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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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范本一: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1.1 FOB定义及解释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2.1 CIF定义及解释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

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卖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供给买方;5)卖方支付货物的运费;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

2.3 CIF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减轻了买方的负担;- 买方只需负责卸货,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系列的术语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程序。

这些术语对于各方能够清楚地沟通和理解贸易细节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案例一:EXW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将商品准备好,买方来卖方处提货的条件。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将电子产品准备好,买方来制造商工厂提货并负责运输和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买方需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二:FOB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口,并对货物负责,而买方需要负责运输和承担费用和风险。

以中国制造商向美国零售商出口为例,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中国港口,并完成报关手续,之后货物由买方的承运人接收并运送到目的港口。

案例三: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另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同时承担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支付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案例四:L/CL/C(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零售商达成交易,卖方要求买方开立一份信用证来保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联系其银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确保在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后,买方的银行将支付货款给卖方。

案例五:IncotermsIncoterms是一套国际贸易术语的缩写,用于规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易。

这些术语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付货物、承担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Incoterms规则,CIF表示卖方责任到达目的港口为止,而买方需要支付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

fob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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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它规定了卖方在将货物交至船上后,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买方。

以下是一个FOB案例分析,展示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贸易合同。

根据合同,中国制造商负责将货物生产并装载到指定的船只上。

货物为一批机械设备,总价值100万美元。

美国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并支付从中国港口到美国港口的运费。

问题分析:1. 货物装载问题:在装载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部分机械设备受损。

由于FOB术语下,货物一旦越过船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美国进口商需要承担这些损失。

2. 运输途中的损失: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导致设备损坏。

同样,根据FOB条款,这些损失也应由美国进口商承担。

3. 清关问题: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由于进口商未能及时提供正确的清关文件,导致货物在港口滞留,产生额外的仓储费用。

这些费用应由美国进口商承担。

解决方案:1. 装载问题:为了避免装载过程中的损失,中国制造商应确保装载工作由专业的装卸团队完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载过程中的责任分配。

2. 运输途中损失:美国进口商应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3. 清关问题:美国进口商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清关文件,并与物流公司密切合作,确保货物能够顺利清关。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清关问题导致的费用增加,责任应如何分配。

总结:FOB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而买方则负责后续的运输和清关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合同条款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此外,适当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措施也是确保贸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FOB及案例分析》课件

《FOB及案例分析》课件

FOB术语的应用范围
FOB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 语之一。
在使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需明确约定交货地点、装运时间、 运输方式和保险等条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02
FOB术语操作流程
卖方备货及检验
卖方根据合同要求,确保货物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并进行检验。
卖方应确保货物的包装、标记和标签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定。
FOB术语下的成功案例
01
成功案例1
在FOB术语下,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由于卖方及时装运
货物并在运输途中保持与买方的沟通,确保了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得
到了买方的认可,顺利完成了合同。
02
成功案例2
在FOB术语下,某公司与外商合作,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
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了出现的问题,最终实现了合同的目
交单及收款
02
01
0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和文件,如发票、装箱 单、原产地证明等,以便买方清关和提货。
卖方应确保单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遵守相 关法律和规定。
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货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 进行。
03
FOB案例分析
FOB术语下的风险案例
风险案例1
卖方在装运港完成装运后,由于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运货 物,导致货物在装运港长时间滞留,增加了货物的滞销风 险和存储成本。
在FOB术语下,由于货物的数量 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拒 绝接收货物,与卖方产生纠纷。
100%
纠纷案例2
在FOB术语下,由于装运港的港 口拥挤导致船只无法按时靠泊装 运,引发了买卖双方的纠纷。
80%
纠纷案例3

fob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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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案例分析FOB案例分析。

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将货物交货到装运港口或者机场的费用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FOB的交易方式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港口或机场,而买方则负责运输货物至目的地以及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FOB贸易方式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FOB贸易方式的特点和运作流程。

某公司A在中国生产了一批商品,与美国公司B达成了一笔FOB交易。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A的责任是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的装运港口,并支付所有与货物运输到港口相关的费用,包括装运费、出口报关费、出口检验费等。

而公司B则需要承担货物离开装运港口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海运费、目的港口的卸货费、进口报关费、进口检验费等。

在这个案例中,FOB交易方式的特点体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卖方和买方在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上有着明确的约定,这就意味着一旦货物到达装运港口,卖方的责任就算完成了,而买方则需要承担后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其次,FOB交易方式中,卖方需要处理的手续和费用有限,主要是与将货物运输至装运港口相关的费用,而买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则更加繁杂,需要处理海运、目的港口的清关、卸货等一系列事务。

