更容易获得资源和机会,导致职务发明制度资源分配不均。

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在引进职务发明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实施路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力度,完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机制。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所要论述的是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因此文章从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概述入手,首先论述了我国对职务发明的认定,接着论述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在世界上的两种不同的解决模式,进而阐述我国所适用的模式,即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并在最后简述了我国的非职务发明制度,以期达到从反面更深一步理解的目的。

希望通过此番论述,充分理解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目的,贯彻其精神,从而减少单位与职工间由此而引发的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形成良好的科技发明氛围,使国家的科技事业得以繁荣发展。

关键词: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论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科技研发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职务发明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在日本,职务发明占整个发明专利申请量的97%(2002年)。

(1)由此可见职务发明制度举足轻重。

所谓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由此可见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下面本人就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概述世界发展进入到近代,由于技术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导致研究开发成本也相应地增长,不少先进的技术开发耗资巨大,仅凭个人的财力已无法承担。

于是人们开始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名义从事技术开发。

为了筹集经费,科研人员不得不寻求来自某些单位的财力和物力的资助,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其权利显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完全由发明者自己支配;开发集体或资助单位将享有应得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

试析我国职务发明归属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职务发明的主体界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的发明构成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发明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职务发明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显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们仅仅能得知职务发明的主体应当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是对单位中哪些人员应当被归为职务发明人仍然没有说明。

关于如何确定职务发明,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职务因素,二是技术因素,三是意思自治因素。

职务因素主要是相关人员在单位的任职情况,尤其是技术任职情况。

技术因素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

意思自治因素表示相关人员在雇主的发明创造的意思表示之下进行研究工作。

我国并没有详细区分雇员身份的问题。

显然,雇员有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的区别。

科研人员受雇的目的在于为雇主进行发明创造,而非科研人员并没有科研任务,一般仅仅受雇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

二者的区别在技术上也有所体现。

只有科研人员才同时具备职务发明所需的职务因素、技术因素和意思自治因素。

因此,非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一般不应当适用职务发明的规定,无论是否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尽管新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属可以由单位和发明者协商确定。

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协商程序。

而按我国标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基本上都要归单位所有。

即只要雇员拿了单位工资其发明就基本会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在单位看来,发明者拿着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用单位的资金和设备,有什么样的专利当然都应当归单位所有。

这样,单位就有了认定任何一个自己雇员的任何与工作稍有瓜葛的发明为职务发明的权利。

单位大多数情况也乐于主张权利,因为一般来说取得专利权是有利无弊的:首先,一个发明往往是一个或几个科研人员的劳动结晶。

论职务发明认定及制度完善

论职务发明认定及制度完善
条件完 成非 职务发 明 , 应 该将 申请专 利 的权 利归 于雇员 。 ( 三) 完善发 明专利 的奖励制度 。 发明人 应该获 得合理 的 报酬 。 这也是 保护发 明人 的财产 权的 表现 。 单 位若是 作为专 利 权利人 , 也应该 给予 发明人表 彰奖励 。同时 , 也应 当保 护发 明
发明人 。 雇 员就 职务发 明获得专 利权 之后 , 单位 当然 能 自动地
得到有 关该专 利权 的普通 实施权 。但 是 , 除职 务发 明外 , 单 位 不能 与职工 预先签 订合 同或者依 据服 务规则 而继 受雇 员 的专 利 申请权 、专 利权 或者独 占的实施 权 。这样 规定 偏 向于发 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利 用本 单位 的物质技 术条 件所完 成 的发 明创 造 ,单位与 发 明人 或者 设计人 订有 合 同 ,对 申请 专利 的权利 和专利 权 的
归 属 作 出约 定 的 , 从其 约定 。
《 专利 法 》 对 于 执行 本单位 的任务 界定 为 以下 三 种 ( 1 ) 在 本职 工作 中作 出的发 明创造 ; ( 2 ) 履行 本单位 交付 的本 职工作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的规 定 , 并 适 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 制 定 出一 套 相 对 合理 的制 度 。 [ 关 键 词】 职务发明 ; 专利 申请 ; 发 明人 权 益
【 中图分类号】C 9 1 —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O ¨ D 7 — 4 2 4 4 ( 2 0 1 4 ) 0 2 — 0 6 1 - 1 规 定不太 合理 , 应 当改善 。 三、 职 务 发 明 制 度 的 完 善 ( 一) 借 鉴 国外 立法 的规定 。发 明人身 权具 有永 久性 , 并 且不 可放弃 、 不 可转让 、 不 可继承 、 不 容侵犯 , 发 明人 的人 身权 应 当受 到他人 的尊 重 。关 于职务 发 明创 造 的专利权 利 的归属 问题 , 世界 各 国立 法体例 不尽 相 同。 一是规 定职 务发 明专利权 归单位 ( 或雇主) 所有 , 如 法 国和我 国 台湾 。二 是规定 归 发明人 所有 , 但 发 明人 可 以与所 属企 业 ( 或雇主) 通过 合 同 , 约定 职务 发明专 利 的归属 , 日本 即是如 此 。 三是规 定 由发 明人所 在单位

