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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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马怀德版行政法课件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4)举证特殊;5)内容专业


(二)种类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注意:
(1)优先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副本);
(2)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提供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提供询问、陈述等笔录,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的外型、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应注意:

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
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一般质证原则
缺席证据质证
被告无理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 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密证据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 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 原告 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①初步证明责任:在起诉阶段,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②申请证明责任:在诉行政不作为时,证明自己提出过申 请,但有两点例外
③损害证明责任:在提出赔偿请求时,证明自己遭受损害
的事实 ④新事实证明责任:在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
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
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 有利害关系 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 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 权力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 审查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提供及评价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各种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合同、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凭借书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 物证:指有形的物品或物品的痕迹,如物品、文件、录像等。

物证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3.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提供的口述证明。

证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并在法庭上作证。

4. 鉴定意见:指由专门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鉴定意见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对争议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5. 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指法庭或相关机构记录的口头陈述或证据展示过程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1. 提供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准备书面文件、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文件应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存相关物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物品、文件等。

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物证进行鉴定、保全。

3. 充分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在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时,应妥善记录其证言内容,并保存好记录的形式,如书面记录、录音等。

4. 寻求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技术评估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与评价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证据的提供与评价,以下是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1. 提供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还可以通过提供清单和证人传票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法院在评价证据时,通常会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

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

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2010司法考试命题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怀德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系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席。

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山东省、福建省、青岛市人民政府顾问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专家咨询委员。

[编辑本段]马怀德-职业生涯马怀德199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获博士学位,是建国以来第一届诉讼法专业行政诉讼方向的博士毕业生。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行政法学研究》主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法学。

自1993年以来,历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职。

并为硕士生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外国行政法等学位课程,首次为硕士生开设国家赔偿法选修课。

1995年赴美国波士顿大学作访问学者,同时开始担任行政法硕士导师组副组长,已培养12名硕士生,参加数十人硕士、博士论文答辩。

1996、1997年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作访问学者。

[编辑本段]马怀德-个人荣誉1993年获“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995年赴美国波士顿大学作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作访问学者;1997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8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1年赴美国耶鲁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2004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2.1 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必须公正、客观、无偏见。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证据,互相尊重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证据辨别。

2.2 全面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全面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3 法定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经过合法的保存和鉴定。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交3.1 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或个人收集证据,如出示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书、行政档案等。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证据。

3.2 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如书面材料需加盖个人或单位的印章。

4.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4.1 证据的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丢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证据的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的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鉴定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与建议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与建议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分析与建议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争议解决的关键环节。

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交换材料等。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者书面记录的证据,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公文、信函等。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并且需要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的实物,如具有争议的合同、勘验记录、物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物证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可以以视觉或听觉形式表现的证据,包括摄影、录像、录音等。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但应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获取的问题。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需要注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可信度和合法性。

5. 鉴定意见当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涉及专业性问题或技术性问题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在提供证明事实的同时,也要注重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但需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

7. 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交换材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通过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交换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交换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且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分析1. 证据的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据(题目)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据(题目)

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据论文摘要: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这一体现“民告官”特色的法律在证据的方面有其独立特殊性;此篇论文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及对证据的要求、如何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以及非法证据大排除三个方面对证据的采用规则进行阐述。

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方面:首先阐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事实根据,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法律依据,并以“确凿、充分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其次是阐述了原告亦应承但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的要求方面。

首先阐述了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其次阐述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滥用职权也是需要提供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案庭审如何进行质证的部分着重阐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的审理特点。

二是原被告应对质证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三是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四是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最后一部分是非法证据的排除,着重阐述了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构成非法证据,不予采纳,排除在定案证据外。

一、政诉讼举证责任及对证据的要求。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庭审中对证据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案庭审如何进行质证(一)行政案件举证、质证交叉进行,一证一质,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特点。

(二)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三)、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四)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高校和学生纠纷行政诉讼案例选编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方式,其特点是当事人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证据的来源问题也备受关注。

