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参公人员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双向交流的中央省市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宣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发〔2009〕15号)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5月21日宣城市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科级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逐步实现公务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本办法所称的科级公务员交流轮岗主要有两种形式:交流、轮岗。
交流是指对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科级公务员的岗位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科级公务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县处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科级公务员。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和比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级公务员应当轮岗:1、在同一科室担任正科领导职务满5年的;2、在同一科室担任副科领导职务满6年的;3、在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领导职务满8年,且任正科领导职务满3年的;4、在同一科室工作12年,且任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5、在同一科室担任同一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8年,或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9年,以及不同层次科级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财办行(2015)3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差旅费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地应结合地方车改方案的制定,确定本级单位所在的常驻地范围。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公务出行等费用报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中央批复的我省公车改革方案,省级在宁单位常驻地范围为南京市鼓楼、建邺、秦淮、玄武、栖霞和雨花台六区。
二、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按苏财行〔2014〕32号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会议、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
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或培训,除按规定报销往返费用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
如主办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应拒绝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离开常驻地参加上述会议或培训,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从严掌握,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
双向交流对口选派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五、挂职工作的时间
乡镇党政干部挂职时间为两年;专业技术干部挂职时间为半年到两年,其中:医生每半年一轮换;专业技术干部两年一轮换,教师一年一轮换。
3、要建立执行“责任追究制”,充分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对挂职干部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规定或纪律的问题,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挂职干部个人的责任;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散漫、违反挂职工作有关规定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有关纪律予以严肃组织处理。
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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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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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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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小 大】干部工作录入:莎车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莎车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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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派干部的条件
1、政治上强,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作坚决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2、事业心强,有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上勤奋敬业,任劳任怨,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4、年龄在35以下,党政机关干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2、挂职干部休假要坚持逐级报批制度,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接受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要严格挂职干部请销假制度,没有特殊情况的,一律不予审批。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内不同职位或者不同机关之间的职务变动,旨在促进公务员能力提升、拓宽视野、增强工作活力。
第三条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按需调配原则;3. 依法合规原则;4. 稳妥有序原则。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范围包括: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
第五条参加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要求;5. 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程序如下:1. 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2. 单位党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确定轮岗交流对象和岗位;5. 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审批权限如下: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由所在单位审批;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期限和管理第八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应当遵守轮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轮岗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实施方案
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名胜区机关新的“三定方案”,配备新建部门人员力量,加强机关干部交流轮岗,激发创新创业,经名胜区党委研究,决定近期开展机关公务员双向选择工作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积极稳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有利于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激发干部创新创业、有利于促进全局工作的总要求,开展双向选择,努力做到合理配置干部资源、各尽其能、才尽其用,增加干部主动适应岗位的动力和工作活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岗位匹配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三、双向选择的职位共xx个职位。
(详见附件1)四、参加对象原则上为名胜区机关二级主任科员(即原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二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根据本人意愿,也可报名参加。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1、部署动员(xx月xx日)。
2、个人选择(x月xx日—xx日)。
每名公务员根据个人特长,自愿选择工作部门,并填写《双向选择表》,每名公务员可填报1-2个志愿。
选择继续留在本部门工作的,也需填写《选择表》。
3、部门选择(x月x日—x日)。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填报情况,提出本部门拟定人选。
4、第一轮双向选择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择结果,第一轮中未被选中的公务员可进行第二轮双向选择(x月xx 日—xx日)。
5、党委讨论决定。
名胜区党委综合个人和部门选择情况,最终确定各部门工作人员名单。
6、发文任命。
六、有关规定1、第一志愿选择同一部门的人数多于其部门推出的职位数时,先由该部门负责人选择其工作人员(可以足额或者部分选择),多出的人员根据第二志愿进行再次双向选择。
2、第一志愿选择同一部门的人数少于其部门推出的职位数时,不足部分可在第二志愿填报的人员中选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章公务员交流制度
第十四章公务员交流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制度是为了促进公务员的职业成长和素质提升,推动各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使得公务员队伍更加专业化、高效化和优质化。
本章将通过介绍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目的、范围、程序和实施情况等方面,全面阐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1. 制度目的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培养,提升综合能力和政务水平。
通过交流互鉴,共同成长,促进不同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优化资源配置,为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2. 制度范围公务员交流制度涵盖了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具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等。
