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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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3 未还款项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8.7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9.1
释义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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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 ;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4)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 9.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6) 。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9.17)。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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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案例:全国首例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案一、案件简介2011年6月,刘春泉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刘春泉的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商业性短信。刘春泉对这类短信非常反感,为此曾三次向工商银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工商银行回复,要求刘春泉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我曾经拨打过几次‘95588’热线,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没有停止发送短信。”刘春泉粗略统计了一下,手机中留存的短信,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数量为30多条。2014年7月,刘春泉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春泉诉状之后,工商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刘春泉发送商业信息。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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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书面做出保密承诺。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保监会
《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等《2015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第二章 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章   健康保险产品
适用群体 保险责任 免赔额 保险金额 赔付比例 等待期 保险期间 学生和幼儿 提供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无 灵活约定 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55%—95%) 90天(疾病医疗)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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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综合医疗保险的对比
团体医疗保险 特约
销售方式 保险责任 附加险 为被保险人因疾病 在医院发生的 治疗费用提供 保障 按分级累进比例给 付保险金( 60%—90%) ,500元免赔 等待期 保险期间 保障档次 特点 灵活约定保险金额 90天 基本部 分 可选部 分
二是保障额度将以每年度2%的比例递增;
三是产品设计“重大病保障,轻身故保障”,强调健康 险的保障功能;
四是“到期还本”,八十岁时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保
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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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款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对比
康宁定期 康宁终 身 康盛终身男性 健康天使
保险期间
重疾给付
至70岁
保险金额
终身
2倍保险 金额
3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风险
控制能力,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
的健康保险产品。
——吴定富
2003 年中国健康保险发展论坛致词
4
主要内容
• • • • 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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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只为特定的疾病提 供保障,这些疾病的共同特点就是对人 的生命危害大、治疗的医疗费用高。尽 管不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选择承保疾病的 标准大致相同,但在产品设计形态上却 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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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住院定额医疗保险的对比
世纪泰康个人住 院
销售方式 保 险 责 任 基本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日 额保险金 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 医疗保险金 30 天(一般疾病) 180 天(重大疾 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 款产品说明书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 款产品说明书

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产品说明书特别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存在变化。

本产品提供灵活交费方式,客户未按期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将不能领取当期持续交费奖金。

◆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同传统人身保险一样具有保障功能,同时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万能保险账户,将保单的价值与万能保险账户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

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按照制定的投资策略,将资金配置到各种投资工具中,并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是我公司推出的、具有投资理财和健康护理双重功能的产品。

非常适合理财与健康并重的客户!(1)费用优惠专业理财本产品无保单管理费且前10年对账户价值比例部分免收风险保险费,同时提供专业安全理财服务,适合长期持有。

(2)利率保底月月复利本产品设有最低保证利率2.5%,且每月根据实际结算利率,复利计息。

(3)弹性支取灵活方便可随需要申请部分领取。

(4)持续奖励坐享收益提供持续交费奖金,鼓励客户长期留存,坐享收益。

(5)多重保障关爱生命提供护理、疾病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突显对生命的关爱。

◆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司将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账户价值比例部分:根据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按照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给付,具体比例约定(2)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20%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为年交期交保险费的20倍。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1.3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B 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B 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本产品为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目录(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产品说明书文稿 (2)产品特色 (2)投保须知 (2)主要责任与权益 (2)责任免除 (5)运作原理 (7)您享有投资账户知情权 (7)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7)退保费用 (8)身故后个人账户处理 (8)投保示例及利益测算 (9)重要声明 (12)产品说明书文稿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特色特享税优,医疗重疾有保证政策红利下的税优产品,产品设计原则:合理定价,微利经营。

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同时,与基本医保相衔接。

兼具医疗及重疾保障。

无免赔额、无等待期,理赔、续保双保证。

1)当产品简单赔付率不到80%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将差额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2)保证续保至退休。

惠及大众,投保门槛设限低适用人群广,不会因既往病史而拒保;只要符合政策规定,都可作为我们的客户。

且打破常规范畴,只要是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均认可受理。

突破医保,内外兼含保障全突破医保目录限制,自负自费(合同约定范围内)均可获赔,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

账户累积,老年健康能依靠该产品为万能产品,不收任何管理费,在根据年龄等因素扣除掉风险保费后,其余保费皆进入个人账户投资累积,助力退休后的老年健康生活。

健康管理,贴心服务享周到家庭电话医生、健康评估等,我们为您提供防治保一体化的贴心服务。

投保须知投保年龄:16周岁以上,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投保范围:1、健康人群: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医保,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2、既往症①人群: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纳税超过一年。

3、有补充医疗保险人群: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保,应提供相应证明及补充医保的保险责任明细。

保险期限:1年(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注①: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

《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安行个人护理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7.1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2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7.3且持续至观察期7.4结束,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05%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维护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金中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安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6;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vip专享]1_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vip专享]1_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1.1 合同构成 4.4 保单贷款 6.6 失踪处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 6.7 争议处理4.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 您获得的保障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1 基本保险金额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 保单生效对应日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1 受益人7.2 周岁2.3 保险期间 5.2 保险事故通知7.3 全残2.4 保险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7.4 毒品2.5 责任免除 5.4 保险金的给付7.5 酒后驾驶5.5 诉讼时效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 您的义务7.7 无有效行驶证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8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9 军事冲突6.2 投保范围7.10 暴乱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3 年龄错误7.11 现金价值4.1 犹豫期 6.4 未还款项7.12 利息4.2 合同内容变更7.13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签收保单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安享人生(1)

