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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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健全资金运用体系——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健全资金运用体系——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
》 在复杂多变 的形势下 把握发 展机遇 , 在新起 点、 新阶段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
5. , 05 权益类资产 占 1. , 6 9 其他投资 占2 鼍 . 9 o保险资产配置不断优化, %, 应对市场波动的 ≥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20 04年至 21 亲 00
年8 , 月 保险机构共实现投 资收益 8 5. 亿元 , 霹 89 9 年均投资收益 率超 过 5 。保 险投 资收益 基本
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做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 0
作 的责任 感 和使 命感 。防范化 解 系统 性风 险 , 促进保险业 科学 发展 , 险资金 运 用渠 道 的拓 霹 保 宽, 都要求 进一 步 加强保 险资金 运用 监 管。随
聚, 日益成 为影 响金融 保 险市场 安 全 的重要 因








特 别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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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风 阳 和 , 量 用 管健 姿 运 傩 善 脸 疆 制力 嘈姿 运 监 ,呈 量 用 系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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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

9月 2 7日, 险资金运用 监管工 作会议 在 保
力逐步提高 。目前 , 险资产质 量优 良, 保 全行 业 甍
空间。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 , 稳步拓宽保险投 暮 资渠道, 增加保 险投资品种, 调整保险投资政
策, 促进保 险资金 运用 的投 资 多元化 和 风 险分
较高的领域,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 ≥ 相对突出, 并且具有一定的顺周期特性, 对风险
管理 的要求很高 。保 险业 在相关 的投资领 域缺

吴定富指出, 十六大以来, 保险资金运用监

监管新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新进展

监管新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新进展

C o y ( R O A, R O E )+2( ) C 。 v( R O A, R O U) 一2( ) C 。 v
( R O L , R O U)
给 出了回报率 和方 差的公式之后 , 保险公 司的盈利最 大 化 目标 函数可 以设 为 :
m i n 盯 ( ) s , R O S . 。 :( r l , r 2 , r 3 , …, r )
但涵 盖了更多的资产负债 匹配 的内容( 见图 1 ) 。
最大化保 险公 司 的财 富 , 就要 关 注公 司 经 济盈 余 的 增 长, 这类增 长可通 过盈余 回报率进行 衡量 。下 面给出计算 盈
^ f D
余回报率的基本公式: R O S = 詈R O A一 詈R O L+ ÷R O U 。其

比重非常低 , 且不动产 相 关投资 也只有 名 义上 的规范 , 在 没 有实施细则 的情况 下 , 各大保 险公 司仍 然鲜 有实操案例。
给定盈余 回报 率水 平的盈余空间 , 目标 函数 要求最小 化 投资组合方差 , 可依据这一框架得 到投 资组合 的有效边 界。
“ 十一五” 期 间, 我 国保 险行 业飞速 发展 , 资产总 量和 保
险资金运用余额都 与 日俱增 , 随着保 险行业承保 利润 的逐 步 降低 , 保 险资金有效运用逐步成为各大 保险公 司的主要利 润 增长点 , 特别 是随着 大量外 资 保险公 司陆续 进入 中 国市场 , 能否提高我 国保 险企业 保险 资金运 用效 率 , 实 现有效投 资 , 成为关乎 中国保 险业 未来前 途 的重大 问题 。近 年来 我 国保 险资金运用情况 见图 2、 3 。 可 以看到 , 近年来不仅证券投资在 保险资金 投资 中所 占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强化保险机构责任意识,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xx〕43号)等法律和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二、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依法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结合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提供涉及保险机构的相关融资担保信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财政部,抄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

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

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存款:这是保险资金最基本的运用方式,一般而言,保险企业会将部分资
金存入银行,以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进行投资,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3.投资不动产:保险资金也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如房地产等,以获取稳定的租金
收入和资本增值。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除了以上几种方式外,保险资金还可以用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多样性和流动性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收益。

