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关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动和发展,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的呼声愈发高涨。
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和公共特点,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共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的交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
探索和找到政府职能转移的合适承接对象和承接方式是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为了满足基本的经济生产需求、社会运行需求和居民生活需求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
除了一般的维护性公共服务职能(如交通、警察、通信等),其它公共服务(诸如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都可以进行转移,此类公共服务职能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具有较高的公共价值和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
社会组织的成立一般是基于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比如环保),其组织目标一般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冲击和损坏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由于其志愿性特征和草根属性,能够起到社会矛盾解压阀和缓冲剂的作用,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
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社会组织服务范围涵盖教育、医疗、环保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极大地改进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了国家行政成本。
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承接中的机遇和挑战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吸收西方国家优秀的公共服务经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方法之后,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依然面临一些困境。
一是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快速、多元化发展态势。
服务方案策划与评估终考(国开考试答案)
服务方案策划与评估终考1.服务设计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各种可以实现目标的可行性方案、选择理想的可行性方案、决定资源需求和争取资源以及制订行动计划。
2.资源盘点法是指通过对社区内所有服务提供者的调查访问,搜集大量与服务供给方面相关的信息,并确认整个服务体系的建立状况与范畴,进而找出服务供给的不足之处。
3.一个好的服务目标是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可测量并有具体时间完成节点的,其更代表对于服务对象的一种承诺。
因而,在确立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目标时应该包括明确清晰性、结果性、时限性、可测量性、责任归属性。
4.在设计目标树时,首先要确定总的目标、总的目的、总的问题,并以此作为目标树的顶端,然后根据因果关系、目的和问题等各级纵向关系对各种有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
5.顾问与咨询是依托某一领域有资深经验和知识的社会工作专家,是有时间限制、有目标、有契约的一种工作关系。
6.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同的社会系统构成了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而人与他们所处的环境被视为相互依赖且彼此辅助的一个整体。
7.蜂鸣小组通常要求参加者与邻座的参加者组成二人小组,并且不能移动座位。
这个方法的目的主要是为成员提供参与的机会,适用于一些座位固定的场合。
8.社会工作的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福祉与社会进步。
9.在明确谁来评估、为什么评估、评估什么之后,评估者应思考如何评估的问题,即在分析各项可用的资源后制订出兼顾科学性和操作性的评估计划。
10.服务对象改变的过程评估即关注服务提供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提供服务,工作者采用什么专业技术导致了服务对象改变。
关注的是服务对象的变化过程是怎样产生的。
11.要评估某项目结果与对照组或者替代项目结果之间的差异的评估类型属于影响评估。
12.焦点小组是一种集体访问,将许多对象聚集在一起同时进行访问。
访问过程不仅是评估者和评估对象的社会互动过程,而且是评估对象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
13社会工作评估的重要成果是形成书面的需求评估报告,这是用来作为开展社会工作相关服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核心范畴之一,主要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社会组织如何承接政府职能第一,促进创新治理的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促进共治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不可或缺。
它将社会领域中一些零散的社会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以组织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既是用活用好社会资源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用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的具体体现,把政府职能充分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的重要举措。
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自主性、公益性和平等性特征,在社会治理中相对于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更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细致入微,符合传统文化与基层群众利益的特点,特别是通过对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帮扶及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促进基层公众的积极参与。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多种渠道的资源动员体系,妥善解决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因此,社会组织要不断地提升创新治理的能力,创造优质的“公共价值”,才能永葆自身的公益理念与社会公信力。
、第二,培育公共服务的能力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全面展开。
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应加快推广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实现直接登记备案是必然趋势。
加快这一改革,为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
