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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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

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条的建立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的关键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获取,并有效地连接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确保被告的定罪与量刑是基于可靠的证据。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以及构建证据链条的重要性。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有罪必须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得出,并以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通常采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的要求。

这意味着在法庭上,被告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这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三、证据链条的建立证据链条是构建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的关键步骤。

它是将各类证据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的罪行。

具体而言,证据链条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罪行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面文件或录音录像等。

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直接且明确的证据价值,对案件的定罪是至关重要的。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罪行的证据,但通过推理和合理假设可以推断被告有罪。

这类证据需通过合理的推理和论证来建立与证明,例如物证、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等。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

警方与检察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必须合法地采集、保管和监督证据链条的形成。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确保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并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切忌任意修改、篡改或删除证据,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五、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可信度是判决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没有空缺或跳跃,以确保案件的证明标准得到满足。

而证据的可信度则要求证据来源可靠、证人诚实可信并经过适当的验证。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七条规则:
1. 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得通过违法手段获取。

违法获得的证据无效,且可能导致违法所得证据的间接排除。

2. 证据规则。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能随意捏造或编造。

同时,证据应当真实、可信、完整,确保其所代表的意义和价值得以准确传达。

3. 证据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直接证据,而不是推定证据。

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由一些假设、推理、虚构构成。

4. 证据来源原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可靠的来源,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证据来源必须是可以被调查人知道的,不得捏造,证人应提供知晓证据来源的详情。

5. 客观性原则。

法庭对证据的评估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证据进行评估,严禁根据性别、种族、财富等方面轻视被告人权益。

6. 确信能力原则。

证据必须具备确信力,即符合事实和证据的证明能力,而推论、见解、意见和猜测等并不具备确信能力。

7. 累证规则。

证明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相互印证、互为支持的。

证据在证明一件事实时,应在尽可能多的方面互相印证证明,保证证据的可信度。

以上是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七大规则,这些规则是刑事审判中严格遵循的,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七大规则
一、独立性:刑事证据必须独立存在,即证据本身应当具有自身的独
立性和完整性。

证据之间不应互相矛盾,也不应出现因其中一证据推断其
他证据的情况。

独立性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基础。

二、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即取证过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

合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从现场搜集的物证、从证人身上获取的口供等。

非法或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罪的
依据。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和
决定性。

证据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足以推翻
被告人的辩解和抵赖,确保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连贯性: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呼应和连贯,即证据之间应当存在一
定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完整、连续的证据链。

证据之间的连接和整合,
能够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

五、正当性:证据必须是被告人能够合理接受、对其进行辨认和辩护的。

即证据不应涉及非法手段和违反被告人的权益的行为,也不能侵犯被
告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正当性是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重要保障。

这七大规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证据的真
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决。

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2024版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

2024版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

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目录•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鉴定在刑事审判中地位及作用•证据规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应用•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系处理•完善我国刑法和刑事审判中证据规则和鉴定制度建议CONTENTSCHAPTER01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证据规则定义及作用证据规则定义在诉讼中,有关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等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证据规则作用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

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3020103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0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CHAPTER02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依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

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法律领域中,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一环节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并且对于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以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为主题,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1.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准确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和使用要求,如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同时,还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质证方式等。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所依据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环节。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获取证据的方法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么这个证据就是非法的,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此外,对于与立案无关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3. 证据的充分性审查刑事审判中,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是确保证据的内在也就证据链完整性,同时保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充分性审查主要从证据数量、种类、质证方式等角度出发,评估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有罪。

例如,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无法很好地证明被告有罪,或者两份证据相互矛盾,那么这些证据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视为不充分。

4.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指对于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刑事审判中常常会借助辅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比如对物证进行鉴定,对书证进行法医文书鉴定等。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虚假证据的出现和使用。

