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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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浙人社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

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080元,原副师职职务1000元,原正团职职务920元,原副团职职务850元,原营职职务780元,原连排职职务730元。

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014军转干浙江志愿填报及考试考核办法

2014军转干浙江志愿填报及考试考核办法

2014军转干浙江志愿填报及考试考核办法
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各位军转考生搜集整理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安置营级以下(含营级)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填报及考试考核办法》,2014年计划转业到浙江省直单位的军转干部们可以作为政策参考。

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军转办会同部队转业办、在杭省直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志愿填报
浙江省军转办公布各单位接收计划,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负责通知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

二、考核
考核计分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按《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实施。

考核结果需经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部队转业办提出,由省军转办和部队转业办共同复查核实。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满分均为100分。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具体由省军转办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承担。

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同一单位志愿的人数多于该单位分配计划数的,应组织面试。

面试由各接收安置单位自行组织,面试考官一般应由接收单位领导和人事、监察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每个计划指标有5人以上(含5人)报考的,按分配计划数的1:3进入面试;每个计划指标5人以下报考的,按1:2进入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员按“考核分+笔试分×50%”的总分值从高到低确定。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由省军转办向面试单位提供。

各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面试工作。

四、成绩统计
考试考核成绩由省军转办按“考核分+笔试分×50%+面试分×30%”汇总,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更多备考资料请关注:军转论坛。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军转最新规定】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

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

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

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0•【字号】浙政发〔1997〕254号•【施行日期】199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7〕254号1997年12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警备区,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师、团: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

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被部队安排提前转业的。

接收属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入伍时家庭为农业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征兵计划指标,家庭在其服役期间办理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可随家庭在城镇落户,但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可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或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1998年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

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持浙江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办公室报到,至5月底结束。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

军转干考试1军转考试: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军转干部综合表现积分主要考查的是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奖惩情况,在军转量化考核中占有一定比重。

下文为长沙市最新修订的军转干部综合表现计分办法,计划参加2013年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作为参考。

一、奖励加分1.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6分。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各层次计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2.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3.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4.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

5.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1.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2.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副团)湖州市接收安置办法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副团)湖州市接收安置办法

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副团)湖州市接收安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探索完善安置工作新路子,根据《湖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湖委办[2004]17号)文件精神,总结借鉴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考评绩、以绩定岗”安置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以考评绩、以绩定岗”,就是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转业干部的志愿,择优合理安置转业干部的一种方式。

主要适用于担任副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指导原则“以考评绩、以绩定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坚持以下指导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竞争择优、用人所长的原则。

三、指标分配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在湖省(部)属单位接收安置团职转业干部计划指标,由市委、市政府发文统一下达,指标分行政、事业和企业三大类。

四、组织报名符合进入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在湖省(部)属单位安置条件的副团职转业干部,可报名参加考试考核,采取“以考评绩、以绩定岗”的办法进行安置。

自愿到经费自理的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类(不含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企业(含省、部属)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有需求或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直接分配。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如本人不愿参加考试,可根据本人志愿和实际工作需要指令性安置。

在部队提干后受处分的不能报考公安机关。

受到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转业干部,不能报考党政群机关和政法系统。

五、填报志愿副团职转业干部根据推出的安置岗位,对照自身条件填写《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志愿填报表》(见附表1),并选报具体单位,每人限报3个志愿。

志愿表填好于规定时间上交市委组织部后不得更换、更改。

六、考试考核(一)考试考试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实行闭卷形式,内容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

(二)考核考核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转业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军龄、学历及奖惩等情况,设置基础分、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见附表2),并进行计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用指南:梦回十日谈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用指南:梦回十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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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解析中直里与面——三谈中直机关
一、中直的结构组成 二、中直岗位的性质 三、中直岗位的类别
第四日细说京都四九城——四谈北京市单位
一、中直市直区县的综合性比较 二、机构改革大背景下我们的应对 三、北京市单位的结构组成 四、关于区县不得不说的事 五、岗位面面观 六、几个大家的问题
第五日历数央企那些事儿——五谈中央企业
一、把准基本环节 二、掌握关键节点 三、弄清核心问题
第二日抽丝剥茧觅灰线——二谈安置政策
一、军改期间安置政策解读 二、北京市军转安置接收条件(如表2-1) 三、补办档案材料及相关难点 四、2017年中央单位、北京市单位接收 五、区县考核赋分与照顾安置办法及报到程序 六、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相关问题处理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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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转业分数计算方法

转业分数计算方法

转业分数计算方法转业分数计算方法一、什么是转业分数?转业分数是指士兵服役期满或被提前转业时,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所得到的一个数值。

这个数值是根据士兵在服役期间表现、职务等级、职业军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的。

转业分数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士兵转业后的就业前景和待遇。

二、常见的转业分数计算方法1. 直接根据服役年限计算根据士兵在部队服役的年限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每服役1年会得到一定的转业分数,具体数值根据各地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在某地区,每服役1年可以得到10分转业分数,那么服役3年的士兵就能够得到30分的转业分数。

2. 根据职务等级计算根据士兵所担任的职务等级进行计算。

不同职务等级对应不同的转业分数。

通常情况下,职务等级越高,得到的转业分数就越高。

例如,士兵担任一级士官的职务等级,可以得到30分的转业分数,而担任二级士官则只能得到20分。

3. 根据职业军衔计算根据士兵所拥有的职业军衔进行计算。

不同职业军衔对应不同的转业分数。

通常情况下,职业军衔越高,得到的转业分数就越高。

例如,士兵拥有高级军衔,可以得到50分的转业分数,而拥有中级军衔则只能得到30分。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转业分数计算方法?1.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根据自身的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和职业军衔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转业分数计算方法。

如果服役时间较短,可以选择根据职务等级或职业军衔进行计算;如果服役时间长,可以选择根据服役年限进行计算。

2.咨询相关人员:如果对不同计算方法无法确定哪种更适合自己,可以咨询相关人员,如军事人事部门或退伍军人事务局,了解不同计算方法的差异和权重,并根据个人情况做出选择。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转业分数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需要准确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个人的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和职业军衔等信息时,需要准确无误,以免计算错误或得出不准确的转业分数。

2.计算方法可能会有变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可能会有不同的转业分数计算方法,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确保得出准确的转业分数。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军区•【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浙委[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2001〕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作出新的规定。

这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岗位上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2001年8月3日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军转组[2012]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的通

浙军转组[2012]2号
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经报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12年6月21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
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
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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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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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1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4分,满15年计7分,满20年及以上计10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4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

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

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

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

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

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

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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