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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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发表时间:2018-09-18T20:40:04.9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作者:李峰郑璐璐[导读]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遇到种种困境,比如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
沙县人民检察院 365050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遇到种种困境,比如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因此,应当立足现实,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立法,完善检察监督机制,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和实现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的路径来解决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关键词:检察监督;困境;解决路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除权力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督促、检察的活动。
一、我国检察监督职能实行现状
我国检察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环境下独特的监督形式,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我们的司法机制依然处于以侦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使得己经形成的“侦査为主,监督为辅”的监督观念日趋深入,成为了一种行为定势。在司法实践中,受侦査为中心的思潮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多的是在维护侦查机关权益,服务侦査工作大局下开展的。在侦查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来期待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査起诉等监督环节能够避免或给予平反的,但为了配合、服从侦査机关侦查“大局”,检察监督无法使得冤案得到及时的纠正。这无疑不是以侦查为中心,而弱化或者忽视检察监督的结果。
(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领导、监督下级检察院,主要体现在检察业务上和下级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任命上。而对关系到检察机关切身利益的人事权和财权,则一般都被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牢牢掌握。以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自觉地认为检察机关是其领导下的下属部门而纳入行政化管理。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的人事权、财权等,造成检察权地方化,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权的独立行使受到了影响。
(三)检察监督方式单一
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检察监督主要仅享有程序的请求权、参与权和程序启动权。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享有的权力有多种,但真正的检察监督方式也不过在参与诉讼、对民事行政事务的监督、审判监督等过程中,特别是对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仅限于审查批捕的方式,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检察机关一般无权决定和干涉。对相关监督对象的检察监督方式也大多是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程序性的方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检察监督立法
我国检察机关能够拥有检察监督职权,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授权赋予的。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正在努力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检察机关虽然在法律上明确为我国唯一有权行使法律监督的机关,但具体该如何行使,行使的程序又是怎样,至今依然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治精神,任何国家机关要行使某项权力,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以法律规定的手段或方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要强化检察监督的地位,就必须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以立法形式给检察监督赋予更多权能。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在立法明确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就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剔除,强调检察系统领导的独立性、检察干警的自主性,更主要的是减少各级地方政府和党委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无端干涉,扭转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的附庸的错误观念。在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命权、办案经费和职工待遇等方面,在法律修改的情况下,全面实现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综合独立,告别检察机关每个月跑同级财政、人社局等部门“求钱”的历史。检察机关的千部任免,不再通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参照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拨任免程序,即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干警的提拔、交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人大提名任免,无需同级组织部门的考察任免。从而减少同级地方政府和党委对检察院的人事干涉,影响检察千警独立行使职权。
(三)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
检察监督在实践当中总是显得比较滞后,一般都是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后果发生之后,检察监督才开始登场,发挥其作用。但事实上,检察监督并不当然的具有滞后性,还可以拥有主动性,提前的介入,达到预防的效果,相较于事后监督,更有经济性、预防性,能够尽量避免社会不良影响,有效减少社会舆情。
(四)实现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
对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错误的监督结果,不能仅仅是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一份软弱无力的检察建议。在向检察对象发出无约束力的建议后,遇到的可能是欣然接受,也有可能是阳奉阴违。表面上伤害的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终践踏的却是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而破坏了长期建立的社会法治土壤。因此要立足于实际工作,改变检察机关仅仅具有各种程序的启动权的监督方式单一的境况,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模式与方式。检察机关发现被检察对象有违法行为时,可以在提出检察建议的同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有权对该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如进行司法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