最后,FOB交易方式注重的是货物交接点的转移,一旦货物交接完成,卖方的责任就告一段落,买方则需要承担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到达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FOB交易方式需要双方密切合作,尤其是在货物交接点的选择、货物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监控等方面。

同时,双方也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纠纷。

此外,由于FOB交易方式中买方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因此在合同谈判中,买方往往会要求卖方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比如提供货物的质量证明、运输保险等。

总的来说,FOB交易方式是一种相对简单明了的贸易方式,但也需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密切配合,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2020年编辑)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2020年编辑)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一、FOB术语分析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Case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风险二: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因此,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

Case3:某水泥厂向韩国出口水泥1万吨,价格为FOB青岛USD40.00/MT。

第四章案例

第四章案例
案例六: 我国内一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收到 买方来电,委托我出口公司代为租船,费用对方愿意承担。为了 便于履行合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接近了装运期。 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按期租到合适的船舶,且买方又不同意 改变装运港,因此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 已过,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本案中,出口商真的就没有义务再租船,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吗?
CFR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三:2006年3月20日,我国内一公司与澳大利亚一出口公司签订了进口 50,000公斤羊毛的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公斤,CFR张家港,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2006年6月。我公司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对方以传真方 式通知我公司: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二程船的船名为Safety,预 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公司 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 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 成我进口公司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公 司接受货物后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商检后向对方公司提 出索赔。 我公司认为:对方发出的装船通知有误,载货船只的船名和预计到港时间都 发生差错,给我公司带来不应有的费用开支。另外商检证书证明我公司 所收到的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存在问题,对此,对方公司负有赔偿责 任。对方公司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订舱和将货物 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 出口公司造成的,也不是其能控制的;同时,对方还提出我方商检证书 有效性的问题,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未在货物到港后的60日内进 行(即应在9月20日之前检验),而我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却是在10月30 日,超过了合同期限,因而无效,不同意赔款。问:对方所说是否正确?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

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

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

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案: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fob贸易术语案例

fob贸易术语案例

fob贸易术语案例FOB贸易术语案例。

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它指的是卖方在货物装运船舶并经过海关放行后的责任和费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解释FOB贸易术语的具体应用。

假设A公司位于中国,生产并出口电子产品,而B公司位于美国,希望购买A公司的产品。

双方商定采用FOB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FOB贸易术语,A公司的责任是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港口,并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并经过海关放行,A公司的责任就结束了。

从这一点开始,B公司就要承担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需要与货代公司合作,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港口,并确保货物顺利装上船舶。

同时,A公司还要办理相关的出口手续,包括报关、报检等。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并通过海关放行,A公司就可以向B公司提供装船单据和其他相关文件。

B公司在收到这些文件后,就可以通知船公司安排货物的运输。

B公司需要支付运输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一旦货物抵达美国的港口并通过海关放行,B公司就可以接收货物并办理进口手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FOB贸易术语的应用。

在FOB贸易中,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港口并负责装船,而买方的责任是承担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这种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误解。

总之,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您对FOB贸易术语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实际的国际贸易中。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
若改为FOB大陆港口则可接受,或FOB HK, 但上述风险和费用由港方承担。
11
案例三 CIF条件下卖方的义务
瑞 士 SKG 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一万吨钢材的买 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 1993 年 7 月20日。中国买方公司及时向对方开出信用证。 SKG公司也在 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 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与另外发给厦门的 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
7
案例二 CIF改变为FOB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出口商 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 CIF Hong Kong。 香港客商回电同意出口商价格,但要求出口商贸 易术语改为 FOB Hong Kong,即要求 USD80/ MT FOB Hong Kong。
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8
4
运费是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依法 应当予以保护。航运实务中,运费的支付有预付 和到付两种基本形式。对承运人而言,到付运费 的收取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若收货人不存在,运费向何人索取?若收货人 因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承运人又该如何处置?
5
1.收货人不存在时,对运费的请求 若海上运输合同的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则收货 人必须为实际存在的人,否则运费到付即不具备 成立的条件。因此该约定应当无效,而对于运费 的收取应当根据中国《海商法》第69条的规定, 由托运人支付运费。 2.收货人拒收货物而拒付运费时,对运费的 请求若收货人实际存在,则运费到付约定有效, 收货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到付运费。但对收货人
29
“卢记”将货物全部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 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卢记” 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 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卢记” 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给“腾飞”。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

