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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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浅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正式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虽然这两部草案都未颁布,但在婚姻无效问题上,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当下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历史意义。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该法仅仅规定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肯定和否定条件,并未涉及婚姻无效制度。

7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出台了1980年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条件。

直到后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才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尝试性的立法,规定了一些婚姻无效的情况,这些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基础。

2001年,我国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这部婚姻法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到这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才开始完善。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意义1. 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方面的规定,司法机关常常将原本是无效的、可撤销的婚姻当做离婚来处理。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为前提的,以离婚程序来处理违法婚姻,这明显是将二者之间的概念混淆。

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解决了这种由于缺乏无效婚姻制度所产生的混乱状况,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

2.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以重婚为代表的违法婚姻在我国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这种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中,一般情况下女方和子女会深受其害,造成终生难以磨灭的阴影。

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否定违法婚姻的效力可以提前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也能救济那些深陷于违法婚姻痛苦生活中的人,减少受到的伤害。

3. 无效婚姻制度保障了婚姻法的尊严与权威。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夫妻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由于一方当事人事先就已有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存在近亲婚姻等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制定了一系列无效婚姻规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个别情况而
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

其次,在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具有近亲婚姻情形的婚姻通常是无效的。

这类婚姻通
常被视为违背道德伦理的关系,甚至具有遗传疾病的风险,影响下一代健康。

此类婚姻是
不允许存在的。

通过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健康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整体
的道德伦理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稳定、真实性等方面发挥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
谐发展。

同时,在实施无效婚姻制度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防止无效婚姻
制度的滥用,确保制度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性。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标签:婚姻无效制度现行制度缺陷未来完善思考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一)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就时间上来讲,具体可以溯源到2001年4月28日。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正,在婚姻法“结婚”一章中,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了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法自颁布之日起的缺少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

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勾勒出了无效婚姻制度框架结构和立法导向。

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规定了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即要先去婚姻的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之一,才可宣告婚姻无效。

(二)外国的婚姻无效制度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中兼采无效婚和撤销婚两种制度。

无效和撤销,各以不同的法定原因为依据。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相继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二战后,比较有代表眭的无效婚姻立法,如美国于1970年,经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第207至209条,就规定了美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三个主要方面;此外,1971年,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全面修改的基础之上,英国完成了对本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改革,并颁布了1971年《婚姻无效法》;1973年,英国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直至现在,此法律依然适用并且是目前全英国法院,处理所有婚姻无效案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一)请求权主体过于狭窄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得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从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

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若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那么,当当事人一方收到胁迫且当事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受到胁迫之时,那么,又有谁能够作为请求权的主体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而受到胁迫,此处应当强调的是,胁迫绝对不仅仅限制于收到人身安全的威胁,受制于在道德上的道德绑架以及受到舆论一边倒的导向而间接导致的心理上的某种特殊的胁迫,亦应当属于“受胁迫”所囊括和涵盖的范围。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

其中,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的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和适用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能力缺乏、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关系。

简言之,无效婚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关系被违法的情况:当婚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重婚、同性婚姻等情形,婚姻关系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当婚姻表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意图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是受过欺骗、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影响下做出婚姻表示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可视为无效。

3. 婚姻能力缺乏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订立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患有不应成婚的疾病等婚姻能力缺乏情形,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具体效果如下:1. 权利义务自行消灭:无效婚姻的解除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消灭,即不再存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权益和责任义务。

2. 子女权益受保护:即使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割依法处理:无效婚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婚姻的认定与申请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具备法定程序,并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自愿认定: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无效婚姻关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各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将被法律宣告为无效并解除的一种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登记无效。

婚姻登记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婚姻登记将被宣告为无效。

二是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未达到结婚年龄,存在近亲结婚,涉及被监护人婚姻等。

三是无效婚姻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无效婚姻的关系将不被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的伤害。

二是维护社会稳定。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和无效婚姻的发生,减少离婚等社会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制度操作难度大。

