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

合集下载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摘要】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刑事诈骗则是指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或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是在民事纠纷中解决,而刑事诈骗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的后果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刑事诈骗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在面对欺诈行为时,需要明确区分二者,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欺诈行为、刑事诈骗、定义、区别、后果、结论1. 引言1.1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民事欺诈行为通常指的是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一方通过欺骗或隐瞒事实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达成合同的一种行为。

而刑事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签订、变动、放弃合同或者提供财产、供给财产等情况的行为。

在法律上,刑事诈骗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有明确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

民事欺诈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受害方在发现欺诈后可以请求合同的撤销、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处理方式,而刑事诈骗的后果则是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追究和法律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等。

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在性质、后果和处理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不得采取欺诈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受害方来说,及时发现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及后果的了解,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正文2.1 民事欺诈行为定义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行为往往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当事人误解真相,做出错误的判断或行为,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

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的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S202210656078)㊂试数据,分析得出学生课程内容的薄弱环节,确定本次课教学难点,结合企业导师点评和教学建议,优化教学设计㊁调整教学策略㊂(2)课中㊂基于各种智慧教学平台发布本次课的任务工作单,教师分析任务需求,针对难点,着重讲解关键算法和流程㊂通过项目驱动教学法㊁案例演示法㊁分组讨论等方式突破教学难点;利用课前预习视频导入任务基础知识,课内分析课前预习成果,学生分小组协作开展任务实践活动,并将任务成果提交至教学平台㊂由企业导师进行点评,强化遵守工作规范,培养学生养成严谨细致认真的职业素养㊂(3)课后㊂课后教与学反思,是教学过程进行归纳㊁总结㊁调整的重要环节,对后续课程教学设计至关重要㊂依据智慧教学平台的分析数据向学生精准推送课后作业,对于掌握良好的学生,推送课后拓展练习;对于掌握较差的学生,推送课堂强化练习,逐个突破课内学习盲区,彻底掌握课堂内知识㊂师生通过课后教与学反思,调整后续教与学策略,教师通过改进教学内容㊁调整教学设计,学生通过调整学习策略㊁改进学习方法,师生协同推动教学反思与课后巩固㊂2.4㊀教学评价各种智慧教学模式下的教学评价注重多元㊁多维㊁多样的系统化评价方式,充分将教学评价的导向和激励功能发挥出来㊂智慧教学评价机制是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在教学评价过程中,根据智慧教学平台提供的课前㊁课中和课后拓展等客观成绩,再结合教师评价㊁小组自评㊁小组互评和个人自评㊁个人互评等多元化㊁多维度的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客观综合评价㊂3㊀结束语从逐年提升的专业课程考核通过率㊁毕业设计抽查通过率㊁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率来看,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的智慧教学模式经实践检验,能明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学生专业技能㊂智慧教学实践模式采用线上和线下混合教学法,以 企业导师+学校教师 的双导师制,利用智慧教学平台全流程深入教学过程,充分利用Web 端㊁备课端㊁授课端㊁App 端,多终端㊁多场景的服务专业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实现课前高效备课㊁学生分组,课堂上师生互动教学㊁小组合作学习;采集教与学过程性数据并统计分析,课下教师查看课堂报告与学情分析,及时调整教学策略㊂打通课上㊁课下师生互动与交流通道,实现教学过程与岗位工作过程的无缝对接,提升课程教学质量㊁强化职业技能㊂参考文献[1]王明丹,吴金航.智慧教学视域下的教师教学素养:意涵㊁结构与发展[J ].教育科学论坛,2022,(16):62-65.[2]言瑞捷,吴晴. 互联网+ 背景下职业教育课程智慧教学探究[J ].黑龙江科学,2022,13(9):126-127.[3]吕明珠.人工智能服务的发展和质量维度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22:19.民事欺诈诉讼常见争议问题实证调研与法律对策研究以105个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徐弋博㊀邓佳宁㊀李佳欣(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00)摘㊀要:民事欺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我国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其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㊂然而,涉及欺诈认定的案件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当事人申请二审㊁再审率高等现象㊂本项目组以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理论学说研究为基础,通过对中国不同地区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共105份案件进行分析与整理,探索民事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情况,对民事欺诈认定事实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的 三步骤 ,以期为欺诈在实务中的认定提供指南㊂关键词:民事欺诈;实证调研;法律对策;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4.0570㊀引言201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欺诈的证明标准由高度可能性 提高为 排除合理怀疑 ,将民事欺诈及㊃461㊃其他几项特殊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其他待证事实进行区分㊂然而, 排除合理怀疑 在我国亦被应用于刑事领域,其证明难度远高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标准,对于责任承担方而言,无疑加重了举证责任,造成了达到认定标准困难,民事欺诈认定率降低的现象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 民事欺诈 汽车 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本项目组提取出105个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结合各个案例对于关键事实的认定与使用,对民事欺诈事实方面的认定进行探究,提出新的法律对策㊂1㊀民事欺诈的法律基础1.1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吸收㊁优化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欺诈的定义做出了详细精确的解释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此条对于欺诈行为的定义可知,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具备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行意思表示的目的,并且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的行为;他人因此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㊂1.2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通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 谁主张,谁举证 ㊂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某一主张,则该当事人对这一主张具备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也相应的要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㊂1.3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天然的信息差距等因素具有 优势地位 ㊂为了一定程度上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差距,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上对消费者采取倾斜性的保护措施㊂这一点在民事欺诈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中也有体现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例如机动车㊁电视机等,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了瑕疵并产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㊂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有别于前述,属于举证责任倒置㊂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消费者主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则应当对其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则转而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㊂1.4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九十一条对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㊂九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存在,则该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二,一方当事人主张某法律关系变更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则该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㊁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㊂从整个举证责任法律体系来看,上述两种情形并非对于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原则的补充,而是对其进行细化与明晰㊂除了举证责任方面规定以外,该司法解释的一百零九条还对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㊂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并未特殊化,统一采用 高度可能性 这一标准进行判断㊂一百零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首次将民事欺诈的证明标准提高到了排除合理怀疑㊂2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基本情况概述2.1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抽样调查样本概况根据项目组对2012年至2022年间民事欺诈案件历年数量的整理,如图1,不难看出该类案件的数量在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㊂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 案多人少 现象出现,法官负担加重㊂此次研究主要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认定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 欺诈 民事案由 进行搜索,随机抽取了105个样本,我们发现民事欺诈在广东省㊁江苏省㊁北京市表现尤为突出,如图2㊂图1㊀㊃561㊃图2㊀2.2㊀当事人申请再审率与案件改判率概况以参与二审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经统计发现此类案件的再审申请率较高,如图3,由此说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大多存在争议㊂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相关显示,近五年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率为14.71%,近一年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再审提审率为7.96%,而再审的改判率为7.33%㊂以抽取的所有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为基本容量,项目组总结出最终审判结果有22%的可能性与一审不同,如图4,远高于近一年来整体民事案件改判率㊂图3㊀图4㊀2.3㊀民事欺诈认定标准改变前后民事欺诈案件认定率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在2015年4月2日从 高度可能性 提高到 排除合理怀疑 ㊂针对这一改变,项目组抽取了不同年份的相关案例对比认定标准更改前后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判决对比图,如图5㊁图6㊂由图可知,在认定标准提高后,原告举证责任增大,判决结果发生大幅度转变,法官对民事欺诈类案件持保守态度,大多情况下判决不构成欺诈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图3中当事人对审判结果异议较大,案件再审申请率高的现象㊂图5㊀图6㊀2.4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据项目组对样本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㊂例如,在曾磊㊁成都吉贤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查明,车辆维修单上所记载的里程数小于购买时买方所知的里程数,买方无证据证明卖方对里程数的修改明知,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㊂在杨晓光㊁秦学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亦具有告知义务,而卖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此行为属于民事欺诈㊂根据裁判文书进行概括,上述两个案件存在以下三个共同点㊂第一,案涉车辆的瑕疵均为汽车里程数的修改㊂第二,均有充足证据证明,汽车里程数修改的时间不在原告获得车辆后㊂第三,均无法证明修改时间在被告持有车辆期间㊂两个案件情况类似,判决结果却不同㊂2.5㊀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体现概况2.5.1㊀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为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一种当案件事实处于真㊃661㊃伪不明的状态时,对于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的分配方式㊂在项目组抽取的105个案件中,共有69个案件使用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即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34%㊂剩余36个案件强调了除前述原则之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该类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6%,如图7㊂图7㊀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㊂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适用主体具有明确规定㊂一方当事人需要满足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消费者 ㊂例如,在一买卖二手车辆的案件中,原告(即买方)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销售㊂原告以再次贩卖案涉二手车辆为目的购买车辆,后因该车质量问题产生纠纷㊂在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显然不属于 为生活所需要 ,袁冬冬并非消费者㊂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称‘消保法“)中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㊂其次,‘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并非将认定欺诈的全部举证责任转移至经营者,而仅针对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㊂例如,在一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本案亦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制范围,应当由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承担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㊂此外,为确认事实满足欺诈认定的构成要件,法院在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㊁误导原告,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除了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瑕疵的举证责任之外,其他方面原告仍需根据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担有关欺诈的举证责任㊂综上所述,在民事欺诈案件中,主要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存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情况㊂2.5.2㊀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前述可知,无论举证责任是否出现倒置,对于案件进行整体评价,欺诈的举证责任依旧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原告承担㊂例如,在孙海涛与北京鑫敏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标的物机动车经检查发现存在瑕疵(具体体现为车门处二次喷漆)原告孙海涛主张被告鑫敏恒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而被告鑫敏恒公司主张车辆二次喷漆发生于原广孙海涛提车后,其行为不构成欺诈㊂然而,本案中两造 