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刑法
立法沿革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修订,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对刑法术语的解释、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以及对发生歧义的规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5、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XXX: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核心和精髓,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二、XXX: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层次。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或疏忽导致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和后果三个要素。
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构成的总和。
在犯罪构成中,每个要素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这种层次结构的构成,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下,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与否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要件是刑罚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刑法》完整ppt课件
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隐蔽性等特点。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VS
缓刑制度
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 假释。
ERA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并依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 罚性。
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 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01
02
03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
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0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01 03
过失致人死亡罪
02
故意伤害罪
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一、简介1.1 法律立场1.2 制定背景1.3 目的和意义二、刑法基本原则2.1 宪法保障2.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3 罪刑法定原则2.4 敢于承担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限制2.5 罪刑相适应原则2.6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7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8 依法独立行使刑罚执行权原则2.9 依法实行刑事救济权原则三、刑法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3.1 犯罪1.犯罪的定义和特征2.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4.犯罪的行为5.犯罪的结果和后果6.犯罪的原则和立功3.2 犯罪责任1.犯罪责任的种类2.犯罪责任的认定3.3 刑法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分类2.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原则四、刑法的主要内容4.1 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1.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2.人民警察的刑事责任追究3.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2 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1.生命权的刑事保护2.身体权的刑事保护3.自由权的刑事保护4.人格尊严权的刑事保护4.3 社会秩序的刑事保护1.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保护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秩序的刑事保护4.组织秩序的刑事保护4.4 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1.国家政权安全的刑事保护2.国家领土安全的刑事保护3.国家利益安全的刑事保护4.国家秘密安全的刑事保护五、刑法的适用和执行5.1 刑法适用1.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2.法定刑与量刑原则5.2 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流程2.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3.刑事判决和判决执行5.3 刑罚执行1.刑罚执行的目的和原则2.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3.刑罚执行期间的特殊问题六、刑法的发展和完善6.1 司法体制改革对刑法的影响6.2 刑法的创新与修订6.3 刑法的完善与实施七、结语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的全面介绍和探讨。
刑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全书包含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对国家机关、人身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
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刑罚,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罪行定义
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和界定标准。
它包括但不限于
盗窃、抢劫、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行为的违法情形与处罚标准。
法律责任
刑法详细规定了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的性质
和严重程度,法律确定了相应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等。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执行机关根据判
决书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执行,并确保其受到公正对
待和合理保护。
监管与救济机制
为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刑法还规定了对监管机关和刑罚执行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惩罚和救济机制。
这包括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通过界定罪行、规定法律责任、实施刑罚执行以及监管与救济机制的建立,为社会公正和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注:以上为概览,详细内容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
第一讲 刑法概述
二、多项选择题
1.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 B.公安部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司法部
)。
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 A.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B.鲜明的阶级性 C.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D.稳定性
7、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 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 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 A.补正解释 B.当然解释 C.反对解释 D.缩小解释
二、刑பைடு நூலகம்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第二、调整方式的严厉性
第三、刑法适用的补充性
三、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即行为规制功 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 保护功能涉及整体利益,保障功能涉及个 体利益,整体与个体之间应当达到平衡、 协调。所以,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整体 利益和个体利益,正义和秩序,这两者之 间互相联系又互相矛盾,好的刑法制度总 是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
5.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 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这属 于( )。 A.司法解释 B.文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论理解释
6.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 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 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 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 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 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 “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 于类推解释
刑法精选全文
决定犯罪的性质;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定义: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犯罪行为 :它是指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说明: 分类: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故意<明知>(直接<希望>、间接<放任>) 过失(疏忽大意<应当预见> 、过于自信<轻信 可以避免> );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能预见的原因)
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 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和单位
说明: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年龄(14岁,16岁,18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村民委员会于1月30日向警方报案。江 安警方于当日赴代湾村调查,并提取了人肉 和尸骨。据警方介绍,邓吉祥对煮食的事实 供认不讳。目前,江安警方以涉嫌“侮辱尸 体罪”将邓吉祥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根据刑法,除了盗窃等手段才构成 “侮辱尸体罪”,但没有吃掉尸体的定性, 所以检察机关认为邓吉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于拘押期限已到,便只能将他放了。由于 种种原因,记者没能直接采访到检察院和公 安部门对此的说法。当地宣传部门在与公安、 检察机关联系后的答复是,检察院认为“侮 辱尸体罪”的证据不足,已经将案子退回公 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第10章刑法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前提条件) 2.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限度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施行犯罪的单位和自然人。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经集体决定或由 负责人决定。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一对单位进 行经济处罚;二是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 要负责人处刑罚。
第六节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罪构成的为一罪,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 手实行到构成既遂,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 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对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 罪并罚。
意外事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 是否已经完成,可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形态、 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紧急避险构成的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 4、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刑法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 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
(三)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 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 职业、性别、财产状况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 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 3、行刑上的平等。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除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原则之外的,体现在刑 法中的原则,称之为其他原则。主要包括罪及个人 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
2、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共分为十章: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又分为八节 小类罪; 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侵犯财产罪; 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分为九节小类罪; G、妨害国防利益罪; 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法职责罪。 3、条文的结构。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二)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别,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三)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量刑。