虚假证据一旦揭穿,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会对司法正义形成威胁。

5. 问题与挑战虽然刑事证据规则的认定与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

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

上说 是认识 客观 事物 , 需要经 历客观 到主 观再 到 客观 的过程 , 这 即通过审查 收集 到 的证 据 , 成 内心 确 形
信的判断, 并最终作 出公正的裁决。在这个过程中, 法官内心的判断非常重要 , 而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 并没 有建 立严格 的证据 规则 , 果诉讼证 明标 准 的主观色 彩太强 , 如 则易发 生某种 忽视 客观事 实 的偏 向, 增加 主观臆断 的可能 。[强调证 据的相互 印证 , 3 能有效 提高认识 的客观 陛 , 被证据相互 印证 的事 实 只有 才能得到认定 , 这样才有利于防止法官 自由心证偏重于主观而容易导致臆测和随意 l的弊端 。二是整 生 体性的办案理念。刑事证据相互印证不是仅仅考虑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印证 , 而是把所有的证据都放 到全案的证据体系中综合考虑 , 考察所有证据的关联性、 真实性。也就是说 , 被单独两三个证据甚至少 数几个证据印证的事实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只有被全部证据综合印证的事实才能最终获得认定 。 第二, 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 对案件的认识是通过过去事实在人 与物上 留下 的点滴痕迹来认 定事实是 否发生 、 如何 发生 的过程 , 这些痕迹 就表现 为证 据 。【案件事 实就 4 是通过若干个证据证实的片断拼接而成, 所以, 准确认识证据, 并准确判断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准确
文章提 出两个在 当今 司法 实践 中较 为 热点的 问题 : 一是 出现 “ 一对 一”的证 据状 况 , 如 何 综合运 用相 互 印证 审查和认 定证 据 。二是 如何 正确认 识 指纹在 证 据相 互印证
过程 中的作 用 。
【 关键字 】 单个证据 个体证据 横向印证 纵向印证
刑事证据相互印证是 目前我 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 中普遍采用 的证明力规则之一 , 它主要是指排除 不真实、 不合法的证据 ,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之间相互照应、 协调一致 ,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完整且 闭合 的证据锁链 。在刑事案件中, 对某一犯罪事实的认定 , 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 、 可靠 性是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单独来证明案件事实 , 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 达到 确实、 充分的证明程度 , 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才能最终还原案件事实 。目 , 前 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在 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研究上, 多集 中于研究证据能力( 或称可采性 ) 的证据规则 , 而对包括刑事证据相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上)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上)

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上)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刑事实务”可以关注本栏目,关注后可以每天自动收到专业信息注:由于篇幅关系,截取文章部分进行交流学习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一)证人证言的印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证言没有确立较为严格的证据能力规则。

原则上,无论是证人庭前所作的书面证言或者证言笔录,还是证人当庭所作的口头证言,都可以成为法院定案的证据。

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发生前后矛盾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证人当庭证言与证人庭前所作的证言笔录发生了矛盾,二是未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在采信证言方面都会面临艰难的选择。

因为在证言的证据能力无法受到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法官更为注重的是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何者更为真实,以及证人庭前所提供的相互矛盾的两份书面证言,何者更为可靠,假如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这都将成为难以作出判断的问题。

⑤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发生矛盾的,法庭应当优先采纳当庭证言。

表面看来,这似乎体现了直接和言词审理的原则,显示出对当庭证言之证据能力的重视。

而实际上,这与证据能力问题没有太大的关系。

司法解释为法庭作此选择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二是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

假如无法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法庭仍然可以将当庭证言弃之不顾,而优先采信庭前书面证言。

其中,司法解释要求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规定,使得证人对其翻证的合理性承担了证明责任;而对当庭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定,则实属对当庭证言真实性的验证要求。

对于证人庭前所作的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司法解释并没有根据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标准来确立采信规则。

毕竟,根据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两份在证明同一问题上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不可能都是真实的,其中必有一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假如无法确证其中一份书面证言的虚假性,那么,两者就都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

