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 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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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仲裁纠纷管理制度

企业仲裁纠纷管理制度

企业仲裁纠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内部良好的劳动关系,加强仲裁纠纷的管理和解决,确保企业正常运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仲裁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全部仲裁纠纷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敬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公正、公平、公开解决纠纷。

第二章仲裁纠纷提沟通程第四条当员工与公司之间显现仲裁纠纷时,应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当事人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将申请发送至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抄送至公司领导。

2.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成功,则进行下一步处理。

3.假如调解未成功,当事人有权将仲裁纠纷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

当事人应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不予调解的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证据料子一并提交。

4.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申请料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议是否受理。

5.假如仲裁机构受理申请,将依法成立仲裁庭,并组织开庭进行听证。

6.仲裁庭在开庭后,将依据当事人的叙述和供应的证据料子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第五条公司将乐观搭配仲裁机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证据料子,并派员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听证。

第六条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三章仲裁纠纷的费用与赔偿第七条仲裁纠纷的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当。

具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费、受理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依据仲裁庭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有义务依照判决结果支出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如仲裁庭判决有关赔偿的事项,当事人应定期履行赔偿义务。

如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依法提起上诉。

第四章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仲裁纠纷的相关内容应对外保密,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有责任守密,并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在仲裁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仲裁庭有责任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双方当事人也应承当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诉讼仲裁事务的处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诉讼仲裁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诉讼仲裁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1. 公司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公司领导任命。

2.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任和两名委员。

3.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四、诉讼仲裁的程序
1. 申请仲裁:员工如遇到劳动争议等问题,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纠纷事实、依据、诉求等。

2. 受理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会议审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协商:受理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尽快组织调解协商,协助纠纷双方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如果调解未果,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裁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补充规定
1.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案件材料。

2.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 仲裁委员会应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材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六、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就是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员工都能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

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纠纷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薪资福利纠纷、员工关系纠纷等。

第三条公司仲裁管理制度是公司对内部纠纷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全体员工均拥有依据本制度进行仲裁解决内部纠纷的权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决内部纠纷,并确保公正、透明。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本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解决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八条公司将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九条公司内部纠纷首先应在最低层级解决,按照“上级领导协商、中级领导调解、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如果纠纷无法在最低层级解决,员工可以向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将收到的仲裁申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将组成专门的解决纠纷的小组,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小组将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调解,力求达成和解。

第十四条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小组将进行独立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裁决结果将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向当事人通知,并告知有关的上级领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将组成新的小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将对每一起案件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公司仲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第十八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仲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员工了解和熟悉本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将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张贴和宣传仲裁管理制度,使员工随时了解和查询相关规定。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管理和处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指员工间或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而进行法律诉讼解决的案件。

第三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员工、公司和其他合作方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诚实、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积极解决各类纠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应对案件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收集、分析、整理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案件管理档案。

第六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七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公司法务部。

第二章案件的受理第八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受理应当由公司法务部承担责任,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第九条员工发现可能存在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法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条公司法务部接到员工举报或发现的可能存在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情况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受理流程包括案件登记、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公司法务部应当按照规定流程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受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基准,坚持以合法合规为准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案件的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事实真相、充分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及时、有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案件扩大化,避免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合理、公正、合理,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诉讼案件的管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风险,保障集团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涉及集团利益的诉讼案件。

第三条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设立专门的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集团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依法维权原则:依法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应对诉讼风险。

(三)高效协同原则:加强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提高诉讼案件处理效率。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集团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诉讼案件的统一受理、登记、审查、督办、结案等工作;(二)负责制定集团诉讼案件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协调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诉讼案件工作;(四)负责与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五)负责诉讼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集团内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各子公司在发生诉讼案件时,应及时向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报告;(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三)各部门应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流程第六条诉讼案件受理:(一)各子公司在发生诉讼案件时,应立即向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报告;(二)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报告的诉讼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诉讼案件审查:(一)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二)审查过程中,如需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予以协调。

第八条诉讼案件督办:(一)集团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对审查通过的诉讼案件进行督办,确保案件处理进度;(二)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处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工作,加强公司诉讼仲裁管理,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法律事务和诉讼仲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设立法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涉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保密和便利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诉讼仲裁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涉及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和公司诉讼仲裁管理意识。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产生诉讼风险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诉讼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信息的收集、保存、传输和使用。

第二章诉讼仲裁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事务应当及时上报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并指导具体实施。

第十条公司涉及法律事务未经法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诉讼或仲裁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应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诉讼仲裁管理备案制度,确保全部诉讼仲裁活动被记录并加以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法务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外部法律事务代理机构之间的纽带,负责公司涉及法律事务和诉讼仲裁管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仲裁管理人员和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法务部门人员的专业性和案件的高效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与外部法律事务代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外部法律事务信息,为公司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和诉讼仲裁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涉及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仲裁事项。

