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突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与突破【摘要】民行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民行检察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日益显露出与当前司法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这项制度的基础、规范、实施、效能等方面尚未成熟,如何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值得司法工作者思考。
本文通过对当前铁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现状的分析,找出民行监督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走出困境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抗诉;困境;对策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民事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迄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
这期间,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势头强劲,在实践中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效果。
但在发展过程中,民行检察监督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铁路民行检察监督还暴露出诸多自身体制带来的问题。
笔者在此不避浅陋,略陈拙见,与司法实践同仁共同探讨。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法律依据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民行检察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民行检察监督在我国检察制度中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
专门机关,有权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与执行,即对一切执法活动都享有监督权,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自然也不能例外。
其二,有关程序法也作了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为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职权奠定了执法基础。
二、当前铁路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铁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检察院,当然应当具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权,其监督对象就是铁路法院受理审判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事实上铁路民行检察的提法目前来看不是很恰当,因为当前铁路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其内部不设行政审判机构,不能受理审判行政诉讼案件。
因此,与地方人民检察院相比,铁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只有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
铁路民事检察监督与地方民事检察监督的模式基本相同,主要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控告,审查案件事实及人民法院的民事卷宗材料,发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派员出庭再审法庭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辅助方式是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
三、铁路民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和原因
随着司法不断发展进步,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遇到了很多问题,面临着很多困境。
(一)民事抗诉案源缺乏
实践中,民事抗诉案件案源明显不足。
首先一个重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够,民行申诉案源较少。
其次,法院民行案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使得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
第三,提请抗诉案件审判周期长、改判率低,人民群众失去耐心和信心。
铁路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案源少之又少,很多当事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后,不会采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二)民行监督手段单一,时间滞后,监督内容片面
民事诉讼法在分则中只明确规定了抗诉监督方法,而根据相关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监督,但检察建议属于工作规定,且从法律意义上讲强制力明显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都是事后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不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民行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民行检察监督不能贯穿民行审判的全程,具有片面性。
(三)检察监督体系不完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混乱
随着民事执行过程中日益凸显的问题,民事执行领域中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也逐步体现出来。
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本就没有规定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也明确了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
而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监督实施比较混乱,监督方式和程序缺失。
(四)检察机关重刑轻民,民
事检察力量薄弱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更注重反贪和刑检工作,高素质的人才主要向这两个部门倾斜,民行检察部门基本上可以视为“二线科室”,处在边缘部位,人员和硬件配置更不能同日而语。
铁路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有的铁检系统内部不单独设立民行检察处,而是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归口在控申部门,大量的控申工作使得干警无法潜心钻研、充分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四、走出民行检察监督困境的对策
(一)提高对民行检察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自身要把加强对法院民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要在民行检察人员、装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保障,统筹兼顾。
要注重提高民行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全面提高民行部门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力度,充实案源民行检察监督案源不足的状况必须改变。
检察机关应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宣传力度,让百姓充分了解检察监督职能,才能扩大民事申诉的案源。
通过宣传提高检察机关民行监督在老百姓中间的知名度,使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选择民行检察救济途径,从而确保案源。
(三)建立完善民行督促起诉制度,保护国有资产
作为铁路检察机关,应根据各公司的债权债务特点,有针对性
的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从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出发,为企业出谋划策,帮组单位摆脱顾虑。
对符合条件的,向有关监管单位和企业送达《督促起诉建议书》,有针对性的发放检察建议,帮助铁路企业整改,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利,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铁路企业经营管理绝大部分为国有资产,这部分国有资产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利,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而且有利于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五)建立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体系,维护民事实体处理公正
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是对全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法律监督。
在收到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后,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促成民事和解,现场参与监督。
对法院裁判、决定确有错误的,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对执行活动实施监督。
(六)拓展监督方式新途径,促进民行检察监督一体化、多样化
检察机关应发展多重监督,除了由上及下的监督之外,还包括平行监督、由下及上或多重同向的监督模式。
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建立协调配合与互相制约机制,加强日常办案信息通报,适时召开联
系会议,快速准确了解民行案件办理情况。
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策,因案制宜、灵活运用民事行政执法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方式,督促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尚未发现的错误执法得以纠正。
(七)建立完善“检调对接”机制,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检调对接”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形成检察执法办案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八)加强与审判机关和相关部门联系,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互相配合,搞好合作。
沟通对错标准的理解与认定,逐步消除法院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在执行法律上努力与法院形成统一认识。
积极配合、督促再审法院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
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协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利,以此促进当事人提起民行申诉。
(九)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立法,解决民行检察监督困惑
检察机关行使民行监督职能的很多内容需要从立法层面上来解决,立法机关在经过充分调研后,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面具体的规定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职权、监督方式、
程序等。
司法实践中法、检应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或答复,强化工作指导性,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若干问题浅议[a].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4集)[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李喜春.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的现实因素[j].人民检察,2004(1).
[3]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检察的执法理念——兼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若干争议的问题[j].人民检察,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