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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四、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 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二)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三)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四)企业法: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三.现代英国公司法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二.德国1892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三.欧盟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第三节我国公司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1903年,清朝政府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分为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化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北洋政府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独资.合伙.公司,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并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如: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是使为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
核准主义:又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固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自考公司法第一章名词解释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组织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3.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4.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5.公司的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
6.公司的机关: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也称法人机关。
7.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盈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有其独自承担。
8.合伙企业: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9.集团企业: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企业集团。
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2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起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2.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怎,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2.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另一家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13.子公司:也称附属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14.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5.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16.有限公司:凡股东对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是有限公司。
17.无限公司:股东不仅在出资范围承担责任,还可能在出资范围以外承担偿还责任,是无限公司。
18.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19.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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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行业。应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如果经营范围广,应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作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如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且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同时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公司,可以不表明行业。
b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c公司是营利性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会逐渐增加。
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A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和公司行为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注册资本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发生资本是指公司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① 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7、 自然人企业: 即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 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的区别: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质,公以司组法质, 质,质,种组公织司有的关设的立对、内对组外织关活系动的和法解律散规以范及其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 责任。
以营独为织以实体法为主; 以强制法为主; 以国内法为主。
””勺使公司具有独立内产权利①确认股东财承和担有限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认。
股东承担有限 曰的使精丄O;规,定具组有织法、人成资立;(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o事业活。
动的, 匕业。
②营利性; ②转投资的5责、人构所成为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自考 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2 公司3 公司章程4 子公司5 人合公司6 资合公司7 封闭公司8 公开公司9 公司设立10 发起设立11 募集设立12 核准主义13 准则主义14 严格准则主义15 发起人16 公司资本17 公司净资本18 发行资本19 授权资本制20 股东21 实际控制人22 原始取得23 继受取得24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25 直接诉讼26 派生诉讼27 忠实义务28 竞业禁止义务29 自我交易30 公司债31 担保公司债32 无担保公司债33 可转换公司债34 公司财务制度35 资产负债表36 损益表37 利润分配表38 公积金39 资本公积金40 任意公积金41 盈余公积金42 同股同利43 公司合并44 吸收合并45 新设合并46 公司清算47 普通清算机关48 特别清算49 公司破产50 破产界限51 破产撤销权52 破产管理人53 破产债权54 债权人会议55 破产财产56 取回权57 别除权58 抵消权59 重整60 和解61 破产清算62 破产终结63 有限责任公司64 一人有限公司65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66 增资67 减资68 国有独资公司69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70 股份有限公司71 股份72 股份的发行73 上市公司74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75 境外直接上市76 境外间接上市77 买壳上市78 造壳上市79 存托凭证上市80 红筹股81 H股82 优先股83 普通股84 独立董事85 董事会86 高级管理人员8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88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89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90 公司集团91 关联交易92 商业判断原则93 注意义务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_名词解释(全)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0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自考专升本法律专业-公司法-笔记
自考专升本法律专业-公司法-笔记●目录●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三章公司设立●第四章公司资本●第五章股东与股权●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第七章公司债●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第十章公司清算●第十一章公司破产●分论●第十二章~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章~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十八章公司集团●第一章公司法概述(重点章节)(下同)●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熟记)(下同)●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了解)(下同)●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这部法律有13章219条(时间更新,考试以最新为标准)(修改,下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除了《公司法》外,还有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公司法理论研究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公司法的性质(了解)(下同)●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的精髓/核心●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公司的定义●西方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中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构成公司的三个基本要素)●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自考本科公司法知识点总结
自考本科公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司及其法人特征1. 公司概念及性质公司(corporation)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向外界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 公司的法人特征及法人认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3. 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特点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二、公司设立及注册1. 公司设立条件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具备设立资金、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条件。
2. 公司名称选择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司名称重名等。
3. 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需经过申请、审查、注册等程序。
4. 公司登记注册公司设立完成后,需要进行登记注册手续,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5. 公司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概念及限制三、公司组织管理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3.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
4.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以及监事会决策程序等。
5. 公司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职权范围四、公司股权及转让1. 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种类公司股权包括股东的股权、出资股权等,以及不同种类的股权,如优先股、普通股等。
2. 公司股权的转让公司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司的批准和登记手续。
3. 股权的质押和冻结股权可以用作质押和冻结,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公司的批准。
五、公司债权及债务1. 公司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公司债权包括债券、贷款等,是公司向债权人承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权利。
2. 公司债务的适当性和稳健性原则公司债务应当符合适当性和稳健性原则,不得过度负债。
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最新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2020版教材自考公司法第一章
2020版本的公司法重点透析。
2020年6月教材第一版。
第一章:公司法的概述第一节:1、公司法的定义: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的法律特征:①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三要素:资本、章程、组织机构。
②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③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④自治性: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延伸,意指公司事务由公司作为独立体依其意思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预。
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是尊重公司的自主决策,尊重股东、董事依法作出的商业判断。
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担任保证人的限制。
4、转投资:转投资是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成为其他企业的投资人。
5、转投资的限制原因有两点:一是公司经营本身需要必要的资本;二是出于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的考虑。
6、公司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公司的自主决策,尊重股东、董事依法作出的商业判断。
7、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8、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出资人享受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9、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活动的经营性组织。
10、公司与合伙人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3)法律性质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达意志、行使权利的机构。
5、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授权处理公司重大事务,对股东会负责。
6、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经理: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
8、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总额。
9、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分红等。
10、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程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
答: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资格独立;(2)股东责任有限;(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4)公司行为规范。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1)股东责任有限;(2)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3)适用于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1)资本社会化;(2)股东责任有限;(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4、简述股东会的职权。
答: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学考试公司法 名词解释15分
公司法名词解释3*5= 15分1.公司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 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5.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6.资本公积金: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
它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中提取的公积金。
股份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
7.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9.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具有股东的唯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等特征。
12.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的可能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全《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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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
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
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
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
它代表公司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
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
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
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1.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括:a.经营范围的限制b.转投资的限制c.作保证人的限制2.行为能力3.侵权行为能力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a.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职工所为b.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资格实施的c.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一)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负无限连带责任(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料。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是强调人的联合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三)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企业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比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1. 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 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 投票权2. 分红权3. 转让股份的权利4. 认股权5. 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公司法的体例作为单行法,我国《公司法》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二、公司法的结构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
(三)破产法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就这个意义上说。
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企业法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
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
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
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
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
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当时的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领。
为抑制过度投机,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
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
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1948年,英国全面汇总了以往颁发的公司相关立法。
三、现代英国公司法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以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国内公司法改革需求的推动,另一方面也受到欧洲公司法统一进程的影响。
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纷制订公司法。
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于1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
在1984年对该法作了全面修改,形成《示范公司法》(修订本)。
199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议》的报告。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代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对1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