正确把握“印证”

正确把握“印证”

如何正确把握“印证”摘要: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

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阻碍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他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

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使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关键词:证据;印证;刑事司法一、明确印证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证据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亲密程度可以粗略分为四个层次:即印证性关系、同向性关系(或一致性关系)、不矛盾性关系以及矛盾性关系。

[1]即达到共同性或吻合性;同向性关系或一致性关系则要求证据的证明方向基本相同,即如果某一项证据的出现使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更为可能,那么这项证据就与其他证据具有一致性关系;此处的证据间不矛盾性关系是在狭义意义上而言的,其不包括证据间的印证性和一致性关系。

从印证的概念可看,实际上只有在直接证据运用的过程中才需要有印证的关系。

因为对由间接证据组成证据体系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要求组成证据体系的各个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只要求达到最低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每一项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能够指向案件主要事实这一目标,或每一项间接证据的存在都会使案件主要事实的存在更为可能。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甲某曾扬言要杀乙某的证言(间接证据)如果存在并且属实的话,那么乙某是被甲某所杀(主要事实)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如果在甲某居所搜出乙某所使用的凶器(间接证据),甲某杀乙某(主要事实)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这两个间接证据之间并未形成所谓印证关系,但他们却达到了间接证据体系定案所要求的证据间的同向性或一致性关系的要求,两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都是一致的,即共同指向“甲某杀害乙某”这一主要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实际上是在案件主要事实上缺乏直接证据和它的印证性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进行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引言:各位云南的律师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这次时机和云南的各位律师就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也非常高兴能够在这个场合见到了老朋友。

今天我讲两个专题:〔一〕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向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这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公布,主要就内容方面做一些简要的介绍,穿插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二〕谈一下刑事辩护当中应当注意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出台以后不光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其中有一种说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导致的,这个说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但不能完全这样去理解。

专题一:关于刑事证据问题两个《规定》的解读一、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在十七大中央换届以后,周永康同志担任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政法领域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7年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经过一定的调研,在2008年中央出台了19号文件,这个文件确定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范围等等方面的问题,今天为止还没有完成。

这次改革和前一次改革有所不同。

2007年之前司法改革成为全国的热点问题,但是那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唯一完成的一件事就是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

其他方面的讨论得比较热烈,并且认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有实现的可能,但最后都没有做到。

现在出台的这个文件,从大的背景上说,是在2007年以后,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当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要建立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19号文件作为一个专题列出来了,并且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次改革和过去有所不同,中央搞了60个题目,然后按照题目的内容和各个部门相关的关系,做了分工,哪些题目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部门协作。

刑事证据的改革当时由法工委来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来牵头。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一、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部分认定结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6、如何运用间接证据问题。

间接证据问题,在证据理论中和诉讼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证据理论上的许多问题,都与间接证据有着密切联系。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因此,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法证据,遵循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伪造的情况发生。

真实性原则体现了诉讼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严禁刻意伪造和篡改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呈现。

充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尽可能收集所有证据,并合理运用这些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合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合理运用证据,使证据链条完整,逻辑清晰,以确保证据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善于思辨和分析,运用恰当的推理和论证方法,使证据能够起到确凿、有力的作用。