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

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

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

(原理同例1)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

(见教材38页)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 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 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 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 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CIF案例分析二
•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
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
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
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
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
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
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
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
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
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
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案: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
CFR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
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 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 风险而损毁。 •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 方的索赔?
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 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 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 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一、FOB合同争议案案例1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 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货物品质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担自己违约的后果。

案例2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fob的案例

fob的案例

fob的案例在国际贸易中,FOB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它代表着“离岸价”(Free on Board)。

FOB价格是指卖方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或机场的费用和风险转移到买方的价格。

在FOB交易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或机场,并支付装运费用,而买方则负责支付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费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详细解释FOB的应用和相关注意事项。

某公司在中国生产了一批商品,打算出口到美国。

他们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FOB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将负责将货物交至中国指定装运港,并支付装运费用。

而买方则需要支付货物运输至美国的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FOB价格包括了货物到达指定装运港的运费、装运费用以及出口报关费用。

而买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则包括了货物从中国运输至美国的费用、进口报关费用以及货物最终送达目的地的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需要特别注意货物的装运和出口报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指定装运港。

同时,卖方也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船运公司,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而买方则需要与货代公司合作,安排货物从中国运输至美国的过程,并负责进口报关手续和最终送达目的地的安排。

在FOB交易中,卖方和买方需要清楚地了解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因为责任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运港、装运费用、运输方式、货物交付时间等具体细节,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

同时,双方也需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货物的运输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并避免造成损失。

总之,FOB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它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卖方和买方需要充分了解FOB的含义和应用,以确保双方能够顺利完成交易并避免产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要密切合作,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及时沟通,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FOB的应用和相关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班级:0905 姓名:王晶学号:0901011215国际贸易术语案例【FOB案例】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 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分析:l.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2.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按FOB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

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由于挂钩不牢掉在甲板上造成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买方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CFR案例】CFR术语项下,我方一贸易公司与法国交易出口台布,货值80000美元,货物于2004年3月1日(周四)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装船业务外销员业务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待法国进口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货船已经于3月2日在海上遇难,因而拒绝投保。

法国进口商来电通知我方出口商: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损失80000美元,应由你方予以赔偿。

试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为什么?分析:l.我方应赔偿法国进口商损失。

2.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在正常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即内容要充分、时间要充分,即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投保,卖方发出装运通知时间越晚,买方投保的时间就越不充分;反之,如果卖方毫不迟延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能及时地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此案例中,卖方未能给买方以充分的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所以由卖方承担。

【CIF案例】国内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fob的案例

fob的案例

fob的案例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个贸易术语,它指的是在物品装上船后,卖方的责任和义务随之结束,并将这些物品交给运输公司。

下面是一个关于FOB术语的案例,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它的应用。

某公司A位于中国,是一家专门生产电子产品的制造商。

公司A接到来自美国的一家电子组件批发商B的订单,要求提供1000个电子器件。

由于公司A的产品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公司B决定使用FOB装运条款进行交易。

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公司A将负责将1000个电子器件装载到货船上,并将物品交给中国主要港口的运输公司C。

公司A 将支付所有与装载相关的费用,包括装运费用、海关费用等。

一旦物品被交付给运输公司C,公司A的责任和义务就结束了。

这意味着,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公司A将不负责赔偿。

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公司B。

货船终于到达美国港口,运输公司C将1000个电子器件交给公司B,并通知公司B可以前往港口提取货物。

公司B根据FOB条款,在港口负责所有进一步的费用和程序,包括清关、支付关税等。

一旦公司B将货物转移到自己的仓库后,这批电子器件就正式成为公司B的所有物品。

然而,公司B在接收货物时发现,有20个电子器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损而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FOB条款,这个损失由公司B承担,公司A不需要提供任何赔偿。

公司B决定联系运输公司C提交索赔,并与运输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清楚地展示了FOB条款的作用。

它明确了卖方和买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风险和损失的分摊。

作为卖方,公司A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将其交给运输公司。

一旦交付给运输公司,公司A的责任就结束了。

买方公司B则需要负责后续的费用和程序,并对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负责。

FOB是非常常用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确保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平衡,并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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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FOB贸易术语案例一: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FOB贸易术语案例二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 (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FOB贸易术语案例三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

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 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5. 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

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

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

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

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

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4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

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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