同时,保险资金的运用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维护保险公司资金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共分为十五章,系统规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使用保险资金做好审慎管理,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第二章规定了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投资目标、合理投资、认真负责、切实控制风险、审慎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在投资中坚持安全优先原则,合理基金组合,防范市场风险。

第三章保险资金运用报告第三章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应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运用资金情况、投资目标及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本期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投资运营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保险公司投资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投资决策的程序及投资管理流程、投资管理人员的培养及资格审核、投资决策的责任及义务等。

为贯彻《办法》的核心思想,促进保险资金安全合理运用,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险资金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五章规定了若保险公司擅自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将依法采取包括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采取有关措施防止后果发生等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并提出整改建议,依法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目标,同时将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在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如何合理运用保险资金,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性。

只有准确贯彻执行《办法》,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有序的运用,促进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系统梳理了现有的比例监管政策,并在整合和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层次比例监管框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产分类及定义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具体品种详见附件)(一)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资产是指库存现金和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资产。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权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四)不动产类资产。

不动产类资产指购买或投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上的定着物等,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新时期我国保险公司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

新时期我国保险公司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

新时期我国保险公司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作者:王育军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7期摘要:2015年,我国保险公司利润达到2823.6亿元(同比增长38%),保险资金运用实现收益7803.6亿元,同比增长45.6%,平均投资收益率7.56%。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高涨时期,这意味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也将急速发展,因此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将成为保险公司占领行业领导地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在。

然而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极大风险,为此本文将就此课题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一、我国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基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大规模、高敏感和牵涉面广等特点,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更应严阵以待,而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资金运用业务决策与授权方面的问题虽然保险公司基本都按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指引》的具体要求,构建了“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受托资产管理公司”的四级决策与授权机构,但部门内部缺乏《资金运用业务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工作细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行为等缺乏内部控制依据。

(二)资金运用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在资金运用业务操作上,不少保险公司内部都缺乏一套严密规范的管理制度,例如在资金运用、自身财产资产管理及理财产品部门间没有构建有效的“防火墙”制度,无法做到资金、人员、账户上的分开操作和适当隔离。

此外,保险资金运用大部分都是托付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这样极易发生资产损失和恶意投资的现象,因此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还需要受托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管理有效实施。

(三)资产运用业务风险监控方面的问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一般设有风险管理部来对投资规模、项目集中度、持仓比例和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控,然而受到管理权限的限制,风险管理部门虽然能够发现潜在风险,但处置风险资产还需要逐级上报,最终由决策者授权操作,这会导致风险处理的滞后。

保险资产运用管理

保险资产运用管理

保险资产运用管理
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的方面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

本文研究的是保
险资产运用管理的框架。

首先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
产配置、资产运用以及资产投资;其次介绍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模式,包
括自有资产管理模式、全国联动模式、中央处理模式、分析师模式和平衡
资产管理模式。

最后详细介绍保险公司资产运用管理的几个关键环节,分
别是定期执行回报测算、定期评估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定期评估资产管理
成果及核算、定期评估资产管理方案及变动实行。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运用以及资产投资。

资产配置是指保险资金中流动性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股票等金融
工具,占比为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资产运用则是指保险资金中,以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企业借款等形式进行的资金使用,占比为保险资金的一
部分。

最后是资产投资,指保险公司将资金投资于外部经济环境,即投资
于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品投资。

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模式分为以下几种:自有资产管理模式是指保险
公司根据自身特点。

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细则》:“1+3”实施细则出台,保险资管新规落定

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细则》:“1+3”实施细则出台,保险资管新规落定

2020年9月14日非银金融“1+3”实施细则出台,保险资管新规落定——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细则》行业动态◆事件: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继2020年3月25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配套三项实施细则于9月11日正式发布,分别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点评: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

◆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有所拓宽、集中度比例取消、货币类产品允许“摊余成本+影子定价”。

对于组合类投资产品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明确登记时限和产品投资范围,细化规范了产品销售端的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们认为,此次对于组合类产品的细化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范围,提升保险公司对于组合类投资的风险管理能力。