尤其是加快公益类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快速提升,促进企业、个人和社会捐赠公益事业免税政策的落实;拓宽行业协会的发展门类,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快推进去垄断、去行政化的改革,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为经济社会提供创新升级的服务水平;注重大力培育社区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2015年5月19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社会组织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关于加强对承接主体资质审查,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推荐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编入目录提供审核或推荐意见。
第五条为增强目录应用的针对性,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其业务范围,对照《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一、二级目录分类,明确能够承接的服务种类。
(一)公共服务: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其他服务。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采购预算执行管理.3第三章采购方式管理.4第四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5第五章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浙财综〔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我省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为契机,助力转变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各地、各部门真抓实干,在政策上注重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注重开拓进取,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有浙江特色的改革做法和实践经验。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浙江“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入、细致做好有关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全面梳理政府职责事项,明确部门职能边界。
各部门应深化完善权责清单,对清单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大力提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适宜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防止服务泛化。
(二)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优化预算保障方式。
转变服务理念,明确职责定位,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政府由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强化服务立项、监督和管理。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情况,优化预算管理和保障方式,探索建立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人员经费保障之间的协调约束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浙民民〔2016〕20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汇总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认定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季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列入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浙政办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各地、各部门逐步推开,在完成制订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2017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2?.3?.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2?.3?.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将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髓晨 斜技
2 0 7
有 资质 的社 会 组 织 将 能 承 接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和 购 买服 务 项 目
根据《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 知) 》 ( 鲁政办发[ 2 0 1 3 ] 3 5号 ) 和
《 山东省 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 的社会组 织指导意 见》 ( 鲁 民 ̄ 2 0 1 4 ] 6号) 文, 确
后举 办 了特 殊工种技能培训十余次 , 并及 时对矿 区轮 岗、 换 岗的新入职大学 生组织培训 , 开展好作 业规程培训
考核 , 做 到 了特 殊工种人员持证上 岗百分 百, 考试合格 率百分 百。
开展“ 师带徒 、 助成 才” 活动。为 了进一步加 强对大 学生、 技校 生等新职 工实践操作技 能 的培训 , 提 高新职
家 的 高度 评 价 。
该项 目解决 了解放资源储量 3 3 3 7 . 2万吨 , 将 对鲍店煤 矿浅部开采产 生重要影 响。
孙 守增 报道
株 柏 煤 矿 多举 措 抓 好 职 工 培 训
随着 矿井的不断发展 , 山东 能源 临矿集 团株柏煤 矿对人 才需求 的总量 、 质 量也 随之增 加 , 为切 实做 好科技 人才 的培养 工作 , 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培养 、 储备 人才 , 株 柏煤矿 从源 头抓起 , 加 大特殊 工种和 新分配 学生 的 培养力度 , 为矿 井安全 生产提供新动 力。抓好 特殊工 种人 员的培训 。该 矿不 断进 行特 殊工种 人 员的培 训 , 先
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 入 围” 条件 , 对社会组织的评估 等级和年 限提 出明确要求。 凡评估等级在 3 A 以上 、 在 国内或本地 区内具有 较大 影响力 , 在本 行 业、 专业或领 域 内具 有较 高 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 。 山东煤炭学会 已于 2 0 1 3年参加省管社会组织评估试 点, 并通过评估现场 实地考察 。
浙江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有新提升
来 自省 农科 院 、 省级 相关 学会 的负 责 人和专家 团队代 表共8 0 余人参加报告
会。
为 推动 社 会 组织 承 接 政府 转 移 职能和 购买服 务, 进 一步激 发社
云南省科协 、 云南省农业 科学院联 合 主办 , 省农科 院粮食作物所 、 省作物学 会、 省环境科学学会 、 省生态学会共同 承 办的 “ 国际科 技前 沿学术 报告 会暨 国际合作 项 目推 介 云南对 接会 ”在 昆
明举 行。
李 百 炼教 授在 报 告 中从 全 球 环 境气候 变化 、 世 界农 作物 粮食产 量及 人 口增 长变 化等现 状入 题 , 介 绍 了生
会 组织 活力 , 近 期浙江省 民政 厅出
台了关 于 《 全省性 社会 组织 承接政
Hale Waihona Puke 物 生态 系 统的 复 杂性 与环 境 变化 趋
6 1 家, 占全省公布 目录社 团比例近四 分之_, 达2 3 . 7 %, 占全省公布 目录社
会组织比例的2 0 . 5 %。
新工程 ”, 既是大 局所需 、 科协所能 ,
也 是企 业 所需 , 对于促 进国 内高 端智 力资 源与 我 区 企 业创 新 需 求 深 度 对
接, 提 升 自治区企 业技 术 创新能 力具 有 重大 意 义。各级科协 和所属学 会一 2 0 1 5 年2 月4 日, 宁夏 科协 第七 届
安排部署。 会议分组对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
