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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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用水定额: 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冷却、空调、 制造、加工、净化和洗涤方面的用水量。
• 如何取值: 中、小城镇或工矿小区与单个企业的生产用水量, 可根据每种产品或每台设备的用水量的计算和统计获得。大 中城市或大型开发区的生产用水量宜按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 水量进行测算。 • 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水量: 是我国城镇工业年度统计报表中 常见的一个指标。其值取决于工业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水平, 也与企业管理水平密切相关。需根据当地或相似地区已有的 历年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水量资料、当地工业发展规划以及 设计年限内工业结构可能的变动情况、可能达到的生产工艺 水平等等情况,全面分析,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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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 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 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 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 区。 •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表2-2 城镇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 (万人) ≤1.0 ≤2.5 ≤5.0 ≤10.0 ≤20.0 ≤30.0 同一时间内 一次灭火用 的 火灾次数/次 水量/(L/s) 1 1 2 2 2 2 10 15 25 35 45 55 人数 (万人) ≤40.0 ≤50.0 ≤60.0 ≤70.0 ≤80.0 ≤100.0 同一时间内 一次灭火用 的 火灾次数/次 水量/(L/s) 2 3 3 3 3 3 65 75 85 90 95 100
工厂 工厂
≤100 ≤100
≤1.5 >1.5
1 2
工厂
>100
不限
2
仓库及 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 注:①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 分别计算。 • ②1 ha=10000m2
表2-4 非高层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体积/m3 一、二级 一、二级 厂房 甲、乙 丙 丁、戊 甲、乙 丙 库房 丁、戊 民用建筑 乙、丙 厂房库房 三级 丁、戊 民用建筑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四级 民用建筑 ≤1500 10 10 10 15 15 10 10 15 10 10 10 10 1501~3000 15 15 10 15 15 10 15 20 10 15 15 15 3001~5000 20 20 10 25 25 10 15 30 15 25 20 20 5001~20000 20001~50000 25 25 15 25 25 15 20 40 20 25 25 25 30 30 15 - 35 15 25 45 25 30 - - >50000 35 40 20 - 45 20 30 - 35 - - -
• 消防用水定额: 只在发生火灾时使用,历时较短,但从流量 大小来说,它在城镇用水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中小 城镇所占比例更大。因此,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不可忽 视消防用水量的保证。 • 城镇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以下简称《防火规范》)确定。根据现行《防火规范》, 城镇或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发生的火灾 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而同一时间发生火灾的次数 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均根据城镇人口数确定,随城镇或居住人 口数的增加而增加,如表2-2所示。
2 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设计用水量的作用: 用以确定系统中的取水 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站和管网等设施的
规模或大小。
●决定设计用水量的主要因素: ◆用水定额; ◆用水量变化; ◆设计人口数等。
2.1 用水定额
• 用水定额: 指设计年限内可能达到的用水水平,
是确定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 • 类别: 生活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定额, 消防用水定 额. • 一般应结合现状与规划资料并参照类似地区的用
水情况,确定用水量定额。
• 生活用水定额: 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 定额。 •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与城镇所处的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 和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 •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用建筑用水,但 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用水。除了与城镇所处的气候条件、 生活习惯和生活水平相关外,还与城镇公用设施与服务设施 的发展水平、城市流动人口比例等因素有重大关系。 • 如何取值: 设计时,如缺乏实际用水量资料,则居民生活用 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 规定确定。
表2-3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①
基地面积 名 称 ha
②
附有居住区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 火灾次数/次 备 注 按需水量最 大的一座建 筑物(或堆 场、贮罐) 计算 工厂、居住 区各一次 按需水量最 大的两座建 筑物(或堆 场、贮罐) 计算 按需水量大 的一座建筑 物(或堆场 、贮罐)计 算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 d)
表2.0.2-2
城市规模 用水情况 分区 一 二 三
特大城市 最高日 平均日
大城市 最高日 平均日
中、小城市 最高日 平均日
260~410 210~340 240~390 190~310 220~370 170~280 190~280 150~240 170~260 130~210 150~240 110~180 170~270 140~230 150~250 120~200 130~230 100~170
• 城镇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城镇内的居住区、工厂、仓库、堆 场、贮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 当确定较小城镇给水系统室外消防设计用水量时,应根据该 城镇的工厂、仓库、堆场、贮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外 消防用水量进行校核。 •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也为同一时间发生 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而工厂、仓库和民用建 筑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室外消防一次灭火用水量应分别根据 表2-3、表2-4和表2-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