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
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蔡仕强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宪法第129第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和任务。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原因,法律监督常被忽视,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本文就法律监督的涵义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
它包含: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国家权威性;二、履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弱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的倾向,持此观点者看不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区别,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脱离实际的。
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地位。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是检察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
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然而,以法律监督的现状来诠释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仅要从内涵而且还要从法律监督的外延应包涵的法律部类即宏观上认识法律监督,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对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全方位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现状及完善路径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现状及完善路径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反渎职侵权方面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督现状和完善路径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并以三个案例说明。
一、监督现状目前,我国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等方式,对涉嫌渎职侵权的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深入监督。
但是,目前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一是监督难度大。
受到一些行政干预和法院审批难度的制约,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监督难度较大。
二是处罚力度不够。
尽管一些反渎职侵权的案件被成功查处,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法律惩戒作用不明显。
三是公众参与程度低。
公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监督和支持作用有限。
二、完善路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工作。
增加监督途径、提高处罚力度等措施可以被纳入立法计划。
2.加大反渎职侵权惩治力度。
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公开曝光不良行为,明确给予纪律处分或从重罚款等惩戒。
3.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力度。
鼓励公众参与现场监督及实名举报制度,做到曝光口径的透明。
三、案例简析1.南京市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和贪污罪起诉一名行政干部。
该人员因压缩预算,用私人账户代替公务账户支付水电费,被成功起诉。
2.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公司刘某某涉嫌行贿。
官员因贪污行贿被披露并处以相关判决。
3.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的案件。
几名公职人员被起诉,助长了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支持。
总之,完善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标准化立法、透明化监督、强化公众准则参与度这些方面的运动,加之严厉巡查之下,现实方法的加大和持续性的依旧保持着政府的摆渡和辖区和公民利益的均衡。
尽管反渎职侵权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院 《 关于如何处理人 民检察院提 出的暂缓执行建 议问题的批复》 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人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 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 。 为, 司法权与检察权是独立并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 权显然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且有违宪之嫌。最
有了当事人 申诉这一渠道 , 检察机 】 对法 院执 行活 动监督 就缺少基
开展 。
亍 察监督 的 出路 检 展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 不 隹、 执行 乱 ”规 范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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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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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公正 和 司法权 威 。 如果说 ,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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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 民事诉讼 法对执行程 序j 改, 以解决长期 以来民众反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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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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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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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法律监督的困境与出路王兴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海南三亚572000)摘 要:法律监督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可或缺。
但理论质疑、法律规定、人员素质等困境制约了法律监督的深入,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此予以关注,积极寻求突破困境之路。
关键词:客观挑战;自身困境;对策出路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3-0110-02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王兴安(3),男,山东菏泽人,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方向的研究。
一、客观挑战(一)理论界的争议。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渐入深水区,学术界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权限的争论并未消失,有的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权,有的主张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有的甚至主张取消检察机关。
[1]面对理论界的质疑,由于长期忽视基础理论研究,未能构建起系统的法律监督理论体系,使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挑战。
(二)形势发展的要求。
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贪贿犯罪屡打不绝,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职务犯罪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加大;社会公众参政意识、维权意识、追求公正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等等都对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新挑战。
(三)法律规定的笼统。
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导致监督手段不充分,监督程序不具体,许多监督工作因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根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举步维艰,也给被监督者抵触监督以口实。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分别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但对于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缺乏具体条款,容易形成法律盲区。
(四)技术手段的限制。
