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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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与登记:规定了哪些企业或单位被认定为重大危险源,并要求这些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2.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包括评估的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编制等。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明确了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

5.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了在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可以有效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规定也对重大危险源企业或单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促进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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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一)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立,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和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分类(一)重大危险源应当由专家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识别和分类。

(二)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规模和影响范围分为大、中、小。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一)每年制定一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重点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巡查频次、巡查要点和巡查方法等内容。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三)对于发现问题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

(四)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一)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部门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危害。

七、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危险程度、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和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公众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度。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九、附则本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制度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具有肯定数量和性质的易导致重点事故或祸害的原材料、能源、产品、设施或工艺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和重视。

为了有效地管理重点不安全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订立一套完整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制度至关紧要。

一、总则(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防范、掌控和遏制重点不安全源产生的安全风险,最大化保障人员、设施、产品等安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体制(一)组织设置: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由专门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管人员负责的重点不安全源监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监管。

(二)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负责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的全过程,统一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规范,实行执法监管,强化风险评估和监管掌控等工作。

(三)监管机构职责:负责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订立监管标准,推动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实施,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法规制度(一)国家安全责任制度。

依据相关法规,建立从政府到企业,从领导到一般员工等全部人员的安全责任,形成全社会的安全氛围。

(二)不安全源辨识和评估制度。

通过对不安全源的辨识和评估工作,确定重点安全风险点,为安全风险的掌控供给依据。

(三)安全风险管掌控度。

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管控,订立重点不安全源特许经营条件,促使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理。

四、信息公开制度(一)设立信息公开平台。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重点不安全源信息,加添透亮度,提高社会安全意识。

(二)安全信息公告制度。

凡是涉及到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信息要进行公示,便于通过各种渠道、途经了解安全风险信息。

五、应急处置制度(一)祸害应急预案。

各地要订立重点不安全源发生紧急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提高风险应对本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或因素。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及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本规定制定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以及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识别、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则应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认证的职责。

3.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场所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

评估和识别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范围、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为下一步出台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

4.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估和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报告相关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需真实准确,报告材料需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识别报告、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件。

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核实无误。

5.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识别结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具体控制和处理方式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确定,可采取隔离、削弱、消除等技术手段,也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管等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级别。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进重大危险源的变化状态,对风险和控制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6. 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当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奖惩措施对于经过核查和审核仍未能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或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刑事等多重惩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各参加建单位要随时检查、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责任清楚,严格按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在危险区域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到每一个操作人员。

四、定期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并有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五、发现重大隐患,一线员工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或分管领导。

六、项目部接到重大故隐患报告后,应立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按照“五定”原则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七、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完成治理时间。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工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工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监督责任: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自身的安全监督责任,确保各方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职责。

2. 安全评估与监测: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定防控措施和安全目标。

同时,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3. 安全防控措施:要求工业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操作规程、安全设施等,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

4. 安全培训与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并监督其整改。

6.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等,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通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有效减少工业企业重大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014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014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 年10 月29 日省政府第1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二00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类:(一)贝立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十)放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简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和灾害,确保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管理责任等。

2. 目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通过建立有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安全。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核电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

本制度将涵盖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管理、监督、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4. 主要内容4.1 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通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确定其对环境和公众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所需采取的控制措施。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规模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标准。

4.2 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台账,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管理措施和风险评估结果等。

•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等。

•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3 重大危险源监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机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

•制定监督计划,按照一定的频次和程序,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批,并随时掌握其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

4.4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组织、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

•定期组织演练和测试,熟悉应急预案并不断改进。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以确保各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物质、设备或过程。

2. 监控管理责任2.1 上级领导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

2.2 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经验,并且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3 监控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制定和实施监控计划,包括监控的频率、内容和方法。

3. 重大危险源鉴定和分类3.1 进行重大危险源鉴定,根据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3.2 对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和管理要求。