健康人生、安享人生(1)
• 或直接到60岁领取
• 养老保险金:60岁时领取114276元(高档红利) • 80岁时领取60664元(现金价值)
10年交 万元,重疾保障好运延 年交2万元 年交 万元, 自由拿回本利钱,安排一生不花钱 自由拿回本利钱,
安享人生B回顾 安享人生 回顾
泰康安享人生重疾养老计划
传统险中标保占比第二 传统险中销售件数第二 传统险中销售人数第三 爱家幸福版的主力产品
4、保单红利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保险年度末,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保险年度末,若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 保险费已交纳,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 保险费已交纳,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红利。 红利金额由公司决定。
案例
年龄 性别 交费 3900元(安享60岁90%) 28岁 女士 320元(附加安享重疾)
泰康安享人生重疾养老计划
本保障计划由《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本保障计划由《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安享 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其中《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其中《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可单独投保,单独投保《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时,不提供 可单独投保,单独投保《安享人生两全保险》 重疾提前给付保障功能。本组合保障充足, 重疾提前给付保障功能。本组合保障充足,投保即具有高 额的身故保障、约定的养老保险金、涵盖32种重大疾病的 32种重大疾病的 额的身故保障、约定的养老保险金、涵盖32 重疾提前给付、及每年的红利,甚至还考虑到被保险人身 重疾提前给付、及每年的红利, 后的费用,不用子女操心,真正做到了老有所依。 后的费用,不用子女操心,真正做到了老有所依。
健康人生重疾终身简介
保险责任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 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于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伤、斗殴;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本险简介本险条款产品条款【全无忧长期看护个人护理保险】【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时止。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除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额外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保费豁免的责任:1)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2) 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期间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4)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 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7)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8)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ⅩⅩ康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重要提示】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

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明白得条款要紧内容及合同两边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您明白得商品特点并依照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

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专门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

《阅读以下内容能够帮忙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三、长期看护保险金四、满期保险金《责任免去事项》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抗捕、自伤躯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发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致使身故。

《犹豫期》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适合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为犹豫期。

若是以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能够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数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的损失》犹豫期事后退保,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假设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那么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去第五条合同的撤销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七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劳的中止第八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第九条合同效劳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第十条如实告知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置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第十三条失踪处置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八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第二十一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置第二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三条居处或通信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批注第二十六条释义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索引条款内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通知书、专门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一起组成。

恒安标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

恒安标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

恒安标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 产 品 说 明 书本产品为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名称 恒安标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产品性质 健康保险(万能型)保险期间 1年●投保须知1.投保条件一、投保人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以上、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作为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方可作为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如果续保的,则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也为1年,自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算。

●主要保障一、 医疗保险金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的医疗机构就医,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且未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则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扣除从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见“附表2: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清单”和“附表3: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药品目录”。

若被保险人就医符合下述第5项“保障范围特别约定”的情况,则我们按照该内容来确定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上述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我们在上述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内按照下述第1至4项的约定承担医疗保险责任:1.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以及因相同原因在该医疗机构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诊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前述住院前后门诊治疗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即: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100%+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在附表2中约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80%若上述计算的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低于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内住院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的90%,我们向被保险人自动补齐该差额。

健享人生b保险内容

健享人生b保险内容

健享人生b保险内容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健康和保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健康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财富之一,而保险则是保障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健康和保险息息相关,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因此,健康和保险对于我们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健康。

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身体健康是指身体各器官功能良好,没有疾病和病痛的状态。

而心理健康则是指人们心理状态良好,没有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健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拥有了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梦想。

然而,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意外和疾病。

这时,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保险可以为我们在意外和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我们和家人的负担。

尤其是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时,有保险的人可以更加从容地面对治疗,不至于因为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

健康和保险之间的关系就好比是鱼和水的关系,缺一不可。

健康是我们生活的基石,而保险则是我们健康的守护者。

当我们享受健康的同时,也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就需要我们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选择。

例如,年轻人可以选择一些健康保障和意外保险,以应对突发的意外事件和疾病;而中年人则可以考虑购买一些重疾险和养老保险,为自己的未来做好规划。

总之,每个人的保险需求都是不同的,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除了购买保险产品外,我们还需要关注保险的理赔问题。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条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地获得保险金。

同时,我们还需要及时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险条款,以免发生误解和纠纷。

总之,健康和保险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

健康是我们生活的基石,而保险则是我们健康的守护者。

在享受健康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了解保险的理赔流程和条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健享人生,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条款(XX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个人账户为元,且须为元的整数倍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纳额度最低为元,最高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8%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最低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保证账户价值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结算日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10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持续奖金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持续奖金=1%× 若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超过已缴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1)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3)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4) 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5) 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保费用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扣除比例1 4%2 3%3 2%4 1%5年及以后0%4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元部分领取费用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1 4%2 3%3 2%4 1%5年及以后 0%部分领取申请资料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护理保险金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疾病身故保险金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其他事项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地址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重新审核并在个人账户中扣除少交的风险保险费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至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特别提示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附加险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风险保险费将并入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从账户价值中一并扣除,不可分解本合同效力亦受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约束,如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名词释义1 2 3 4 5 6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观察期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天的期间日常生活活动指下列六项活动: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7 8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确定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4 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本公司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15 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单位:元年龄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男性女性年龄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男性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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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2条)。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个人账户3.1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缴纳额度最低为10000元,最高为50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3.2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8%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3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3.4 最低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 保证账户价值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

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3.6结算日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3.7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3.8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3.9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10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3.10 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持续奖金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持续奖金=1%×(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若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超过已缴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

3.11 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1)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2)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3)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4)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5)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4 合同效力4.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2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4.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4.4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

部分领取费用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部分领取申请资料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4.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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