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负责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方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肩负着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探讨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
在该校八年级(2)班的一节体育课上,学生张某在跳高练习中,不慎从跳高台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张某在练习过程中没有遵守纪律,自行攀爬跳高台,导致事故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虽然张某在练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设备、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学校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以下责任:(1)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设施设备责任:学校应确保体育设施的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遵守纪律,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讲座、组织安全演练等活动,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2. 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2014/10/31 9:23:38各学校、幼儿园:近几年,全国各地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明显增多,关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方法也越发复杂,为此,选择几个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案例1:电影院拥挤发生意外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某影院观看电影。
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
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
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
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待在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
另一方面,电影院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2: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
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
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
2022年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
2022 年 10 月 20 日,四川南充市营山县涌泉学校一位15 岁的初三女学生体育课后死亡。
通过监控调查发现,死者是与全班同学一起慢步绕篮球场跑 7 圈总共不到 400 米,经卫生院专家诊断鉴定该生为心源性猝死。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下午,南昌市阳明学校五年级学生陈某在体育课开展跳绳活动时蓦地倒地、口吐白沫,班主任与体育老师即将上前施救,并找来保健老师,拨打120 急救电话,联系学生家长。
救护车到校后,校方同车前往南昌市第一医院,该生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身亡。
因为校园监控坏了,没有拍到现场,学校无法还原事情的真象,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很是棘手。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下午,无锡东林中学初三年级学生赵晋(化名)在体育课练习400 米跑后浮现了双手支撑双膝后趴伏在地面的情况,同学们发现他的脸上磕出了血,并即将呼喊上课的体育老师并对小赵展开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并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 电话。
“心肺复苏我们向来做到 120 医生到达为止。
”在送到医院后, 2 点 40 分摆布小赵在医院曾经一度恢复了心跳和呼吸,但是下午 2 点 55 分又住手了呼吸和心跳,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2 年 1 月 9 日下午,成都 49 中初三学生杨某与另两名同学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进入学校职工篮球场打篮球。
打球过程中,篮球卡到了篮板与篮框夹缝中,三人没报告老师,就将球场边上的桌子搬到篮球架下去取卡在那里的篮球。
取完球后,三人无视安全,站在桌子上扣篮,而且又进一步摹仿 NBA 球员把手吊在篮框上扣篮,并在扣篮过程中将身体吊在篮框上悬空摇晃。
杨某在完成第一次扣篮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扣篮。
此时意外发生,篮球架崩塌并将杨某砸中身亡。
2022 年 3 月 12 日上午 10:30,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民族中学4 名教师组成扶贫帮扶小组到塘红乡马里村马垌庄开展结对帮扶进村走访活动。
在当地一位村干的带领下,一行 5 人乘坐一辆小轿车前往马垌庄,途中发生意外,所乘车辆坠落山崖,造成 1 人当场死亡,此外 4 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在校园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种事故给学生、学校及家长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讨论事故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法,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并加强相关预防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这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某中学体育课上。
当时,学校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学生们积极参与。
然而,事故发生在比赛中,一名学生在比赛中突然摔倒,造成了骨折。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起事故的原因。
从初步调查得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比赛中运动强度过大,未能顾及自身安全。
学生们为了争取胜利,往往会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导致身体损伤。
此外,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的管理不够细致,缺乏安全意识培养,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这起事故带来的影响。
首先,受伤学生的家庭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还需要照顾受伤学生的生活。
其次,学校的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家长们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产生了疑虑,担心孩子在校园中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前应进行全面的体检,确保学生身体状况适合参与比赛。
其次,加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让学生在合适的环境下进行运动,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最后,营造一个安全的校园文化,倡导学生注意安全,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总的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学校、家长及学生本身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希望通过这起事故案例的引起,引发更多人对学生安全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为学生打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情况。
处理这类事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技能,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介绍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某校小学生小明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手部受伤。
学校及时将小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小明的家长。
在处理这一事故时,学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处置。
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急救和护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同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让家长了解孩子的情况并参与到后续处理中来。
其次,调查事故原因。
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这有助于找出事故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调查过程中,学校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接下来,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