下面,本文将论述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来源问题。

一、证据的种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其中,书证是指印刷品、手写文字、图表、照片、影印本、电子数据等各种文字材料和文书,物证则是指一切有形物品,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证人证言是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证词,证人证言在证据中居重要地位。

鉴定意见是通过专家鉴定得出的事实情况,勘验笔录则是指法院、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勘验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寻找、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关于案件的书证、物证等证据。

2、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搜集证据,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3、司法指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指导申请,要求法院调查证据。

司法指导主要指法院对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4、行政调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提供违法证据。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诉、举报或上访要求的办理依据相关行政行为的事实进行事实审查,并就此形成调查报告。

三、证据的申报与排除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申报与排除也十分重要。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的申报,将证据实际提交给法院。

证据的申报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同时,对于证据的排除,当事人需要了解证据排除的原则和方法。

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有不得证、无期待价值证据、非法证据等,证据排除的方法主要有要求裁定、质证、辩论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恰当选择证据排除的方法。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作为一种与刑事诉讼并列的司法程序,行政诉讼也同样重视证据,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据对于案件的结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也在不断加深和细化。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案件证据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某个事实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往来函件、账册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用于证明相关的组织、个人身份、权利义务关系、违法事实、行政行为及其内容等。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某个事实的物品或物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手续、录音、录像、工程图纸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现能够直接及具体地证明某个事实的存在和发生,例如建筑工程的图纸、相关工作过程的拍摄照片、录音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是指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而出庭作证或者途中出示的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在很多案件中都是不可少的证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能够帮助了解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对行政案件有专业知识的权威人员做出的行政案件专业鉴定的意见。

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通常用于证明某种物品的质量或者某种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等。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证据收集首先要充分核实原始证据,搜集到足够的证据。

如果行政诉讼时没有充分收集到证据,也缺乏客观证据支持,那么就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很大影响。

此时,证据收集就非常重要。

要收集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对证据收集的方法进行灵活变通,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详细的收集,具体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利用网络等信息渠道,收集相关的书面文件、往来函件、合同协议等。

•对涉及行政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勘验,搜集涉及当事人、证人等的证言,收集现场照片等物证。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等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是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认定、呈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报告、通知等;物证是指有形物品,如医疗器械、不良产品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的口头陈述,如被告人、被害人等;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的认定结论,如鉴定机构对品质、安全等的评估结果。

二、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问题。

证据的认定原则上遵循自由证明、合法证据和非证据排除原则。

行政诉讼中,要求举证方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证据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的主张,确保证据能够充分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

三、证据的呈现证据的呈现是指举证方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呈现证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满足相关的证据要求。

具体来说,证据的呈现通常包括以下环节:1. 提交证据清单。

举证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清单,清单上列明了所提供的证据种类、数量和证据原件的名称及出处。

2. 申请举证。

当证据清单确认无误后,举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举证期限,同时附带详细说明所请求的证据有助于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收集的困难程度。

3. 出庭质证。

出庭质证是指当事人或证人到庭作证的过程,出庭质证时,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据原件,并回答法院提问,不得隐瞒事实或扰乱法庭秩序。

4. 书证或物证的呈现。

书证或物证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公证、委托鉴定机构或由法院出具指认笔录的形式进行认定和呈现。

四、结语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认定和呈现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举证方和被告方均具有重大意义。

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

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

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马怀德日期:2013年05月06日浏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大量增加,尤其是官民冲突行政争议不断。

但是,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有效解决,不得不在诉前或者诉后进入信访等途径,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裁判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居高不下,行政争议化解的难度日益加大。

与此同时,由于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各种干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中央政令不通、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等问题。

行政诉讼出现上述问题,根源在于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不顺。

如果让事实上接受地方政府控制的法院监督政府,无异于“让老鼠监督猫”,既缺乏可行性,也不合逻辑。

行政审判不仅难以发挥对行政的监督作用,更难以有效解决各类行政争议。

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垂直管理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可以摆脱地方控制,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还能够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确保政令畅通。