◆债权计划允许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最终发布的文件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限制,从原来的20%提升到了40%,并取消了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文件对于债券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限制改动幅度较大,将会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债权投资的自由度。

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相比其他投资公司较为稳健,而风险程度较低、投资回收期较短的债权投资很受保险公司青睐,此次对于债券投资放款规模的大幅放宽,将会使保险公司资金配置更加多样,降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金融风险。

◆股权计划拓宽投资范围,允许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此次对于股权投资计划的改革,适当的放宽了股权投资机会的投资范围,对于股权投资风险的防控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一、行业及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暴露情况日益凸显,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工作,尤其以保险资金运用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重点。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关联交易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同时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银保监会基于防风险和强监管的原则,结合保险机构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体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尤其以保险资金运用为监管重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监管政策的颁布和制定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年—2017年),原保监会多次颁布并修订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监管政策,涉及关联交易监管框架、细则、比例、报告披露及穿透原则等多项制度;第二阶段(2019年—2021年),银保监会于2019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从关联交易认定、监管指标、穿透原则、内控、问责机制、信息披露、监管职能等六个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同时,废除之前年度各项监管政策;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取代了原《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号令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明晰关联方认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且在分类监管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禁止行为。

2022年以来,银保监会配套开展关联交易专项检查,持续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

具体如下:2022年1月,银保监会首次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四个方面,重点关注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公司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2022年5月,银保监会开展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查处股权和关联交易高风险问题,包括存在通过信贷、债券、贴现等方式实施违规关联交易,甚至套取资金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保险公司模糊资金真实投向、隐匿资金最终流向、模糊业务实质等各种不当手段或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监管新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新进展

监管新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新进展

第27卷第1期2013年1月长沙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Vol.27No.1Jan.2013监管新政下保险资金运用的新进展黄玮林,杜丹青(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摘要:针对近来保险监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一些政策变化,特别是对险资进入资本市场投资的若干新政策以及逐步推进的险资投资不动产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近来热议的险资投资不动产新规特别是投资保障房的问题,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细剖析。

认为完善险资运用法律制度,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加强人才建设有助于促进这两个热点问题的合理化发展。

关键词:保险资金;政府监管;价值投资;保障房建设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13)01-0041-04从2011年末到2012年初,中国金融界最大的新闻就是“三会”领导的工作变动以及由此引发的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

郭树清上任以来,大力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并从监管制度上和监管侧重点上力求突破。

项俊波在2012年赴温州调研时关于险资运用的相关讲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解读为未来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发展方向的指示牌。

其讲话中主要亮点有三,其一是“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这被外界解读为放宽险资投资股票市场的信号;其二是“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建立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制度”,被认为是为险资进一步提升对不动产投资特别是遭受融资困境的保障房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表明了方向;第三是“保监会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展现出“重监督、轻管制”的监管新思维。

“重监督、轻管制”是世界上大多数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普遍监管思路,也是促进金融行业创新的重要前提。

中国金融改革逐步进入改革深水区,西方金融发达的国家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保监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6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全面统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统计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三、报送内容根据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指标分为独立账户统计指标和非独立账户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控制的研究分析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控制的研究分析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控制的研究分析作者:涂景钧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6期【摘要】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竞争的愈加激烈,如何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及其控制是企业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及其控制相关的涵义,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及其控制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资金运用及其控制的基本对策,并对未来发展与改进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控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和保险功能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不断演变,保险资金运用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保险公司由“十一五”初期的93家增加到146家,保费收入由4931亿元增加到1.47万亿元,总资产由1.5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

保险资金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保险资金运用在对资金的安全性方面具有严格的要求,面对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违法违规风险等各种资金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控制的有效性,从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一、保险资金运用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机构利用自身经营活动中保险资金收支的时间差,将暂时闲置积聚起来的各种资金以有偿返还方式投资于国家规定的渠道,从而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扩大承保和偿还能力以便获取更大经济效益的活动。

