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和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它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1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 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2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一
员用人单位 的职 责和权利 , 以及加强对
船 员服 务行 为的监 督管理和 违法行 为
是 有 助 于 国 家鼓 励 支持 公
的处罚等手段 , 规范船 员服务市场。
民从 事船 员职 业 , 特别是在我国积极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进 程 中 , 不 发 为
三是 需 要 进 一步 维护 船 员 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 副局 长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 清 风
自20 o 8年 1 0月 1日起《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 员服务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规定》 施行。为便 于更好地理解规定 ) 的容进行 了解读。
5 口=口 2 l =
《 规定》 明确交通运输部 主管船 员服务
工作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 负责统一 实施船员服务 管理工作 ; 海船船 员服务
质 。《 规定》 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
准 入条 件 、设 立机 构 的 申请 和 审批 , 以及船 员服务 机构 许可 证 的 内容 、 变
公布 收费 内容及收费标 准。船员服
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 时, 应遵守国家 船 员管理 、劳动 和社会保障 的有关规
管理 工作 由交通 运输部直 属海事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 :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 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
更 、核 查 、延续 和注销等方 面都作 了
详 细的规定 。
员提 供 服 务 , 得 克 扣船 员 工资 。同 时 不
二是 有 助 于加 强 对 船 员 服务
是 需要 加 强 对 船 员服 务 的
机构 的管理 ,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条例释义
船员条例释义《船员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4条。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效力范围、船员发展政策、主管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就是指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第一,加强船员管理。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也是航运大国。
目前,我国的商船总吨位排名世界第八位,商船集装箱总箱位排名全球第四位,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2005年,我国年进出口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
我国水上交通业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是人口大国,我国商船队的船员全部由本国公民担任,并且每年向境外船公司输送4万多人次的船员。
目前,我国拥有150万船员,其中内河船员100万,海船船员5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
船员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员法》(海员仅指在海上工作的船员)是全球各航运国家普遍具有的国内法,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有这部法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内地还没有一步专门规范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船员管理的立法,目前有四个最重要的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其中有两部是专门规范和加强船员管理的。
因此,根据船员在水路运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例规定的对船员管理内容主要有,船员必须注册,申领船员服务簿。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保护与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船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含外国船员证书)、提供船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船员技术服务与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或者者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船员技术服务与船舶配员服务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包含内河船员服务机构与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与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下列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员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章程,统一行业标准,提高船员服务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以外的船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三)建立公司章程、企业管理方针、船员服务承诺、业务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与工作须知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与固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设备;2.配有船员管理有关法规;3.从事内河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三)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习惯的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目前我国的船员工作者有多少人?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
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
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条例对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详细说明: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作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船员服务相关管理规定)
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
一
二
三
四
五
1、满足机 构所有办公 人员需要
2、最低200 平
3、外派规 模高于1000 人次/年的, 办公面积不 低于300平
1、办公场 所的面积是 指用于从事 海员外派活 动的面积, 不包括仓库 住宅等面积
(一)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最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仅适用于固定办公场所变更);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
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1、能力的体现形式为: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制度、人员 2、机构应当制定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机构处理海员外派相 关法律事务的方式、主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3、法律事务的方式是指自有专业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海员外派法律事务协 作协议、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方式。主要法律事务内容是指提供法律 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权 益保障/劳动劳务纠纷/保险索赔的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针对各类事务的处理方式 及流程、以及机构内部支持保障等内容。
4、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 机构的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返还申请机构。
5、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的责任时,经国家海事管理 机构批准后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 需费用。备用金动用额度不得超出该机构交纳的备用金总额。
船员服务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是船员就业、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服务簿的申领与登记第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船舶安全作业的疾病;(四)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程序:(一)船员向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申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船员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船员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船员服务簿,并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以下信息:1. 船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3. 船员服务记录;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章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船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者伪造。
第八条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一)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在更换船舶或者转岗时,应当将船员服务簿交还船员服务机构;(三)船员在参加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应当出示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一)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船员服务簿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船员退休后5年。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船员派遣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员接收公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宗旨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船员服务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1.2 合同主体甲方为具备合法船员派遣资格的公司,乙方为合法经营的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船员服务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的招聘、培训、派遣、薪酬、福利、保险等方面。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2.1 船员招聘2.1.1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的要求,筛选合适的船员候选人,并向乙方提供候选人的相关资料。
2.1.2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船员候选人进行面试、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2.1.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船员候选人具备合法的船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船员培训2.2.1 甲方负责对乙方录用的船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
2.2.2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船员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2.2.3 甲方应保证所培训的船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船员派遣与管理3.1 船员派遣3.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岗位将船员派遣至乙方工作。
3.1.2 乙方应保证所派遣的船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按照约定岗位履行职责。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等。
第三条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船员;(二)依法管理,保障船员权益;(三)注重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符合船舶安全要求;(五)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船员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资格审查;(三)面试、体检;(四)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八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船员职业道德教育;(二)船舶安全管理知识;(三)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四)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船舶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职培训内容包括:(一)船舶安全操作技能;(二)船舶设备维护保养;(三)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四)船员权益保护知识。
第十条船员培训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理论知识;(二)实际操作;(三)职业道德。
第四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船员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类型、航线、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船员福利包括:(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四)船员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船员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船员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本船船员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船员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簿的性质、作用和船员服务簿应记载的船员有关信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船员服务簿的性质与作用
公民经船员注册后,即可获得由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表明持证人满足作为船员的基本条件。
世界各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船员职业身份都予以认可。
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并在船上任职期间要随身携带。
船员服务簿中记录了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参加有关专业、特殊培训、体格检查和跟踪管理等情况。
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均需由船长或船东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填写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名称、总吨位和主机功率,船员在实际担任的职务、任职和解职时间与地点。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时,对船员的违法处理情况、违法计分情况要如实记入船员服务簿中。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
二、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船员个人信息
