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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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并无统一的立法,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

下面来详细看看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保护企业法人的名称权;1993年公布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986年制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除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理外,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此外,若干行政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厂商名称的构成、专用权的范围、核准登记的程序、使用和转让的规则、纠纷和争议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我国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的规定零散、笼统,不统一。

因此,有学者建议专门制订厂商名称保护法,或者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订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示范法》,将商号权法律制度与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并立法。

根据现行的有关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商号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

经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同名;凡冠以省名、直辖市名或者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县名的,在相应的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企业不得同名;凡使用“中国”、“中华”字样为企业名称的,同行企业不得同名。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登记的享有优先权;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即构成侵犯商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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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浙工商企[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华立”等259件企业
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4〕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决定对“华立”等259件浙江省知名商号予以延续认定,有效期为六年。

请各地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13年度延续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附件
2013年度延续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工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我国企业名称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企业名称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企业名称制度的完善研究摘要: 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历经三查三审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文试图从企业字号和企业简称两个角度,分析我国企业名称保护的现状,探索该案折射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企业名称企业字号企业简称法律保护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68年,以经营起重机械制造加工为主;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以经营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为主。

2006年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山起”是自己企业的简称,是一块响当当的金字招牌,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虽然于2004年2月23日被青州市工商局核准了”山起”字号的成立,但经过行政异议后,青州市工商局已督促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到省工商局变更名称,但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变更,因此给其企业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企业的名称权,请求判令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山起”字号的使用并赔偿损失。

该案件经过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潍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的起起落落后,终于落下帷幕,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其完整地呈现了我国企业名称保护的新问题,以下从两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企业字号之争(一)企业字号的含义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1991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别动了他人的“奶酪”

商号别动了他人的“奶酪”

浙江人大6《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田梦海吴恩玉商号:别动了他人的“奶酪”社会角广新闻观察“北有同仁堂,南有胡庆余堂”。

这句民间流传的俗语足以说明“胡庆余堂”这一商号的知名度。

然而,2002年,百年老店“胡庆余堂”的商号竟堂堂正正地挂在了象山县丹城镇一间中药铺的门面上,成了该药铺的“金字招牌”。

这不仅令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到心痛,同时也令他感到困惑,为什么我们早已登记使用的“胡庆余堂”商号,别人还可以登记使用。

据了解,面临此类困扰的企业远远不止杭州胡庆余堂药业有限公司一家。

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国商号立法存在着商号保护空间过于狭窄这一突出问题。

令人宽慰的是,这一问题在我省将得到解决。

日前,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对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法规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面临同名困扰2002年,浙江银泰百货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了一份要求撤销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书。

理由是后者与其没有投资关系,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和欺骗。

“我们仅在杭州、宁波开设了分店,湖州的这个‘银泰百货’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说道。

工商部门的调查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

浙江银泰百货全称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是中国银泰投资公司在浙江投资设立的百货公司,于1997年8月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

浙江银泰百货开业后,凭借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成为年销售额达10亿元的大型百货公司,并在省内先后成立了“宁波银泰百货”、“利星银泰百货”、“宁波银泰太平洋百货”等三家连锁店。

而湖州银泰并不是浙江银泰设立的分店。

工商部门认为,浙江银泰和湖州银泰之间不存在投资和经营管理上的联系,浙江银泰也未授权湖州银泰使用“银泰”商号,湖州银泰使用“银泰”商号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和误解。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6月02日 15时50分 462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信息产业“网上商品”“交易市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市[2008]21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网上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商号)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名称(商号)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名称(商号)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境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境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据此,企业名称(商号)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类知识产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法律保护的部分。

因此,人们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是,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有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持续提高。

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做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保护商号、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规定》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设定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从而建立了更为健全的商号保护体系。

《办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知名商号认定条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知名商号认定的相关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品牌大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做好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各项商号保护措施,依法管理和保护企业名称。

《规定》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明确,对商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近似”和“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省工商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请示》悉。

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请你局加强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件: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

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登记的企业;(二)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四、六项条件。

