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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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中的“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且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将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项、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强制检定目录”修改为“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平尺”。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企业名称申请人查询商号使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六条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使用。

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企业主体或者企业间投资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工商标[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0〕2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2007年11月30日前)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受让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前)。

三、申报程序(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后,由各市工商局于5月20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局。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报名申请。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或浙江商标网()下载申请表,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3)。

于6月20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5条)。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共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184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精神,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将服务业品牌建设与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业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老字号保护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产品和企业名牌、商标、商号、老字号等认定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品牌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品牌服务产品、品牌服务企业和区域服务品牌,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做大做强做精,推动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基本形成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服务业品牌培育、推广和保护机制,基本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水平对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要求。

全省培育200个左右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老字号等),其他各种形式的品牌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批服务产品或企业跻身国家乃至国际知名品牌行列,全省服务业品牌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服务业品牌建设的重点领域现代商贸业:以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大型百货、连锁超市、专卖店、直销点、便利店和餐饮企业等为重点,特别关注老字号和新兴业态企业。

金融业: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机构)为重点,特别关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1、浙江名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中国名牌产品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宁波市知名商标管理办法

宁波市知名商标管理办法

各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工商市〔2005〕126号),引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宁波企业商标的市场美誉度和无形资产值,进一步助动我市经济的发展,市局对《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其《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其《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做好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宁波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意见。

第五条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两年;(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工商标[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3〕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在2010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2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审查程序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依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具体要求填报、提交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报名培训。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浙江商标网(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于2013年5月10日前连同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报所在地工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下发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培训提纲,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培训,于5月底前完成并汇总参训企业数上报省局,省属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名参加培训。

省局不再统一组织。

(二)企业申报。

经辅导培训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按照《程序》第五条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6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金华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金华经济发展,规范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金华名牌产品,是指在金华市境内生产并经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负责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金华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金华名牌产品评价办法》、《金华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金华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开展评价、认定和管理金华名牌产品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设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企业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负责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的金华名牌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金华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金华名牌产品的跟踪、监督、管理。

(六)对假、冒金华名牌产品以及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字样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承担认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日常工作。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8.12
【实施日期】200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工商标[2004]29号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4]9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4]9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4〕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三年有效期满(2011年度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2013年度暂缓延续确认的商标。

二、企业申请材料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除按要求如实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或《浙江省著名商标2013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4年延续确认申请表》外,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近三年申报商标持续使用证明材料(以图片或电子版形式举例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物、发票、合同或广告宣传等材料,并标明使用年份)。

2.申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变更或更换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复印件):(1)申请人与原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有变化的;(2)申请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有变更、续展情形的;(3)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因国际分类发生调整,与原认定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4)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图形文字有改变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工商标[2017]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实施日期】2017.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
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7〕16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工商标〔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2017年度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县(市、区)与示范乡镇(街道)(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价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依法成立,其注册使用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在商标品牌创立、运用和保护上有典型性、示范性,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做好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保护商号、加快品牌保护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规定》从商号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的判断标准,设定了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制度,从而建立了更为健全的商号保护体系。

《办法》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知名商号认定条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审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知名商号认定的相关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品牌大省”建设,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做好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各项商号保护措施,依法管理和保护企业名称。

《规定》对同一登记机关名称含行业表述或不含行业表述商号间构成“近似”的情形、企业“同行业”的情形予以明确,对商号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引起权利冲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近似”和“同行业”等重要法律概念,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数据库的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措施,在全省各登记机关跨行业、跨地区实行排他性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复函省工商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请示》悉。

经研究,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请你局加强对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进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附件: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知名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受保护。

他人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省登记的企业;(二)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三)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五)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产品销售(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上述四、六项条件。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浙工商标[2004]29号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预审第三条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

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

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

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08
【实施日期】2005.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评委: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成员单位磋商,调整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

现将调整后的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吴干冰(省工商局副局长)
副主任:杜桃生(省工商局商标监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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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4-08-12
【实施时间】2004-08-1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

“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
(一)违反《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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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
(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五)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被通报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省著名商标企业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将以书面寄达的方式;并抄送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暂缓延续确认或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省著名商标的,将予以公布。

第九条凡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销的省著名商标,该商标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著名商标。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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