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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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违法使用商标是怎样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_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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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商标是怎样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235.对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处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236.对非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的处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237.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2023年新版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2023年新版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 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23年8月30日B. 2023年12月31日C. 2023年5月1日D.2023年8月30日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D. 国家知识产权局3.()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 商标注册人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4.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 自愿B. 平等C. 合法D.诚实信用5.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 对等C.公正D.平等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严禁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

A.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B.二个C.三个D.多个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C.提出备案申请D.前三者均可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B.半年C.九个月D.一年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初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4-08-12【实施时间】2004-08-1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

“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一)违反《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上传者知盟网第六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工商标[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3〕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在2010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2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审查程序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依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具体要求填报、提交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报名培训。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浙江商标网(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于2013年5月10日前连同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报所在地工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下发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培训提纲,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培训,于5月底前完成并汇总参训企业数上报省局,省属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名参加培训。

省局不再统一组织。

(二)企业申报。

经辅导培训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按照《程序》第五条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6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浙工商标[2004]29号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预审第三条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

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

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

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浙工商标[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工商标〔2006〕3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情况1、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

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浙江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浙江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政务网对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杭工商商广[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杭工商商广〔2011〕126号)各分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依照《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附件: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每年4月26日至5月31日开展当年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集中受理申请人认定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开展本年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告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下载或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领取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工商分局培训及指导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采用同样方式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4.26【实施日期】1997.04.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6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淅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标、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

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浙江省著名商标

浙江省著名商标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权 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五申报著名商标的材料和程序
主要材料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注 册证、荣誉证书、近三年(2008-2010) 经济指标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纳税证 明)、行业排名证明、销售合同发票、广 告合同发票。 注:我们会在签订合同后给企业提供详细的 材料清单,并由代理人配合企业进行收集 整理。
(二) 品牌价值的提升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 定的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 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标志。
(三)政府奖励支持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如:2010年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09年首 次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与了5万的奖励
第六、申报著名商标的费用
1、公告费:5千元 2、行业收费1.8万——10万
第二、著名商标申请的时间 新申请及续评认定时间:
6月20日前
第三、申报著名商标的好处
(一)特殊的法律保护
1、字号保护 1)浙江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 起公众误认的,工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浙江省著名商标法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 著名商标法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 年内 请求省工商行政区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浙江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浙江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浙江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政务网对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单位对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作出。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浙江老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8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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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工商标〔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

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

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地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一)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住所在本市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具有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地在本市的公民。

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商标主要许可使用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以下条文中对申请人的考核要求适用于该商标主要许可使用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的条件(一)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二年,具有《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三)经杭州市市政府文件确定,属于杭州市重点推进的十大产业的企业所注册的商标,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四)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五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五)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商标连续使用时间二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一年即可申请。

(六)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除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二年的要求以外,最后一次商标转让后必须连续使用满一年方可申请。

三、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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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

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效高市场声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单数确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

第十三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三)违反评审程序的。

第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

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
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七条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定的;(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取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199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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