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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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和参保方法第一条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杭的省部属、军队属等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五)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
(六)退休退职包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下同)。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离休干部、老红军。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三)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
第三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办法》施行后的新增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四条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三)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降低
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而设立的。
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要自费支付的部分,也是医保报销的起点。
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起付标准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
治疗的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超过600元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提供真
实有效的参保证件和相关医疗文件,确保个人信息和就医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就医时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方式;最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报销手续,确保医疗费用的及时报销。
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制定,旨在平衡医保基金的收支,合理分担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增强医保意识,提高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比例,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杭州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
疗需求,降低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提高医保意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政策完善和参保人员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实现医保的保障目标,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医保制度。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政策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杭州市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对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做一概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杭州市人口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者均由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措和管理,覆盖范围广泛,享受参保人员多达数百万。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包括: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基本药物价格补助以及特定慢性病的报销等。
政策的实施旨在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二、养老保险除了医疗保险外,杭州市还实施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中老年人的养老生活。
根据杭州市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
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等。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市民的老年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了保障人民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杭州市还实施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回归社会。
工伤保险则为工伤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庭的抚恤金等,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四、生育保险和其他政策除了上述几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外,杭州市还实施了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女性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和相关服务,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
此外,杭州市还有一系列其他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旨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涵盖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和福利。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起付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对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就杭州医保起付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根据杭州市医保局的规定,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个人支付的费用累计达到100元后,医保基金才开始报销。
其次,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杭州市规定其起付线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这意味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年内个人支付的费用累计达到300元后,医保基金开始报销其医疗费用。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杭州市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医保起付标准,以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保起付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
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进行调整的。
一般情况下,医保起付标
准会根据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待遇,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共同促进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
杭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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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起付标准
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部分。
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对于广大参保人员来说,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相关政策非常重要。
目前,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标准如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为每人每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为每人每年50元。
在医保起付标准内,参保人员需要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医保基金才会开始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一般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化、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既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要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确保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情况对于合理规划医疗费用非常重要。
在就医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医保起付标准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医疗服务和药品,减少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
此外,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也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就医时间和药品购买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费用的负担。
在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确保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参保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相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和规划能力。
总的来说,杭州市医保起付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医保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同时也要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的支出,保障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整医保起付标准,让参保人员能够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大学生分册)一、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一是大学生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大。
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三是参保没有“门槛”。
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保障的重点恰恰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城居医保。
四是保障没设封顶线。
大学生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五是就医结算十分便捷。
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同时,参保的大学生不再限定在校办医院或少数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且无需个人预先全额垫付医疗费。
二、哪些大学生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
三、参加大学生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可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杭政办[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一、规定病种的定义和范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是指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对一些疾病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进行特别管理和额外支付的一种保险模式。
规定病种主要包括常见慢性病、罕见病和高发病等,以及与这些疾病相关的并发症和合并症。
二、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1.定期门诊检查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定期门诊检查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定期门诊检查,以便及时监测病情和调整治疗方案。
保险参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门诊的频率和检查项目。
2.药物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疾病,如哮喘、甲状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按时用药,并遵循医生的处方和建议。
保险参保人可以凭医生处方在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需要的药物,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3.康复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疾病,如中风后遗症、脊髓损伤等,建议保险参保人进行规范的康复治疗,以促进病情康复和功能恢复。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康复中心接受专业康复治疗,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4.特殊诊疗项目对于一些特殊诊疗项目,如人工耳蜗植入术、白内障手术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关诊疗,以改善病情和提高生活质量。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院进行特殊诊疗项目,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5.病情管理和健康教育三、保险报销的流程和要求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1.挂号就诊保险参保人应前往规定的医院挂号就诊,并选择适当的科室和专家进行诊治。
2.报销资料准备3.经办流程保险参保人应按照医院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包括填写报销单、签字确认等。
4.审核与打印医院负责审核保险参保人提交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费用进行统计、打印报销凭证。
5.报销支付医院将报销凭证和相关资料发送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销费用。
总之,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方案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参保人在门诊就诊时的操作流程和病情管理要求,以确保保险参保人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4年修订)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一)退休前为1000元;(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⒈前言本文档旨在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详细解释和规范,以提供相关参考和指导。
本文档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内容,从保险的定义和目的,到参保条件和报销范围,再到保险费率和支付规定等。
希望通过本文档的使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⒉保险概述⑴定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由组织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⑵目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⒊参保范围⑴参保对象所有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⑵参保条件参保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杭州市户籍、居住证等相关规定。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持有有效的居民联系。
⒋保险费率⑴缴费标准参保者的保险费率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
⑵缴费方式参保者可以通过工资扣除方式、银行代扣方式等多种方式缴纳保险费。
⒌报销范围⑴基本医疗费用参保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门诊挂号费。
●住院费用。
●检查费用。
●药品费用。
●诊疗费用等。
⑵报销比例参保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⒍支付规定⑴报销流程参保者在就医过程中,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⑵报销时间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杭州市人社部门公布。
⑶报销方式医疗费用报销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⒎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申请表格。
●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
●相关政策文件等。
⒏法律名词及注释●城镇居民:指在城镇地区居住的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
●医疗保障:指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制度或措施。