4. 监控设施和技术4.1 确保监控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2 使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如传感器、监控摄像头和报警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5. 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5.1 对重大危险源关键指标进行监控,如温度、压力、浓度等。

5.2 定期采集监控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5.3 建立监控数据数据库,并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6. 异常情况处理6.1 发现重大危险源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2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 监控管理文件和记录7.1 制定监控管理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7.2 对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监控数据、异常情况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8. 培训和演练8.1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控和应急处理能力。

8.2 定期进行监控管理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9. 监控管理评审9.1 定期对监控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9.2 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和改进监控管理制度。

10. 总结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发生,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和管理工作,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相关部门规定。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法申报,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数据。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便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单位自我监管。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遵循“按天管理、按周出检查报告、按月举行会议总结、按季度和年度开展评估、按需进行修复改造”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及时修复危险源存在的问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重大事故和次要事故的情况,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检查计划和安检检查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

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

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一、总则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

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场所、场所等因素。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分层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第六条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第七条三级经济、环境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较为严重的危险源。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分级应当根据危险源所在领域的特点、实际情况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程序、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并进行定期检查、修订和更新。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建设、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相关档案。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指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风险评估与管理、现场监督与检查等内容,目的是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合理管理,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

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和分类,包括企业、建筑物、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重大危险源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审查批准、风险评估、通知公告、监督检查等。

二、风险评估与管理。

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的安全。

三、现场监督与检查。

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与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四、事故报告与处置。

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责任单位在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后,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宣传工作。

五、监督机构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推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

规定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责任单位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以采取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事故,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不安全源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管理实际,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作业,涵盖重点不安全源的管理、监测、防范、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第三条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重点不安全源管理的责任与职责,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对重点不安全源进行分类管理,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性质、类型和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的档案管理制度,包含重点不安全源的信息记录、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的检测监测系统,确保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并订立相应的监测指标和报警机制。

第三章重点不安全源防范措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特点和风险等级,订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方式。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工艺及操作规程的管理,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重点不安全源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惩罚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企业应搭配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督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违反重点不安全源管理规定,未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将依法采取必需的监督措施,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制定本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重大危险源,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防控能力,减少潜在风险。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设备、工艺、物质或其他因素。

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层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并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重大危险源的责任部门应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法1.采取定期巡查的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工艺参数、物料储存情况等。

2.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实时监控的方法,确保及时掌握其运行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措施1.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台账,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监控方法和监控结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计划,明确监控频次、监控内容和监控责任人。

3.对于监控结果存在异常情况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排除隐患。

4.对于监控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采取停产、停工等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领导层。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记录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监控时间、监控内容、监控结果等。

2.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3.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1.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和教训,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评估和改进1.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例》三、重大危险源监控(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一)电站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二)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三)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五)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4、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5、重大危险源等级;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六)重大危险源的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电站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七)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化工、石油、煤矿、化肥等行业中,存在众多的重大危险源。

这些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源头或活动。

这些危险源具有较大的爆炸、中毒、火灾、放射性等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3.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该监督机构应有相应的权威与监测能力,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管理重大危险源应按照其不同的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可以有助于更好地掌握不同危险源的监管重点与措施,以及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3 监督监测与评估监督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监测与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

这有助于了解危险源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或处理。

3.4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定期检查危险源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 抽查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情况,暗访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现场; - 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5 处罚与奖励机制对于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而符合安全要求、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则应当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通过处罚与奖励机制,可以更好地促使相关企业依法保障生产安全。

3.6 信息共享与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及时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

通过信息共享与公开,可以提高社会各界对重大危险源的认识与关注,加强群众的监督力量。

4. 结束语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仅需要监督机构的有效运作,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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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省有关规定。

辨别确认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如下: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如实申报、登记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识和确认。

对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也可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市、区)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检测、监控。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零报告、专家确认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经过辨识,确认本单位无重大危险源的,要将确认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资深的安全专家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同时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建筑施工、大型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大型尾矿库等存在重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
安装视频监控或自动化安全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八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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