五、综合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佐证,进一步确立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合性原则强调证据的综合运用,通过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和相互佐证,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六、主导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主动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证据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主导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质证技巧,适时地提问、质询和辩驳,以达到充分展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七、公正公平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公正公平原则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始终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证据和当事人,不做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综合性、主导性和公正公平性等七大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审判中据以定案的事实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正确把握及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本期法信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并附上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一、正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且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买进毒品的事实,没有排除行为人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性地认定行为人就是为卖而买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未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应当继续从与行为人有联系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入手,继续收集证据,从而排除行为人买进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合理怀疑;二、在个案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司法实践中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阐述了在具体个案中,除以上四点之外,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三、没有口供或只有口供的情况下,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口供作为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之王”的地位虽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广泛认可;那么,在没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官摆脱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不轻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仍然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2.应通过对证据多视角审查分析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证据审查、判断,要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3.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于证明材料的认定都应当遵循该标准;但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定所处的层级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对这一标准的认定应越来越严格;不能因检察机关认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认定时就理所当然地作出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据的怀疑,应在法官内心确信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证据的效力;4.仅有行贿人证言,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在审理受贿案的过程当中如果仅有行贿人证言作为被告方受贿的证据,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受贿罪;5.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的地位,直到经过合法程序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治社会中对人权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必自证清白,而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这是由于人权的尊重以及刑法中有罪推定的强制逻辑关系。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尊严和人权,使其不受无谓的指责和羞辱。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司法公正和对证据的正确评估。

只有在充分证据面前,法官才能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与否。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

二、合理怀疑原则合理怀疑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合理怀疑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盲目推定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审慎使用的要求。

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涵义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执法机构不能仅凭主观猜测或个人偏见就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而是需要基于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完全无条件的信任,而是在一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强调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原则,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

其次,合理怀疑原则有助于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审慎地开展调查工作,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合理怀疑原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他们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待遇。

三、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和合理怀疑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互为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判决前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合理怀疑原则则要求在逮捕、审讯和调查过程中保持对被告人有所怀疑,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_谢小剑

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_谢小剑
种制度。 ④ 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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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年 第 5 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乎 迷 恋 的 依 赖 ,有 了 口 供 则 案 件 有 把 握 ,没 有 口 供 则 难 以 定 案 。 在 长 期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办 案 机 关 形 成 了 一 种 “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运用习惯,侦查中十分 依 赖 犯 罪 嫌 疑 人 供 述 的 收 集 和 运 用,利 用 口 供 来 获 取 犯 罪 线 索或其他证据资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际上成为了“证据之王”。① 于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工作也就是突 破口供。为了突破口供,司 法 机 关 甚 至 不 惜 采 取 非 法 手 段,而 立 法 只 能 对 讯 问 程 序 采 取 相 对 宽 松 的 立 法 态度。
一 、相 互 印 证 证 明 模 式 发 挥 功 能 的 程 序 机 制
(一 )突 破 口 供 在 侦 查 中 处 于 至 关 重 要 的 地 位 在印证证明模式中,由于被 告 人 往 往 亲 身 经 历 案 件 的 发 生 经 过,是 案 件 的 “第 一 证 人”,其 一 旦 作 出 供 述,必能全面反映案件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即 使 不 是 犯 罪 行 为 人,其 所 做 的 口 供 也 有 助 于 防 止 检 察 机 关 错 误追诉,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被告人口供成为最佳印证证 据。④ 所 以,我 国 办 案 机 关 对 于 口 供 有 一 种 近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相互印证 口供 非法证据排除
在我国,法院在采信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 部 证 据 裁 判 案 件 事 实 的 时 候,要 求 据 以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全 部 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传统,也是刑事证明活动中的一项潜规则。① 事 实 上, 早在2004年,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是一 种 相 互 印 证 的 证 明 模 式,受 到 学 界 的 广 泛 认 同,相 关 研 究 已 经 解决该证明模式的特点、成因、价值、弊端及其适用中的限度。② 然而,对于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发挥证明作用 的 程 序 机 制 ,并 未 得 到 充 实 地 阐 释 。 事 实 上 ,证 明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核 心 问 题 ,证 明 制 度 与 程 序 机 制 有 着 密 切 的 内部勾连,证明制度影响了司 法 机 关 的 办 案 模 式,又 以 司 法 机 关 的 办 案 模 式 作 为 其 发 挥 功 能 的 程 序 机 制。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从侦查一直延伸到起 诉、审 判,都 采 取 相 互 印 证 的 办 案 模 式,我 国 相 互 印 证 的 证 明 模式正是以我国司法机关相互印证的办案 模 式 作 为 程 序 支 撑 的。 然 而,在 刑 事 诉 讼 法 再 修 改 的 背 景 下,我 国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极大地挑战,本文 探 讨 刑 诉 法 再 修 改 背 景 下,我 国 相 互 印 证 的 证 明 模 式 得 以 维 系 ③的 司 法 应 对 。