不少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仍是“一本纸、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落后局面,[2]国外广泛采用且行之有效的窃听、秘密监视等技术手段在我国受限。
侦查保障滞后性与犯罪手段超前性的矛盾突出,客观上无法侦破犯罪主体智能化、作案工具科技化、反侦查手段现代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雷晓晓季玉良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社会逐渐趋向于多元化、复杂性,导致检察机关现有的法律监督中存在问题越来越突出,和人们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仍存在明显差距。
文章主要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入手,剖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79-01作者简介:雷晓晓(1992-),女,畲族,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季玉良(1990-),男,汉族,浙江青田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专门依法执行检察权的检察机关,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渐向多元化、复杂性方向发展,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已有的法律监督存在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统一法律监督事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能力,从而提升案件处理的质量。
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敢于监督的意识不够由于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受传统执法思想的影响,严重出现“重办案轻监管,重配合轻制约”的思想,导致监督力度不足给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带来影响。
(二)善于监督的方法不足人民检察院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缺少灵活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主动跟踪监督方法;从监督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过于注重实体罪和非罪、重罪和轻罪、此醉和彼罪的监督,忽略了程序上执法行为、过程和效果等一系列的监督,导致监督执法质量较低、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缺乏人民检察院属于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即是检察建议与实时纠正违法通知书。
一旦人民检察院的被建议和被纠正机关,或者是该单位不接受、不反馈,甚至是不执行,那么人民检察院由于缺乏监督法律手段,导致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就无法顺利执行和落实,直接影响到监督职能的权威性与效果。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正的大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而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提高检察监督的效能,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 监督力度不够由于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度往往不够。
对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往往只能提出建议或督促其改正,而无法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
3. 协调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两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合作不够紧密。
这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4. 公众参与度低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较低,参与度不高,这也给检察监督带来了困难。
三、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明确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细化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为检察监督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2. 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强制执行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更为有力的打击。
3. 健全协调机制应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等方式,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4. 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让公众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的现实困境景和制度突破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圭塾金三!!!竺!三望兰!鎏!篮圈霞鍪鬻检察机*诉讼结律监督的现实团境和制度卖破张永昌摘要诉讼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之一。
陷,应立法完善诉讼法律监督权制度,优化检察权配置。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权配置批准逮捕权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诉讼法律监督权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之一,具体包括:批准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①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上述职权,契合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挚肘,也有传统司法体制中检察权配置不尽合理的因素。
一、现实困境——我国现行诉讼法律监督之缺陷和原因(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导致监督范围,内容、方式等主要内容不够清晰首先,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方面,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权能,但尚未涵盖所有侦查程序和行为,仍存有许多无法监督的空间。
例如,在立案监督方面,只规定了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未规定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监督方面,只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但对于其他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则未赋予检察机关任何具体的监督权力。
而且,在刑罚执行变更方面,仅规定了对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减刑、假释裁定进行监督,未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所做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呈请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是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并未规定监督的具体范围、内容、方式、手段、法律责任和制裁性措施等主要内容,相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来看,明显缺乏实操性。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没有一部具体、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以监督的因素,通过事实分析,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查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冤枉裁判的犯罪行为;对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等。
从我们经历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监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律来监督,以致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存在监督困难因素。
对这些因素的产生我们将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现行民事、行政监督难的原因分析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阶段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形式单一,强制性不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在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问题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185条和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则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过度集中。
当前的检察监督体制中,权力过度集中在检察院的高层领导手中,地方检察院的监督力度较弱,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
2.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