无效婚姻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调查、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二是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

由于无效婚姻制度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可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婚姻制度的正确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遂婚姻;二是无效婚姻;三是被宣告无效
的婚姻。

未遂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未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

例如,无法取得结婚证书、被禁止
结婚等原因导致的未遂婚姻。

未遂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
关系。

无效婚姻是指因某种原因,婚姻关系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有假结婚、存在近亲婚姻、涉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原因。

无效婚姻对于其当事人而言,
就像从未存在一般,并不会造成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婚姻关系的某些缺陷,
需要法院进行宣告无效的婚姻。

例如,一方已婚、尚未离婚的情况、有重婚行为的情况、
强迫结婚等原因。

这种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
可以将婚姻宣告为无效。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旨在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也起到了保障当事人
权益的作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事宜时,法院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保障和便利。

总之,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虽然仅涉及到少数极端情况,但在维护婚姻自由和维护社
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婚姻法律的规范实施。

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已经认定为合法的婚姻,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该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意义和效果。

无效婚姻制度的存在,对于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无效婚姻制度造成了夫妻关系的不稳定。

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互相扶持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基石,但无效婚姻往往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不稳定的婚姻关系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

其次,无效婚姻制度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和法律上的困扰。

婚姻关系的无效可能会导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这不仅会耗费双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而在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也会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和法律机构带来很大的困扰。

此外,无效婚姻制度给社会带来了道德和伦理方面的问题。

婚姻制度是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一部分,它不仅承载着个人的情感需求,还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作用。

但是,无效婚姻的存在破坏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不可逆性,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为了解决无效婚姻制度带来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法律制度应该更加完善,对于婚姻的定义、婚姻的有限性以及离婚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以减少无效婚姻的发生。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姻和家庭的教育,提高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的重要性,培养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和信任的意识。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给夫妻关系、当事人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教育,以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

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康、稳定和和谐的社会婚姻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无效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可以宣告无效。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首先,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所受理或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遗赠、赠与、认可、撤销等行为为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适用于与合同等具有共同特征的行为时,也适用于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因此,在我国实践中,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宣告婚姻关系为无效。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对于一些婚姻关系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对于一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所订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未达到心理和生理成熟时被迫结婚。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近亲关系或其中一方存在已经结婚而没有离婚的情况时,也可以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

这种规定可以避免近亲结合导致遗传疾病等问题,并保护已经结过婚但没有离过婚的当事人。

第三,在我国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宣告某些具有法律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后,对当事人权益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合理处理。

例如,在宣告某种情况下产生的无效婚姻后,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方利用婚姻关系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然而,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对于一些法律瑕疵不明显或违反法律规定不严重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宣告为无效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在结婚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结婚仪式等问题时,是否应当宣告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存在争议。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目录一、无效婚姻概述 (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3)(二)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3)(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4)1、法定情形 (4)2、适用范围 (4)3、确认程序 (5)4、法律后果 (5)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无效婚姻的范围狭窄 (6)(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不明确 (6)(三)同居关系的解除规定不完善 (6)(四)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7)(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匮乏 (7)三、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8)(一)严格界定无效婚姻范围 (8)(二)明确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8)(三)同居关系应该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8)(四)完善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 (9)(五)构建无效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9)四、总结 (9)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正确认识无效婚姻并构建完善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对于弥补婚姻法缺陷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研究以无效婚姻为对象,从法学角度,对我国无效婚姻的发展进行介绍,明确我国无效婚姻的主要内容。

进而结合我国无效婚姻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更好的维护婚姻法权威、完善无效婚姻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婚姻法;制度缺陷;对策建议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完善或司法实践缺陷的问题。

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更全面的研究,寻求推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合理发展的建议。

一、无效婚姻概述(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主要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或者缺少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关系1。