虽然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行政法院的规定,但可以通过解释“专门法院”为行政法院的设置提供合宪性基础。

同时,考虑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解决法律障碍,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等事项。

行政法院可以设为三级。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设置行政法院要打破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行政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

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都来源于中央财政。

行政法院的具体设置应当参照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做法。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The Problems and Amendments Proposal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作者: 马怀德[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29-3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
摘要:�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程序性、合法实体性等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定到底谁是事实的统治者,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具体的行政诉讼实践中,证据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的收集、举证难度的大小、证据效力的评价等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讨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关键的一步,证据的丰富程度和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是否能够获得胜诉。

但是由于行政权利的特殊性,行政机关通常会把一些可能对其不利的证据隐瞒起来,造成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难度加大,从而降低了证据实证的准确性和证据足够性。

另外,证据的收集也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限制,造成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足,无法反映事实真相。

因此,举证难度和证据收集的不足,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举证难度问题举证难度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通常拥有强大的权力和资源,常常拥有先手优势,并且拥有相关证据和资料,因此诉讼当事人要想在证据上占据优势,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渠道,如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调查人员等渠道来收集证据。

但是这种途径的存在,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加大,并且涉及资料的保密性问题,也加大了证据的收集难度和证据的笃定程度。

在实践中,举证难度经常导致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公正。

三、证据效力问题证据效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证据存在的另一个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常用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专家咨询意见、听证会记录、书面材料等。

其中,现场勘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或者其他证据,因其证据的条件符合要求,常常能够最大程度地反映事实所发生的真相。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鉴定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证据的效力问题常常受到反对意见的质疑。

而在具体的证据评价过程中,证据的足够性、证据的时效性等问题,也会影响证据效力的审定和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

即使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由于担心自身利益受到影响,司法机关也会设置各种障碍,或久拖不决。

二是针对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草案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这有利于排除行政机关对于法院审判的干预,促进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在总结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草案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

行政审判体制与行政区划重合,导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落实。

“因此,我国应该逐步探索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为的行政案件。

可以考虑行政法院与地方行政区划相分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案件数量、人口多少等因素设立高级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基层行政法院。

地方各级行政法院都隶属于最高法院,受最高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草案还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细化了证据规定,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增加了判决形式,对民行交叉的问题也提供了一些程序和规定。

针对审理难,草案还特别细化了检察监督方面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再审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另外,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为何细化抗诉权和增加检察建议权?袁杰在接受本报记者提问时解释,这主要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的执行【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行政诉讼的执行【圣才出品】

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执行9.1复习笔记一、行政诉讼执行概述1.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2)特点①在执行机关方面,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不仅有人民法院,还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②在执行根据方面,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仅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没有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在执行措施方面,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一方和行政机关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设定专门的执行措施。

④在执行对象方面,行政诉讼的执行对象更具广泛性,它包括物、行为、人身。

2.行政诉讼执行的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执行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没有法律赋予的执行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实施执行活动。

②执行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措施实施执行。

③人民法院在采取措施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执行适当原则执行适当原则是指以最轻微的方法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实行执行适当原则的目的在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行政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相对人适用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3)告诫执行原则告诫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执行组织将执行决定及其内容告之义务人,督促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二、行政诉讼执行措施与程序1.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执行组织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与方法。

(1)强制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当人民法院采取该项措施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银行将应支付的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转到权利人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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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53期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2-10-10主持人:感谢各位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之证据法系列讲座。

我们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主要是民事证据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刑事行政领域的证据问题,我们也同样应予关注。

今天十分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请他就行政诉讼证据中证据问题发表演讲。

下面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马老师的精彩演讲。

(掌声)马:同学们大家好,我们知道人民大学在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方面是成果显著的,有很多的代表性成果,而且直接在参与国家的民事证据立法。

