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规记录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
法律法规记录表格法律法规记录表格1. 引言法律法规记录表格是一种用于整理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工具。
它可以帮助人们快速了解和查找特定法律法规的内容,提供便捷的参考和指导。
本文将介绍如何使用法律法规记录表格,并提供一个示例表格供参考。
2. 使用方法2.1 准备工作在开始使用法律法规记录表格之前,需要准备以下内容:电脑或方式等可编辑文档的设备;文本编辑器,如Typora、Visual Studio Code等;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编号、生效日期、修订日期等。
2.2 创建表格在文本编辑器中创建一个新的文档,按照以下格式创建表格: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修订日期1 法律1 001 20220101 202202012 法律2 002 20220301 202204013 法律3 003 20220501 20220601按照上述格式,依次填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每行对应一个法律法规。
2.3 表格维护维护法律法规记录表格主要包括新增、删除和修改。
新增法律法规:在表格最后一行,填入新的法律法规信息。
删除法律法规:删除对应行的法律法规信息。
修改法律法规:修改对应行的法律法规信息。
3. 示例表格以下是一个示例表格,用于记录几个法律法规的信息: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修订日期1 法律1 001 20220101 202202012 法律2 002 20220301 202204013 法律3 003 20220501 202206014 法律4 004 20220701 202208015 法律5 005 20220901 20221001以上表格包含了5个法律法规的信息,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
4. 总结法律法规记录表格是一种简洁、有效的方式来管理和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通过使用文本编辑器,我们可以方便地创建、维护和修改这样的表格。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需要自定义表格的格式和内容,以满足具体的需求。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记录表格有所帮助!。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法一、无证经营药品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生产销售假药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22.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4.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5.
17.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9.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1.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序号
条款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
办理行政(治安)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 受案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移送)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违法行为及其它行政案件)文书:《受案登记表》: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2 移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文书:《移送案件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24小时内)3 回避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第(一)项;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文书:《申请回避审批表》;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一)自行回避;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遇有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向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不参加案件调查处理。
(二)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申请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但无论那种形式,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都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指令回避(《程序规定》第19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回避的决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常用案例
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常用案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案例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物纠纷、邻里纠纷还是合同纠纷,都需要依靠民事法律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探讨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
一、购物纠纷小明在某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商品质量保障的权利。
小明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退货或者维修。
小明与电商平台进行了沟通,但平台方拒绝了他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可以向法院提交购买合同、电视机质量问题的证据以及与电商平台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要求法院判决电商平台退货或者赔偿。
二、邻里纠纷小王和小李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他们之间因为楼道卫生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王认为小李没有及时清理自己的垃圾,导致楼道脏乱不堪。
根据我国《物权法》,每个业主都有义务维护和保持共有部分的卫生。
小王可以先尝试与小李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他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职责,小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纠纷小张和小杨是朋友,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小杨应该在一个月内将借款归还给小张。
然而,截止到约定的还款日,小杨仍未归还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张可以先向小杨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小杨仍不履行,小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杨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四、劳动纠纷小刘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雇主有义务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小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刘可以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小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小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常用法律专题学习笔记
2007年保荐代表人考试复习笔记之——常用法规专题学习笔记一、证券投资基金法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它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一般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25%的大股东。
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不得担任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1)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的(2)对破产或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董、监、厂长、经理或其它高管,未逾5年的(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证书的证券中介组织人员。
3、基金托管人的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基金托管部门拟从事基金托管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4、申请基金应提交的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经会计事务所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5、基金的募集(1)基金管理人应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应报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应重新报批。
6、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7、基金份额的上市(1)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2)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8、基金合同的变更(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证监会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 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3)《建设部关于修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的决定》 •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7)《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 (8)《建设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 (9)《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及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八)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十一)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火场总指挥的权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常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常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随着生活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开始发生变化,因此,精神卫生也被人们所重视,而在法律上,对精神卫生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精神卫生实施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精神卫生实施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01《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政管理的⾏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政强制措施、⾏政处罚。
02《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条⼈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以强⾏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3《⼈民警察法》第⼗九条⼈民警察在⾮⼯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职责?⼈民警察在⾮⼯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职责。
04《⼈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违法犯罪⾏为,尽量减少⼈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05《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6《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如何执⾏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环保检查清单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一、招用人员类案由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整改处罚依据是否整改法律后果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1)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5)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6)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并处处10000元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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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15
GB/T 4662.3-2007
缠绕式垫片技术条件
16
GB/T 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17
GB/T 9112-9124-2000
钢制管法兰
18
GB/T 9129-2003
管法兰用非金属平垫片技术条件
19
GB/T 9130-2007
特种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12
TSG-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13
TSG-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4
TSG-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15
TSG-D3001-2009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GB 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2
GB 5310-2008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3
GBபைடு நூலகம்3087-2008
地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4
GB/T 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5
GB/T 12771-2008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6
GB/T 12777-2008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
7
GB/T 13793-2008
直缝电焊钢管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劳务部发[1996]140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
国质检锅[2002]83号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9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10
国质检特[2005]220号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11
国质检锅[2003]248号
4
GB/T 5777-2008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
5
GB/T 7735-2004
钢管涡流探伤检测方法
6
NB/T 47014-2011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7
JB/T 4730.1-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2.5其它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2001
GB/T 14626-2008
锻钢制螺纹管件
9
GB/T 14975-2012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0
GB/T 14976-201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11
GB/T 15062-2008
一般用途高温合金管
12
GB/T 17185-2012
钢制法兰管件
13
GB/T 17395-2008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制管法兰用金属环垫技术条件
20
HG 2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21
HG/T 21631-1990
钢制有缝对焊管件
22
HG/T 21634-1988
锻钢承插管件
23
HG/T 21635-1987
碳钢、低合金钢无缝对焊管件
24
JB/T 6369-2005
柔性石墨金属缠绕垫片技术条件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
CB 50235-2010
工业金属管道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道工程施工规范
12
GB 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13
GB/T17116.1-1997
管道支吊架 第1部分:技术规范
14
GB/T17116.2-1997
管道支吊架 第2部分:管道连接部件
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常用规范标准目录
1.综合法规篇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1
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主席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
主席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
国务院〔2000〕第279号
5
GB 50195-2013
发生煤气站设计规范
2.2安装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CJJ 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T 20801-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3
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TSG D2002-2006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
5
TSG D2001-2005
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安全规程
6
DL 503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管道篇
7
NB/T47015-2011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8
FJJ 211-1986
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 50184-2011-P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
GB 50683-2011
16
TSG-DB001-2008
压力管道阀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标准
2.1设计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20801-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2
CJJ 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GB 50028-2006-P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
GB 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15
GB 17116.3-1997
管道支吊架 第3部分:中间连接件和建筑结构连接件
16
SY/T 0023-1997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
17
SY/T 0325-2001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做法
2.3材料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13296-2013
压力管道、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25
JB/T 6509-1992
小直径弯管技术条件
26
JB/T 74-1994
管路法兰技术条件
2.4检验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DL/T 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2
GB/T 12605-2008
无损检测 金属管道熔化焊环想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
3
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