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2.卖方交货的地点不同。
FCA 、 CIP 、 CPT术语的交货地点, 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 它可以是卖方处所,也可以是铁路、公路、
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 FOB、 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单一的装运 港。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 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 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 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 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 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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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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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与FCA,CIP,CPT的比较 后三种术语分别是从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但这两类术语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 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IP,CPT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
运,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以 及多式联运;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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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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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
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 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 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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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 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 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 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 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 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 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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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 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 采用 FOB 价格 术语 ,买方需于1997年2月 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 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 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例题四: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试答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例题五: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试答1:1、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标准版答案一: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2、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标准版答案二: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2、按2000通则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买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例题七: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标准版答案: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例题八: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标准版答案: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例题九: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标准版答案: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案例十一: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标准版答案: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案例十二: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参考答案: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做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第一题: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3、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更加以确认;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第二题: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受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2、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①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②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3、本案中;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第三题: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报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络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如何处理客户复电;为什么答:1、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到达受盘人..3、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报发盘需24小时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小时到达即当日下午到达;可见撤回的通知是早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的;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受无效..第四题:法商于9月5日向我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认为不能同意其撤销发盘的要求;2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受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答: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3、结合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所以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而我某外贸公司表示接受的通知是在法商规定的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的;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第五题: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进;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1日接受无效..2、这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根据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3、结合本案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6月2日的还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6月5日的接受无效;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出口企业愿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受有效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远期汇票的承兑手。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得符合信用证规定得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得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就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就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与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与船公司不甚了解得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得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得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得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得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得港得时间比正常直运船得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得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就是我方提交得就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就是转船运输,就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得就是“到岸价格”,船舶得舱位就是我方租订得,船方擅自转船得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就是不正确得。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得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得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就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得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这就是船公司单方面得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就是船方得责任,而不就是我方得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得作法就是不正确得。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 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 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FOB条件下卖方代为租船订仓的责任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FOB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
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
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
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案: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完整word版)贸易术语的选择 案例及答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贸易术语的选择摘要: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日用瓷具的合同。
选用了CIF LOS -ANGELES作为贸易的价格条件。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其将货物由江西运至宁波港。
途中出了车祸,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出口方无法交单议付,由于货损和时间耽误问题,进口方要求货物降价。
于是双方开始争执。
关键词: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己装船提单装船日期运输索赔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的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其将货物由江西运至宁波港。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车上还有其他货物)。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比较严重的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让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即装船时间延期半个月,但要求货价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动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瓷具降价,理由是货物受震动可能未来还会损坏,而且误了原来的装船期。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动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宁波某运输公司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受震动的货物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第一篇: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与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与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 FOB 术语总是根据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案例分析(贸易术语)
1、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 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 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 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 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 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 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 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 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 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 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 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 索赔。
[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
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 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 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 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 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5、我国A公司以CIF术语进口一批汽车,共 50辆,出口商将该批货物装载于舱面上。 当时在船上共装载有110辆汽车,货物运抵 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但由于航行 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3辆汽车被冲进海 中。事故发生后,出口方告知我国A公司, 称卖给A公司的50辆汽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 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请A公 司履行付款义务。 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国A公司是否要履行 付款义务?为什么?
6、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 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 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 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 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 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 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 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 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 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 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 . 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 成立,为什么? 2. 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案例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解析:①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②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
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
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解析:虽然FOB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其前提是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各自备货和租船订舱,如果因为买方没有及时租船订舱而导致出现货等船的情况,则在等待期间的风险也要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约定的时间是9月30日,而船舶10月5日才到,则从9.30-10.5之间虽然货物没有装船,但因为没有装船是归因于买方,因此买方要承担这个期间的风险,货物被火焚烧要由买方承担案例3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国际贸易实务各章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共10章,21页)
第一章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商人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区别?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4.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不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船货衔接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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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规则
1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该术语卖方只要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 物交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即算完成了交货 义务。由于这时货物并未到达目的地,因 此这种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交货后, 卖方即可到银行交单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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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划分的界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 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其含义 是货物在空中越过船舷时风险便由卖方转 移到了买方。例如,如果货物在装运过程 中因起重机吊索断裂落海,责任应归卖方; 如果落在甲板上,责任则属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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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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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与FCA,CIP,CPT的比较 后三种术语分别是从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但这两类术语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 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IP,CPT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
运,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以 及多式联运;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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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界限不同。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的解释,FCA、 CIP、 CPT三种贸 易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费用 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转嫁 给买方;FOB、CIF、CFR三种术语的 风险和费用转移界限是船舷,货物有效 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 担。
【案例分析】
l.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2.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按FOB术
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
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
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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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2.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3.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此,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4.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
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中标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
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
具体做法可采取:(1)要求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直接付给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5、2011 年10 月,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
受载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
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答:出口方有权利向进口方要求付款,因为双方按CIF成交,货物装上船后,货物损坏与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进口方不能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同时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的单据买卖,现在我方单据在齐全的情况下,对方应向我方付款。
进口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6、2012 年2 月,有一份CFR 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的规定。
或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油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
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卖方拒赔的理由是成立的。
因为:(1)蜡烛在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的。
(2)货物到目的港20%的蜡烛油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承运人没有恪尽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可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3)按CFR术语成交,办理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买方购买了保险,而该损失又是承保的风险所致,买方也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与卖方没有关系。
7、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先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输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答: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保险费和运费。
因为CIP条件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因此卖方应支付全程运费。
就本案例而言,卖方支付了海上运输的费用,但并没将货物送往指定目的地,因此还需支付铁路运输的费用。
由此,我方应支付货款,但不需支付铁路运费,卖方行为不尽合理。
8、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
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
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9、英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答:该公司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理由如下: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据惯例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货物部分丢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货通知而公司未办保险手续引起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10、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此项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应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以CPT术语成交时,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可投货物保险以确保损失最小。
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将货交给承运人,运输途中及后期风险均由买方自己承担,因此,该公司可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11、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我方不能因床单受潮而拒付货款,也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
理由如下:(1)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就此案例而言,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我方应支付货款。
(2)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
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完好的,因此卖方不承担风险。
我方据此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可依照所投险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举例:例如在自由贸易条件下,1公斤棉纱的到岸价格以外币折成人民币计算为20元,其投入原棉价格15元,占其成品(棉纱)价格75%,余下的5元是国外加工增值额,如果我国进口原棉在国内加工棉纱,原料投入系数同样是75%时,依据对原棉和棉纱进口征收进口关税而引起的有效保护率。
1,如果我国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原棉进口免税,则国内棉纱市价20×110%=22元,其中原棉仍为15元。
则国内加工增值额为22-15=7元,按上式计算有效保护率为40%2、如果对棉纱进口税征税10%,其原料原棉进口也征税10%。
则其有效保护率10%。
这是因为国内棉纱市价仍为22元,而其原料成本因原棉征税10% ,而增加为16.5元国内加工增值成为22元-16.5元﹦5.5元,国外加工增值仍为5元。
则其有效保护率为10%如在上例中,原棉进口征税由10%提高20% ,其余条件不变时则有效保护率为—20%。
其结果是出现了负保护。
(三)两者的区别在于:名义保护率只考虑,对某种成品的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率则着眼于生产过程的增值,考察整个关税制度对被保护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附加值所产生的影响,它不但注意了关税对产品的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案例:某公司按CIF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