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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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的认定及其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对补贴 的定义作出规定: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其管 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 业提供了财政资助,且该财政资助授予了 这些企业或产业某种利益,即为补贴。
补贴还要具有专向性才受《补贴与反 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所谓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 特定的产业、企业或地区。非专向性的补 贴不在约束之列。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一、贸易救济的含义 所谓贸易救济(Trade Remedy)主要是 指进口国对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 情势并对本国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实 施的矫正或补救措施。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 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我国的贸易救济工 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在涉及农产品的国 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 进行。所以,贸易救济是一种行政救济。
(一)反倾销措施(压低价格且造成损害) 所谓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 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 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反倾销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 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 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 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 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及措施。
2.反补贴措施的三种形式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 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 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 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 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1)临时措施 所谓临时措施是指各国政府在开始反补贴调查 后,还没有对补贴和损害作出最终决定前,为了及 时制止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 对涉嫌补贴并可能造成损害的产品实行的临时性征 税措施。 临时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征收临 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担保(即现金保 证金或保函担保)的形式。 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 实施,实施期限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但不 得超过4个月。
(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不一定就必然会 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损害;另外,进口 国国内有关产业遭受的损害,也不一定都 是由倾销的进口产品所造成的。
2.反倾销措施的三种形式 (1)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 中,进口方对进口产品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 销税金、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形式的措 施。 (公告实施规定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 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承诺 出口方政府或出口商为了避免被征收 反补贴税,自愿作出承诺,同意取消或限 制补贴,或同意修改价格,使反补贴调查 机构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己经消除,从 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而且不采取临时 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在承诺方面,与反倾销措施不同的是, 能够作出承诺的主体有两个,即出口商和 出口国政府。就是说,除了出口商可以作 出承诺以消除补贴的不利影响外,出口方 政府也可以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 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消除补贴的不利影响。 而在反倾销中,能够作出承诺的只有 出口商。(特别注意)
(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 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而滥用反补贴措施, 同样会阻碍公平贸易。 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 为了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以及反补贴 措施的实施而签订实施的。但该协议只规范 影响货物贸易的补贴,而其他相关行业的补 贴则分别由《农业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 定》作出特别规定。
1.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1)倾销的确定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 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 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 国市场。
(2)损害的确定 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即进口国产业尚未受到倾销产品的实际损害, 但如果不采取措施阻止进口产品继续倾销,进口国 产业将受到实质损害; 三是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即倾销产品虽然没有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 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但是却严重地阻碍 了进口国生产该类产品的新产业的建立。(国产汽 车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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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主管机关在反倾销终裁后, 在正常关税以外,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 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率大多相当于被控 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
(3)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主管机关与出 口商之间达成协定,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 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给国内产 业所造成的损害。
3.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关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我国负责反倾 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农业部等。 商务部是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关,负责反倾销 的产业损害、倾销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方面的 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反倾销措施 的建议,同时还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 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 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 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 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 关的决定。
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 者,是由贸易救济的特殊性决定的。 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归根结 底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矫正这种失灵 状态,通常可以征收高关税或实行配额。 但由于国内产业的生产者并无征税权和限 制数量进口的权利,因而并不能消除进口 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二、贸易救济的三大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分为两类,即不公平 贸易救济措施和公平贸易救济措施。 对于进口产品利用倾销或补贴等手段大 举进入国内市场,并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针对不公 平贸易的救济措施; 在过激增长等市场现象给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保障措施,即针对 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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