目前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缺乏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使得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容易形成“一言堂”。
3.监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监督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监督不力,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改革监督体制。
建立健全地方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的全覆盖,确保监督力度得以加强。
2.多元化监督手段。
除了法律手段外,应该加强其他形式的监督手段,比如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外部媒体监督等,实现监督方式的多元化。
3.加强内外部合作。
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参与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对检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监督效果。
总之,改革检察监督体制、多元化监督手段、加强内外部合作以及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是解决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关键对策。
检察院工作问题与对策
检察院工作问题与对策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寻找有效的对策。
一、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增长相对缓慢,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检察官们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往往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检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同时,一些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也存在不足,影响了检察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对违法侦查行为和审判不公的监督力度不够。
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还需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能力有待加强。
(四)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不够顺畅,数据共享和应用水平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
(五)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紧密检察院在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信息不畅、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解决检察院工作问题的对策(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根据案件类型和工作任务,科学配置人员力量。
同时,通过招聘、选调等方式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检察队伍。
此外,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辅助人员的作用,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
(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检察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力度相对较弱,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效果有限。
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资源有限,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的依据和程序不够明确。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尚待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3. 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这不仅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三、解决对策1. 强化检察监督力度(1)加大投入:加大对检察监督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检察监督的覆盖面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3)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相关法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程序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
3.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困境与路径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困境与路径摘要:检察权监督行政权不但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也符合我国现行行政监督方式和国际发展的潮流。
在面临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检察建议地位不明等困境时,要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当实现“四个转变”。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依据;困境;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44-02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将其监督职能拓展到行政领域,既符合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律监督职能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
但目前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还存着诸多不足,影响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一)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检察权的内在属性也必然存在差异。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议行合一”,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并不在同一层级上。
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层级方面位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之上,其对其他国家机关只能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督,而无法实现经常性、具体化的监督。
因此,为防止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常规性权力监督机关来承担监督职责。
而从国家机关体系的构架上讲,我国的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等其他国家权力的,这种权力配置决定了我国的诸种权力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而权力天然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趋势,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将必然导致权力失衡和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状况进行监控,以权力制约权力。
毫无疑问,在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设置框架之下,检察机关承担这一法律监督职责是最适当的,同时,也符合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符合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方式在目前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内部监督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软弱无力的现实情况下,毫无疑问,外部监督应当更加有力,应当在行政监督方面起到主要作用。
现阶段监所检察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但制定 规章制 度是监狱 的内部行 为 , 检察 部fn 何对此进行 定不 当的 , 法定期 间 内 向审判机关 提 出纠正 违法意 见 : 监所 in 在 对罪 犯
监督很 不明确 , 且派驻 的检 察室 在进行 减刑假 释审查 时还要 以 的监外执 行 的决定 , 而 由监 狱部 门提 出意见 , 省级 监狱 管理局 批 报
行 监督
目前 , 检察机 关对刑 罚变 更执 行活动 予 以监督 的依据 是 《 刑 过 ,不再 赘述 。要 有效 地进 行法 律监 督就 必须赋 予检 察机 关减 事诉 讼法》 2 5 第 1 条和第 2 2条 。 2 该法第 2 5条规 定 : 批准暂 予 刑 、 予监外执 行和假 释 的建议权 , 1 “ 暂 即变事 后审查 为事前 审查 , 由
这些规 章制度 为参 考依据 , 从而 限制 了监 督作 用的发挥 。
准, 检察机 关认 为对 罪犯 适用 暂予监 外执 行不 当的 , 当在法 定 应 关应 当重 新核 查 。这两 种 事后 审查方 式 的弊端 在前 面 已经 提到
第 二, 现有法 律规 定不利 于监所 检察机 关对 刑罚变更执 行进 期 间 内向批 准暂予 监外 执行 的机 关提 出, 批准 暂予监外 执行的机
基 为监所检 察机 教育 改造活 动检 察, 受理 控告 、 报和 申诉 , 举 纠正违 法和 检察建 派驻检 察室 的合法地 位 、 本 职责等 基础 性 问题 , 议 。 以说 监所检 察工 作 的内容十 分广泛 , 可 既有 检察 机关 其他业 关开展 法律监 督工 作提 供位 阶更 高、 力更强 的法律 依据 。 效