2013公司法条款及新业务知识解读解析

2013公司法条款及新业务知识解读解析

行业或经营特点
• 1、用作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 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 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 • 。 •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选择与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适应 的用语来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也可用与上述栏目内容 一致的字词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的类别用语,要 能够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的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 19号:(一)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登记注册,以“三峡”字样 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虽与三峡工程无直接联系,但未引起社会公众误 认的,予以保留;对于在《通知》下发之后,未按《通知》规定清理, 或继续以“三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且易造成社会公众误 认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其名称。(二)对新设企业申请在名称中 使用“三峡”字样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把关。凡与三 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
2、
油田
《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 第143号):(一)对申请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 提交该油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 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二)对已登记 注册的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果油气田企业提出异议, 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变更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含有“XX油田”字 样。(三)对其他使用含“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所用“油田”字 样应该是该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部分的内容,且应当与该企业 经营范围一致。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油田”字样。 对这类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引起公众误认的,应予纠正。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逐渐增多。

这些冲突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困扰,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加强商号预审制度1.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商号预审制度,确保商号与已有商标不产生混淆。

预审可从商标设定、注册领域等角度详细评估商号的可行性,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预审应由专业团队完成,采用多角度、多途径的信息收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中立性。

3.商号预审制度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围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

建议二:加强商标权益保护1.建立更为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溯、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加强。

2.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监管力度,建立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完善商标免费查询机制和公开查询平台,提供便利的商标查询途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商标信息,降低冲突风险。

建议三:建立对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1.建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公正的解决能力。

2.加强对冲突解决机构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鼓励企业在发现权利冲突时主动寻求冲突解决机构的帮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经济损失。

结论通过加强商号预审制度、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和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八条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与商号的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与商号的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与商号的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商标与商号的使用管理,规范商标与商号的使用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誉,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商标和商号的申请、注册、使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定义1.商标: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或标志。

2.商号:指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区别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字号。

3.商标权人:指商标全部人,是商标法律权益的享有者。

4.商号权人:指商号使用权的享有人。

5.商标专员:指负责商标与商号管理的特地人员。

第二章商标管理第四条商标申请与注册1.商标申请:凡涉及商标的申请均由商标专员负责,申请流程包含商标查询、注册申请、初审、实质审查、公告、注册证书颁发等步骤。

2.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注册证由商标专员负责管理,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五条商标使用规范1.商标保护:商标专员应定期对企业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护商标合法权益。

2.商标授权:商标使用需经商标专员授权,并在授权书上载明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相关事项。

3.商标使用期限:商标使用期限应依照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时间进行使用,到期前需提前申请续展或更改。

第六条商标维护与监控1.商标维护:商标专员负责商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包含商标的注册证有效期,续展申请等事宜。

2.商标监控:商标专员应对相关市场进行商标的监控,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商标更改和注销1.商标更改:商标注册人如需更改商标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向商标专员提出更改申请。

2.商标注销:商标注册人如确认不再使用商标,或商标权益发生更改,应向商标专员申请注销。

第三章商号管理第八条商号申请与使用1.商号申请:凡涉及商号的申请,由商标专员负责,在申请前需进行商号查询,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商号使用规范:商号使用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害他人商号权益,不得使用虚假、误导等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商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
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浙工商企[20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12
【实施日期】2016.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6〕5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6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12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

2011年5月9日认定的“宋城”等105件商号有效期将于明年初届满,今年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依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法》第六条3-9项。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浙工商企[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0〕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10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其中商号连续使用满4年,起始时间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依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协会门户网(http://www.zj-)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附件一),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省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住所地在杭州地区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二)各市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后,填写《2010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二)后,以市局名义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局(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三)省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

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依照《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天健”等266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天健”等266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天健”等266件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22
•【字号】浙工商企[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天健”等266件企业
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9〕1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决定对“天健”等266件浙江省知名商号予以延续认定,有效期为六年。

请各地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各项保护措施。

附件:2008年度延续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浙工商企〔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

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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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公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着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文字本身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中的“同行业”。

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近似”。

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十三条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着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知名商号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其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十七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每次评审前从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知名商号评审专家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其成员不得少于六十人。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须经其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为六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其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符合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应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七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后,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一)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
(四)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具体条件、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评审认定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或者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商号管理和保护以及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省个体工商户的商号管理和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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