根据2010年8月31日开始执行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是指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为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保险资金运用的三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保险公司利润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利差、费差、死差。

利差是指保险条款预定的利率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投资标准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保险资金安全,并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规的原则运作。

首先,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范围的限制和投资比例的控制。

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通常包括国债、金融机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不动产等,但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投资标的和比例。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至少80%的长期险和65%的非长期险原则性投资于存款、债券、股权等流动性较好、风险相对较小的资产。

其次,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标准有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投资决策时,必须坚持风险和收益平衡的原则,并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确定合适的投资组合。

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风险管理、资产负债表的监测和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措施,并定期报告投资状况和资产负债表等信息。

第三,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保险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和风险评估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风险监测、资产减值测试和风险报告等工作。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最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收益情况等,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投资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外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

综上所述,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涵盖了投资范围的限制、投资标准的要求、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确保保险公司按照合规的原则进行资金运用,从而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子公司。

1.3 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二、资金运用范围2.1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下资产:(1)银行存款;(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3)股票、基金、资管产品等权益类资产;(4)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5)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国外债券;(6)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

2.2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以下资产:(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产;(2)不具备流动性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3)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资产;(4)其他风险较高的资产。

三、风险管理3.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

3.2 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工作。

3.3 保险公司应制定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合理配置资产,控制单一投资品种的风险。

3.4 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保险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四、投资决策与授权4.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权限。

4.2 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策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4.3 投资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合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4 保险公司应制定投资授权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员的投资权限。

五、资产配置5.1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业务特点、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状况,制定资产配置策略。

5.2 资产配置应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5.3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资产配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6.1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净资产的5%。

保险实务: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实务:保险资金运用
宏观效应归根到底是体现在:(1)经济单位和个人 能够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险保障; (2)尽可能大地聚积保险基金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建 设基金。从而,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这一特有功能
得到更充分发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主要的管理法规体系框架
一个办法、一个细则、一个通知,构成了保险 资金境外投资主要的管理法规体系框架。
从监管政策看,原保监会2004年初颁布《保险 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为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真正成 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管理法规。2012年出台 境外投资办法的实施细则,2015年发布境外投 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收益性、 流动性)
(一)独立制衡原则 (二)全面控制原则 (三)适时适用原则 (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106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
其主要作用:
(一)保险资金运用最根本的原因是由资金(资本)本身属性决 定。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 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由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 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 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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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新框架本文见《金融实务》2009年第11期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共有0 条点评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的运用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领域,在与国际逐渐接轨的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刘菲高占军保险业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轮子是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

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要求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必须并重。

由于保险业的承保业务一般是亏损的,因此,其经营状况如何、整体收入水平是否饱满、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主要依赖于资金运用业务。

在中国,通过各方努力,近年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其运用渠道仍严重受限,这对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很大的制约。

十年磨一剑。

已于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奠定了新的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未来保险资金可运用的领域,由原《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大幅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与国际逐渐接轨的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偿付能力仍有隐忧中国保险业发展很快。

自1979年恢复保险市场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股份制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上百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点击查看大图)2009年9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7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其中,银行存款1.01万亿元,投资规模2.42万亿元。

2009年1月-9月,保险业保费收入8580亿元,在全部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233.9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6.01%,支付赔款1116.8亿元,赔付率50.1%;人身险保费收入6346.4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3.99%,支付赔款和给付1225.6亿元,赔付率为19.3%。

2008年,中国保险业累计赔款、给付2971亿元,2009年前三季度则为2342亿元,考虑到1988年-1999年这12年间,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为3100亿元,当前保险业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支持力度,可谓非常大。

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快,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始终是隐忧。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通过改制重组并从资本市场融资,壮大了资本实力,加之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偿付能力还算充足,但这不意味着没有问题。

回顾起来,中国在1997年曾出现过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当时不足差额74.5亿元,仅占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情况相当严峻。

