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事人化解纠纷。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在发展的现状做几点浅议,以及对今后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作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检察职能;监督方式及程序;工作建议民行检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配置而言,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甚至遭到种种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需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展,以及今后对发展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开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其首要价值重在监督与纠错,检察监督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设定的,其职责是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
具体就民事领域的监督而言,不仅应当包括对民事程序法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包括对民事实体法律的监督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
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
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二是狭义说。
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其监督范围应限定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检察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从宪政理论来看,首先,检察院是公权力机关,应是对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其次,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建立平等、互助、协调、和衷共济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高度概括,表明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的人员而言,除了应当与其他检察官一样担负起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之外,更多的是要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主友爱安定的生活秩序,维护运转有序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大量的工作是运用法律化解处理好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环境,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更好地发挥创造力。
根据这些任务的要求,我们民行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调整,尽快克服工作中的不良因素,努力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本文试通过对民行检察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做简要分析,对今后应当采取的对策做进一步探讨,对下一步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展望,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立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做了大量的抗诉、息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责,在不越权、不越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新的亮点,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识文章】标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与不足:为了公正与司法保障的完善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民事检察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旨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探讨和建议。
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人才1.1 问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资源匮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高素质专业人才。
还应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1 问题: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给民事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建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增加适用案例的公开和透明度,使民事检察人员在跟进监督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检察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三、司法中的腐败问题3.1 问题: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中,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建议:为了解决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
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指导侦查,提起公诉,参加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当前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不足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成立公诉或者庭审中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侦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对案件进行充分深入的侦查,导致证据不足;二是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核查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庭审中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办案效率低在一些地方,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低下,导致案件拖延,给当事人、家属和社会带来困扰。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办案流程繁琐,效率低下;二是人员配置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三是审查起诉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拖延。
三、审查起诉标准不一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公正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标准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不同地区机关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
四、执法司法不分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执法司法不分的问题,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过多地介入执法活动,与侦查机关之间出现关系不清的情况。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失去客观中立的立场,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偏袒一方,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一、加强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积极指导侦查机关开展工作,确保证据充分,侦查工作到位,为公诉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
二、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组织管理,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做到及时办案,避免案件拖延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明确审查起诉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细化审查起诉标准,做到标准明确,一致适用,提高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周 朝 霞
f 尔 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o o 哈 哈 5 o o)
【 关键词】 民事行政监察 ;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完善监督权
民事 行 政 检 察 是指 人 民检 察 院 依 法 对 人 民法 院 的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和行 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正 错 误 的 判 决 、 纠 裁
讼 监 督 工 作处 于被 动 。 再次 。 民行 检 察 系 统 “ 三 角 ” 办 倒 的 案 格 局 迫 使基 层 检 察 院 在 探 寻 民行 法 律
民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17 、 中华 人 第 8条 《 民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 条 、人 民检 4 《
察 院 组 织 法 》 l 条 有 相 关 的规 定 , 这 第 8 而 些 规 定 都 比 较原 则 , 够 具 体 , 没 有 相 不 也 应 的 司 法解 释 和 实施 细 则 加 以支 撑 和 完
民 、 人 、 政 机关 合法 权 益 的一 项 重 要 法 行 法 律 制 度 。 主 要 内容 包 括 : 照 审 判 监 其 按
、
民行 检 察 监 督工 作 的 其 现 状
我 国 民行 检 察 制度 ,对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和 社 会稳 定 具 有 重 要 作用 。 是 . 但 近
约 了 民行 检 察 权 的 行使 和 民行 诉 讼 监 督
工作 的全 面 开展
年 来 .民 行 检 察工 作 面临 的 形 势 越 来 越 复杂 , 作 阻 力 越 来 越 大 。 一方 面 . 着 工 随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步形 成 , 由
督 程 序 依 法对 已生 效 的行 诉 讼 监 督 只 能 是 针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导言在当今社会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监督对象不清晰我们需要明确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是谁。
在当前的体制下,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对象包括政府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
然而,由于监督对象不清晰,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佳。
我们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进行完善,明确监督对象,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有效性。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也是当前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们需要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信息的对等,从而提高监督的效果。
三、监督手段不到位监督手段不到位也是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现实中,监督手段单一,往往只是口头批评,而缺乏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督手段。
我们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更多更有效的监督手段,如监督举报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结语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复杂且严峻的问题。
但只要我们能够深入地分析问题、勇于创新,相信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使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和正义建设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实现对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全面有效监督。
作为每个公民,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工作,共同推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为解决监督对象不清晰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体系。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完善措施第一篇: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的地位。
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因而,完善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提高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其次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
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
再次,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的精力花在追究犯罪上,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的监督,使相当部分的内容流于形式。
因为怕影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而在相互妥协中追求某种平衡。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不能主动监督。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所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
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
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
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
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
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
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
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
试论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及完善建议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中,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较慢,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0年之后即1988年才开始试点工作。
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近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仍是各项检察业务的薄弱环节。
