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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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浅议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股 部来源 于被 监督 单位 , 是否全 部或 如实 告知 , 在很 大程度 和纠 正违法 通知 书在检 察监督 中的法 律强制 力 , 监督权如 何具 这 对 体行 使 以及对 拒不 接 受检察 机关 监督 的 行为进 行 惩处 作 出明确
上 只 能依靠 其 自觉性 , 取决 于其 自身利 害关 系 。 ( ) 员 配备 和 工作 量不相 适应 三 人
这就 在一定 程度上 J大 了监督 工作 J u 虽 然刑 法 和刑诉 法赋 予 了检察 机关 对于 刑 罚执行 的监 督职 要依 赖于被监 督单位 的提 供 , 责, 却没 有规 定监 督对象 应 当接受监 督 , 没有 规定 如果监 督对 的难 度 。另外 , 所检 察干 警和看 守所 干警 朝 夕相处 , 更 监 基于 交情 象拒绝 监督 的应 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以当检 察机 关发现 违法 、 所 违 不愿 监督 , 不方 便监 督等 畏难情 绪削 弱 了监督 工作 的效果 。 规情 况 , 向有 关单位 提 出纠 正意见或 者 发出 《 正违法 通知 书》 纠 , 意见和通 知书 是否被采 纳往往 取决于 被纠正 单位 的认 识 态度 , 如 果不被采 纳 , 由于缺乏 法定 的强制措施 , 能提请有 关部 门解决 , 只
的规 定 , 确保 监督工 作 的有效落 实 。 ( ) 二 建立信 息通报 、 范丈 书送 达制度 规
力。
二 、 决 当前 驻所 检察 工作存 在 问题 的对策 解
( ) 二 监督 信 息获取 渠道缺 乏 监所检 察 的法 律监 督贯穿 于刑事 诉讼 的各个环节 , 但是 监所
( ) 一 完善相 关立 法和 制度
无 义务 则无 规则 , 制裁 则无法 律 , 无 明确监 督对 象接受 监 督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

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

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

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

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

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监所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构想--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监所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构想--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
出检察 建议 , 助其 堵塞 漏 洞 。 除不 安定 因素 。 同做好 社会 帮 消 共
社 会 治 安综 合 治 理 方 针 包 含 “ 击 、 范 、 育 、 理 、 打 防 教 管 建
¨ ¨ 毒 矗 誊蠹 誓 董 蔓
的定作国 稳工。
擘 耸鸯瓤蓐 零肇莓穆謦 8 警峰 峰旗 鏖臻 麓
基层 检察 院在充 分行 使各 项检 察职 能 . 维护 社会 稳 定 的同 时 . 须 时刻 不 忘加 强 法 制宣 传 工作 . 将 这 项工 作 贯穿 于 检 必 并
察 工作 的各 个环 节 在新 形势 下 . 基层 检察 机关 加 强法 制宣 传
工 作应从 以下几个 方 面着 手 : 是 采取 多种 形式 加 强青 少年 的 一 法 制 、 德教 育 . 道 有效 的减 少 和预 防青少 年 的违 法犯 罪 , 如积 极 开 展“ 少年 维权 岗 ” 青 工作 , 充分 发 挥法 制副 校长 的 作用 。二 是 结 合检 务 公 开 , 深人 开 展进 学 校 、 工厂 、 村 、 区等 内容 的 进 农 社 法 律“ 五进 ” 工作 。广泛 宣 传检 察机关 的 职 能和作 用 . 助广 大 帮 群 众解 决 法律 上 遇 到 的难 题 .协 助城 乡 基层 组 织 整治 治 安 秩 序 . 建立 经常 性 的联 系 、 并 反馈制 度 。三是结 合办 案把法 制宣 传 经 常化 . 度化 。通 过办 案 , 据发案 单位 的不 同情况 和每个 案 制 根
的刑事 责任 , 使被 害人 的权 益得 到保 障 , 化解 犯 罪分 子与 社会 、
被 害人 之间 的矛 盾是 检察 机关 化解 社会 矛盾 最 常规 、 主要 的 最
基 层检 察 机关 在维 护社 会稳 定 中的作 用 。一 是结 合 办案 , 好 做

当前驻所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驻所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驻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驻看守所检察是检资金投入不到位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随着200 8年《律师法》的实施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2008年下发《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对驻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对驻所检察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驻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驻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当前驻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驻所检察工作的定位存在的问题法律监督机制不到位:由于《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规定的配套细则没完善,造成监督机制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二)相应手段与工作需要不适应。

