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回避暂行办法
回避管理办法
**公司
回避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公正履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二)集团各职能部门正、副职;
(三)集团各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回避事项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任职回避是指集团领导干部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第六条集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单位内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二级、三级经理(含资深经理)。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双方所任职务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双方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五)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一企业从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六)省公司党委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者公司党委、上级党组织提出回避要求;(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提出回避意见;(三)需要回避的,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调整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公司前,应如实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申请回避。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对须回避事项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经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尽快予以调整。
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回避制度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集团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管理人员队伍的廉政建设,确保集团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避关系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回避人员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4.集团公司本部和各子分公司一般管理人员。
三、回避的内容、范围凡领导人员与亲属均不得构成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监督与—602 —被监督的关系。
1.领导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姻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不得在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2.凡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夫妻方的近亲属关系3.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聘任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时,须按集团公司正常招聘流程参与,并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管理权限聘任。
4.在管理人员任免、调配、调资、考核、奖惩、入党、入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选派出国出境人员,以及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劳务工转正、查处违纪案件等,凡涉及与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事宜时,都应回避;不得参加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组织提出。
5.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和纪委监察部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部室工作。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
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
(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
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
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在组织涉及其亲属的选人用人、员工招聘、工作调动、职称评聘、专家选聘、评先选优、纪检、巡察、审计、信访等公务活动时,本人应申请回避,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四)中层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不得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近亲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二、领导干部回避规定
(一)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二)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经营部等重要部门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三)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等应当回避。
(四)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五)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六)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三、奖惩
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四、本管理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部门副科职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亲属是指:(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四)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五)亲家关系。
第二章任用回避第四条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或有垂直领导关系),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同一机关部门、同一项目经理部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单位、项目部中任领导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担任主要领导,另一方在本单位担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物资和财务负责人的;(五)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得从社会和退休人员中聘用属于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在其本人直接管理的单位、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本人提出回避申报。
(二)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如本单位无法调整的,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予以交流。
第七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八条新任用和岗位调动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的,应在三个月内予以调整。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员工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回避制度是指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公司领导回避规定第四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财务部、资金中心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条凡在公司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机关部门正副职回避规定第十条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和亲属不得在公司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食堂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第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级机构的综合办公室、财务科、项目管理部、物资设备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房管理等工作和在本人分管的部门工作。
领导干部在人事方面的回避制度
领导在人事方面的回避制度
第一条领导干部与亲属同在一个单位工作时,在人事方面对其亲属一律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的亲属,主要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
第三条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亲属的提职、晋级、调动、上学、培训、出国以及惩罚、处分等事宜,均须按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厂处级干部在领导班子讨论本人亲属的上述事宜时,应主动回避,并不得向有关部门做任何授意的表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对自己的亲属进行教育,要求亲属不得用领导干部个人的名义办事。
遇有亲属冒用其名义时,应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依靠组织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室或车间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 模版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要求,为保证员工公正履行职责,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系指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工作及已经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待岗、停薪留职等不在岗人员。
本规定所指“亲属”是指与员工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人员:(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拟制亲属关系,包括义父母、干儿女、盟兄弟姊妹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内部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企业员工中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企业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或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的;(四)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本企业无法解决的,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协调解决。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 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实施细则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根据《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及报告说明制度的暂行办法》(组发〔〕号)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列入委管理和委委托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权属公司范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第四条公司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回避及报告说明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防止对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司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担任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本公司(含所出资企业,下同)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五)公司领导班子提出需要回避的;(六)公司领导人员个人提出需要回避的。
第六条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可要求领导人员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在公司员工招聘、人才引进、干部调动等工作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应严格审查人选条件,对公司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个人认为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一般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八条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出现需要任职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正文:----------------------------------------------------------------------------------------------------------------------------------------------------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他们的任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央企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委托中央企业担负宏观调控和国计民生重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较强的企业。
第三条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有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廉洁过硬的专业素质,秉持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商业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
第四条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决策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通过竞争上岗方式担任企业职务。
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六条任职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向组织部门报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职业情况。
第七条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披露个人财产和财务状况,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领导人员离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如实向企业报告个人财产和财务状况,并如实履行退职手续。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遵守公务回避制度,不参与与其职务有关的利益交易和经营活动。
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利用与其职务有关的资源和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条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家、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如实向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接受监督和调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行政和纪律处分措施。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组织部、国资委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企业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企业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企业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公司法》、集团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科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㈢管资产与管人相一致的原则;㈣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㈤业绩考核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数任期任期年限第四条严格各级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符合规定和具备条件的也可兼职。
机关及有关单位,按照编制职数进行配备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机关部室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
㈠项目部领导聘期与中标项目工期同步。
㈡公司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分公司领导聘期为三年。
有法定任期的领导职务,按照法定任期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不胜任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第六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㈠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机关各部室科以上领导人员(含董事会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为50周岁。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达到任职最高年限后,改任其他职务至56周岁办理内部退养;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达到任职最高年限后,改任科员至55周岁办理内部退养(含兼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㈡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工程队)、物业公司、测试中心、医保中心、设备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称三个中心)等单位领导任职最高年龄为50周岁,50周岁后改任其他职务,55周岁办理内部退养。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人事回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工作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人事回避:
(一)夫妻关系(包括恋爱关系的);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员工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其中一人必须离职,不得在公司任职。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晋升、调配时是必须严格审查该人员在集团及分子公司的亲属情况,入职公司的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在公司是否有亲属的情况;凡是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对因工作关系,新形成的恋爱或亲属关系,公司负责人必须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对当事人作出调离或离职处理。
第六条应回避的员工,必须自行提出辞职,在三天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公司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公司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1 目的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干部培养,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3 职责3.1 公司党组负责研究决定领导干部交流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的职务任免等事宜。
3.2 人资部3.2.1 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并根据公司党组的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3.2.2 负责受理对领导干部不执行回避规定的反映及意见。
3.3 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交流后退回原单位配备车辆、办公物品等资产的情况。
3.4 监察部负责监督领导干部任职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3.5 各单位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回避以及有关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领导干部交流对象4.1.1 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领导干部。
4.1.2 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补充相关领导工作经历进行轮岗锻炼的领导干部。
4.1.3 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超过任职时间规定的领导干部。
4.1.4 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需调整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
4.1.5 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领导干部。
4.2 有下列情况的不进行交流4.2.1 距公司规定退出领导岗位时间不满两年的。
4.2.2 经考核考察确定为诫勉的。
4.2.3 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因涉嫌违法违纪以及行政处分在影响期限内的。
4.2.4 因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4.3 领导干部交流的程序4.3.1 公司人资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
4.3.2 公司主管领导审定方案并征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4.3.3 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4.3.4 公司人资部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其中,三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4.4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4.4.1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集团领导干部回避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回避包括入职回避、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部门级干部;
(二)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部门级干部(含总公司直属机构负责人,下同),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总部部门级干部;
(三)公司省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级干部;
(四)公司地市级机构和区县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包括管理序列和非管理序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现职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具有以下关系的人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