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论我 国职 务发 明制 度的完善
王志 红
( 湖 南警 察 学院
摘 要
湖南 ・ 长沙
4 1 0 1 3 8 )
职 务 发 明 制度 是 确 立 职 务 发 明权 利 归属 与利 益 分 配 的重 要 制度 , 关 系到 我 国 激励 自主创 新环 境 的 营造 , 因此
有必要从 限制 职务发 明的范围, 完善发 明人 的奖酬制度 , 增加发 明人 的权利 内容等方面入手 , 完善我 国现行的职务发 明制度, 使之能够真正促进 科技创新 , 并进 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 目标 的实现 。 关键词 职务发 明 认定标准 奖酬制度
益受到损害 。实施细 则将此类发 明创造简单地规定为职务发
明, 虽 然 保护 了原单 位 的 利益 , 但 同时也 产 生 了一些 新 的问题 :
1 . 1 职务发明的认 定标 准过 宽
关于职务发 明的认定标准 ,我 国专利法 第六条第一款作 如该项发明创造确实是在离开原单位 以后才形成发明思路并
文 献 标 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3 . 4 2
当前 , 我 国正处于经济 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 , 依赖引 的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即 使 单位 的物 质 技 术 条件 在 发 明创 造 的完 进和仿效他国技术 已经不 能解决我 国经济持续增长 的需求 。 成中起到 了关键性的作用 , 但笔者认为, 它仍然仅仅是起辅助
务发明, 使得我 国职务专利 的申请量及授权量逐年有所提高。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职 工 作 或 者 原单 位 分配 的任
但考 察 我 国现 行 的 职 务 发 明制 度 ,仍 然 存 在 有 如 现有 立法 和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摘要:一、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与背景1.职务发明的概念2.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发展背景二、职务发明制度的主要内容1.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2.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3.职务发明的保护措施三、职务发明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2.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新意识3.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四、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改进1.现存问题与挑战2.制度改进的方向与建议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激励员工在工作中进行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 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职务或者使用单位的材料设备等条件下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是以单位为主,个人为辅。

这意味着,职务发明成果归单位所有,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成果。

同时,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制度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创新精神,为单位创造更多的技术成果,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最后,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与竞争力,增强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综合实力。

然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奖励与报酬机制不完善,发明人权益保障不足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进:一是完善奖励与报酬制度,确保发明人得到应有的回报;二是加强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职务发明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总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创新和发明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在员工在职期间创造的发明归属于公司或组织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并保障公司对员工创作的成果的合法权益。

2. 职务发明制度的目的职务发明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员工的创新动力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职务发明制度,公司可以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同时确保公司对这些发明的所有权和商业应用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同时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创新回报。

3. 职务发明制度的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确保员工在创新和发明过程中获得公平的回报。

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贡献和成果,给予合理的奖励和回报,同时确保员工享有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3.2 保护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确保公司对员工创作的发明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应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发明归属于公司,并保护公司对发明的商业应用权。

3.3 激励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提供发明创造的资源支持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

4.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步骤4.1 制定制度规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职务发明制度规定,明确员工在创新和发明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发明的所有权和商业应用权。

4.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对员工创作的发明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发明创造的保密协议或专利申请协议,确保发明的保密和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

