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点总结第八章4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圣才出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1日发布)高检发释字〔1998〕1号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5.行贿案(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12.私分罚财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
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总结目录专题一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范畴专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区分开)、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起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法定原则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专题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诉案件是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被害人的权利:报案、控告权,申诉复议权,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权,申请抗诉权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权,撤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四管辖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罪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一】: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
刑法法考背诵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犯罪构成要件》①基本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就像是做一道菜需要的各种原料和步骤,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几个元素。
简单来说,就是要确定一个人犯了罪,得看看有没有符合一些特定的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
②重要程度:这在刑法里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啊。
就好比盖房子的地基,不懂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整个刑法学的大厦就摇摇欲坠了。
③前置知识:得先懂得法律里一些基本的概念,像什么行为、损害结果这些非常基本的概念,还得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有点认识,比如说打人是不好的这种基本道德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里,如果是法官或者检察官,就得用这个来判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如果是普通人,也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可能触犯了刑法,避免自己干傻事。
比如说我以前以为和朋友开玩笑地抢个东西不算啥,后来学了犯罪构成要件,知道这也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就再也不敢乱开玩笑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这个学科里处于最基本的架构层,就是第一个需要考虑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和过失这些知识点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一个小孩如果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就算他干了看起来像犯罪的事,也不算犯罪,这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关联体现。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我觉得难度不小。
难点在于这些要件之间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而且不同的犯罪对于要件的侧重点可能不一样。
比如有些犯罪行为比较注重结果,有些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关键点:一定要准确把握每个要件的内涵,像行为的界定要精确,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历年法考都有大量涉及,这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是给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否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直接问某个要件的含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关键部分。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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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原则
必要性原则 相当性原则 变更性原则
表8-2 强制措施原则
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 适用强制措施 【BT法考.应试技巧】羁押只有在有必要时方可适用,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 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者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
《拘传证》/《拘 传票》 不可口头
《传唤通知书》,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 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节 种类★★★★★
【例题·多选题】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20266) A.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拘传,并在笔录中注明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一、拘传与传唤(公检法/公检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 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力度最轻)
第二节 种类★★★★★
主体 对象 程序
表8-4 拘传具体规定
公检法机关 【BT法考.应试技巧】这是唯一一个公检法3个机关都可决定、都可执行的强制措施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T法考.应试技巧】 (1)对证人、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适用拘传 (2)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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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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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
(一)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002年7月6日,刘某与李某预谋强奸后,将一名未满14周岁
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
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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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 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第17条第2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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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某、蒋某是某人民银行的金库看管员,对工作一向认真负
责。2000年8月某日夜王某值夜班,凌晨两点左右,三个歹徒 闯入金库,趁王某、蒋某不备将其人身控制,并用绳索捆住 其四肢,用毛巾塞住两人的嘴巴,使其不能动弹和报警,随 后三个歹徒将银行金库洗劫一空。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 王某和蒋某逮捕侦查,后两人被无罪释放。请问:刑事责任 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案中王 某、蒋某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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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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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
内,一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5人死亡,多 人受伤。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 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 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 严重。因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 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 实施放火的张某(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 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法律基本知识要点
刑事法律基本知识要点刑事法律是指针对犯罪行为制定的法律规定。
了解刑事法律基本知识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刑事法律的基本要点,旨在提供对刑事法律体系的初步了解。
一、犯罪和刑罚的定义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刑罚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的结果。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犯罪责任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过失地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
三、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而被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主体实施的惩罚措施。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四、法定原则和过罪原则法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过罪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实施以后才能判处刑罚,不得事后追溯。
五、刑罚的适用和量刑原则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犯罪主体的情况,判断并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罚。
量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的数额。
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包括权利告知、辩护权、沉默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七、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基本事实进行证明和确定。
证据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材料。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将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的度刑和刑事救济犯罪的度刑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情况等因素,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事救济是指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上诉,以保障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
09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强制措施
(3)保证金的没收: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 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 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 义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 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 机关报告;
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进行的;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d)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击报复的。
机关保存。
(五) 期限、 变更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对于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 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 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 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 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 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住处执行。 (2)(a)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 所执行。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行。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有 碍 侦 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 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杀 或者逃跑的;(3)可能导致同案犯 逃避侦查的; (4)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 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5)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律逻辑学复习课件-演绎推理
四、省略式三段论 省略三段论是这样一类推理,就逻辑关系来看,它是三个词项间关系的推理,但就语言表达而言,它依据特定的语境省略了其中作为前提或结论的某个命题。直观地看:它既不同于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因为出现了三个词项;它又不同于标准的三段论,因为它只表达了两个命题。 例如: 1、该合同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 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省略大前提)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试题) 109.我国的佛教寺庙分布于全国各地,普济寺是我国的佛教寺庙,所以普济寺分布于我国各地。 下列选项中所犯逻辑错误与上述推理最为相似的是: A.父母酗酒的的孩子爱冒险,小华爱冒险,所以小华的父母酗酒 B.文明公民都是遵纪守法的,有些大学生遵纪守法,所以有些大学生是文明公民 C.寒门学子上大学机会减少,大学生小飞不是寒门学子,所以小飞上大学的机会不会减少 D.现在的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何况他还是三代单传的独苗呢
三段论的省略式
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省略小前提)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而该合同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省略结论) 五、倒装三段论 水银是有弹性的, 因为它是液体, 而液体都是有弹性的。 结论、小前提、大前提
三段论的格和式
(1)中项在大前提中作主项,在小前提中作谓项的是第一格; (2)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作谓项的是第二格; (3)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作主项的是第三格; (4)中项在大前提中作谓项、在小前提中作主项的是第四格。 三段论的式指作为它构成部分的命题(A、E、I、O)依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顺序排列的命题形式。这些式并非都是有效的,依据三段论规则,只有24个有效式。
三段论的特点
2、三段论的特点: (1)三段论的思维进程方向是从一般到特殊; (2)三段论是必然性推理,其前提蕴涵结论,前提真,推理形式正确,则结论必真。 3、三段论的格和式: 三段论的格是指因中项位置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结构形式。三段论有四个格,由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出现在主、谓项的位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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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