再探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中错失的重大机遇

再探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中错失的重大机遇

037当代思潮再探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中错失的重大机遇张延新(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 330022)摘 要:国民党军队在第五次“进剿”中央苏区的战争中,吸取了前四次“围剿”失败的教训,改变了进攻的战略,妄图以步步蚕食的方式包围中央苏区。

对于敌方这一企图,中央苏区做出了相应的部署。

然而,受共产国际远东局以及党内“左”倾进攻路线的影响,中央苏区红军进行多线作战,福建事变中又错失良机,最后节节抵御陷入被动,丧失了扭转战局的机遇。

关键词:分离作战;福建事变;节节抵御;机遇作者简介:张延新,男,山东枣庄人,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8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在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即将到来之际,基于对当时苏区情况和革命形势的判断,共产国际在总结第四次反“围剿”斗争经验时,受“左”倾进攻路线的影响,认为“诱敌深入”的战略方针已经不符合形势,因为在国民党的严密封锁下,这种内部防御战略方针很难有效打破国民党军队的堡垒封锁,所以应转换为主动进攻的战略方针。

当时,在领导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工作中,共产国际远东局与政治书记处委员会在实施进攻路线的问题上一度发生分歧,但由于共产国际远东局的一再坚持,使进攻路线最终成为基本的战略方针,错失了打破敌军第五次反“围剿”的最佳时机。

随着战事的不断进行,这一主动进攻的作战方针给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红军处于被动地位,被迫长征。

分离作战,丧失开局在第四次反“围剿”战争胜利后,项英、博古等人不待红军休整,即命红一方面军北进攻取乐安,以扩大苏区。

因守敌加强防备,坚守不出,红军难以攻克,在乐安、宜黄等地徘徊长达两个月。

1933年6月13日,博古、项英以中共中央局名义,将临时中央《对今后作战计划的指示》即“长电”,转发给红一方面军领导人周恩来、朱德,要求他们抽调若干部队,进行分离作战。

这一作战计划主张红一方面军在六、七月份进行东西两条战线的分离作战,具体规定是“以红五军团为主编成东方军,入闽作战;方面军主力第一、三两个军团,仍在抚河、赣江之间北线活动”[1]。

论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

论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
21 0 2年 4月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 a fHu a oieAc d my o r lo n n l a e n P c
Ap . r 201 2 V0 . 4 No. 12 2
第2 4卷
第 2期
论 刑 事 证 据相 互 印证 的合理 限度
张 媛
( 北京 市西城 区人 民法 院 , 京 10 3 ) 北 0 0 5
关键词 : 单个证据 ; 个体证据 ; 向印证; 横 纵向印证
中图分 类 号 : 9 52 D 2 .1 3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5 1 ( 0 0 — 0 4 0 2 9 — 4 2 1 2 0 9 — 5 10 2)
促进 司法 公 正 。 刑 事证 据 相互 印证 是 目前 我 国刑事诉 讼 司法实 够有效 的 准确认 定案件 事实 , 践 中普遍 采 用 的证 明力 规则 之一 ,它 主要 是指 排 除 二是 有助 于形 成 正确 的办 案 理念 。办 案理 念 也 不真实 、 不合 法 的证 据 , 案件 事实 有关 的所 有证 据 就 是法官 审查证 据 , 与 并认定 案件 事实 的方 式方 法 。刑