崔波在会上指出, 2 0 1 4 年以来 , 宁
夏各级科协认真履职 , 使各项工作取得
与会代表畅昕欲言, 对科协2 n 1 5 年工作提 出了意见建议。( 文/ 宁夏科协办公室 )
( 文/ 浙江省科协学会 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2021年政府购买服务“闻政杯”答案-易错题库
一. 单项选择题1. 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A. 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 C)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 A)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 B)B. 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6.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 B)B.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7.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 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 D)D.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买卖和长期合作关系9.政府购买服务与 PPP在合作主体方面的区别是( B)B.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等10.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是( C)C.社会组织11. 以下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错误表述是(C)C.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12. 以下选项中,哪项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C)C.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13.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D)D.自然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14.以下有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B)B.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15.关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作用,在以下选项中,错误的是( D)D.可以同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16.关于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 C) C. 属于劳务性质17.以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领域的是( D)D.商业性服务18.关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错误表述是( C)C.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很多是由社会组织承担19. 以下哪个是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准确表述?(B)B.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利于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规范执行有关政策。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浙民法〔2024〕44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
浙民法〔2024〕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规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6日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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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对 目录进行复核 ,如有社会组织存
在提供虚假信息 、未得到年检合格结论 、受到行 政处罚 、存在不 良信用信 息记 录等情况将被从 目
录 中删 除 。 ( 来源 : 中 国社会 组 织 网)
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 民政厅印发 了 ( 丰 土 会组织 承
接 政府 转 移 职 能 和 购买 服 务 推 荐 性 目录 编制 管 理
办法》 ( 简称《 办法》 ) ,今年 7 月 1日开始试行。
《 办 法》 坚 持 统 一 标 准 、分 级 分 类 、动 态 管
理 、公 开公正 的原则 ,对 目录编制和管理过程中 社会组织 所应具备 的基本条件 、所需递交材 料 、 目录编制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 是
承 接 政 府 转 移 职 能 或 购 买 服 务 的 经 历 且 业 绩 良 好 、公 信 度 高 、声誉 好 的社 会 组 织将 在 满 足 基 本 条 件 下优 先 被 编 人 推荐 性 目录 。此外 ,推 荐 性 目
录 还 将在 5年 的有 效期 内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每 年 由
会 自主 、自治 、 自 律能力 ,形成成熟的现代科技
团体 组织 体 制 、运 行机 制 和 活 动 方 式 ,扩 大 社 会
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事业单位改革 、行 业协会 商会脱钩改革等的协同性 。按照相关改革要求及 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 ,研究 明确适合 向学会 购 买 的服务事项 ,纳人政府购买服务范 围,对扩大
范性文件 。重点建立完善适度竞争的学会择优遴
选机 制 ,以综合 实力 、管 理 质 量 、服 务 水 平 为核 心 的 承接 资 格 条 件 和履 职 能 力 标 准 ,引导 激 励 学 会 建 立社 会 化公 共 服务 的 绩效 评价 机 制 。 ( 三)提 供 经 费和政 策 扶持
试点 学会 给 予扶 持 ,有 效利 用 学会 工作 成果 。
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的具体规则 ,对政府部 门开展
转移 职 能和 购买 服 务工 作 的开 展具 有 积极 意义 。
2 0 1 5 年第8 期( 总第 3 2 1 期 )9
为 了 引导 社 会 组 省社会 组织承接政府转 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 目录将 与社会组织的年
运作水平 ,推进社会组织承接 政府转移职能 和购
买 服务 工 作 ,更 好 地 发 挥 社会 组 织 在社 会 建 设 中
检 、评估 、信用状况等挂钩 ,评估等级高 、具有
影响力和公信力 ,切实把学会建成可负责 、可 问 责的现代科技 团体 。
( 来源 :新 华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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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完善相关 的社 团管理 、财务管理 、收费等政 策。建立健全多元化 的资金投人机制。中央财政 继续支持学会能力提升专项 ,通过 以奖代 补支持
学会 提 高承 接 能 力 。加 强 学 会 承 接 政府 转 移 职 能
力 ,充分发挥 一流学会集群 的 “ 火 车头 ”作 用 ,
完 善学 会 内部 治 理机 构 ,培 养 专 门 队伍 ,加 强 学
( 四)提 升 学会 能 力
按 照建 立 政 社 分 开 、权 责 明确 、依 法 自治 的 现代 社 会 组 织 体制 的要 求 ,实施 学 会 创 新 和 服 务 能力 提 升 工 程 ,持 续 提 升 学会 服务 创 新 、服 务 社 会 和政 府 、服 务科 技 工 作 者 、服务 自我 发 展 的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