4.3 设立奖励机制公司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员工的创新和发明给予奖励和回报。

奖励可以包括金钱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以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

4.4 提供资源支持公司可以为员工的创新和发明提供资源支持,包括技术支持、研发设备、专业培训等。

通过提供资源支持,公司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实现创新和发明的目标。

论我国职务发明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职务发明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六条 第一 款规定 :执 行本 单位 的任 务或 者主 要是利 “
用本 单位 的物 质技术 条 件所完 成 的发 明创造 为职 务
发 明创 造 。职 务发 明创 造 申请 专 利的权 利属 于该 单
位 ;申请被批 准后 ,该 单位 为专 利权人 。 《 ” 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 第十 一条进 一 步规 定 : 专利 法 第六条 所 “ 称执行 本单位 的任 务所 完成 的职 务发 明创 造 , 指 : 是
的 ,专利 申请和 专利 授权 中职务 发 明占绝大 多数才 是正 常现象 。但 我 国知识 产权 局编制 的 《 内外三 国 种专利 申请 状况 年表 》中的数据 显示 ,2 0 年 1 06 月 至 20 0 6年 4月 期 间 , 内专利 申请 中职 务发 明创造 国 只占 4 . ,而 国外 申请 中职 务发 明 占到 9 . 。 27 70 另外 , 国职务 发 明的实 施率仅 有 54, 我 也远 远低 于 / o 西 方发达 国家 的 4 。 5 造成 这种现 象 的原 因在 于我

技 术条 件 ,是 指本 单位 的资 金 、设 备 、零 部 件 、原
材料或 者不 对外公 开 的技术 资料等 。根 据现 行法 的 ” 此类规 定 ,在大 多数情 况 下 ,创 造性智 力成 果 都属
于职 务发 明成果 ,发 明人所 在单 位是法 定 的原始 权
利人 。也 就是说 ,职务 发 明的专 利 申请 权和 专 利权 均 归单位所 有 ,发 明人完成 发 明创造 后 ,单 位 是不
作 者 简 介 :刘 效 敬 , 中共 青 岛市 委 党 校 讲 师 ;朱 友 粉 ,山 东 省 日照 师 范 学 校讲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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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问题 。展开对职 务发 明制 度的研究 对于实施 国家知识 产权 战略有重要 的意 义 ,职务发 明制度 的核
心就 在于职务发 明的认 定与利益 的分配 。


职务 发 明认 定 和利 益 分 配 的基本 标 准
我 国专利法规 定 ,执行 本单位 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 利用本单 位 的物质 技术条 件所完成 的得 的专利权 利归属 于发 明人 ,单位分 享收益 。对 于职务 发明
中发 明 人 的 利 益 保 护 ,应 当取 消 现 行 的 奖 励 制 度 ,强 化 现 行 的报 酬 制 度 , 扩 大报 酬 制 度 的适 用 范围至所有单位 。
关键词 :职务发 明 ;工作任 务 ;物 质技 术条件 ;技 术秘 密;奖酬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9 3 4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2 75 3 (0 9 0 -0 70 D 2. A 0 5 .8 3 2 0 )50 9 -8
作 者 简 介 :郑 其 斌 , 中 国 劳动 关 系 学 院 法 学 系讲 师 ( 京 1 0 4 ) 北 0 0 8
20 0 8年 6月 5日国务院发布 的 《 国家 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 》 ,明确 提到要求 “ 建立既 有利 于激
发 职务发 明人创 新积极 性 ,又有 利 于促进 专 利技 术 实施 的利 益 分配 机 制 ” 专利 法 》 及 其实 施 。《 细则 的第三次修 改过程 中 ,职务 发明制度 被列为研 究课题 ,并 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 出相关 的修 订 草案 ,但是最终 却不 了了之 。可 见 ,如何 完善我 国职务发 明制度是 一个重要 的 ,但 又争议较 大的
发 ,“ 行本 单位 的任务 ” 执 ,应 3仅 限 于执行 单 位 明确 其有 发 明创 造职 责的 工作 任 务 , - " 所 完成 的发 明创造 ,专利权利 归属 于单位 ,发 明人 分 享收益 并享有 实施请 求权 ;主要 利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模板范本】

