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江苏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苏办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苏办发[2003]20号2003年9月1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
为切实贯彻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既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有进有退、优进劣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步伐,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国有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好的大企业、大集团。
但也应该看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个别地区极少数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上,未能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有些企业在调整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上,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发动工作,对职工权益的维护考虑得不够周密,导致职工对企业改制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引发群体聚集上访等问题。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更好地坚持和贯彻两手抓的方针。
一手抓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这项工作不动摇,围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下决心打好国有企业改革这场攻坚战;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不放松,在推进改革中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苏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加快建设系统完备、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积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商品和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基本建成立体开放、便捷高效、绿色智慧、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商贸网络,金融、信用、标准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流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明显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全国领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标准等融合联动,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水平世界领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显著增强,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5•【字号】苏政办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8号2003年4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计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林厅、审计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银行二00三年二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98号),加快全省供销社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现对全省供销社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一)社企分开的目标。
各级供销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并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使棉花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四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动员全省上下更加自觉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深化思想认识。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制止餐饮浪费不仅关乎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而且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价值追求,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使崇简抑奢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文明新风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广泛动员全社会自觉争做抵制餐饮浪费的示范者、践行者、推动者、传播者,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强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到2022年基本建立褒奖节约、惩戒浪费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工作机制和行业标准,推动崇简抑奢蔚然成风,总体遏制住餐饮浪费现象。
(三)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推动,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苏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既是发展和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最近,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制订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推广示范;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建筑一体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投资补贴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光伏发电企业竞争力,促进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基本情况(一)资源概况。
我省土地资源相对紧缺,但利用城市建筑物发展光伏发电的潜力较大。
一是光照资源较丰富。
我省平均年日照数为1400小时-3000小时,太阳能资源年理论储量每平方米1130-1530千瓦时,每年每平方米地表吸收的太阳能相当于140-190公斤标准煤热量,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开发利用前景较为广阔。
二是有一定的土地资源。
沿海及苏北地区有大面积滩涂资源和一定面积不适合农作物、树木生长的山坡荒地,适合发展地面光伏发电项目。
三是屋顶及建筑物资源较大。
我省城市建筑屋顶面积为2.363亿平方米,加上农村屋顶面积,按照20%的屋顶面积可用于光伏发电,2008年我省总计可用于光伏发电的屋顶面积达1.39亿平方米。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苏政办发[2003]34号【颁布部门】江苏省政府【颁布时间】2003-04-30【实施时间】2003-04-30【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四月)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推动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力争在2003年底前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入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管理服务模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区、街道(镇)或县(市)、街道(镇)多级管理服务体系。
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以下主要模式: (一)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在街道(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在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县(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设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
(三)对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可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社区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6]9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6]90号1996年7月2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事关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推动全省第三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速培育重点市场“九五”期间全省将重点培育扶持30个左右文明、规范、有特色的区域性大市场。
凡经省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由主办单位投资并提供服务、且行政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新建扩建的重点市场,各项规费减半征收。
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缴纳租金。
二、大力发展乡镇第三产业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镇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鼓励乡镇利用集镇内部空闲地和通过老城镇改造兴建农民商贸街(城),凡新占用土地的,应在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商贸街(城)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集资统建的方法集中开发,不另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上不得收取自立名目的“落户费”,在住房、经营场地等方面要提供方便,子女入学、入托可列入落户地施教区范围。
乡镇三产机构可从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产发展资金,统筹用于三产发展和综合管理。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苏办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22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4月24日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新兴重要门类和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市场管理日趋加强,在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要看到,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也存在整体实力不强、行业规模偏小、国际竞争力较弱、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奋力迈出“六个新步伐”,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就加快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在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就业优先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先导作用,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保障。