无效婚姻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男女结婚时并不符合婚姻法对法定结婚要件或程序的规定;第二,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举行公开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看做夫妻关系。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一直以来都备受人们关注,而其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更是备受争议。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者自行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在我国法律中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定和规定,其程序和条件都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无效婚姻主要包括有重婚的、禁止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受胁迫的、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并非自愿结婚的、存在重大瑕疵的等情形。

就是重婚的无效婚姻。

重婚是指一方在尚未与前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严格禁止的行为,而重婚的无效婚姻可以由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重婚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也伤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制度。

在我国,重婚的无效婚姻主要通过法院的宣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后,重婚的婚姻关系即被宣告无效。

禁止结婚的婚姻是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

比如亲属关系中不得结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等。

对于这类禁止结婚的婚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后,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宣告该婚姻无效。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即结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结婚的,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存在法定禁止情形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

比如其中一方已经结婚、另一方因重大缺陷对婚姻关系不能表示真实意思或者随后撤回了表示意思等情况。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受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利诱等非法手段,而迫于无奈结婚的情况。

这种婚姻的无效性,需要当事人在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便法院做出判断。

双方一方受有惯性精神病的婚姻是指一方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法律纽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婚姻关系并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稳固和完美,甚至存在着一些无效的婚姻关系。

这些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有必要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按照婚姻法规定所订立的婚姻关系,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效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方有配偶的、近亲结婚的、年龄不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等。

这些情形都是导致婚姻缺乏法律效力的原因,因此产生了无效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对于配偶双方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保护,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

对于子女来说,无效婚姻会导致他们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无效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是十分不容忽视的,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无效婚姻会导致家庭破裂,社会秩序混乱。

那么,针对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呢?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规范。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登记材料的审核和核实,杜绝虚假登记、重婚和未成年结婚等违法行为。

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宣传教育,强调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在加强婚姻制度管理的我们也应该重视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和救济。

应该对于有无效婚姻情形的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认定和宣告无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对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予以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应该倡导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倡和支持夫妻双方在解决矛盾和分歧时寻求协商、调解和和解,避免轻易提出离婚申请,减少无效婚姻关系的发生。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doc15)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doc15)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X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X围。

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XX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

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在论文的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

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

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分院系部:政法系专业:法律专业级别:2002级班级:三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提要]: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

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①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姻关系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况或条件时,可以被宣告为无效。

这意味着这些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双方不需要进行离婚手续。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无效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婚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例如一方已有婚姻关系、近亲结婚等,将会对婚姻制度带来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能够确保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得婚姻关系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关系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合法合约,双方必须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果婚姻关系存在被强迫或欺骗的情况,将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重新获得自由和尊严。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一些群体,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状况,容易受到欺压和剥削。

通过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保护,防止他们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不公平待遇和侵犯。

无效婚姻制度还有利于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

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体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关系,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

无效婚姻制度通过限制和打击婚姻中的不合法和不道德行为,为个体的婚姻自主权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保护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无势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推进婚姻自主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与种类无效婚姻是指因双方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的某些缺陷或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未满足法定婚龄的婚姻,即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

2、未经离婚手续和登记,即在一方原有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3、有近亲婚姻,即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同一继母或同一养父母的子女之间的婚姻。

4、重婚,即为有配偶者的男女在其配偶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结婚。

5、恶意欺诈婚姻,即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事实,导致对方结婚时的真实情况被误解。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无效婚姻的确认难度大。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但如何认定和确认无效婚姻却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因为婚姻关系的完整性和家庭利益的维护导致对无效婚姻的定性和处理十分谨慎,所以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

2、无效婚姻的制度未能完全满足当代社会需要。

现今,人们结婚不仅观念多元化、婚姻形式多样化,还涌现出空间分居、同居等新型生活方式,但这些新生事物并未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得到认可和规范。

3、无效婚姻的权利保障不足。

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相当多的夫妻都会陷入无法挽回的人生困境,如家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社会资格影响等,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尚未有可操作的、完整的、具有保障性的规定。