目前,中国中资保险机构赔款与给付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并不很大,2009年1月-9月,总的赔付率为27.3%,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业现在正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所致,但这很难长久维系。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终将出现普遍亏损状态(见表1)。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尚可,但从收入方面看,保费收入远远高于投资收入,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较小的现状,长远来看,潜在的问题是存在的。

这就需要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而拓宽资金运用范围,是首要的前提。

拓宽资金运用范围应该说,监管部门及参与各方对于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并取得很大进展。

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为1.74万亿元,占比50.7%;银行存款1万亿元,占比29%;股票投资3700多亿元,占比10.7%;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225.7亿元,占比6%(见图1)。

而新《保险法》除赋予保险公司更为宽广的业务范围,也从法律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业务范围方面,新《保险法》规定,可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原《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而新《保险法》则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表述删除。

之所以修改该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比如当下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便属资产管理业务。

另外,将来经过监督部门批准,保险公司还可从事养老院业务。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仅可以进行“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买卖金融债券”。

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这为未来的保险资金在更广泛领域中的运用,扫除了法律障碍。

债券投资演进保险资金对债券的投资起步早,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这个过程,大体说来可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的进展,目前已均被整合进新的《保险法》。

第一阶段的标志是2003年5月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由“零敲碎打”地一个个添加可投资品种,转为确定一般性标准的“系统管理”阶段,并提高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比例。

保险资金最初的债券投资范围很窄,除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仅可以购买三峡债和铁道债。

2001年3月,增加了电信通信类企业债券。

2003年1月,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将可以购买的中央企业债券目录扩大为铁道债、三峡债、电力建设债券和移动通信类债券。

2003年5月,颁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范围放开至不仅包括中央企业债券,也包括地方企业债券,只要其可投资评级在AA级别以上即可,同时将投资比例由不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实现了第一个突破。

第二阶段则以2005年8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

其实质内容,是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种类和比例作了进一步扩宽,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括央票、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从保险公司当月末总资产的20%上限提高到30%。

而在此办法公布之前,通过“零敲碎打”地一个个通知的方式,逐渐将市场上出现的新的品种,纳入可投资范围。

比如,2003年7月,可投资央票;2004年3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6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7月,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并将其计入企业债券余额;2004年12月,可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三阶段的主要标志,是2009年3月下发《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将无担保债券正式列入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包括中期票据、大型国企在香港发行的债券等。

此前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这一无担保品种,但这是短期工具,与无担保的中长期债务工具,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2009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0%。

股权投资渐突破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2005年2月,保监会又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2007年7月,保监会以传真方式向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发送《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比例上限由5%上调到1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由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调整到10%;另外,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由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10%,调整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点击查看大图)在保险机构对银行股权的投资方面,2006年9月,保监会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2008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参股的监管难题获得解决。

在备忘录中,在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也有进展。

2008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与慈铭健康体检集团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平安正式参股慈铭体检,这也是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参股医疗机构的第一单。

此外,新《保险法》还为保险机构直接参与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开了口子。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保险资金青睐的投资方向,因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收益稳定、安全性好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的需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以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等方式。

这里的受托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2008年7月,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确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具体比例,上限规定为其总资产的8%,其中5%为债权投资计划,3%为股权投资计划。

办法还规定单笔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20亿元。

从2006年7月平安信托操作山西省交通项目算起,几大保险公司均通过债权或股权方式,介入了基础设施的投资(见表3)。

中国人寿2009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09年9月末,其债权计划投资余额为92.5亿元。

(点击查看大图)不动产投资开禁保险对地产股已经有所参与,比如前不久内地房地产公司卓越地产的公开发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就是其中重要的基石投资者。

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不动产,则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之后,首次打开大门。

据仲量联行发布的报告,国内投资者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份额的比重,已经由2008年的36%上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70%,诸多大型央企已成为房地产投资的重要力量。

2007年至今,央企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规模,已经占到内资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一半以上。

在此背景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大门的放开,或也可称之为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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