学校应当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处理过程等,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这有助于学校及时汇报事故处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要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找出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需要高度重视,做到及时处置、调查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记录和报告,以及做好善后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需要学校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有效应对。
只有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为学校的发展保驾护航。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生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也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学生伤害事故案例,以便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警惕。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某中学的实验室。
在一次化学实验中,学生小明因操作不当,不慎将化学试剂溅入眼睛,导致严重的眼部伤害。
事后调查发现,学校实验室管理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教师的指导,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起案例发生在某小学的操场上。
在一次体育课上,学生小红因为操场地面不平整,摔倒受伤。
经过诊断,小红腿部骨折,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
调查发现,学校操场的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起案例发生在某幼儿园的食堂。
在一次用餐过程中,幼儿园学生小华因食用发霉食物导致食物中毒。
经过调查,发现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不到位,食材保存不当,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隐患存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我们可以看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有关。
因此,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遇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老师或相关工作人员。
只有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生伤害事故是一个涉及学校、家长和学生的综合性问题。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安全,学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一年级 学生受伤 案例
一年级学生受伤案例一、引言在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意外伤害的情况。
本文将以一年级学生受伤为题,列举10个不同案例,通过详细描述每个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帮助学生和家长更好地预防和应对这些意外伤害。
二、案例一:摔倒受伤小明在操场上玩耍时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事故原因是因为操场地面不平整,存在坑洼和障碍物。
预防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操场地面,保持平整,清除障碍物,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醒他们注意观察地面情况,避免跌倒。
三、案例二:被划伤小红在课堂上使用剪刀时,不小心划伤了手指。
事故原因是因为小红使用剪刀时没有注意安全,手指过于靠近刀口。
预防措施包括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剪刀的方法,保持手指与刀口的安全距离,并加强监督和引导。
四、案例三:烫伤小华在实验课上不小心触碰了热水,导致手部烫伤。
事故原因是因为小华没有正确使用实验器材,没有注意热水的温度。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实验器材的方法,并保证实验室内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五、案例四:被玩具卡住小明在玩具店玩具卡住了手指,无法取出。
事故原因是玩具设计缺陷,没有考虑到儿童的安全。
预防措施包括购买经过安全认证的玩具,避免购买易卡住手指的玩具,并加强监督孩子玩具的使用情况。
六、案例五:电击小红在家里插拔电源时触电,导致手部受伤。
事故原因是小红没有注意安全,没有正确操作电器插头。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家庭安全教育,教育孩子正确使用电器的方法,并保证家中电源插座的安全。
七、案例六:食物中毒小华在食堂吃了变质食物,导致食物中毒。
事故原因是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理变质食物。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堂食品质量,定期检查食品储存条件,并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卫生。
八、案例七:交通事故小明在上学路上被车辆撞伤,导致腿部受伤。
事故原因是小明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按照红绿灯过马路。
预防措施包括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提醒他们注意交通信号和车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案例一:延时班课间发生人身伤害家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基本案情:刘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蔡某系三年级学生。
2021年10月某日,正值课间(延时班之前),蔡某与多名同学在教学楼前空地追逐玩耍时,蔡某拽住刘某后衣领,刘某跑动过程中摔倒在地。
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牙震荡(急性病)、牙龈出血、牙周脓肿、疼痛、乳牙滞留等,花费医疗、交通等费用。
校方曾组织双方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拽住刘某后衣领的行为与刘某摔倒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监护人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小学平时对学生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事发后学校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已尽到一定教育管理职责,并在管理延时班时已提出过相关安全要求,一定程度上说明学校对此已有注意,但因事发时无学校教职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某小学对于刘某的相关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学和蔡某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
此案件虽发生于课间,但该课间是延时班之前的课间,部分学生放学回家,部分学生前往延时班,人员流动性较大。
随着双减落地,学校延时班的开展,有的同一年级几个班合成一个班,甚至不同年级合成班,学校应重点关注学生到达延时班教室前及延时班下课后的安全问题,对人员动线加强统筹规划。
案例二:搬运椅子被绊倒受伤学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彭某系某幼儿园大班幼儿,准备按照老师的安排将椅子从活动室搬出门外,在出门时右脚踢到门边线,进而向前摔倒受伤。
后彭某被送往多家医院就医,诊断为下唇挫裂伤、牙齿挫入、亚脱位。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5年,某市一所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上课期间,因课堂纪律问题被班主任李某(化名)批评教育。
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小明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口角,两人争执起来。
小华一时冲动,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砸向小明。
小明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小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明受到伤害,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小明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小明受伤是由于同学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调查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学校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小明受伤的具体情况;(3)小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3. 庭审阶段(1)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2)要求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学校辩称:1)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小明受伤是由于同学之间的纠纷造成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学校已为小明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救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意见:1)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2)小华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3)学校与小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学校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学校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同学之间的纠纷,导致小明受到伤害。