单独 证 明案件 事 实 , 只有 与其 他证 据 相互 结合 , 达到 反复强调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以此作 为对被 并
确实 、 分的证 明程度 , 充 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 才能 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官办理案件从本 质上说是 最终还原案件事实 。目 , 前 司法实务层面研究刑事证 认识客观事物 , 这需要经历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 的 过程 , 即通过 审查 收集 到 的证 据 , 成 内心 确 信 的判 形 据相互印证鲜有所见 ,笔者亦不想在理论层面作过 多探讨 , 拟结合 自身一些办案体会 以及案例 , 谈谈在 断 , 最终做 出公正 的裁 决 。在 这个 过 程 中 , 官 内 并 法 司 法 实 践 中 如 何 正 确 掌 握 和 合 理 运 用 证 据 相 互 印 心 的判 断非 常重 要 ,而 我 国现有 的诉讼 制 度 下 并没 证。 有建 立严 格 的证据 规则 ,如果 诉讼 证 明标 准 的主 观 合 理掌 握刑 事证 据相 互 印证 的必要性 色彩 太强 , 易发 生某 种忽 视 客观 事 实 的偏 向 , 加 则 增 证据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 主观 臆 断的可 能 。[ 调证 据 的相 互 印证 , 3 1 强 能有 效 提 种方 法 和 规则 ,具 有 帮助 正确 判 断证 据 是否 确 实 高认 识 的客 观性 ,只有 被 证据 相 互 印证 的事 实才 能

什么是合理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合理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合理证据的概念合理证据是指在逻辑和法律上具有说服力的证据,用于支持某个主张或论述。

首先,合理证据必须是可信的。

证据的可信性是评判证据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可信的证据来源于可靠的渠道,并且经过公正的采集和保管。

例如,经过公正程序获得的书面证据、摄像头拍摄的实时画面、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都属于可信证据。

其次,合理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或论断之间的直接或间接关联性。

合理证据应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所要论证的事实或论断是否成立。

例如,如果要证明某人在某个时间点有偷窃行为,那么与该时间点相关的监控录像、证人的见证等都是相关证据。

再次,合理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所要论证的事实或论断。

理性的推理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结论的成立性,而且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也必须能够出现反证。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提高论证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此外,合理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真实性是指证据所陈述的事实或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如果证据是伪造的、虚构的或者是基于虚假陈述的,那么它不能被视为合理证据。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最后,合理证据必须是可证伪的。

证据的可证伪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能够被质疑和否定。

任何证据都应该接受合理、充分、公正的审查。

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合理的质疑和异议,并且这一质疑和异议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进一步研究和调查来得到证伪或证实,那么这些证据才可以被视为合理证据。

总之,合理证据是建立在可信、相关、充分、真实和可证伪的基础上的证据。

在法律和逻辑推理中,合理证据是支持论证和判断的重要依据,它能够增加论证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和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前言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认定有两个步骤:首先要认定证据的资格或叫证据能力,即什么材料可以成为证据;其次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或叫证明程度,即该事实有无证明力,对待证事实能产生多大的证明效果,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认定证据资格是前提,认定证明力是结果。

只有最终具备了证明力的证据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证明力的认定要有一定标准,这就是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笔者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认为,作为刑事证据首先应判断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其次该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能产生什么样的证明效果。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判断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确认该事实能否作为案件的根据的行为规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还没有关于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的具体规定,证明力的判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都是由控、辩、审三方根据各自的内心确认去评判的。

为此,笔者参照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关于证明力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可、适用的经验规则以及逻辑判断规则,总结了三种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规则。

本文只对刑事诉讼中争议较大的言词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三种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进行总结,不涉及实物证据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判断。

本文旨在对言词证据中的单一证据、同类证据出现对抗,甚至矛盾时,如何分析、确认其证明力大小,及取舍进行了总结,目的在于使司法参与者能看清言词证据的本质,提高对其虚假性、多变性以及不稳定性的辨别能力。