刑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概述
2.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执行
4.刑法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法律。
刑法以国家主权、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和处罚,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刑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主要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内容;分则则详细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刑法覆盖了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到侵犯公民权益等各类犯罪行为。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执行
刑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所有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刑法规定了从警告、罚款到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多种刑罚形式。
刑法的执行由我国的公检法机关负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刑法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刑法在我国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法通过威慑和惩罚犯罪行为,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刑法通过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后,刑法通过教育和引导,促进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的提高。
刑罚百度百科
刑罚百度百科刑罚,又称刑法,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罚涵盖了罪犯所应承受的各种惩罚手段和方式,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震慑。
本文将从刑罚的定义、类型和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罚的定义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可以追求惩罚犯罪、防止再犯、保护社会、教育犯罪分子的功能。
刑罚的执行需要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刑罚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罚理论,其中包括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其中,最广泛接受的理论即为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科学研究成果,这些理论在刑罚制度的建设和实践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二、刑罚的类型刑罚的类型多种多样,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刑罚类型。
1.死刑:死刑是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极端刑罚,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但仍有少数国家对某些罪行实施死刑。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特定期限的刑罚,根据犯罪的严重性不同,有期徒刑可以判处数年到数十年不等。
3.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犯罪分子可能无法获得假释和减刑机会,将被终身监禁。
4.拘役:拘役是一种轻刑罚,对轻微刑事犯罪或初犯者判处,通常判处的时间较短,在数月到两年之间。
5.管制:管制是一种针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限制和监督,通常为一年以下。
6.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刑期后,暂缓执行有期徒刑或拘役,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以期减少社会危害。
三、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罚生效后的具体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管理,确保刑罚的效果。
刑罚的执行通常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裁定和量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同时对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 没有任何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不 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 某部队司机李某到一个仓库拉雷管,返回 部队途中遇到战士高某步行回部队,李某 见天要下雨便停车让高某上车。十分钟后, 一闪电导致雷管爆炸,致使李某重伤,高 某死亡。
刑事法律制度
主
体
客 观 方 面
客
体
犯 罪 犯罪 犯罪 犯 罪
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什么人
在 怎 样 的 心 理 状 态 下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客观方面
实 施 了 什 么 行 为 造 成 什 么 危 害
犯罪客体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1)犯罪的主体
C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 对 无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
只对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2)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律制度
(3)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 法等等。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甲是一名警察,一天在受命执行追捕一重大 持枪歹徒时,甲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故意用 石头将自己的脚砸伤,造成无法追赶犯罪分 子的假象,致使犯罪分子逃跑. 甲的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3 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 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 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 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 逻,某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某甲的 行为属于( )
制
役
金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个人或者犯罪单位
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 罚金的执行,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 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 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出于核心地位 盗窃 侵犯财产罪 罪 抢夺 A.以隐秘、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 罪 抢劫 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 罪 诈骗 C.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 罪 敲诈勒索 D.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方法 罪 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 方法非法索取财物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3 故意犯罪的形态: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特 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 为 人 犯 罪 未 得 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 犯 罪 未 能 得 逞
刑事法律制度
(1)犯罪的主体
A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 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 任 能 力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1)犯罪的主体
B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 任 能 力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 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
(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4)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B、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 或者免于处罚。
刑事法律制度
2 排除犯罪的事由-紧急避险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2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 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正当防卫的条件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2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 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 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 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正当防卫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 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 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夺下 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 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主 犯
从 犯
胁 从 犯 教 唆 犯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一天傍晚,某铁路段的路基发生了坍塌, 但巡线员因多喝了点酒没能发现,安全员 因为天太晚了,也没仔细看,值班科长则 因忙于上网没出来检查,最终发生了火车 倾覆事故。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
综合案例
刘某(男)与陶某(女)谈恋爱,不成,刘某迁怒其 父亲,想杀他。刘某纠结王、赵、钱商议,计划某 日行事。某日上午,四人商量计划,王某思前想后, 反悔,提出退出,被刘某打一耳光,与之绝交。刘、 赵、钱另行计划。当日晚上,三人同往陶家。路上, 钱某边走边害怕,但又不敢公开说,借口上厕所一 去不回。刘、赵等不到钱某,两人先走,刘某让赵 某上楼杀陶父,自己在楼下把风。刘某把着风,越 想越害怕,走了。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不见人, 独自走了。 问:刘、王、赵、钱哪些人是共犯?分别属 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
社会危害性、刑事
违法性、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1 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 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 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 整体。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1、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 “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 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三个月内抢劫六次,杀 死一人,重伤3人,抢劫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 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对孙某应如何 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A.过失重伤罪
C.不可抗力
B.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综合案例
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 了许多高档货物,产生怀疑。刚好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 忙上前拉住李某,并喝令:把东西放下。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 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种多样,见此情形,误认为保安是盗贼, 一边喊放开,一边提起右拳便打,同时转身想走。保安被击中 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不但不放手,反而抓得更紧, 李某随手那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意外事件?故意杀人?过失 致人死亡?
A.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案例
以下案例分别是犯罪的预备、未遂、未遂、中 止和既遂?为什么? A.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 白支票,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其实, 他若想拿走也无法得逞,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 邻居何某发现。 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 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 C.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 他制订了计划,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后被房东发现 私藏的手枪,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 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等几种因素。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刑事法律制度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接 故 意
主 观 上 的 过 错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 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