单位 文明执 法 以及 监管 场所 稳定 作出 了积极 的贡 献 。但是在 实 察 、 管活动 检察 、 正违 法和检 察建议 等职能 , 一步细化 主要 监 纠 进
人大督促检察机关 强化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治国和公正廉洁执法 的需求相 比,我国检察机关履
行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现 状 还 不容 乐 观 ,作用 发 挥 还 不 够 充分 。对检 察 机 关 负 有监 督 职 责 的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当进 一 步加 大 监 督力 度 。 应
一
、
人大督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存在
人 大 督 促 检 察 钒芙
强了 匕法 律 监 督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市人 大 内司委课 题组
怼 国 来 随 我 人民 表 会 度 断 童 以 ,着 国 代 大 制 不
发 展 完善 , 察机 关 依 法 履 行法 律 监 督 职 检 能也 逐 步推 进和 加 强 。但 是 , 当前 与全 社 会对 依 法 与
乏跟踪 检 查 督促 。
4 对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不力。多数情况 、
下 , 检察 机 关 提请 任 免 的检 察 官情 况 , 大代 表 和 对 人 人 大 常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并不 熟 悉 ,对 拟 任 免 检 察 官 的 办案情 况等 更 无 深 入 了解 ,在 审 议表 决 时 仅 是程 序 性 的履 行法 定 手 续 , 督 流 于 形 式和 走 过 场 , 监 鲜有 表 决不 通过 。 己任命 的检察 官 , 办 案质 量和 水平 以 对 其 及 公 正 廉洁 执 法 等 情况 , 少 进 行监 督 , 无 因此 类 很 更 问题 而被 撤 职或 者 罢免 的 。 5 、对 检 察 机 关 内部 规 范 性 司 法文 件 忽 视 监督 。
的主 要 问囊 1 思想 认 识上 有 误 区。对 人 大工 作 性质 、 、 地位 和 作 用 认 识 不 足 , 人 大 看 作“ 线 机 构 ”视 监 督 为 把 二 , “ 行 法律 手 续 ”监 督意 识还 较 薄弱 。更有 甚 者担 心 履 , 人大 监 督 会 干扰 检 察 机 关 独立 行 使 检 察 权 ,不 敢 监 督 ; 认 为监 督容 易得罪 人 , 一 团和 气 , 或 搞 讳言监 督 。 2 监督 内容和 形 式单 一 。 目 , 检察 机 关 的监 、 前 对 督形 式 大 多 限于 每 年 一 次 人代 会 对 检 察 工作 报 告 的 审议 , 以及 人 大 常 委 会或 主任 会 议 对 检 察机 关 专 项 工作 报 告 的审 议 。但 是 , 这些 审议 也 多为 听 、 议方 式 , 有 时即 使发 现 问题 , 也很 少 进 一步 讨论 和 监督 。 检 对 察机 关 履 行 法律 监 督 职 责 中办案 能力 、 办案 效率 和 公正 廉 洁 执 法 等重 要 工 作 ,普 遍 没 有 纳 入监 督视 野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的困境也日益显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条款的模糊性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面临诸多困难。
(二)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度不足,表现在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等方面。
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难以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三)协调机制不畅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协调机制不畅,导致两者在合作过程中存在障碍。
这主要表现在信息共享不足、沟通渠道不畅等方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细化法律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具体职责和权力范围,以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监督力度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投入,扩大检察队伍,提高监督能力;二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优化协调机制为了优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享;二是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障碍;三是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力范围,避免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
四、结论本文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进行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并优化协调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然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并探讨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一)监督力度不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往往不足。
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明确,导致其监督力度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出庭支持公诉权等权力行使不够充分,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二)信息共享不畅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及时地掌握案件信息。
这既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也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依据不足。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不紧密,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三、对策研究(一)明确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和权力范围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监督力度,应明确其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权力范围。
具体而言,应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调查取证权、出庭支持公诉权等权力,使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监督作用。
同时,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法院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这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信息共享规则、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和内容等。
通过信息共享,检察机关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案件信息,提高监督效果。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了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力和职责。
工作心得: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困境和突破
工作心得: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困境和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和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再次明确了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意义十分重大。
正如《决定》中所提到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因此,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一体建设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基础,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应是严格依法行政。
同时,《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些内容明确了监督行政权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恪守“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划出权力的边界,并以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作保障,权力才不会被滥用。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行政监督体系却因为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等层面的种种弊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现阶段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四项制度机制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是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点围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使用。
检察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现状及强化对策