所以说,我在讲行政证据可能有些问题会觉得忐忑不安的,因为这方面都研究了很长时间了,跟我们国家整个证据研究的状况是一样的,就是行政证据问题一直是不受太多的重视。

研究领域里面的成果也非常的稀有,到现在为止,我统计过的行政证据的专著只有两本和非常少的一些论文,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研究相比较的话,应该是一个很薄弱的学科,也是一个非常稀有的学科,但是行政诉讼证据中的问题却非常重要。

昨天晚上我们在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的录取过程中,我们问了所有的港、澳、台学生同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选择来上大陆的诉讼法专业,他们的回答非常一致,因为大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最吸引他们的,他们觉得台湾的也好、德国的也好很多国外的制度在行政诉讼证据方面远不如大陆规定的那么先进,这方面没有大陆研究的成熟。

我回过头考虑这个问题,为什么海外的人会对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有这么一个评价呢,是不是大陆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真的比人家先进或者有独特之处呢,这个跟民事和刑事证据相比的话,确实有它的独特的地方。

所以今天我分几个部分来主要介绍一下行政证据制度本身的一些特殊的地方。

行政诉讼证据最特殊的几个部分首先就是证明对象,这是最特殊的。

行政诉讼的审查原则是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行政诉讼基本的一个审查原则。

所以说,不论原告或者被告,他证明的主要对象,也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来展开的。

如果被告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将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当然,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个案件争议事实存在的话,也有其不会被受理的危险。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他的证明对象,基本上也是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展开的,这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很大的差别。

当然我们对现在的证明对象这一概念在行政诉讼中独特的地位还没有充足的认识,许多法院使用民事证据理论或者证据观念去审理行政案件,所以说,许多案件都体现出来证明对象的错误,或者证明对象的失误,就是法院和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把证明对象的焦点集中到案件事实或者引发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过程中,而忽视行政诉讼的独特内容就是审查对象的特殊性。

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这样的行政案件,被告和法院一起审理原告这一很奇特的现象。

参加过行政诉讼案件评审的人,就可以看到,法院在庭上本来应当是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最后变成了审理原告到底有没有违法事实,因为,大家知道,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引发都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说原告多少会有违法的嫌疑或违法的事实,但这并非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也不是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被告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但是由于传统上很多法院的法官对审查对象有误解,变成了法官和被告一起审查原告。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件,原告是一个药品批发企业,其违反了所谓工商管理法规的规定,起诉被告工商局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原告牵着鼻子走,被告说原告有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事实,虽然这些证据我现在还没有拿到,但我可以证明原告作为药品批发企业获得的药品批发经营的许可证有假。

大家知道,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与否完全是医药管理局、卫生局管理部门,但工商局就提出由于原告取得药品许可证有问题,因此其销售过程中就违反了工商管理法规,所产生的效益都是非法利益。

被告的这种主张就往往会影响法官的思路,法官就确实感觉原告在合法权益取得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原告取得许可证好像有很多证明不了的地方,最终就变成了法院和被告一起审查原告权益来源是否合法的问题。

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比比皆是。

那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会跟被告一起来审查原告本身的权益合不合法,原告的违法事实是不是成立等等。

我想这些事实可能就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审查的对象和证明的对象是不一样,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和证明的对象永远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应该是原告的权益是不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也不是原告和被告本身争议的事实,而是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国家行政诉讼被称之为“司法审查”,而不是原告单独的解决争议的过程,它是一个审查被告行为合不合法的行为过程,我想这个就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非常独特的一面,就是审查对象、证明的对象紧紧围绕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另外一个特点就体现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的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比如说我们在实施治安处罚过程中,必须要收集到相当多的证据来证明相对人确实实施了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了,也就是说,它已经成为了行政程序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程序的证据。

