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民太安保险公估业务流程
公估业务流程(民太安)
1.财产险
(一)经营范围
1.1 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大型土木工程、核电/电站工程、炼油、企业综合财产等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1.2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为因大面积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沉船、运输、机损等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受损,提供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服务。
1.3 涉外服务向国内外委托人提供包括货物索赔处理、向承运人索赔追偿、对因船舶造成的损坏向船东追偿、海事欺诈调查等服务;商业债务追收;境内、境外代查勘、代检验;援外工程项目保险公估。
1.4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理赔公估流程
2.。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doc 38页)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381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中下载。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2018年保险公估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018年保险公估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公司组织架构 (4)
二、部门主要职能 (4)
1、综合部 (4)
2、财务部 (4)
3、车险部 (4)
4、非车险部 (4)
5、调查部 (5)
6、分公司 (5)
三、主要业务流程 (5)
1、车险公估业务流程 (5)
(1)接报案 (5)
(2)现场查勘 (5)
(3)现场处理 (5)
(4)单方事故、纯车损案件 (6)
(5)查勘定损流程 (7)
2、非车险公估业务流程 (8)
(1)接报案 (8)
(2)现场查勘 (8)
(3)立案登记 (9)
(4)公估案件进程 (9)
(5)案件办结归档 (10)
3、车险案件调查业务流程 (10)
(1)接报案 (10)
(2)复勘车辆 (10)
(3)复勘现场及走访现场 (10)
(4)询问驾驶人事故经过 (11)
(5)询问被保人情况 (11)
(6)向三者车方面了解情况 (11)
(7)走访交警部门 (11)
(8)损失情况确认 (11)
(9)案件分析 (11)
(10)调查结论 (12)
(11)处理意见 (12)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部门主要职能
1、综合部
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及其他后勤工作。
2、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部对内与对外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报表,及相关融投资事宜。
3、车险部
负责对投保的车辆出险后的检查、勘测、鉴定工作和后续的估算、评估等,以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
4、非车险部
负责对投保的财产出险后的检查、勘测、鉴定工作和后续的估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年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份,电子版请扫描成版本并刻成光盘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具备营业执照,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进行。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持与被保险人的良好沟通,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理赔信息和建议。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所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1.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公估机构在收费前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明示,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1.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工作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被保险人合法、合理的赔偿金额。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给出的理赔建议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1.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人保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旨在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规运营的保险公估机构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理赔服务,并且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的加强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保险公估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总之,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保险公估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帮助。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三、月度监管报表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一)每年月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月日至日缴纳监管费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六、报告事项七、法人机构解散八、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
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定损的过程。
保险公估流程一般包括接案、勘察、资料收集、定损、报告编制和结案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公估的具体流程。
首先,保险公估的流程始于接案。
当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委托公估机构进行调查和定损。
公估机构接到委托后,会安排专业的公估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
其次,勘察是保险公估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估员到达现场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工作,包括对事故现场、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
通过勘察,公估员可以初步了解事故的情况和损失的范围。
接着,资料收集是保险公估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公估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包括保险单、事故报告、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
这些资料将有助于公估员全面了解事故的情况,为后续的定损工作提供依据。
然后,定损是保险公估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后,公估员会对事故损失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定损。
通过对损失的分析和估算,公估员可以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
接下来,报告编制是保险公估流程中的重要一环。
公估员会根据勘察和定损的结果,编制详细的报告,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定损金额等内容。
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理赔工作。
最后,结案是保险公估流程的收尾环节。
公估员在完成报告编制后,将报告提交给委托方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根据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最终结案并完成赔偿工作。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流程包括接案、勘察、资料收集、定损、报告编制和结案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需要公估员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客观地完成保险公估工作。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公估流程,为保险事故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报材料指引
3、管理建议书;
4、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所作的详细说明。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书面报送审计报告,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0。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7、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9、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延续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9。
1、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书面申请,文本格式参考附件9。
2、内部管理框架应包含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3、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6。
4、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8。
7、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件6);
2、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文本格式参考附件10。
8、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件6);
15、保险公估机构解散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联系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能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查工作,评估损失情况,并提供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帮助。
而具体如何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则需要使用公众号、APP、官网及无人机等多种渠道获取保险公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同时,在向保险公估机构提出申请时,要详细说明事故情况,确保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快速响应。
二、准备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估机构联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更好地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图片或视频资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保险公估机构。
2.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应的要将保险合同以及缴费证明、利益受益人的名单等相关证件准备好。
3. 相关报案证明。
如有必要,还需准备报案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警察调查报告等相关证件。
这些资料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和制定补偿方案非常重要,因此要尽可能准确地准备这些资料,这也有助于保险公估机构尽快完成事故调查,为赔款的处理速度提供了保障。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调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资料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派专业人员前去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的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了解细节等,以确保对事故情况的评估准确无误。