当这些证据是独有或存在超强优势时,该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明效果自然得到确认。

本规则只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进行分析、比较,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采性进行确认。

言词证据的真实与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要结合全案综合分析审查后才能最终确认。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要求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要求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要求
在对⼀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是⾮常重要的,⽽且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收集之后都会有法律效⼒,那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有没有什么要求?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由法定的⼈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

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法证据的排除。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证据如果想要有法律效⼒的话,那么⾸先要和这个案⼦有直接的关系,⽽且在收集和保存⽅⾯都应当是属于经过了严格保护的,不能直接进⾏修改证据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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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作者:李建明发表时间:2007-06-14 浏览次数:483关键词:刑事司法诉讼法司法实践程序公正证据法刑事诉讼一、引言无论是控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方提供的辩护证据,刑事法官在采信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部证据裁判案件事实的时候,都十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即被认定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

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传统,也是刑事证明活动中的一项潜规则。

证据相互印证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明实践的一种传统,而且也是传统刑事证据理论的一贯主张。

例如1991年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认为:“案件事实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

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或协调一致。

”[1]1999年由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亦持同样观点,认为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只有当审查结果,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2]其后出版的一些专著或证据学教科书用“认证”一词替代了传统上常用的“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但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观点并没有改变。

例如,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一书在“认证制度”一章这样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

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

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3]而在关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阐述中,则几乎都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之一。

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主流观点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刑事司法实践也依然坚持着证据相互印证的习惯。

不过,在自由心证主义原则高度张扬的当下,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证据相互印证作为一项潜规则的负面影响,开始对刑事证明活动中证据相互印证的传统观点和做法提出了质疑。

例如龙宗智教授虽然没有完全否定相互印证的做法,但从比较务实的相对合理主义原则出发,认为“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通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

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当然,这可能带来更大的错判风险。

然而,这也许是唯一可行、唯一现实的做法。

”[4]学者谢小剑则比较明确地列数了相互印证的严重弊端:一是这种证明模式忽视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且易导致对被告人口供的依赖,因而不一定有助于事实的发现;二是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容易诱发对被告人口供的非法收集;三是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5]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确实正在经受着实践的考验。

一方面,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多少制约着刑事诉讼的效率,对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具有负价值。

另一方面,证据相互印证之下仍有刑事司法错误发生,一些严重的冤假错案表面上定案证据也是相互印证的。

对证据相互印证的传统认识和实践模式进行反思检讨,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证据理论不能不关注证据相互印证模式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刑事司法实践不能仅是善良而简单地恪守着证据相互印证的信条,而对于证据相互印证模式给刑事诉讼效率和控制犯罪目标的实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视而不见。

不过,这一切可能还不足以让我们放弃证据相互印证这一经验法则。

笔者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持维护的态度,认为证据相互印证是司法理性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而且与刑事证明活动中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并无实在的冲突。

刑事诉讼对公正价值的致力追求,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做法。

同时,在笔者看来,相对于应否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这一问题而言,也许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的问题是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

即证据相互印证到什么程度,法官就可以采信证据或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相互印证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采信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后一个问题上,不乏陷入实践误区者。

机械地理解相互印证,机械地追求相互印证,使证据相互印证常常成为有效打击犯罪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也正因为没有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才导致了对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提出质疑的学者所担心的那些现实问题。

如果正确理解相互印证,正确把握相互印证的限度,我们就完全可以在自由心证主义的领域里,让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证据相互印证:司法理性主义的题中之义证据应当相互印证的命题产生于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践领域。

因此,相互印证是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判断的一种方法,也是采信某一证据和根据全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6]。

作为一种方法和规则,并不是学者的理论发明,也不是刑事司法机关的随意设定,而是司法理性主义的题中之义。

理性主义是统摄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西方现代化运动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理性主义精神的光大。