第三条公司仲裁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组成第四条公司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各部门代表组成。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公司仲裁工作规则和程序;(二)受理、审查仲裁申请;(三)组织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四)作出仲裁裁决;(五)监督仲裁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六条仲裁申请:(一)员工或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申请日期。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三)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的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三)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条仲裁裁决:(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二)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三)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份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条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六)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与网站披露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行政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二条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恳求。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

3.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供应必需的资料和证据。

4.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员工应当依法保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的信息。

企业亦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欠妥手段干涉司法程序。

第三条仲裁1.仲裁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通过受委任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法。

2.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商定仲裁条款,将未尽事宜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员工因工作纠纷向企业提起仲裁时,企业应当搭配仲裁机构的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4.企业与员工均应乐观参加仲裁程序,并依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

5.企业与员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并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四条调解与协商1.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过程中,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任何一方发现纠纷,应自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调解与协商机制,设立特地的调解人员,帮助员工与企业之间解决纠纷。

3.企业员工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尽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企业应全面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乐观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争议。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出资企业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除简易案件可以由企管部法务人员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办理外,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普通代理或者风险代理。

第三条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普通代理。

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代理:(-)案情疑难复杂、走势多变的案件;(二)重要线索缺失,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案件;(四)一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利,需要提起上诉、申诉的案件;(五)诉讼地点在X市外的案件;(六)其他确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四条委托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视情可以续签;代理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涉诉工作量等实行一案一议。

资产清收案件的代理费按照公司《资产清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风险代理案件的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和代理费标准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对委托代理案件,企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并向公司提出案件委托代理意见;(二)与中介机构进行对接、谈判,起草并组织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三)全程督导协助代理律师开展代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案件进展;(四)就案件裁决结果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五)收集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移交存档等。

第七条诉讼案件的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公司的重要、紧急文件。

对公司收到的该类文件,办公室应当作为急件及时转交企管部及有关部室办理。

第八条代理案件公司败诉的,企管部应当组织代理律师对裁决内容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做出书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收到律师函、法务函的,由相关业务单位牵头,与企管部共同研究办理。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仲裁活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降低诉讼仲裁风险,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条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诉讼仲裁活动;(二)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事前防范,降低诉讼仲裁风险;(三)高效处理原则:确保诉讼仲裁事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四)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二章诉讼仲裁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登记、统计和分析;(二)审查、审核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起草、修改公司诉讼仲裁文书,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四)与律师、仲裁机构等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五)对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第六条诉讼仲裁案件分为以下类别:(一)合同纠纷;(二)知识产权纠纷;(三)劳动争议;(四)侵权纠纷;(五)其他纠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发现公司权益受到侵害,应立即向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对报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起诉或仲裁条件的,及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起诉或仲裁的,法律事务部负责起草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诉讼仲裁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律事务部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章诉讼仲裁费用管理第十一条诉讼仲裁费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预交诉讼仲裁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财务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三条诉讼仲裁过程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及公司员工在诉讼仲裁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股份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调整对象为诉讼主体任何一方是公司或是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单位的案件。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三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凡涉及诉讼的事务,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批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加盖印章或出具公函。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因职务行为与公司以外的主体发生纠纷必须起诉或仲裁的,承办人应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五条经初步审查符合起诉或仲裁条件,且有胜诉可能的,承办人应填写《法律事务办理单》,报所属部门主管副总、法律事务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承办人将审批后的《法律事务办理单》送交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起草起诉状,向相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第六条预交诉讼费、仲裁费由法律事务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财务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收到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执法单位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处罚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于收到当日到法律事务部登记,由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方案,做好应诉准备,并由相关部门或法律事务部填写《法律事务办理单》,报所属部门主管副总、法律事务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必须按法律事务部的要求积极向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否则公司将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九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各单位负责人、具体事务经办人应对重要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诉讼代理人必须熟悉法律,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抓住案件的焦点、难点,精心准备,做到胸有成竹,依事实和法律,尽职尽责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律事务部应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案件未移交法律事务部前,诉讼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移交法律事务部后,诉讼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正式委托代理人后,诉讼由代理人负责,法律事务部负责跟踪管理。

企业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诉讼仲裁管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投资、经营、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债务债权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条公司设立诉讼仲裁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做好纠纷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律部牵头,业务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条对于公司内部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解决;如果无法和解,则应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予以解决。

第七条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独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仲裁管理流程第八条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 诉讼仲裁申请: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公司法律部递交诉讼仲裁申请书,说明争议事实和诉求。

(二) 诉讼仲裁受理:公司法律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进行调查和受理。

(三) 诉讼仲裁审理:经过初步审理后,工作组应当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诉讼仲裁程序。

如果决定立案,则应当组成合适的仲裁庭进行审理。

(四) 诉讼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依法依规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

(五) 诉讼仲裁执行:对于有争议的诉讼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公司法律部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复议仍无法解决,则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第九条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程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仲裁的公正、独立。