当调查完成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适当的赔偿方案。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补偿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保险公估机构会制定出合理的赔款方案,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4)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4)(一)申请须知 (4)(二)申请材料 (5)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7)(一)申请须知 (7)(二)申请材料 (7)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8)(一)申请须知 (8)(二)申请材料 (9)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9)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 (9)(一)报告须知 (9)(二)报告材料 (11)二、机构解散报告 (11)(一)报告须知 (11)(二)报告材料 (12)三、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2)(一)报告须知 (12)(二)报告材料 (13)四、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4)五、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5)六、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5)七、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八、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8)九、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9)十、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19)(一)报告须知 (19)(二)报告材料 (19)十一、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0)(一)报告须知 (20)(二)报告材料 (20)十二、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0)(一)报告须知 (20)(二)报告材料 (21)十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21)(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1)(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1)(三)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2)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2)一、指定公告报纸 (22)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3)三、监管费 (23)示例及附表 (25)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合伙企业。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1. 什么是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进行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帮助客户评估保险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理赔服务。
2. 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了解客户需求保险公估机构首先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个人或企业的保险需求。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料,如个人或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等,以便保险公估机构更好地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
步骤二:评估风险保险公估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可能包括客户的财产、生命和健康等方面的风险。
步骤三:提供保险建议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保险公估机构会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
保险建议可能包括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步骤四:协助购买保险产品如果客户接受了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建议,保险公估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协商并协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公估机构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合同的副本。
步骤五:保险理赔服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估机构会帮助客户进行保险理赔。
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并协助客户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和证明。
3.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的优势专业知识和经验保险公估机构通常拥有丰富的保险知识和经验。
他们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并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
独立性保险公估机构通常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机构,他们不受保险公司的约束。
因此,他们可以客观地评估不同保险产品的优缺点,并为客户提供独立的保险建议。
代办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在购买保险产品和理赔方面提供代办服务。
他们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帮助客户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和证明,从而减轻客户的办事负担。
持续服务保险公估机构在购买保险产品后会提供持续的服务。
他们会与客户保持联系,定期评估客户的保险需求,并在需要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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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4)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4)(一)申请须知 (4)(二)申请材料 (5)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6)(一)申请须知 (6)(二)申请材料 (7)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7)(一)申请须知 (7)(二)申请材料 (8)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8)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 (9)(一)报告须知 (9)(二)报告材料 (10)二、机构解散报告 (11)(一)报告须知 (11)(二)报告材料 (11)三、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2)(一)报告须知 (12)(二)报告材料 (12)四、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2)(二)报告材料 (13)五、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3)六、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4)七、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5)八、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6)九、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7)十、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十一、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十二、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9)十三、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19)(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19)(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19)(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19)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0)一、指定公告报纸 (20)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0)三、监管费 (21)示例及附表 (21)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后置审批)(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合伙企业。
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3)风险管理咨询;(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深圳保监局办理申请事宜。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公估等相关业务。
8、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二)申请材料1、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示例1)。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必须盖机构公章)(附表1)。
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2)。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字)。
5、《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法人股东填写附表3-A,自然人股东填写附表3-B)。
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1)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2);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3);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1)需同时提供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示例4);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2)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示例5)。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
(详见本办事指南“第二部分”“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
10、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联系方式)。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
2、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四)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3、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cn/iio),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二)申请材料1、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示例6)。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附表4)。
3、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说明。
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9、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照附表6和附表8。
(另行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一)申请须知1、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深圳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公估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公估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2)不再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4、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iio),进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示例7)。
2、《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附表5)。
3、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3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7、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持有情况说明(提供说明的同时,需同时提交相应表格,详见示例8)。
注: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一、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一)报告须知公估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要求,并在任命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3)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5)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5、在提交纸质报告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iio),进行任职资格报告。
(二)报告材料1、任职资格报告(法人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9-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9-B)。
2、《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附表6)3、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