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探讨(崔良华(1984—),男,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职务发明创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比例只有40% 左右,国外则高达90% 多;每年专利转化为商品并能取得规模效益的只有10%,而发达国家可达50%以上。

[1]职务发明的创造和实施现状说明,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只有处理好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充分调动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鼓励发明人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一、职务发明的概述一般而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以将发明创造分为三大类,即:职务发明创造、自由发明创造和从属发明创造。

在西方国家,“职务发明"一般也被称为“雇员发明”,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其作为雇员的职责中完成发明创造的。

我国《专利法》中称这类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大致一样。

《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英国专利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该雇员正常工作过程中或虽在其正常工作外,但是特别分配给他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德国《雇员发明法》第4条规定,如果发明是雇员在雇用期间做出的,源于私人企业或者公共机构雇员的工作任务,或者在本质上基于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经验或活动,就属于职务发明,雇员的其他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负有立即书面向雇主汇报的义务。

也有部分国家并没有对职务发明作出特别规定,如美国。

《美国专利法》只是沿用了一般发明的有关规定,在其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根据该规定,无论是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发明,在美国专利申请都要由实际发明人来提出。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创造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许多企业开始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是指企业针对员工在工作中创造
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作出的规定和制度,旨在保障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和利益。

首先,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工作范围。

企业应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规定哪些工作任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哪些不属于。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在非职务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导致纠纷。

其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企业应该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在职务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并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这样可以激励员工创新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产出。

再次,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企业应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即企业是否拥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因为不清楚知识产权归属而产生争议。

最后,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保密义务。

企业应该对职务发明创造设定保密义务,即员工不能将职务发明创造泄露给第三方。

这样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职务发明创造被抄袭
和侵权。

总之,职务发明创造所有权管理制度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制度和规定,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鼓励员工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I.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和背景II.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和优势III.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和影响IV.职务发明制度的未来发展和挑战篇1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时鼓励员工创新。

职务发明制度起源于美国,后来被许多国家借鉴和采用。

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在于,发明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属于雇主,除非发明人能够证明这些发明是他们个人创新的结果。

这种制度可以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创造力,同时保护雇主的利益。

此外,职务发明制度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需要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合作。

雇主需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同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员工则需要积极参与工作,发挥创造力,同时遵守公司的规定和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高了国家的竞争力。

同时,职务发明制度也保护了雇主的利益,避免了知识产权的纠纷。

然而,职务发明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确定发明是个人创新还是集体创新是一个难题。

此外,如何平衡雇主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总之,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它鼓励员工创新,同时保护雇主的利益。

篇2 目录I.职务发明制度的定义II.职务发明制度的特点III.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IV.职务发明制度的法律责任篇2正文职务发明制度是指发明人在工作期间,在执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的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务发明制度下,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发明人只能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

2.发明创造必须是在工作期间、执行本职工作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制度下,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发明创造才能享受职务发明制度的相关待遇。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制度范本

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规范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工作,明确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保护、奖励等环节的管理职责,提高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质量和授权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工作,包括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保护、奖励等环节。

三、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1. 职务发明专利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职务发明专利的管理职责1.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保护、奖励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跟踪、监督等工作。

3. 发明人负责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材料,并配合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申请、授权等工作。

五、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1. 发明人应当在本单位完成发明创造后,及时向专利管理部门提交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材料。

2. 专利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职务发明专利的授权1.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跟踪职务发明专利的审查进度,及时处理审查意见。

2.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发明人办理专利授权手续。

3.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授权证书等文件发放给发明人。

七、职务发明专利的保护1. 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职务发明专利的保护工作,确保专利权不受侵犯。

2. 发明人发现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专利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专利管理部门采取维权措施。

八、职务发明专利的奖励1. 对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给予发明人一定的奖励。

2. 奖励标准根据职务发明专利的类型、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企业的职务发明介绍

企业的职务发明介绍

企业的职务发明介绍企业的职务发明介绍,顾名思义,是指在企业内部,由职务人员所提出的发明。

这项制度的出现,可以激发职工的创新热情,同时也可以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制度的概述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创新而制定的一项有利政策。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指的是在与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关的时间和条件下,由具有独立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所完成的拥有专利权利的发明。