由于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驻所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及监管活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执法监督缺乏力度;特别是由于社会形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驻所检察法制建设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使驻所检察室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驻所检察室对于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后,却不能收到较好的纠正效果。

认识不到位驻所检察人员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

驻所检察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刑罚能否正确地被执行。

驻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面对面地监督,要求驻所检察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独立工作的能力和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锻炼年轻干警正确、及时处理问题的好场所。

基层检察机关要通过及时轮换岗位的形式,为驻所检察工作流入活力,让年轻干警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得到锻炼,提拔重用,使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驻所检察是一个检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院领导重视的岗位,逐步改变人们的片面认识,从而提高驻所检察工作的地位。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刑诉法背景下监所检察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

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1、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不适应现有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

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

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

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二、做好监所检察工作适应刑诉法的修改修改后刑诉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1、准确把握司法理念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旧存在,可以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自我约束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

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在客观上都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和创新方力等资源的限制, 检察机关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监督 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形成 有效的震慑。
监督效果不佳
在一些情况下,检察机关的监督效 果并不理想,存在监督不及时、不 全面、不准确等问题。
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01
02
03
办案质量不高
由于审查不严、证据不足 等原因,一些案件存在质 量问题,需要加强内部管 理和审查机制。
深化检务公开
通过公开检察业务数据、案件信息等,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 透明度。
创新监督方式
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工作效 能。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01
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合作,加 强与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 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 完善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CHAPTER 01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审 查和调查手段,缺乏科技手段
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增强公众参与
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增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和参与度。
建立沟通机制
畅通检民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 可度。
加强普法宣传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当前检察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办案质量、廉政建设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探讨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一、办案质量不稳定当前,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办案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员额编制的限制,很多基层检察官承担了较为繁重的案件审查与起诉任务。

这导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无暇顾及其它重要环节,容易出现粗略查证、简单执纪等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对同类案件侧重点以及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在类似事实情况下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拟定以下工作打算:1. 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检察官数量和能力的培养。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员额编制,并通过组织培训、提供岗位晋升机会等方式,提高基层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建立统一的办案标准和操作规范。

推动制订全国统一的办案指南,明确审查、起诉程序和证据收集要求,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协调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异同。

二、廉政建设亟待加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加强廉政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少数检察干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群众利益,也影响到了广大干警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对检察干警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提供典型案例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引导干警明辨是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惩处机制的建设。

加强对干警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并依法追究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三、智能化应用亟待推进在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智能化应用已经成为了推动各个领域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实际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I. 问题分析1. 防污染力度不够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防治效果不佳。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案件立案数、起诉数等方面的投入还不够,缺乏专业化人员支撑。

2.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地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由于一些干扰因素,检察工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经济利益等外界干预,这严重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案件查办精度有待提高在案件侦查环节,由于一些原因,如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等,在对犯罪线索的筛查、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对社会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

4.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传统产业,并且在司法领域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相关业务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数据共享带来诸多困难。

II.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升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以下是几个对策建议:1. 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与配置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应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完善,并着重加强环境科学、化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培养。

此外,还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大对相关岗位的配置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 强化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明确政府干预司法的禁止行为,以及加强独立审判组织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来保障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提要:目前我省的监狱体制改革主要存在着监企分开不到位、监狱企业经济风险过大、监社分离改革滞后、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不健全、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快监社分离和工人企业改革步伐,深化监企分开改革,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法律体系,走出一条符合湖北监狱工作实际的改革新路子。

关键词:监企分开办社会劳动改造政策我省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司法部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近两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积极的成果。

但监企社合一体制下几十年来积累的历史问题不可能一下子得到解决,而监狱体制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可资借鉴,在监企分开运行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正确地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监狱体制改革,促进监狱和监狱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监狱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1、监企分开模式不统一为监企分开改革不到位提供了便利。

由于司法部提出了“先分开、后调整、再完善”的监企分开改革原则,而五十余年监企社合一体制运行到今天已积累了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现实矛盾,这使得习惯于旧体制的监狱广大民警职工对监企分开改革还一时难以接受。

我省根据各监狱的实际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监企分开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按照监企在紧密联系的生产环节的分离程度不同划分的,对不同模式的选择也就决定了各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的程度不一。

