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工商法〔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工商法〔2015〕1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行使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一、权力名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4%以上(不含本数)20%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工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08
【实施日期】2005.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评委: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成员单位磋商,调整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
现将调整后的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吴干冰(省工商局副局长)
副主任:杜桃生(省工商局商标监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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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近日,省工商局出台了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十项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3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决定出台若干政策举措,当好店小二,着力育小、扶小、活小、强小,为我省“十三五”发展起好步、开好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杆省份尽责出力。
一、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工位号注册。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通过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改革措施,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创客,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二、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
对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核准登记。
三、实施创客创业全程帮办。
根据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以及创客的创业创新需求,列出服务菜单,供创客自主选择,并为创客创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商标注册培育、信用指导等方面的帮办服务。
四、对重点产业小微企业著名商标认定实行政策倾斜。
在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品牌指导站和品牌培育库,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加强跟踪指导。
在线网课《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与管理(浙江工业大学)》课后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测试1【单选题】(2分)以下哪位学者根据公司品牌定义推理,将区域公共品牌定义为在政治/地理框架下的产品或服务品牌?()A.艾伦B.莱尼斯托C.卡瓦拉特奇思D.洪文生2【判断题】(2分)含地理名称的集体商标属于区域公共品牌。
A.对B.错3【单选题】(2分)区域内其他中小企业围绕某些大企业进行生产、供应和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种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路径属于以下哪种?A.通过优先支持部分优势企业的发展,打造和培育区域公共品牌B.通过提升区域产业集群的影响力,打造和培育区域公共品牌C.通过提升某一特色产品(服务)的影响力,打造和培育区域公共品牌D.创建区域整体品牌4【判断题】(2分)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中,文化建设可有可无。
()A.对B.错5【多选题】(2分)区域公共品牌产权保护形式分类包括以下哪些?A.集体商标保护形式B.证明商标保护形式C.著作权保护形式D.地理标志保护形式第二章测试1【单选题】(2分)中国古代工匠三大主体不包括()。
A.巧匠B.民匠C.氏族工匠D.官匠2【单选题】(2分)“三强一制造”战略的核心抓手是()。
A.标准强省B.质量强省C.“品字标浙江制造”区域公共品牌建设D.品牌强省3【多选题】(2分)中国古代工匠精神包括()。
A.尚巧守拙B.述而又作C.精雕细琢D.技进乎道4【多选题】(2分)。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闽工商标[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08〕83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节约成本,进一步简化、明确、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有关手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指导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加强驰著名商标组织指导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海西发展大局。
各级工商局必须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驰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积极服务企业做强做大。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积极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开展受理、转报、调查、推荐等工作。
二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
各级工商局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耐心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指导申请人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
各级商标监管人员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能力。
三要严格把关,保证驰著名商标质量。
各级工商局要深入一线,对申请人情况实地认真考察,对其商标权利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重点核查,及时完成受理、转报工作。
对期满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及时通知申请延续认定,保存回执备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台政办发〔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精神,设立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主管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强化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或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
附件一: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8.7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9号】2009.10.26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工商人…2010‟129号】2010.11.15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八次修正】198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改】198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27号】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1987)第58号,1996年7月5日修正】1988.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199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2000.7.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2004.7.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2004)第30号】2004.10.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席令(2006)第53号】200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06)第60号】2007.6.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0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2007)第75号】2008.4.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2007)第76号】2008.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09)第18号】2009.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2009)第15号】20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2009)第21号】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2010)第29号】20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2010)第31号】2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0)第49号】2012.1.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1998.1.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1999.11.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2.1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1.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2001.4.2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2002.1.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2002.1.1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2002.1.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2004.3.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200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2004.10.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1号】2005.5.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2006)第481号】2007.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5号】2007.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2008.5.12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0.5.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2010.10.10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9号】2011.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2005.7.9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第20号】1994.9.8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0)第33号】2001.3.1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4.1.16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04.3.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5.2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1.1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3号】2007.10.1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08.1.1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09.1.1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1.1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10.1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6.1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10.1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2007]2号】2007.1.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2008.6.30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1.4.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1995.8.1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1996.12.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92号】1999.1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07.10.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07.10.1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08.10.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08.1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09.7.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09.7.1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1996.9.15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3号】1997.7.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5号】1997.10.1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3号】2001.11.1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77号】2004.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2006.6.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28号】2007.4.1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2009.5.8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规则【浙政发(2009)30号】2009.5.8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61号】2009.8.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75号】2010.9.1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90号】2012.3.1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法…2009‟9号】2009.5.22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做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保护商号、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规定》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设定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从而建立了更为健全的商号保护体系。
《办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知名商号认定条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知名商号认定的相关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品牌大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做好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各项商号保护措施,依法管理和保护企业名称。
《规定》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明确,对商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近似”和“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省工商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请示》悉。
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请你局加强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件: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
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登记的企业;(二)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四、六项条件。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戒毒药品管理办法(2017最新)第一章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药品的管理,保证戒毒药品质量,对毒品滥用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戒毒药品系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戒毒药品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传统医药,发挥其在戒毒与康复治疗中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六条凡研制戒毒药品,应填写《戒毒药品研制立项申请表》(附件一)连同有关资料(附件二)送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工作。
第七条戒毒药品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的分类原则分五类:(一)首创的或国外已有戒毒研究报道尚未获得主管当局批准上市的戒毒有效单体和复方制剂的有效单体。
(二)已在国外获准上市,但尚未载入国外药典且未进口的戒毒药品和戒毒中药复方制剂的有效单体。
(三)不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
(四)已收入国外药典或批准进口的戒毒药品,及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戒毒药品。
(五)已上市药品增加戒毒适应症。
戒毒药品新药申报的技术资料参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戒毒药品在进行临床实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技术资料及样品,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指定的戒毒机构进行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分IV期进行(附件三)第九条戒毒药品临床试验或验证工作按《抗阿片类戒断症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执行。
戒毒药品在III期临床研究结束后,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文号。
国务院特殊津贴标准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务院特殊津贴标准是什么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对我国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以,国务院设立一种奖励制度,也就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但是对申请的人有一定的要求:一项是道德要求,一项就是职称或者贡献的要求。
国务院特殊津贴标准也有所变化。
那么国务院特殊津贴申请条件具体是什么?其标准又是什么?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一)概念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工商标[2016]2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12日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和省委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与发展基础(一)发展背景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和关键。
商标,作为创新保护的重要形式,显著推动着创新成果的形成。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集聚要素、整合资源、增加产品附加值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助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对于实现“十三五”期间全省经济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宏观环境愈加复杂、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强化创新驱动、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业已成为“十三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形成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的出口核心竞争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国务院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新增的职能。
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场开发中心。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无照经营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流通领域和商标管理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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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文 件 号】浙工商标[2008]19号【颁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5-07【实施时间】2008-05-07【时 效 性】有效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
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大宗商品销售额连续三年达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对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
欠发达地区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经济指标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1、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宣传,近三年广告等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关于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
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填报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并分别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经辅导培训,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核定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值和销售额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
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本程序适用于延续确认商标。
第四章考察与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主动联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委,做好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工作。
对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或处罚文书(凭证)。
对在审核、评审中认为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的商标,可以组织评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由评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评审表决。
对因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申报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因商标侵权及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