但是原告对这个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提交到法院这个争议的时候,那么在行政程序中被使用过的证据又会被重新审查一遍,也就是被告拿出原来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证明他作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意识到这个证据已经在行政机关曾经在行政程序中被审查过、使用过认知过。

所以这些证据他的双重适用性在行政诉讼中是独特的、唯一的。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第三个特点,体现为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要比其他的诉讼广泛。

行政诉讼的证据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之外,还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证据之一,这类证据本身是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很难存在的一种证据,其他诉讼法除了一些书证、物证这些证明具体争议事实的证据之外,不太多的引用国家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当多的证据都体现为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证据。

这类证据在司法认知上也有他独特的地方,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这类证据是可以司法认知的,不用审查的。

在行政诉讼中,确实存在相当多这样的证据,但是理论界有争议,认为有些事实不能称之为证据,只能把它叫做依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依据。

也有人认为不能把它叫做依据,不能直接的认知而应该进行审查,把它作为证据来看待,这是行政诉讼独特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把它作为行政诉讼的规章作为参照,法规作为依据。

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即没有作为参照也没有作为依据,只是简单讲,还是需要法庭进行调查,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我想这是在证据种类方面的一种表现。

另外一种表现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严格程度远不如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比如说行政诉讼往往会接受传闻的证据和接受非法的证据,也就是对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里面也给予相当的宽容和接受,这就和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有区别的。

为什么行政诉讼承认或者要接受传闻证据和非法证据呢,因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都是两次使用的,而第一次使用这个证据往往是专业行政人员来进行专业行政审查的。

所以说理论上应该推定专业人员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他对证据的认知要比普通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陪审员的认知程度要高,所以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已经筛选过的证据如果没有重大的瑕疵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这些证据,通常情况下是作为可接受的证据来加以使用的。

所以他的证据使用范围非常宽。

当然也有人提出批评,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非法证据、对传闻证据予以接受,这个违反了证据法的一些基本规则,但是很多国家行政诉讼证据理论里面都是这种解释,也就是说,一部分的传闻证据和非法证据是可以接受的,除非证明他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的或者严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时候。

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予以接受的,主要原因就是来审查判断这些案件证据的认识,是经过专业行政审查判断可以保证这些证据在使用上的合法性。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由于行政程序过程中,只考虑公共利益因素,既然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就是说有些证据的收集本身有问题但不能因此否认证据的效力。

比如说海关在查处走私案件过程中,他收集的证据在事实和实体是没有问题的,只能说在程序问题上有一定的瑕疵或者有不妥的地方。

比如说秘密侦察收集的证据或一些非法途径收集的这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是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过程中作为唯一根据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给行政机关一种宽容和尊重的思想,认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虽然有某种形式上的问题,但是可以接受,否则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因为不枉不重是刑事里面强调的一个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也是强调这个原则,接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要有相当的平衡,如果说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仅仅是由于个别证据出了问题,而放纵了违法相对人,那么这个行政程序本身追求的价值目的或者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发的价值目的就会受到损害。

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证据的种类要比民事和刑事证据的范围要广泛。

那么我想这是行政证据本身具有的几个特点,当然行政证据本身还有很多特点我们在后面会逐一的介绍。

第二个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最突出或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行政证据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

大家知道在行政诉讼中最有特色的内容是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那么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在很多国家的诉讼法中从没有出现过的规定,我们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为什么会在1989年那么早的时间内把这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写在诉讼法里面呢?我想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中国一个特殊的反映或者特殊的内容,我记得在1992年加拿大的一个教授来中国访问的时候,他说我看遍了中国行政诉讼法所有的条款,我认为最吸引我的地方或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举证责任的规定,这个在我们很多普通法国家是没有这样规定的,就是说在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被告负举证责任,甚至很难想象为什么要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让被告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作这样的法律规定,他有很多法律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因为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都是建立在法律合法的基础上的,建立在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在有证据事实的基础上。

所以说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他都应该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或是违法的,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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