同时,监狱企业党组织工作仍属监狱党委直接领导,公司总经理仍为监狱党委成员,公司工作的民警仍由监狱进行统一管理,工资待遇与监狱民警一样,监企关系通过监狱党委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这些改革的制度安排与监企分开模式的灵活选择结合在一起,必然带来监企关系和管理体制的混乱,使部分监狱监企分开的体制改革不到位,监狱和监狱企业明分暗不分,很容易使改革退回到监企合一的体制。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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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监督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 技术,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
管理流程
优化检察管理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察工 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管理理念
更新管理理念,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工作细节和工作质量,使检察工作更加高 效、规范、有序。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 性和有效性。
针对检察管理机制不完善的对策建议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 理效率。
加强内部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 象的发生。
推进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 效率和质量,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和管理现代化。
度。
检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现象
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意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原因
一方面,由于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 员进入检察队伍;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影响
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 度。
01
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检察教育培训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2.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配合。
3. 注重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审查和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教育。
展望
• 前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实施, 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检察工作将更加注 重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加强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 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 化。

现阶段监所检察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现阶段监所检察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但制定 规章制 度是监狱 的内部行 为 , 检察 部fn 何对此进行 定不 当的 , 法定期 间 内 向审判机关 提 出纠正 违法意 见 : 监所 in 在 对罪 犯
监督很 不明确 , 且派驻 的检 察室 在进行 减刑假 释审查 时还要 以 的监外执 行 的决定 , 而 由监 狱部 门提 出意见 , 省级 监狱 管理局 批 报
行 监督
目前 , 检察机 关对刑 罚变 更执 行活动 予 以监督 的依据 是 《 刑 过 ,不再 赘述 。要 有效 地进 行法 律监 督就 必须赋 予检 察机 关减 事诉 讼法》 2 5 第 1 条和第 2 2条 。 2 该法第 2 5条规 定 : 批准暂 予 刑 、 予监外执 行和假 释 的建议权 , 1 “ 暂 即变事 后审查 为事前 审查 , 由
这些规 章制度 为参 考依据 , 从而 限制 了监 督作 用的发挥 。
准, 检察机 关认 为对 罪犯 适用 暂予监 外执 行不 当的 , 当在法 定 应 关应 当重 新核 查 。这两 种 事后 审查方 式 的弊端 在前 面 已经 提到
第 二, 现有法 律规 定不利 于监所 检察机 关对 刑罚变更执 行进 期 间 内向批 准暂予 监外 执行 的机 关提 出, 批准 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
基 为监所检 察机 教育 改造活 动检 察, 受理 控告 、 报和 申诉 , 举 纠正违 法和 检察建 派驻检 察室 的合法地 位 、 本 职责等 基础 性 问题 , 议 。 以说 监所检 察工 作 的内容十 分广泛 , 可 既有 检察 机关 其他业 关开展 法律监 督工 作提 供位 阶更 高、 力更强 的法律 依据 。 效
单位 文明执 法 以及 监管 场所 稳定 作出 了积极 的贡 献 。但是在 实 察 、 管活动 检察 、 正违 法和检 察建议 等职能 , 一步细化 主要 监 纠 进

浅析黄南州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黄南州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1海检察》 2 1 0 0年第 3期
青海检察
调查研究
而忽 视 判决 、 定 的 执行 , 别 是对 某些 监 外 服刑 人 裁 特 员 的监督 管 理 长期 处 于 “ 脱管 、 漏管 ” 的状 况 , 是 因 一
了监督的步伐 。从全州监所工作看 , 刑释解教人员犯 罪、 服刑 犯 和 劳教 人 员犯 罪 、 外执 行 人 员脱 管 失 控 监 等问题较为突出。监 内犯情复杂 , 改造与反改造的斗 争尖锐。 这对加大打击狱内犯罪, 完善监管改造制度 , 强化监所检察工作提 出了新 的要求。 而我州监所检察
为经费 的因素 , 监外执行成了甩包袱、 甩担子、 推卸责 任 的借 口, 一旦 出现了监外 因素就迅速放人 , 办理手 续只是形式问题 , 一放了之。二是监外执行与取保候
审不 同, 取保候审要在规定的一年期 限内结案 , 而监 监督多年来沿用 的工作方法是填 日志、 做报表 、 发通 外执行不存在结案 的问题 ,所以没有跟踪下去的理 知 等静 态监督 模式 。 种工作 方法 对发现 表 面安全 隐 这 但是在保增长 、 民生 、 保 保稳定 的新形势 由。三是因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 一些罪 患还可 以, 犯及其家属想方设法 , 内外勾结 , 骗取监外执行。 四是
监 管改造 工 作是 刑罚 变更 执行 的依据 , 监 管场 所执 对 法 活 动 的监 督 是 刑罚 执 行 监 督工 作 的主 要 内容 。但
无人过问, 导致处于脱管状态。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4 1 条第6 款规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 的罪犯 ,由居住地 “ 公安机关执行 , 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 但 ”
是, 由于法 律 没有 明确 交接 的程 序 、 续 , 对 罪犯 的 手 谁 病情 进行 跟踪 考察 、 诊 以及对 罪 犯 的表 现 、 复 生存 、 死 亡 与 否等 情况 的监 督 和管 理 , 现实 中绝 大 多数 处于无