“理性”一词被广泛使用,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理性精神内涵相当宽泛。

它包括着人们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以及科学创造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性精神,也包含着人们在处理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日常事务和社会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合理的态度。

当我们强调理性地处理某些与我们人类相关的问题时,我们所指的理性是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指人以精明的合理的态度处理自己与周围世界的关系,一切动机和目的都意在结果对人有利。

”[7]然而,理性究竟为何物?什么样的态度才是人们处理与周围世界相互关系的合理态度?博登海默教授的注释是富有启发性和说服力的。

他认为:“在评价领域中,一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建立在下述基础上的:(1)详尽考虑所有同解决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2)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有的价值判断。

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理性论证和判断,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可能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归纳的,而且严格来讲也不是使人非相信不可的。

不过它却可能具有高度的说服力,因为它所依赖的乃是累积的力量,而这些力量则是从不同的但却通常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经验的领域中获得的。

”[8]博登海默教授说的是某个论证或判断是否理性的评判问题,但是,是否理性的判断主要存在于人类的实践领域,所以,他的分析就是对实践理性的解释。

司法理性主义是人们在司法领域理性地进行司法实践的产物,所以司法理性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

既然实践理性是人处理与周围世界相互关系的一种合理态度,那么,当人们采取某种处理态度时,人们必须考虑让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方案的有用性,即能解决问题,满足人们的功利性要求;二是诚如博登海默所说的“,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有的价值判断。

”实践理性中包含的这两方面要求,构成了实践理性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层面。

刑事司法解决的是被追究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任务是准确而又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司法作为人们实践活动的一种,司法的理性自然也须同时满足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层面的要求。

作为法律活动一部分的刑事司法过程,其工具理性应指刑事司法的制度、原则、程序、规则和对它们的运用过程能够有效地解决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问题;其价值合理性则是指,刑事司法的制度、原则、程序、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司法过程和结果应当能够实现和维护我们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在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

“价值合理性(实质合理性)通过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表现出来,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必须以价值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为其存在的根据和前提。

”[9]用实践理性和司法理性的内涵和构成来分析刑事证明活动中证据相互印证模式,我们不难看出,证据相互印证正是司法理性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证据相互印证的模式不仅具有解决证据审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困难的必要功能(工具理性),而且内含我们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项基本价值(价值理性)。

第一,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审查判断和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方法和规则,具有帮助正确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功能,同时也是避免证据和事实误认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一结论有如下三点作为理由:1.证据相互印证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

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客观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过程。

犯罪事实发生过程中,不仅犯罪事实留在客观世界中,而且犯罪事实还会与客观世界的其他部分发生作用,形成与犯罪事实相关联的其他事实。

所有这些事实都是相互联系着的客观存在,所有这些相互联系着的客观存在构成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案件事实。

证据是与事实相联系的概念,任何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事实内容,我们称之为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实,而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的同一事实。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证据事实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例如刑事诉讼中作案工具、赃物、现场痕迹、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合同书、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等等,这是能够作为物证、书证的有形物,本身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整个案件事实中包含着这些事实,而当其独立存在并用以证明案件其他事实的时候,便具有了证据事实的性质。

另一种情形是,证据事实并非独立存在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而是案件事实的主观反映。

也就是说,证据材料中所包含的事实不是独立的另外一个事实,而是案件事实发生发展过程中在人的主观世界中留下的映象,这主要指陈述性证据中所包含的案件事实。

”[10]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这种客观联系,构成了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从本质上说取决于证据事实由案件事实所反映、所产生,而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联系,从而才可能有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1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决定了证据事实之间同样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本质上就是这种内在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正是因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相互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所以证据相互印证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

办案人员应当尊重客观的规律,把证据相互印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确实性、充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2.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诉讼认识规律。

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决定了人们认识的规律。

从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认识事物,这就是认识活动的辩证法。

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时遵守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这不是对事实认定者一种脱离实际的苛刻要求,而是因为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之间本身是相互联系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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