因此分析工作中的不足,并针对性地完善很有必要。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一)立法上的不完备,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两部诉讼法的总体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应该说十分广泛,但在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时,法律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力及范围又陡然限制得非常狭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仅限定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排除了检察机关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从而使总则的立法,没有分则立法的保障,成为空泛或者说单一的“事后监督”。
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和阻碍。
(二)监督方式单一,新监督方式探索艰难由于法律只明确规定了“抗诉”这一个监督方式,高检院为了拓展民行检察监督的内容,缓和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先后提倡了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新的监督方式。
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新的监督方式在人民法院配合的地方可能会得到落实,在人民法院不配合的地方甚至在有些原先配合的地方在更换院领导以后就得不到支持。
国有资产支持起诉案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检察建议也仅仅是在检法两家关系比较好的地方甚至是比较好的时候才能得到落实,并没有法定性和稳定性。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宣传,走上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经济形势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民行检察工作顺应社会需要,较好的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体会。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案件应制作抗诉书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等问题,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首先是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尚不完善。
其次还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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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壮德2010年04月12日17:07:11 来源:【打印】【关闭页面】【返回】建构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定将对其审判独立、法院权威、司法效率及对当事人私权干预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民行检察权的监督范围规定不够细化,加之法、检工作人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
笔者虽然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但时时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
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简述。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现状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与现代诉讼理念相契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阻力越来越大。
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出现了主体范围扩大化、主体行为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国家干预法制化、客体形式多样化的趋势。
虽然民商事、行政争讼日益增多,司法不公、错裁错判时有发生,但法律监督机制相对弱化,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由于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也就使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二、民行检察监督权运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在立法方面对民行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简单粗化,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能是针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已,这种监督权具有“事后监督”的特点,而“事后监督”制度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可能。
法律确立的这种“事后监督”制度与法律本身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不一致,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的立案、审判阶段的监督出现了空档,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内失去了制约。
而检察机关在整个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地位和作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民行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整个民行诉讼监督活动处于滞后、被动局面。
法律既然对检察机关赋予民行诉讼监督的职责,那么,就要完整地对民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裁判的执行三个环节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监督者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但现行法律对这些都没作明确规定。
(二)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受到其他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约,司法不协调性和诉讼监督具体操作分歧性,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受限于审级制,致使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充分落实。
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行诉讼监督对法院最具权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只有抗诉一种。
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唯一的法定监督形式也受到审级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只能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也越来越少,民行检察系统“倒三角”的办案格局迫使基层检察院在探寻民行法律监督形式上也创新了一系列易于被法院接受的监督形式,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途径,意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案件都由法院“独家审判”、“自我监督”,使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了“自家说了算”的审判定势,认为检察监督是“多此一举”,因而有时会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持推诿、回避或随意应付的态度。
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提请抗诉,又因抗诉再审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再审案件也就存在久拖不审的情况,致使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处于被动。
(三)申诉信息不灵,渠道狭窄,案源难以流畅制约了民行检察权的行使和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面对法院受理和审判的大量民行案件,应该说民行案申诉案源是充足的。
由于向检察民行部门申诉,请求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只能等判决、裁定生效,诉讼期限太长,没有直接向法院上诉的诉讼期限短,见效快,所以大部分民行案件当事人都采取上诉途径。
因而民行申诉案源难以流畅,申诉案较少。
即便有民行诉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又因对一审法院的立案受理及审理过程中的环节失去监督,只能靠调阅案卷进行审查,监督乏力,在实施民行诉讼监督过程中,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约占受案数的八成以上。
面对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相应的民行部门相比,诉讼监督任务,监督的难度与监督的力度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说,民行诉讼监督只能靠部分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来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即使是对法院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因期限过长,也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信心,检察机关抗诉的改判率稍低,就会严重影响申诉案源,更甚的是引起恶性循环,这也是当前困扰民行检察部门难以打开监督被动局面的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办案机制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抗诉案件的质量,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行使民行检察权监督的效果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度,是制约着民行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对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几点建议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民行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是极其必要的。
(一)加快立法速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监督权,确立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构造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是全方位的。
而现行的法律实质上限制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法律监督。
确立检察机关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可以使基层检察院有条件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有效地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执行,保护诉讼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可以减少讼累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开支,节约诉讼资源,减轻上级机关的工作压力。
只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包括对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等,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监督的多样形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全面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唯一的监督手段就是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坚持抗诉这一主要形式外,还应完善和创建其他有效的监督形式,保证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具体地说,应完善如下民行检察监督权:1、抗诉。
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当进一步坚持和修改完善,增加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
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国有资产流失等有损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自然人身份方面的案件;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案件;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案件;垄断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案件;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就行政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地区或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受到严重干扰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特殊情况下,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2、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身份、地位应当是诉讼监督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应积极支持和督促相关适格主体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3、检察建议。
其适用范围应包括:(1)对于程序违法、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
(2)对于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确认属实的,可以建议法院再审。
(3)对于符合抗诉案件条件,法院愿意接受检察建议再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4)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其他裁定,可以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5)对确有错误的先予执行决定的案件,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纠正。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各种民事行政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来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权的优化配置。
(三)改变工作方式,畅通申诉案源,稳定办案数量,突破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只有保持适度的监督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
第一,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
民行检察部门要和自侦、控申、预防、公诉、批捕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信息,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注意发现申诉案源。
第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多种职能互补。
要在坚持抗诉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开展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督促起诉与支持起诉、对法院调解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
第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公正廉洁执法。
在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同时,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加强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统一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民行执法公信力。
以办案为抓手,在“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上下功夫,通过宣传有新闻价值的抗诉案件,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