略论检察官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略论检察官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略论检察官专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也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对检
察官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当前检察官专业化面临着一些现实
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成为了一个亟待解
决的问题。

一、现实困境1.人才流失由于检察官的工作压力大、工作环
境差、薪资待遇低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检察官选择离开检察机关,这
对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培训不足目前,一些地
区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培训不够重视,培训内容也比较单一,难以满足
检察官专业化发展的需求。

3.制度不健全当前,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制度
不够健全,对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化建设缺乏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二、出路 1.加强人才引进和留用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留用,提高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加强
培训和学习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多样化的培训
内容和方式,帮助检察官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3.完善制度建设检察机关
应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化建设机制,为检察官的
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综上所述,要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人才引进和留用、加强培训和学习、完善制度建设等方
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为
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更好的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现将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如下探讨。

1 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干警素质偏低。

首先,我们林区院监所科一般只有一、两名干警,而且年龄偏大,老弱病残,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

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

1.2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

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

1.3监督手段不到位。

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看守所设备缺乏没有上微机等设备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

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

1.4监督程序操作差。

《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

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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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摘要】监所检察面临着地位下降、职能转变不适应、措施乏力、实效不明显等现实困境,亟待改革的方向是对内部机构重新调整配置、适度拓展监督的范围、进一步强化和剥离部分职能。

【关键词】监所检察;驻所检察室;检察改革;机构调整一、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监所检察运行已有三十余年,对于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罚执行及监管执法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制度及机制等多方面原因,监所检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名称被“不符实”与地位“淡化”问题“监所”中的“监”是为“督察”、“牢狱”之意,“监所”可直观地理解为“关押犯人的场所”,由此,监所检察就容易被理解为“对监狱进行法律监督”。

但难以置信的是,许多业内人士也存在着如此“误解”。

笔者搜寻了诸多有关监所检察的论文,发现它们均将其限定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

[1]如此看来,以“监所检察”作为对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的名称,并不能揭示其工作内涵,难免让人产生误解,认识上也难以统一,这对监所检察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具体表现在在履行监所检察职责时,往往厚此薄彼,着重强调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从而忽视或者淡化了对监外执行及其他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的监督。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驻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交由市检察院管理,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职能对于监管场所的监督的职能几乎消失(本文下节将展开讨论)。

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在整个法律监督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变化,原来的“小检察院”的重要性地位开始日益下降。

①(二)监督范围“变更”与职能转变“不适应性”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派驻检察室由派出检察院、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派驻。

”为此,许多基层检察院都设立了驻所检察室。

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于没有设置派出检察院的监狱、劳教所,一般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这就意味着由市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管理驻所检察室,许多基层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交由市检察院管理。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职能只限于对监外执行及其他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能明显缩小。

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职能如何转变、如何加强、如何取得成效,至今受这些问题困扰。

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管制,缓刑,假释适用社区矫正。

这让处于试行阶段的社区矫正有了法律保障。

但法律条文固有的抽象性特征让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面临新的挑战。

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多样性,对于处于摸索阶段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着新问题,比如,该采取何种方式监督,该从哪些方面予以保障,如何确保矫正实效等等。

监狱改革对监所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挑战。

主要有:一是在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所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比如,监企分开后,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监狱企业?二是监狱布局调整背景下,监所派出检察院需要整合。

有些监狱由偏远地区向大中城市周边地区转移,一些地区监管场所相对集中,在押人员增多,急需建立相应的监狱检察机构。

三是监狱改革背景下,监所检察监督能力亟待提高。

监所检察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突出。

[2](三)职能过于“综合”与实效“欠佳”如前所述,监所检察的职责众多,综合了各部门的监督职能。

监督对象广泛,集司法系统各机关;监督内容广泛且无系统性。

日益地位下降,人员配备的贫乏,让监所检察多少有些力不从心,而执法事项的繁杂性让监所检察工作者必须对侦监、反贪、公诉等各项检察业务熟悉和把握,过于广泛的职能让监所检察无法与其他部门专业化相比,执法技能、技巧也难以精练和提升,毕竟成为“全才”的难度远远超过“专才”。