江苏省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苏政发[2001]8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意见(苏政发[200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2000年我省基本实现了党中央提出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为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成果现对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2001年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十五大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加快建立有效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有效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通道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实现我省十五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开好头起好步(二)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主要目标是2000年底已脱困重点脱困企业巩固率达到80%以上亏损面不出现大反弹亏损额有所下降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数量调整到800户左右年内资产重组规模达200亿元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力争通过3-5年或更长时间努力在全省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2-3个具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力争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制面达到85%商贸骨干企业改制面达到80%交通建筑等行业企业改制面达50%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三)巩固和扩大三年脱困成果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脱困成果巩固和脱困企业发展对已脱困企业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逐步从以扭亏脱困为主向推进企业发展为主转变搞好脱困成果巩固和提高确保亏损不出现反弹对仍亏损企业要继续逐户分析亏损原因按照扭亏增盈破产淘汰改制为非国有解体销号等类型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实行扭亏脱困责任制完善地区部门和企业三个层次脱困帮扶体系尽最大可能帮助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研究制定十五期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规划明确调整和改组目标重点和措施大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集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提高国有经济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重点企业集团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强强联合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整合资产重组等方面优势将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置换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进一步突出主业和增强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省每年集中力量抓1―2个行业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力争在电子信息汽车冶金纺织丝绸医药等领域率先取得大突破同时采取更加灵活多样方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搞活与大企业专业化协作配套(五)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百户重点骨干国有企业要率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通知》要求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使国有资本吸引调动和组织更多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继续深化已改制企业改革力争将20%国有独资公司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公司制企业将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比重降至60%以下与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国有商贸骨干企业改革通过法人参股外资入股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等多种途径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减少国有资本在中小流通企业比重提高改革透明度和规范度国有企业资产和股权转让要进入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建立有效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将原工业商贸等行业管理部门改组成若干个进行资本经营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实现政企分开已组建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要实行规范企业化运作并加强资产重组融资和信用担保等能力培育使其能担负起国有资本营运和保值增值责任有条件地区要在总结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成功运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订资产管理(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七)建立健全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持股期权制度经营者年薪要与其经营业绩经营难度和经营风险紧密挂钩亏损企业可根据减亏和扭亏增盈额确定经营者年薪改进垄断行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相应平衡机制把年薪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经营责任风险抵押年度审计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民主评议等制度建设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积极采取灵活多样工资形式逐步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增能减收入分配方式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提高重要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资水平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再确定科技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限制比例(八)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通道通过破产关闭兼并债务重组等多种途径使已失去生存能力劣势企业平稳退出市场继续争取国家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政策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军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扭亏无望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关闭工作积极实施依法破产研究制订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规范破产工作程序加大财政对企业破产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资产重组(九)切实加强企业管理要把加强企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狠抓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组织企业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管理制度和全面预算制度加强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管理继续推进比质比价和招投标采购办法全面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要瞄准国际先进企业准确把握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主导技术发展方向研究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切实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电子交易货物配送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实现现金物资生产设计工艺和流程信息化管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十)进一步强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适应企业改革与改组新形势新情况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党方针政策和企业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中得以贯彻实施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改组中涌现企业企业家和职工先进典型进行总结表彰在全省宣传推广开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形势教育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改革与改组心理承受力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体协商等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企业改革与发展强大内在动力三、加快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十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领导为适应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新形势和新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高度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把改革推向前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企业改革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为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创造宽松环境(十二)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关闭等过程中闲置和暂时难以转让或出让土地土地依法处置后变现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主要用于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企业资产重组对暂时难以变现或变现价格不理想土地可先由政府预支有关费用待土地处置变现后再予以返还(十三)妥善处理企业债务问题对拟关停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依法将企业有效资产整体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债务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变现这些资产后首先负责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对资产一时难以变现要与有关债权方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债务在债务和人员妥善处置后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注销进行组建企业债务托管公司试点(十四)积极调整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变更解除终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具体办法由各地作出规定对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企业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应在企业净资产中作相应提留职工在同一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今后职工离开企业时应视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后未录用职工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等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应按苏政发(2000)3号和苏政发(2000)80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十五)多渠道筹措改革所需资金改革所需资金可视各地财力状况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一部分国有或集体股权变现解决一部分盘活企业土地使用权解决一部分系统或行业内调剂解决一部分改革资金主要用于破产关闭企业人员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充实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为落实改制企业享受有关政策需要现金流量可以通过企业流动资产中现金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设备租金实物资产抵现等途径解决(十六)积极试行经营者持股和期权制度鼓励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经营者用现金购买企业股权也可以一定时点企业每股净资产为依据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期限后企业股票购买国有股权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期权股票来源可采取以下途径企业改制时从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0%)折股股份制企业在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0%)股份大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转让期权股份转让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其所持有股票流通与转让遵循中国证监会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其所持有股份在任职届满或按规定持有一定期限后可由公司和持有人协商后由公司回购后或向其他法人自然人转让回购或转让价格可参照公司转让时点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加以确定(十七)妥善处理不良应收账款企业改制时对各项清查出来应收账款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款项可按现行财税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也可按改制规定冲减所有者权益企业改制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定经审计验证3年以上应收账款可全额核销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和追索核销应收账款