如果是在职业尺度内完成的发明,该专利权利将归属于其单位,而非发明人本身。

这也就是所谓的职务发明制度。

二、职务发明的意义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对于企业和职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职务发明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其次,对于职工来说,职务发明制度可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激励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技能,增强个人能力。

最后,职务发明制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形象口碑,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职务发明制度的面临的挑战尽管职务发明制度在激励创新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如何保护职工的知识产权。

因为在职务发明制度中,所得专利权利的归属并不是发明人本身,而是归属于其所在的单位,这无疑会对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产生阻碍。

因此,在职务发明制度下,保障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成为了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企业应该如何建立职务发明制度?作为一项尚未被广泛认识和应用的制度,企业内部如何正确建立职务发明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对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1. 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2. 保护知识产权,定期组织专利审查和撰写专利申请;3. 激励和奖励,建立合理的激励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热情;4. 宣传普及,向职工宣讲职务发明制度,并鼓励他们参与到创新创造中来。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对员工的创新活动进行激励和保护的制度安排。

它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创新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首先,职务发明制度能够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

由于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创新活动,他们不仅能够更加专注于解决问题和寻找创新点,而且也感到对公司的付出得到了认可和回报。

这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得公司的创新活动更加蓬勃发展。

其次,职务发明制度为员工的创新成果提供了保护。

根据这个制度,员工将拥有他们在工作时间内创造的发明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这意味着即使员工离开公司,他们也能够合法地享受到自己的创新成果所带来的利益。

这种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鼓励员工提供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同时也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此外,职务发明制度还可以为公司提供宝贵的创新资源。

由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创新活动,公司可以直接从员工的创新成果中受益。

这不仅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还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收益。

公司可以将员工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或服务,进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然而,职务发明制度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应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确保员工的创新成果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

其次,公司需要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创新资源和支持,如提供研发设备、研究经费等,以促进员工的创新能力和贡献。

最后,公司与员工之间应明确职务发明制度的权益分配规则,确保员工对他们的创新成果有合理的期望和收益。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制度是一种能够激励和保护员工创新的制度安排。

它能够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并为公司提供宝贵的创新资源。

然而,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创新支持,并明确权益分配规则。

只有这样,职务发明制度才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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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进一步指出提高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关键在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而对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与保护需要坚实、科学的制度予以保障。

在现代化社会中,企业中产生的科技发明的数量与质量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

因此,建立科学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企业及科研人员积极开发新技术,应用新技术,将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现在虽然已经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职务发明人进行保护和奖励,但由于这些制度对职务发明范围不科学、职务发明权属规定不合理、奖励条款不明确且难以实施等原因,导致“科技人员失去了进行发明创造的动力和兴趣,或者不愿向单位披露自己的发明创造”。

由此可见,对现行涉及职务发明权属规定的制度予以改造,提高其科学化程度,促使其发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保障科技人员利益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职务发明制度是科技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法律上系统、合理地规定各类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属及权利分享原则,对于保护国家、单位的经济利益,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科技发展都将是有益的。

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近几年才建立的,还很不完善,制度本身和制度的实施都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利益,阻碍了技术发明的开展。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首次提出“职务发明”的概念。

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国内专利申请累计总量达4,853,594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3,708,192 件,占同期专利申请总量的76.4%,2014年植物新品种之职务育种申请率达86.75%,这都表明我国职务发明成果显著。

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体系混乱,且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由分散于《合同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效力层级不同且规定的标准也不统一,不能作为职务发明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职务发明相关纠纷解决的裁决依据。

2.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单位利益为原则,对发明人利益保护不足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自计划经济时代初现端倪,经过了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依单位性质划分,到现行的职务发明二分法划分制度发展历程,制度的变迁方向主要围绕物质资源稀缺性的变化而变化,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活动过程中和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过程中,署名权不断受到侵犯,职务发明奖励不按时发放甚至不发放,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企业商业秘密时不获得奖金和其产业转化报酬。

3.现行职务发明类型界定失效,且产权配置失衡
任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这一类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产权的界定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主要依赖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辅助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界定规则,在实践中很难判定和执行,且有失公平,不利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以外的工作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产出职务发明成果。