学生意外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中学生,一天放学后,小明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骨折。
事后,学校和家长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此次事故是意外,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不平整的情况,且学校未及时进行修复,导致小明在玩耍时摔倒受伤。
因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存在过错。
2.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家长在本案中,并未直接造成小明受伤,但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小明注意安全。
在本案中,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但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但在此案中,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伤,应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
2. 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在本案中,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但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某天晚上在校园内散步时,被一辆行驶的电动车撞倒。
小明当场昏迷,经抢救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腿部严重受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肇事者张某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类型本案属于人身伤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驾驶电动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小明受伤,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损失;②恢复原状;③消除危险;④赔礼道歉。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赔偿小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②赔偿小明因受伤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③赔礼道歉。
三、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这说明遵守交通规则对于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3.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处理本案中,小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提示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总结本案通过分析人身伤害案件,让我们了解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关注交通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2篇一、引言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不仅肩负着学习知识的重任,更肩负着传承法治精神的使命。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学生受伤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某市一所中学的初中生小李在课间操时间与同学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右脚踝骨折。
事后,小李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李受伤,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2.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对学生在课间操时间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小李在追逐打闹中受伤。
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2. 小李在课间操时间与同学追逐打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综合考虑学校和小李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预防学生在课间操时间发生意外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2. 学校应完善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对学生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修,确保校园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因设施故障导致学生受伤。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交往,避免因追逐打闹等行为导致伤害事故。
五、启示本案给学校、家长及学生敲响了警钟。
以下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1. 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的落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2.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在校生活,与学校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文明交往,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意外伤害。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集了近几年来省内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
对学生的安全防范、保护意识和教师的责任意识、家长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学校、学生的防范能力的提高都有所裨益。
各校要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中汲取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上的教训,加强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在预防上下功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食品卫生与集体用餐安全管理制度;军训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安全保卫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安全警示制度等等。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事故预防演练,落实各项预防事故措施,切实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无声无息之中”,切实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公共设施关键词:设施设备、校舍、物品、教育教学活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入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最近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在某小学的体育课上。
据了解,当天下课后,一名学生在教室内玩耍时不慎撞到了玻璃窗,导致手臂受伤,需要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这起事故引发了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调查后发现,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学生对玻璃窗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在事发时,该学生正与同伴玩耍,无意间撞到了玻璃窗。
可见,学生没有意识到玻璃窗有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伤害,缺乏识别危险的能力。
其次,学生在教室内玩耍。
教室作为学习的场所,原本是需要安静的环境,但是这些学生却选择在教室内玩耍。
这表明学生对学校的规定不够尊重,缺乏自律的意识。
第三,监管不到位。
据了解,该学生在玩耍时没有得到老师的教育和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会感觉没有人帮助他,也就更容易忽视安全问题。
针对这起事故,学校和家长应该共同努力,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日常生活及学习中可能会遇到的危险情况,加强识别危险的能力。
