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 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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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审签程序,维护公司声誉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诉讼、仲裁事务,是指以集团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集团所出资企业的诉讼、仲裁事务由独立法人自主管理,本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诉讼、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诉讼、仲裁事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级独立负责的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代表集团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组织诉讼、仲裁活动,并对所出资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与提供证据资料,参与诉讼代理人的确定与委托并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设置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所出资企业应将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隐瞒不报案件或虚报案件处理结果的,应追究相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诉讼、仲裁案件审签与备案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拟对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在起诉或提起仲裁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履行公司审签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诉讼、仲裁案件应按照《诉讼(仲裁)事务审签表》(附表1)履行审签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书面提出诉讼、仲裁意见,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审核;
(二)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
(三)案件的上诉、申诉、撤诉以及其他司法程序有关的需经领导审批的重要事项,适用本条审签程序;
(四)所有诉讼、仲裁案件均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由受托人出面办理。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被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起诉或者提起仲裁的,必须在收到以集团公司法人为送达人的应诉通知、裁定等司法文书后当日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报告,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九条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上报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银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被诉单位属管企业或所出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前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处理结案后,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案件相关情况。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应由所出资企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所属单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应诉通知、裁定等司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自收到所出资企业的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备案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银额、主要事实、各方争议焦点等;
(二) 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及法律依据;
(三)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可能对公司名誉、公司形象产生负面评价或不良影响时,所出资企业应在收到应诉通
知、裁定当日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和办公室报告,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一)涉及公司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等;
(二)诉讼仲裁标的银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三)上市公司需信息披露或银融机构需向主管部门上报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出资企业应迅速采取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后,如需外聘律师处理的,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风险〔〕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上报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外,还应当于每年度偶数月填报《诉讼仲裁案件上报统计表》(附表2)汇总上报本单位当期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按年度对公司和所
出资企业发生或处理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及各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一月中旬上报上一年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结案以及上一年度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汇总分析。汇总情况应包括各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处理经过、目前状况,以及案件处理的经验教训、下一步打算等。该材料经各业务部门或者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隐瞒不报案件或虚报案件处理结果,导致或可能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的;
(二)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出于不利地位的;
(四)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参考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三级、四级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