三、如何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1、更加科学、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

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全面、严谨的无效婚姻认定制度,以确保无效婚姻的认定具备充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例如,可以加强司法鉴定、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等,以提高无效婚姻确认质量。

2、法律制度手段广泛应用。

除了对已有的无效婚姻种类加以规范,还可酌情增设其他新型无效婚姻的种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

3、强化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制。

无效婚姻确认后,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福利保障等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当婚姻缔结存在一定的性质和条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时,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且从未生效。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一、重婚指一方当事人在有效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和婚姻关系。

二、未到婚龄指未到法定婚龄而进行的婚姻缔结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就可以结婚。

如果未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婚姻为无效婚姻。

三、有禁止婚姻关系的人结婚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婚或尚存婚姻无效未确定等人之间的婚姻。

这些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是因为法律规定的道德约束和基本的人类道德感。

如果这些人员之间发生婚姻关系,该婚姻也为无效婚姻。

四、虚假结婚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假造的婚姻关系。

虚假结婚有多种形式,如假戏真做、过境假结婚、假结婚以获取居留权等。

这些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

五、自愿未到目的婚姻指结婚时双方都明确不愿意生育或无法生育,或所衔接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当事人应该要有生育的条件和意愿,如果没有,这个婚姻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六、被迫结婚指有一方被强制婚姻或遭受婚内虐待而不得不结婚的情况。

对于被迫结婚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原因

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原因

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原因婚姻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是人们以合法的方式建立起家庭和社会关系的基石。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法律上无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已婚者与他人结婚,近亲结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结婚等。

这些情形都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其次,婚姻无效也可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存在重大缺陷而导致。

比如,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等致使无行为能力或者丧失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无效等情形。

另外,婚姻关系也可能存在被强制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结婚,或者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被迫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的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

此外,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还可能出现在选择继续婚姻或解除婚姻的问题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明知对方有重大隐瞒情况,如有传染性疾病,重大遗传性疾病等,仍然选择继续婚姻的,或者当事人有重大隐瞒家庭暴力等情况,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最后,婚姻无效也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具体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而导致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应当在当事人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签署《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登记书》的前提下办理,否则,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结婚、明知对方有重大隐瞒情况、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等。

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第十条系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这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中新增的法律条文,无效婚姻内容的新增,不仅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对无效婚姻立法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婚姻法制建设有着长足的发展意义,但中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旧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尝试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求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古之礼法,否定有违礼法结合的婚姻。

有效婚姻,于礼,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皆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婚礼先以聘才为信";;于法,不得违背封建礼法,否则婚姻不仅不会被承认,甚者,当事人还需接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的有关违背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的罪名:"嫁娶违律";、"违律为婚";。

考察我国古代的礼制与法律,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多将无效婚姻与离婚相混淆。

清朝末期,在近代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清政府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无效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这部草案并未颁布,但其仍旧对我们研究中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被多次修订,但首次对无效婚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是在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不可避免的出现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但仍旧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进行了初次尝试。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较为完善的修改,并同时提出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确立了我国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结构模式上实行无效及可撤销的双轨制,至此,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雏形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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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4期 J O URNAL O F Q I NGHA I NAT I O NAL I T I ES I NST I TUTEVOL.34 N O.42008年9月(soc i a l sc i ences)Sep .2008 收稿日期:2007-12-18作者简介:白佩君(1971-),男,蒙古族,青海海西人,青海民族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副教授。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白佩君(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发展的必然。

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漏洞。

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现实情况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47(2008)04-0094-03一、无效婚姻的界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无效婚姻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揉为一体,狭义的无效婚姻则区分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与对各种违法婚姻采取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相比有更大的优越性,首先,它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其次,它有利于保护婚生子女的利益。