第十条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管理流程应当适用于不同性质、不同涉及的案件,保证所有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能够得到公平待遇。

第三章诉讼仲裁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诉讼仲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处理复杂、重大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部为诉讼仲裁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的诉讼仲裁工作。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

仲裁与诉讼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明确仲裁与诉讼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及与企业有合作或合同关系的外部单位。

二、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仲裁与诉讼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中立、平等、保密的原则,依法公正裁决。

2.自动解决原则:优先采取解决纠纷的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尽力避开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3.快速高效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4.合法合规原则:依法办事,确保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仲裁管理程序1.发起仲裁:当发生与企业合作方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员工应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出仲裁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确定仲裁机构:企业高级管理层将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提交仲裁申请:员工应将仲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抄送企业高级管理层。

4.答辩与反诉:被申请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5.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仲裁庭,审理相关事务并作出裁决。

6.仲裁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仲裁裁决,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诉讼管理程序1.发起诉讼:当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员工应聘请律师,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2.受理与审理:法院将在收到起诉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3.答辩与反诉:被起诉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看法和相关证据料子;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中提出。

4.证据交换:双方应依照法院要求,及时、准确地交换证据料子。

5.庭审与裁决:法院将布置开庭审理,并依据证据和法律判决案件。

6.判决结果执行:双方应遵守法院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五、纠纷和解与调解1.强制和解:当双方存在争议且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采取强制和解措施,将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诉讼管理制度

诉讼管理制度

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

商事、海事等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案件。

第三条公司诉讼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诉讼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的诉讼案件;(二)办理案件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三)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并建立法律事务部诉讼档案;(四)负责诉讼案件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涉诉单位责任人对纠纷案件的处理负有统筹协调责任。

涉诉单位业务经办人是纠纷案件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承担诉讼案件的协调、调解等工作;(三)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流程第六条诉讼案件的启动(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案件的启动涉诉单位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报所属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涉及纠纷的相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收到涉及纠纷的材料,初步调查涉及纠纷事实后指派案件代理人。

(二)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案件的启动涉诉单位应在收到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件的2日内填写《诉讼案件启动审批表》,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案件代理人,涉诉单位应指定一人作为代理人或联系人。

第七条诉讼方案的确定(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案件代理人应认真分析案情,拟定诉讼方案,及时与涉诉单位负责人沟通,由涉诉单位负责人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后提出意见,涉诉单位如在2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同意案件代理人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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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审签程序,维护公司声誉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诉讼、仲裁事务,是指以集团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集团所出资企业的诉讼、仲裁事务由独立法人自主管理,本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诉讼、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诉讼、仲裁事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级独立负责的工作机制。

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代表集团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组织诉讼、仲裁活动,并对所出资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与提供证据资料,参与诉讼代理人的确定与委托并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的全部工作。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设置诉讼、仲裁事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

所出资企业应将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凡隐瞒不报案件或虚报案件处理结果的,应追究相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诉讼、仲裁案件审签与备案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拟对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在起诉或提起仲裁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履行公司审签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诉讼、仲裁案件应按照《诉讼(仲裁)事务审签表》(附表1)履行审签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书面提出诉讼、仲裁意见,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审核;
(二)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审查通过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
(三)案件的上诉、申诉、撤诉以及其他司法程序有关的需经领导审批的重要事项,适用本条审签程序;
(四)所有诉讼、仲裁案件均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由受托人出面办理。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被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起诉或者提起仲裁的,必须在收到以集团公司法人为送达人的应诉通知、裁定等司法文书后当日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报告,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九条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上报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银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被诉单位属管企业或所出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于前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处理结案后,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案件相关情况。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重大诉讼、仲
裁案件,应由所出资企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所属单位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应诉通知、裁定等司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

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自收到所出资企业的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备案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银额、主要事实、各方争议焦点等;
(二) 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及法律依据;
(三) 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可能对公司名誉、公司形象产生负面评价或不良影响时,所出资企业应在收到应诉通
知、裁定当日向集团公司风险合规部和办公室报告,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一)涉及公司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等;
(二)诉讼仲裁标的银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三)上市公司需信息披露或银融机构需向主管部门上报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出资企业应迅速采取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后,如需外聘律师处理的,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集团风险〔〕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上报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外,还应当于每年度偶数月填报《诉讼仲裁案件上报统计表》(附表2)汇总上报本单位当期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第十六条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应按年度对公司和所
出资企业发生或处理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汇总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及各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一月中旬上报上一年发生或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结案以及上一年度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汇总分析。

汇总情况应包括各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处理经过、目前状况,以及案件处理的经验教训、下一步打算等。

该材料经各业务部门或者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风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对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隐瞒不报案件或虚报案件处理结果,导致或可能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的;
(二)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出于不利地位的;
(四)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参考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及所属三级、四级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管理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务审签表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适用)
部门(单位)类年号
诉讼(仲裁)案件上报统计表
上报单位名称: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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