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简化不良资产核销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潜亏挂账和已形成损失长期投资按有关财税处理办法由企业上报经省政府授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形成决议后报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十八)其他妥善处理担保问题担保企业须认真履行《担保法》规定担保义务改制时如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在改制时应按担保贷款本息之和在净资产中等额提留当担保义务被免除后已提留用于担保赔偿资产可转增国有资本企业拥有进出口自营许可权生产许可证等改制后企业可直接享用需要省有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收取成本费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一时难以办理有关手续可由工商部门帮助改制后企业保留原企业名称3年3年内改制企业可占有该名称对企业集团母公司参股子公司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后允许参股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母公司字号对企业原先享受省市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在财务上按有关规定处理商贸交通建筑等行业企业改制可参照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苏政办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省委省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成立调整撤销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3〕34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其中工作任务已完成、工作职能可以归并或转入正常工作轨道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如下:1.撤销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撤销第四届苏北地区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3.撤销2009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4.撤销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5.撤销2011江苏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6.撤销苏南地区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7.撤销2013年江苏省苏北发展投资推介会筹备工作小组,任务已完成。
8.撤销沪宁城际铁路和既有沪宁铁路沿线两侧绿化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任务已完成。
9.撤销京沪高铁江苏段沿线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0.撤销江苏国际友好城市交流30周年纪念活动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1.撤销2010年上海世博会我省参展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2.撤销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任务已完成。
13.撤销苏港现代服务业合作推介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4.撤销“澳门江苏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5.撤销第七届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组委会,任务已完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苏政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和《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工作分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苏政发〔2011〕16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我省企业升级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推进机制,对推动企业由一般制造向创新、创造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工业经济整体素质,加快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迈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按照职责分工将《行动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机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牵头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牵头单位对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负总责,参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与推动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措施,加强督促考核,确保落实到位。
一、主要目标及分工到2015年,全省现有4万余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阶段性转型升级目标;万家科技型、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批综合实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脱颖而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和主要方式(三)实施对象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或具有经营和营利能力,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1•【字号】苏政办发[1998]134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34号1998年12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民政厅、国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1998年12月)目前,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发展较快,共有各类福利企业7532家,1997年全省福利企业生产总产值484.4亿元,创利税23.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省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的意见》,现就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福利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理顺产权关系为基础,坚持社会福利性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一)招用残疾人的标准符合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二)残疾职工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三)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和劳动保护措施;(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五)利税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8•【字号】苏办发[1994]16号•【施行日期】199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4]16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公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必将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形成新的纠纷和矛盾,民间纠纷也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人民调解工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在组织、制度、业务等方面加强建设,使其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考核。
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从疏导入手,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指示,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民间纠纷的规律特点,探索新对策,确立新思路,强化指导管理,及时把握民间纠纷的调控主动权。
提倡领导干部参与调解,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争取每年亲自调解几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民间纠纷,引起示范效应。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6]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5.06【实施日期】1996.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6〕96号1996年5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关于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的规定(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为配合全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就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潜亏挂帐、亏损和银行债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试点企业在实行新的财务制度时间点(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可单独列帐反映,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属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办银行和同级财税部门审定,按照国家财务税收法规的规定,分3年计入企业损益。
企业虚盈实亏成为明亏的,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3年内银行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
(二)属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修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一律不再补提。
(三)按上述规定,3年内企业仍然无法消化的潜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税部门会同清产核资部门批准,依次仲裁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9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98号1999年7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关于鼓励科技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企业和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
江苏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者的年薪水平应当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与本企业职工收入挂购;(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三)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应当做到先考核后兑现;(四)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五)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6]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苏政办发〔1996〕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提高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探索国有企业改制的途径,增强公司凝聚力,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内部职工股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相结合形成,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四条公司设立职工股必须坚持国家股控股。
第五条募集职工股应坚持职工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应强行摊派。
工会应全过程指导职工持股会的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第六条职工股股本金仅限向本企业投资。
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代表所有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作为一个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持股额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第九条建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近3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预测今后3年内经济效益较好;
(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