但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双轨制仍存在一些不足。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一)价值取向模糊现行婚姻法对待无效婚姻的态度,似乎侧重于制裁,比如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定为一律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一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深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这不仅使得对无过错方当事人和子女的救济显得不足,也使得对过错方的制裁显得不够。

当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欺诈、胁迫等现象时,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

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并不妥当。

首先,逻辑上存在缺陷。

既然立法最终采取二元制模式,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

但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其次,两者的主要区别本应体现在法律后果上,但《婚姻法》对此却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均为自始无效。

两种轻重程度相差很大的违法情形,引起的法律后果却基本相同,致使制裁显得轻重不分。

同时,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有时效限制,而无效婚姻法律未做限制,在法律诉讼原则上表现出不公正性。

再次,将可撤销婚姻规定为自始无效,忽视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权益保护,使得婚姻法的救济色彩显得不足,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

(三)没有明确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机关修改后的《婚姻法》虽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49对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程序、宣告无效的机关等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中,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但同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仍有权对无效婚姻作出确认和宣告。

本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只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也只能是撤销该行为,而无权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给予确认,更无权处理子女的监护权问题。

所以,在修改的《婚姻法》中,仍无确定宣告无效的机关。

(四)没有规定对无效婚姻过错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并未涉及过错方的民事赔偿问题,《解释》(一)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过错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条款中并未规定,只是在离婚制度中作了规定。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无效婚姻制度(一)明确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应兼顾制裁和救济,。

理由如下:一,婚姻法是私法,它应以保护私权为主,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的权益。

二,如果无效婚姻制度不能充分体现救济功能,则与我国的宪法准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三,尽管无效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既存的社会事实,婚姻实体的事实性及其衍生的各种身份及财产上的法律事实,不可能因法律的确认无效而消失。

四,尊重既成婚姻的事实性,强调无效婚姻制度的救济功能,已成为各国的立法趋势。

尽管法律的制定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但立法者也应加以吸收而健全这一部门法。

因此,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应兼顾制裁与救济,且更侧重于救济的功能,这一价值取向应在无效婚姻制度的各个环节中得以体现。

(二)明确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基于申请权人的请求并经由法院判决而予以宣告,在程序上并无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应在判决的溯及效力上。

无效婚姻由于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立法完全否认其效力是适当的;但可撤销婚姻对社会公益危害不大,主要损害的是个人私益,从尊重婚姻的事实性和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出发,宜规定婚姻的撤销不溯及既往,只从撤销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再者,如果按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及其子女利益的保护,结果往往显失公平。

法律除非对给社会公益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婚姻,不得不规定自始无效外,对其他违法婚姻,则尽可能不规定自始无效。

(三)明确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我国对请求确认、宣告婚姻无效实行的是行政和诉讼两种程序并行的双轨制。

但理论界却存在着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法院,采取单一的诉讼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负责婚姻的形式审查,即使行政行为错误,也只能注销该婚姻登记,而不能对婚姻效力加以认定,作出宣告。

其次,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这些问题婚姻登记机关都无力解决,且超出其职权范围。

再次,从无效婚姻之诉的法律性质来看,无效婚姻之诉为确认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事实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只能由法院主管。

此外,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采取单一的由法院依诉讼程序来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没有行政机关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立法例。

因此,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宣告的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

(四)设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婚姻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在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无效婚姻中,假如是有配偶的一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或者一方隐瞒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欺骗对方与之结婚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显然会给对方在物质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打击。

故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受害方即弱者的利益,这也与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设立相应的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保障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基本权益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婚姻法》只是规定适59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9月 用该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用语比较模糊。

笔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子女,从逻辑上讲,应是非婚生子女,但子女是无辜的,法律对他们的基本权利应提供保障。

因此,应将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同样享受权利。

此外,对于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未将之纳入事实婚姻的范畴。

笔者认为,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欠缺结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符合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特征,可将之纳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此种情形主要涉及个人私益,宜将之规定为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之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即转化为有效婚姻。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希望立法界、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尽快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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