其次,学校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宣传,让学生充分理解规定的重要性,增强遵守纪律的意识。
而家长也应该关注学校的规定,引导孩子遵守。
第三,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指导。
尤其是在课间或下课时,老师可以适时地增加对学生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这起学生伤害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必须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和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学生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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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集了近几年来省内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
对学生的安全防范、保护意识和教师的责任意识、家长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学校、学生的防范能力的提高都有所裨益。
各校要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中汲取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上的教训,加强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在预防上下功夫,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校舍建筑物安全检查制度;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食品卫生与集体用餐安全管理制度;军训安全管理制度;校内安全保卫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以及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安全警示制度等等。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事故预防演练,落实各项预防事故措施,切实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无声无息之中”,切实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公共设施关键词:设施设备、校舍、物品、教育教学活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入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案例1:2003年9月24日上午10时20分许,陕西华县高塘中学高三理科补习班的教室因年久失修阴雨侵袭致大梁断裂突然倒塌造成15名学生受伤。
案例2:2012年3月5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教室天花板脱落砸伤两名学生的事件,由于连续阴雨天气,天花板受潮脱落,将两名学生砸伤,好在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两名学生均是轻微擦伤。
校舍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案例3:2008年12月24日下午,某小学学生答同学与其他几名同学在体育器材活动场玩耍,答同学在攀爬绳子的过程中,由于绳头不慎脱落,致使徐同学从半空中跌落下来,手腕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迅速把徐同学送往医院,医院确诊为手腕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618.86元,学校与学生家长达成协议,赔付医疗费16618.86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学生在体育器械场地玩耍过程中,没有老师在场进行安全管理,更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学校负有相应责任。
同时,该校体育器械长时间没有检查,部分地方已经开始松动,校方在体育器械场地的管理上不到位,且校方没有及时检查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应该对体育器械以及学生活动场地做定期的检查以及及时的维护,确保学生的使用安全。
【案情介绍】2008年5月26日夜里,某中学学生夏同学,因为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在夜间翻动身体后从上铺摔下来而受伤,当天夜里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夏同学于2008年5月31日手术治疗后出院。
【案情评析】本案中该中学学生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学校没有及时检查和补救,因宿舍的调入不完善导致学生的意外伤害,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从学校管理的另一个方面,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的宿舍管理员应当履行适时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公共设施。
【案情介绍】2008年9月23日晚,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徐同学在晚自习下课时经过没有楼梯灯的楼梯时从楼上摔下受伤住院,事后经过伤残鉴定徐同学构成十级伤残,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34207.86元,2009年2月5日经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按60%赔偿徐同学20524.72元加95元诉讼费。
【案情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也明确了“学校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因而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案情介绍】2008年11月19日晚19点40分,某中学生伏同学在上厕所途中,被走廊上的瓷砖划破左手手背,流血不止,随即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左手手背手筋、血管被划断。
住院治疗7天,于2008年11月26日出院。
校方支付医疗费用2487.75元。
【案情评析】本案属于校园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颇具教育意义。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此条例第十四第六款中还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到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此案中,学校没有及时检查走廊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一片小小的瓷砖竟能导致如此严重的伤害,这给校方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
随后,校方在教育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对校园场地、教学设施存在的一些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
本案也提醒我们,校园安全无小事,往往一些重大伤害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些小的疏漏造成的。
【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二、饮食卫生关键词:食品、卫生《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中、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案情介绍】2007年11月10日凌晨起,某小学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至12月12日,疫情大面积发生,共有近600名学生受到感染。
经疾控部门调查取证,此次发病是由于该校师生11月9日中午在学校用餐,食用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志贺菌F4C型)爆发疫情。
疫情发生后校方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安排对感染学生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护理费、伙补费等876202.82元。
【案情评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事故中,经疾控部门调查取正,校方提供的食物“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带有“志贺菌F4C型”,是导致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食堂卫生、消毒和饮用水安全,食堂操作人员要严格选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案情介绍】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学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粉丝和小卖部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学校当即把该36名学生送到当地乡卫生所。
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当地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
经过22日的治疗后,有三名学生因为症状较重,当晚转到县医院,后再次转院到市医院,诊断为肠胃炎。
本次事故共发生费用121412.6元。
其中医药费34765.66元;误工费10463.04元;生活补助费9540.26元;住宿费29490元;交通费1880元;后续治疗费35273.64元。
【案情评析】根据调查及医院诊断,该校学生在食用学校小卖部出售的食物后多人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本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