不同级别和不同部门的公务员都可以申请参与交流,以扩宽工作经验、拓展视野和提高能力。
3. 制度程序(1)申请阶段:公务员在符合交流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申请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交流意向部门及理由等内容。
(2)审批阶段:所在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根据人员需求、工作计划以及申请人的资历背景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3)调配阶段:审批通过后,人事部门根据安排将交流人员调配到目标部门。
同时,目标部门应与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制定详细的交流计划和目标。
(4)交流实施阶段:交流人员按照交流计划在目标部门工作一定期限,与目标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合作与交流。
期满后,交流人员将回到原单位,并向原单位做出工作交流报告。
4. 实施情况公务员交流制度目前已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得到积极推广和实施。
通过交流制度,公务员队伍间的沟通合作得到了有效加强,知识和经验得到了共享。
不同部门间的交流促进了审批流程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升,为公务员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遇。
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是推动公务员队伍发展和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不同部门间的人员交流与合作,促进了资源共享和工作协同,实现了公务员队伍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组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转任规定(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12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三)公道正派;(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转任对象和情形第六条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函〔2011〕676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
题的答复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的问题。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机关公务员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三、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时,原则上应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纳入报考范围,促进人才流动。
四、严格审批:调入省直机关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调入市(州)及以下机关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公务员队伍流动性如何加强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公务员队伍流动性如何加强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是指公务员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区之间的调动和交流的能力。
加强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推动工作的协同进行,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在本文中,将探讨如何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以促进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岗位轮岗制度的实施岗位轮岗制度是一种常见的公务员流动方式,通过将公务员从一个部门或单位调往另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并进行工作任务的交接与衔接,实现了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加强岗位轮岗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轮岗制度的政策体系,明确轮岗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为公务员的流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 定期组织轮岗交流活动,搭建交流平台,让公务员有机会了解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促进互相学习和借鉴。
3. 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主动参与轮岗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考核加分或奖励,提高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联络协作机制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来支持。
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做法:1. 建立公务员之间的联络协作网络,包括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公务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 定期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如研讨会、座谈会等,让公务员有机会面对面地交流意见、分享经验,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3. 鼓励公务员参与行政项目的联合实施,通过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协同努力,推动项目的效果和成效的提升。
三、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支持公务员队伍的流动性还需要有相应的培训机会和资源支持。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公务员提供相关岗位的培训资源,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不同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的需求。
2. 鼓励公务员参与相关研修班、交流访问等活动,积极获取外部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3. 加大部门或单位间资源共享的力度,通过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工作效能,减少工作重复,促进公务员的交流与合作。
参公交流机关实施方案
参公交流机关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为了加强不同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特制定了参公交流机关实施方案,以规范和指导参公交流机关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目标。
本方案的实施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参公交流机关制度,促进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有力支持。
三、实施内容。
1. 制定参公交流机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明确参公交流的程序和要求。
2. 建立参公交流机关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3. 开展参公交流机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参公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 加强对参公交流机关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参公交流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参公交流机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明确参公交流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2. 建立参公交流机关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工作效率。
3. 开展参公交流机关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参公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 加强对参公交流机关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参公交流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明确责任,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备,保障方案的有效实施。
3. 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实施效果。
1. 参公交流机关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和高效,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2. 参公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得到提高,为机关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更加密切,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和利用,工作效果得到提升。
七、总结。
参公交流机关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机关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不断完善和提升参公交流机关工作水平,为机关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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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参公人员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人员双向交流的中央、省、市级文件号:(截止2012年8月28日找到的)
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组厅字〔2010〕22号;
四川省:川人社函〔2011〕676号;
辽宁省:辽组通字〔2011〕45号;
大连市:大人社发〔2011〕213号
福建省:闽人发〔2011〕105号;
另:可查陕西省安康市亦执行此项政策。
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工作计划要执行。
沪公局发〔2012〕5号。
其它:广东省、浙江省已经执行,安徽省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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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做的这些工作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