这就意味着监所检察在执法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难以应付和解决。

在实践中,驻所检察室的设立也确实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它能让检察院深人监管场所第一线,全面了解、熟悉监管执法活动,直接听取、获知被监管人员的反映和意见,从而获取了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为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但这种设立在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其在管理上虽隶属于检察院,但这种“寄人篱下”的派驻方式,执法环境难以保障,检察干警与监狱民警有“同化”的倾向和嫌疑。

[2](四)立法“不完善”与保障措施“不全面”1.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现行派驻依据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这些规定均属内部规定,对检察系统内部而言效力层次较高,但对外其效力难以保证。

一些被监管的机构对这种监督方式心有疑虑,甚至对派驻检察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难免产生抵制监督的心理。

2.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鉴于法律的抽象性特征,不可能对监督措施予以详细规定和安排,只能以配套性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然就配套法规而言,并未从实质上保障监督措施的落实。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为例,该决定只是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而这些意见、建议能否得到落实,能否进一步采取强行性措施,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同样,200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只有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权力。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只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被监督机关予以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3.部分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空缺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但现行法规没有规定监所检察对附加刑进行法律监督。

这就使得可以单独使用的附加刑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有违于监所检察设立的宗旨。

其次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妇教所、戒毒所、司法(行政)拘留所、留置室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执法活动还没有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

这些监禁性强制措施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影响极大,确有必要对其加以检察监督。

二、监所检察的改革架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3]监所检察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使其变革与修正也迫在眉睫,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其职能、重新设置内部机构、重新确定监督范围,以企为监所检察作宏观的框架。

(一)机构设置的重构和机制完善鉴于“监所检察”一词难以完全揭示监所检察的实质和内涵,有更名的必要。

有学者指出监所检察部门的更名,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名称直接揭示其职能,使人们闻其名而知其能;第二、名称体现的应当是单一职能或者主要职能;第三、名称应当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监所检察部门名称的确定,还应当在划分刑罚(或者刑事)执行监督和监管执法活动监督两项职能的前提下进行,可以考虑将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部门和监管执法监督检察部门。

[4]笔者认为使用一个名称会更简洁,考虑将刑罚执行监督检察与监管执法监督检察合并使用一个名称——刑检与监检部门。

在进行更名后,应将监所检察的内设机构予以调整,将监所检察设置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分别管理相应的事务。

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构应着重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附加刑执行的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由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管理,除此之外,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应加强对救助站、公安机关的留置室、强制戒毒所、行政拘留所等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强化驻所检察室的建设,采取察决分离机制,即日常的检察与监督决定分开,驻所检察室负责对监管活动的日常检查,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由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依法做出检察决定;其次应采取轮岗交流的方式,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交流,避免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同化”。

(二)监督范围的延伸与拓展虽然监所检察的范围十分广泛,但从监所检察设立的宗旨及目的来看,要确保刑事处罚的正确执行及监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对所有的刑罚执行及监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在现有的监督范围的基础上从纵深两方面进行拓展。

从纵的方面拓展就是要让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刑罚执行方面,堵塞监督“真空状态”。

将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的法律监督纳入监所检察的范围。

其次是应解决有些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活动没能得到有效监督的问题。

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的留置室、强制戒毒所、行政拘留所、妇教所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监管单位的执法行为。

凡是封闭式监管的执法活动必然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这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执法活动,如果不受监督极易发生侵权事件。

这项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承担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使然。

[4]从深的方面去拓展监所检察的范围,是将监督的范围覆盖于整个执法过程。

比如,在减刑方面,检察院目前只限于对做出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没有对减刑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加强对减刑决定后的跟踪检察,使监督覆盖整个执行程序。

(三)监督职能的强化与剥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监所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督手段作保障,才能达到理想目的。

不单单是仅依靠法律建议、意见的形式,还必须明确监所检察的法律责任及责任承担者,唯如此才能使监所检察真正落到实处。

核心问题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启动纠错、救济程序上的法律效力,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意见,有关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并将改进措施反馈给检察机关。

如执行机关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可建议有关机关更换办案人员。

[5]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强制性制裁措施,至少应由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联合制定法规,而不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

鉴于监所检察职能综合性强而导致的任务繁杂,有必要将一部分监所检察业务予以适度剥离。

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监所检察职能部门发现的,可将线索移交至反贪污贿赂部门及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监管场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可与预防部门共同进行;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实行的监督,可交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进行;对于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疑难复杂的,可交由控告申诉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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