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船员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船员的姓名、姓名的汉语拼音、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主要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目的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注册船员的基本信息,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
一旦需要与船员或其亲人联系时,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或工会组织可以方便地及时与船员或其亲人取得联系。
船员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船员管理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通常有二类,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这两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虽然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所处地位不平等,但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是平等的,都要对其违法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为此,本条例在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犯有较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内部制裁性的处理。
根据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6种,分别是:1、警告:警告是较轻微的处分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情节比较轻微,予以警告处分。
2、记过:记过是一种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具有严重警告的意思,从其适用对象来讲其违法行为情节比警告严重。
3、记大过:记大过是比记过更为严重的处分方式。
适用警告、记过、记大过几类处分方式都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受这种处分的人员仍可担任现职。
4、降级:降级是降低行为人工资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并不降低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
5、撤职:是指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仍是国家公务人员,保留其所在单位的工作。
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责令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本条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应当配合船舶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服务机构。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服务机构督促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二)给予行政处罚。
包括:
1、罚款。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暂停船员服务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情节严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责令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船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二、主旨:
本条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的从业准则。
三、条文释义:
相对于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始终处于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鼓励船员的从业积极性,应该是社会和政府机构的职责。
目前,对船员欠薪、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欺骗船员的事情时有发生。
对船员诚实信用,公平合作应该是船员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如果船员服务机构欺诈船员、侵害船员权益,船员除了对其实施诉讼等法律手段外,还可以采集详实有效的证据到海事机构投诉,海事机构核查无误后,可依据本条规定停止船员服务机构的从业资格。
船员用人单位不通过船员服务机构,直接雇佣船员尤其是个体船员的,更应该注重船员的个体权益保护。
船员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船员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销船员注册的条件规定。
三、条文释义:
按照本条的规定,当注册船员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船员从业条件时,应及时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保证船员注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同时就不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第(一)(二)项都是属于船员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履行船员职责的能力丧失了,为保证船员注册的准确性,应及时将其从注册船员中注销。
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吊销了船员服务簿就是取消了船员的职业资格,而船员注册是对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到吊销船员服务簿处罚的船员及时注销其船员注册。
被吊销船员服务簿并被注销船员注册的
人员并不是永远不能再从事船员职业,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意味着公民的船员服务簿被吊销5年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若条件符合本条例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业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注册,可以重新取得船员服务簿。
从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本条(四)项规定,当船员选择不再从事船员职业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注销船员注册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船员注册。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申请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旨:
本条对船员服务机构从业申请的主要程序做出了规定。
三、条文释义:
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在第四十条已经明确。
船员服务机构的从业,不但由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还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其资格和材料,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业资质标准的,批准其可以从业。
申请人凭海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应该规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该项申请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程序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船员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船员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主旨:
本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透明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条文释义:
目前,船员服务缺乏统一的标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乱收费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中,收费不透明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因素。
船员服务机构明确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可以通过比较来选择服务机构时。
要求船员服务机构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极好地抓住了造成目前船员中介市场混乱的要害,通过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为船员提供比较的便利,应该能够很好的解决好船员服务机构侵害船员利益的事情。
价格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是指物价局。
海事机构和物价部门掌握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后,对乱收费、多收费等机构就可以采取取消其行业资格等措施。
本条对维护船员权益,大力打击不法中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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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
这些服务机构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代理船员办理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对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和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管理船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盘剥克扣船员工资,重复、高额收取费用或者只收钱不提供相应服务等现象,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生效。
《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条件、申请许可的程序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从而更好的发挥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
∙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船员服务机构,制定专门的船员服务管理办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需要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船员服务机构。
由于之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没有进行统一规范,船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船员服务机构以各种形式从事船员劳务活动,部分国外船公司也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直接招募船员,船员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并严重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进行专门立法,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
二是需要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通过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明确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加强对船员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手段,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三是需要进一步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船员名册、船员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规定不得招用未经注册的船员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船员提供服务,不得克扣船员工资。
同时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国家鼓励支持公民从事船员职业,特别是在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为不发达地区的有志青年从事船员职业建立了畅通的就业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
二是有助于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市场,改变目前船员服务市场混乱的局面,维护和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助于提高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航运市场的规范有序,确保船员服务市场沿着健康良性的循环发展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如何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进行分类和管理的?
鉴于内河和沿海的船员在管理上的差异,本《规定》将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同时为加强对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管理,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又分为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在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方面,《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规定》进一步明确,设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设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规定要求?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其中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船员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
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二是明确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准入条件、设立机构的申请和审批,以及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内容、变更、核查、延续和注销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是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
第一,从事船员服务,需要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第二,《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以及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此外,对有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发生,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注销、法人依法终止、撤销或者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四是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同于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用工单位或中介组织,而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其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如何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船员条例》的框架下,具体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是《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重点也是难点。
《船
员服务管理规定》作为《船员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主要是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船员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由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来调整,因此只是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对其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五是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应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名单公布制度。
另外,还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注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细化和充实《船员条例》有关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处罚条款。
七是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员服务有特别规定。
即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