●缴费标准:参保者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用。
●报销比例: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由保险制度报销的比例。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杭州医保的背景和发展历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24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开展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的成功实施为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
2024年,杭州市正式启动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杭州医保的推行,有效解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杭州医保的基本制度和保障内容1.参保范围:杭州医保面向所有在杭州市城镇居住的人口,包括来沪人员、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镇居民。
2.医保支付:杭州医保实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后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补偿。
3.待遇支付:杭州医保提供的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门诊及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全额报销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
4.医疗服务供应:杭州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参保人可在约定的合作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三、杭州医保的运行机制和经费筹措1.运行机制:杭州医保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医保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医保局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四、杭州医保的特点和亮点1.全面覆盖:杭州医保覆盖面广,所有城镇居民都可以参保,无论是农村户籍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2.公平可持续:杭州医保实行统一的参保标准和报销比例,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平等。
杭州医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优质的医疗资源,保证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3.多层次保障:杭州医保不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设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4.创新管理:杭州医保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电子健康卡系统,方便参保人就医和获取医保待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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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回龙庙前一弄16号
36
杭州市下城区长庆、潮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大树路1号
37
杭州市下城区长庆、潮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水陆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新华路王马巷1号
38
杭州市下城区艮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体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体育场路20号
39
杭州市下城区艮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庆隆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庆隆村
32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吉如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吉如村
33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珠儿潭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湖墅北路92号
34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仓基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仓基上4号
35
杭州市下城区长庆、潮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潮鸣社区卫生服务站
26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汽车北站连锁店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李家门1号
27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温州村连锁店
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02-4号
28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市武林门连锁店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476号
29
杭州市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美政连锁店
杭州市上城区美政桥复兴里街157号
江干区凯旋街道华家池11号
7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景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凯旋街道景湖社区松岭苑一楼
8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秋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凯旋街道华家池11号
9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五奎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上城区十五奎巷65号
10
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0
杭州市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庆余堂连锁店
杭州市上城区大井巷95号
31
杭州市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半山连锁店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2号
32
杭州市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浣纱连锁店
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61号
33
杭州市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景芳连锁店
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63幢19-20号
34
浙江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大浒路知足亭93-1号
25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征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12-5号
26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大关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八丈井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八丈井村委
27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大关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德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德胜东村29号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五批定点药店名单
顺序
单位名称
等级
单位地址
1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近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波街道后市街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后市街137号
2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近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近江街道南光坊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上城区滨江4号南光坊3幢9号
3
杭州市上城区闸口卫生院
17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肿瘤药房连锁店
杭州市庆春路66号
18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文新连锁店
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苑西50幢一层商场
19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善贤路连锁店
杭州市拱墅区善贤路茶汤桥10号
20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皋亭坝连锁店
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88号
21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塘河新村连锁店
14
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俞章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笕桥镇俞章村
15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叉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镇三叉村景御路38号
16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水湘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镇水湘村
17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3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朝晖五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朝晖五区邮局旁
44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老房地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朝晖四区28幢2单元101室
45
杭州市下城区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皇亲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风起路380号
46
杭州市下城区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28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大关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台州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08号
29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大关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皋亭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83号
30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大关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南苑1幢
31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杭州市拱墅区塘河北村3幢底层3-4号
22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文一路连锁店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69-71号
23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市六院连锁店
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201号
24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景芳连锁店
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47号
25
杭州同医药店连锁店有限公司浣沙路连锁店
杭州市上城区浣沙路250号
其他
下城区中山北路豆腐巷2号
47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德胜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德胜东村25幢
48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青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德胜路82号
49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君祥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下城区石桥镇376号
50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杭州莫干山路493号
35
杭州保太和药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56号
36
杭州尽心药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324号
37
杭州尽心药店有限公司蒋村店
杭州市西湖区文华路378号
38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大药房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兴业3-4号
杭州市湖畔花园莲花港13-33
12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下沙迎春连锁店
杭州市迎春路5号
13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下沙镇连锁店
杭州市下沙镇3组
14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潮王路连锁店
杭州市潮王路216号
15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天水连锁店
杭州市胭脂新村12-8底
16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翠苑连锁店
杭州市万塘路108号
21
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神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机神新村4幢北侧
22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彭埠镇七堡村
23
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新塘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彭埠镇新塘村
24
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知足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54
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跑马场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5号
55
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祝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胜利新村、向阳弄2号
56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黄姑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翠苑街道黄姑山路黄姑山社区旁
57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城区中山中路49号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1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新华路连锁店
杭州市新华路161号
2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半道红连锁店
杭州市湖墅南路66号
3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永康连锁店
杭州市朝晖路59号
4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金都连锁店
杭州市文苑路342号
5
杭州武林药店有限公司德胜连锁店
杭州市德胜中路436号
61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白荡海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文一路51号
62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下马塍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莫干山路349号
63
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岳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748号
64
杭州胡庆余堂国药号有限公司庆余中医门诊部
其他
复兴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上城区海月桥复兴南苑17-1-102
4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庆春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凯旋街道绿萍小区8幢
5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景芳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
江干区凯旋街道景芳社区北大门旁
6
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