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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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治理通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公司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

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某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某公司财务事务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某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本通则只针对公司财务治理中的一般运行规则做出规定,专门问题处理制定专门的治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行驶财务治理职能,具体职责由公司部门职责规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包括财务部经理、会计、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具体职责由公司岗位讲明书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业务流程处理按照公司业务流程体系执行,相关制度对业务执行的标准做出规定。

第二部分会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原始凭证

第一条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通过的文书、单据均

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第二条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1、外来的原始凭证的审核

外来的原始凭证是指企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往

来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收款收据"等,对其审核

的内容要求如下:

(1)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统一治理和使用的发票和收

款收据。

(2)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有

关规定。

(3)凭证的内容必须有单位的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它专用

章均无效)、金额计算准确无误。

(4)外来原始凭证的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涂改无效。

(5)任何通过涂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篡改的凭证都不得作

为原始凭证。

(6)公司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借款,能够使用一

般的没有税务局认可的收据,但必须要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

协议做附件。

2、自制原始凭证审核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记录经济

业务活动的书面凭证,如入库单据、验收单据、领用单据、

个人借款单据等,对其审核的内容要求如下:

(1)必须使用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自制原始凭证;

(2)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各栏目反映的内容真

实准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涂改了大小写金额的凭证不能

报销;

(3)附件张数,不管票面大小有一张算一张加计填列。

第三条原始凭证内容的审核

1、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通过不符的;

与本集团有关规定抵触的。

2、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时应审核支付款项的动因是否符合公司的规

定,是否通过有权人的批准,支付款项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

(2)关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该同意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复印件;支付款项缘故,实收金额、收到日期。

(3)关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收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必要时要检查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4)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除需要检查发票外,均应检查相关的附加单据(收料单、验收单、请购单及审批单据)。

(5)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采购清单和审批单据。

(6)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有样本或样张,电视广告或其他有形广告要有必要的证明,如广告片、实物照片。

(7)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3、收入凭证的审核

(1)不管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明收入的凭证。

(2)工程结算收入应该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其审核依据。

(3)甲方追加的各类收入,要有双方的补充协议为审核依据,必须要明确收入的内容。

(4)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

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5)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第四条原始凭证处理的程序

(1)签批手续必须齐全,每张凭证都应有经办人或实物验

收人的签章。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批示后报

帐的原则;

(2)现金或转帐的收、付凭证在现金收付和转帐以后须加

盖带有年、月、日的"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的戳记;

(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有权批准的人批准,会计人员审核及财务经理核准始为有效。

第二章记账凭证

第一条记帐凭证格式统一使用公司财务部选定的记帐凭证格式。

第二条以审核无误的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编制记帐凭证的合法依据,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依照。

第三条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依照原始凭证进行。

第四条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第五条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

管的核准及主管会计的审核,送与总经理批准,才能

够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应作为

附件。

第六条记帐凭证的日期一般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时刻填列,专门情况下,能够不一致,但要在摘要栏讲明事件发

生的日期。

第七条记帐凭证所编制的会计分录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子目、细目使用,做到运用准确、行次端正。

第八条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

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实

际情况编制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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