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吴智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闽证监公司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作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08〕16号)辖区各拟上市公司、相关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切实提高本局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质量,有效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充分发挥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重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以下简称《辅导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辖区辅导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辅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坚持“诚信、自律、勤勉”的原则,认真做好辅导工作(一)辅导机构要对投资者负责,依照审慎原则,选择、培育并保荐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要对企业负责,切实履行上市辅导、保荐职责,指导企业依照发行上市标准制订改制重组方案,依法进行规范改制,并督促企业改制后规范运作;对不安排或者推迟安排上市申报的项目要及时与企业协商,由企业自主做出推迟申报或者重新选择辅导机构的决定。
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共同开展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福建资本市场发展;要对同行负责,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开展业务,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辅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辅导办法》第四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二十一条、《首发办法》第五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详细的辅导计划,配备具有专业知识、胜任辅导工作的辅导人员,认真做好各项辅导工作和尽职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保障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致力于推动加强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工作。
关于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问题。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考虑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设立金融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调整,属于重大改革项目,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并且,金融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其设立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下一步,如中央作出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对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惩治证券等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牵头制定了“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郑耿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郑耿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4.28
•【字号】厦证监许可[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郑耿杰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证监许可[2011]10号)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耿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郑耿杰(身份证号码:350127************)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我局对郑耿杰担任你公司厦门同新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三、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办理郑耿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四、你公司应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同时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报我局备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10]4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开
业验收合格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10]45号)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厦证字〔2010〕46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该营业部系由你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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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福清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福清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7〕61号
•【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福清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7〕61号)
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申请》(南粤字[2007]1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施书强具备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同意你公司福清营业部负责人由阳鑫变更为施书强(身份证号码:******************)。
二、接文后,请于十日内持本批复到中国证监会办理更换《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国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国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9.13
•【字号】赣证监许可[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关于核准吴国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赣证监许可〔2013〕33号)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盛证券新余胜利路证券营业部吴国金同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国盛司人力字〔2013〕5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吴国金(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我局对吴国金担任你公司新余胜利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无异议。
三、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吴国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四、你公司应自变更《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更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将《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报我局备案。
江西证监局
2013年9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9]84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福州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9]84号)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将上海南泉路证券营业部迁入福州市的申请》(国海报字[2009]103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该营业部迁址福州。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福州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晋江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晋江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晋江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闽证监机构字〔2008〕133号)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瑞期[2008年]发54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晋江营业部营业场所由“晋江市迎宾路建设银行大厦9楼”变更为“晋江市崇德路273号工行大厦17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
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晋江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晋江营业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期货公司许可证申领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你公司自领取晋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部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和厦门证监局备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关闭验收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关闭验收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闽证监机构字[2009]182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关闭验收的批复
(闽证监机构字[2009]182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福州五一北路营业部原址已关闭证明文件的请示》(东兴证字〔2009〕174号)收悉。
根据《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的规定,经我局现场查验,你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原营业场所已停止经营,原有客户已全部迁移至你司福州五一中路证券营业部五一北证券服务部,员工已得到安置,我局同意予以关闭。
请你司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办理东兴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等手续。
福建证监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卢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卢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1.19
•【字号】厦证监许可[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卢坚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证监许可[2011]4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卢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卢坚(身份证号码:33901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办理卢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任职手续。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志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志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19
•【字号】深证局发[2010]97号
•【施行日期】201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核准徐志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证局发[2010]97号)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徐志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徐志雄(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徐志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闻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手续。
你公司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在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将复印件报送我局。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法》和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为促使证券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其盲目进行风险投资引发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你们督促辖区内已参与风险投资的证券公司进行清理和整改,并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将清理和整改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三、本通知下发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从事风险投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华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华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10.27
•【字号】厦证监许可[2010]50号
•【施行日期】201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陈华树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厦证监许可[2010]50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华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陈华树(身份证号码:35032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办理陈华树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任职手续。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