廉洁执法 和维护法制权 威方面发挥着积极 的作用。 由于现 为 无 效监 督 , 但 司法 公正 得 不到 有 效保 障 。 行立法的不完善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异化, 导致检察法律监 再次, 监督 的法律后果缺位, 检察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弱制
9 人 论 8 1民 坛
责 编 , 文 范
我 国近 现代 检 察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于 清末 的 司法 改 制 , 引入 滞后, 背离法治国家发展 对权力制约的要求。 首先, 监督 的内容
日本 的检察制度 , 实行检审分离, 立法 上规 定了检察官除刑 过于狭窄, 察法 律监督权被缩小为司法监督权 。 在 检 我国在建 国
事 公诉 之 外对 警 察 、 判及 判 决 执 行 的监 督权 。 中国 的检 察 之初确定了检察机关 的一般法律监督权, 审 新 而在文化大革命结束
与政 府分管着检察官的人事任免权与等级评定权 , 同时, 地方 和实 现 司法 公正 。
政 府 还 控 制 着 同级 检 察 机 关 的财 政 大 权 , 方党 委 则 紧 握 检 地
三 是 推 行 检 察机 关 财 政 制度 改 革 , 立 和 完善 检 察 机 关 建
察 行政职务的晋 升权 。 检察机 关 “ 双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
另外, 我国检察机关 主要 是通过依法启动程 序或作出程 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 如审判监督 中, 察机关对法 院 检
我国检察法律监督权 的运行现状
庭 审 活 动 的 监 督 具 有 事 后 性 , 不 能 直 接 决 定 法 院庭 审 的违 即 法 性 并 当场 予 以纠 正 , 只能 通 过 事后 书 面 建 议 的 方 式 , 而 由作
经费保障制度。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在财政方面对地方政府 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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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发表时间:2018-09-18T20:40:04.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作者:李峰郑璐璐[导读]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遇到种种困境,比如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
沙县人民检察院 365050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遇到种种困境,比如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
因此,应当立足现实,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立法,完善检察监督机制,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和实现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的路径来解决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关键词:检察监督;困境;解决路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除权力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督促、检察的活动。
一、我国检察监督职能实行现状
我国检察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环境下独特的监督形式,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我们的司法机制依然处于以侦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使得己经形成的“侦査为主,监督为辅”的监督观念日趋深入,成为了一种行为定势。
在司法实践中,受侦査为中心的思潮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多的是在维护侦查机关权益,服务侦査工作大局下开展的。
在侦查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来期待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査起诉等监督环节能够避免或给予平反的,但为了配合、服从侦査机关侦查“大局”,检察监督无法使得冤案得到及时的纠正。
这无疑不是以侦查为中心,而弱化或者忽视检察监督的结果。
(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院领导、监督下级检察院,主要体现在检察业务上和下级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任命上。
而对关系到检察机关切身利益的人事权和财权,则一般都被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牢牢掌握。
以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自觉地认为检察机关是其领导下的下属部门而纳入行政化管理。
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的人事权、财权等,造成检察权地方化,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权的独立行使受到了影响。
(三)检察监督方式单一
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检察监督主要仅享有程序的请求权、参与权和程序启动权。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享有的权力有多种,但真正的检察监督方式也不过在参与诉讼、对民事行政事务的监督、审判监督等过程中,特别是对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仅限于审查批捕的方式,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检察机关一般无权决定和干涉。
对相关监督对象的检察监督方式也大多是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程序性的方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检察监督立法
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拥有检察监督职权,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赋予的。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正在努力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检察机关虽然在法律上明确为我国唯一有权行使法律监督的机关,但具体该如何行使,行使的程序又是怎样,至今依然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治精神,任何国家机关要行使某项权力,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以法律规定的手段或方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因此,要强化检察监督的地位,就必须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以立法形式给检察监督赋予更多权能。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在立法明确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就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剔除,强调检察系统领导的独立性、检察干警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减少各级地方政府和党委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无端干涉,扭转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附庸的错误观念。
在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命权、办案经费和职工待遇等方面,在法律修改的情况下,全面实现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综合独立,告别检察机关每个月跑同级财政、人社局等部门“求钱”的历史。
检察机关的千部任免,不再通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参照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拨任免程序,即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干警的提拔、交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人大提名任免,无需同级组织部门的考察任免。
从而减少同级地方政府和党委对检察院的人事干涉,影响检察千警独立行使职权。
(三)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
检察监督在实践当中总是显得比较滞后,一般都是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后果发生之后,检察监督才开始登场,发挥其作用。
但事实上,检察监督并不当然的具有滞后性,还可以拥有主动性,提前的介入,达到预防的效果,相较于事后监督,更有经济性、预防性,能够尽量避免社会不良影响,有效减少社会舆情。
(四)实现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
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错误的监督结果,不能仅仅是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一份软弱无力的检察建议。
在向检察对象发出无约束力的建议后,遇到的可能是欣然接受,也有可能是阳奉阴违。
表面上伤害的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终践踏的却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而破坏了长期建立的社会法治土壤。
因此要立足于实际工作,改变检察机关仅仅具有各种程序的启动权的监督方式单一的境况,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模式与方式。
检察机关发现被检察对象有违法行为时,可以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有权对该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如进行司法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