如此,职务发明成果的界定失效,以此为标准进行的产权配置也必然失衡,即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失衡,职务发明制度的三重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4.现行职务发明主体利益与风险失调,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且转化率低
在实践中,职务发明人从职务发明活动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主要是企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专利授权奖金,而企业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中很少向职务发明人
支付报酬,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包括职务发明成果在产品或服务中合理计算其贡献度困难、企业节约运营成本的考量和企业实务人员对职务发明人劳动报酬与职务发明成果实施和转化报酬的混同认识。

由于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中的报酬利益不能获得保障,职务发明成果保护,尤其是在确定职务发明成果保护范围的专利文件的撰写与审核过程中,职务发明人消极对待甚至走形式过程,导致最后职务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以及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过程中困难重重。

5.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公权介入过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职务发明奖励数额和报酬数额做了具体规定。

职务发明成果,是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保护的手段,无疑应属于私权范畴,尊重平等主体的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契约和意思自治,应遵循私法制度的构建逻辑。

职务发明制度过多地对职务发明活动的过程和利益分配进行干预,不但有公权力滥用之嫌,而且不利于实现职务发明制度的三种价值,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参与职务发明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无法获得激励,而且增加了职务发明活动过程中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

同时,职务发明制度关于报酬支付的法定化,在立法技术上看,其完成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是很困难的,而且在制度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件产品需要多个元件构成,一个元件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专利技术方案,很难计算或者量化一个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自然也就很难依据《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报酬支付比例进行计算并支付。

不同行业、规模和区域的单位,在职务发明活动中,程序、过程和成果管理中差异是很大的,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法定化无疑是没有意义的,这也是导致《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几易其稿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之一。

6.奖酬兑现缺少程序性的保障
在职务发明关系中,发明人和单位都会基于趋利避害的经济思维而进行博弈,以使自己在职务发明创造活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上,既要保护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单位物质投资权益的回报,须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职务发明关系的争议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奖酬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奖酬有实体性的条款而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实践中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职务发明制度,已是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特对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提出如下建议和设想。

1.制订一部专门的职务发明法规, 改变职务发明多头立法、规定不统一、不全面的现状。

将职务发明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系统地规定职务发明的概念、范围,权利归属和分享原则,明确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成果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职务发明争议的仲裁和法律程序。

2.职务发明的范围现仍确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内,但应对“本单位任务”、“主要利用”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除规定以上典型的职务发明外,还可以作为职务发明或单位和发明人共有发明或单位享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

双方对此可通过协议,也可通过仲裁和法律程序解决。

这主要是对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单位提供的专业知识、技能所完成的发明。

3.建立工作人员发明申报制
指工作人员有义务将自己完成的,包括与本质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的发明,在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通报,并说明发明的内容、发明的经过、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所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等,并陈述对发明的权利归属的意见。

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发明人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对发明的权利归属和其他的处理意见。

如双方意见统一,属于职务发明的,单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成果所有权;属非职务发明
的,发明人享有权利;也可以是双方共有或发明人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无偿使用权。

如意见不统一,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特设的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这种发明申报制度,发明人负有及时通报的义务,单位则有即时对发明作出处理意见的义务。

发明人如不及时通报,擅自对发明作出处理,如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单位可提出异议或请求专利无效,私自作其他处理的,单位可通过相应的行政、法律程序解决。

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对发明人通报的发明不作答复或其他处理意见,发明人应被允许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或作其他处理。

4.建立纠纷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
因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纠纷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如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上的纠纷,职务发明报酬方面的纠纷等。

这类纠纷的仲裁方式解决,可规定为终决或必经程序。

仲裁的机构可设在科委系统或劳动管理部门。

5.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的目的,是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缩小职务发明与职务发明在报酬上的悬殊差别。

发明人获得报酬,是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因此应具体规定奖励原则和方法,如规定根据发明实施后的经济利益、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程度等来确定奖励标准,支付报酬的方法可采用总付或提成的方法。

职务发明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有重要影响,科学、合理的职务发明制度可以大大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水平,增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经济时代,职务发明创造成为创新的主要形式,人力资源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量和实施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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