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受损及维修发生的时间,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也未能确定车辆二次喷漆时间 ㊂在该种情况下,对于被告鑫敏恒公司而言,其未履行对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当对案涉车辆存在的质量瑕疵承担相应责任㊂同时,原告孙海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鑫敏恒公司在销售和交付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示案涉车辆受损是鑫敏恒公司所为,因此本案原告亦未完成关于欺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故在此情况下,不能确认鑫敏恒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㊂综上所述,由于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欺诈裁判过程中的普遍适用,因此在一具体案件中,往往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㊂3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提取与分类3.1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提取在对105个民事欺诈案例的裁判文书进行阅读㊁梳理,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本项目组提取出以下几个焦点问题㊂第一,交易内容或物品是否存在瑕疵;第二,对于 瑕疵 的定义是什么;第三,消费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第四,此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该 瑕疵 是否影响或违背消费者合同订立目的;第六,该 瑕疵 是否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足以达到认定民事欺诈程度的影响;第七,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等㊂3.2㊀民事欺诈认定中焦点问题的分类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实务审判通常分为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㊂对于民事欺诈的认定亦需要结合此两方面,缺一不可㊂由于本文提出的民事欺诈事实认定的法律对策是基于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的㊂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问题进行分配,故而在此将上述提取出的民事欺诈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分类,限制下文所提出的 三步骤 模型的适用范围㊂通过整理,项目组梳理出三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㊂第一,标的物的标准㊂例如,某一车辆曾经被一消费者订购签下购买单据,而后因其他原因又取消了订购,另一位消费者质疑该车辆因被订购过不再属于其想购买的 新车 ㊂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与 新车 的标准即存在分歧,在案件审理中需要进行确认㊂第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㊂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提出该二手车保险㊃761㊃杠损坏,卖方对其进行了欺诈㊂此时需与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违反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㊂第三,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㊂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纠纷案件中,买方的注意义务应相对的提高㊂若买方具有经常买卖二手车的经历,其注意义务也应相应提高㊂同时,卖方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的瑕疵其并不知晓,对此主张的相应事实也需进行认定㊂4㊀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的构建(图谱三步)在对民事欺诈事实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项目组将其进行整理,构建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如图8㊂前文以对其基本含义进行了阐述,在此对其在案例中的具体体现进行详细阐述㊂图8㊀4.1㊀标的物标准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一步,即需判断买方与卖方对交易内容或物品的认识是否一致㊂在黄丽琴㊁江苏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提出,涉案车辆曾被第三人束洪才支付全款进行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㊂甚至为此车购买了保险,上过临时牌照,车载软件系统也曾被使用㊂黄丽琴作为买方提出,该车辆并不属于其欲购买的 新车 ,卖方未将上述情况对其告知,构成民事欺诈㊂而世贸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束洪才虽支付了购车价款,但车辆尚未进行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㊂此时买卖双方对于 新车 的定义产生分歧,需要确定何为 新车 ,统一买卖双方的标准㊂4.2㊀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交易内容或物品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二步,即需判断买方提出交易内容或物品存在的瑕疵是否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进行了约定㊂在严艺荣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肥猫旧机动车中介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涉案车辆为一辆二手车,严艺荣主张车辆零部件老旧对其驾驶造成影响,使其在购买一至两个月内对车辆进行了多次修理,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卖方并未告知构成民事欺诈㊂经再审法院查明,虽然买方在购买该二手车辆后有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卖方在向其出卖案涉车辆时在合同中与其约定了要对车辆不存在瑕疵做出担保㊂故而买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㊂4.3㊀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此为民事欺诈关键事实认定思路 三步骤 图谱的第三步㊂在判断交易内容或物品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判断卖方是否知情㊁买方是否尽注意义务㊂在姜燕㊁伊春龙海韩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卖方知晓涉案车辆曾经召回的事实且并未告知买方㊂龙海汽车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生命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㊂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龙海汽车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额㊂在王金龙与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再审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辆,在二手车辆买卖时,买方应具有比新车买卖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本案中案涉车辆维修信息情况查询并不存在障碍,买方可以自由上网查询㊂且在购买案涉车辆过程中,王金龙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维修车辆,亦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卖方给予相应的承诺或担保㊂故由买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再审法院驳回了王金龙的再审申请㊂5㊀结语除了举证责任分配,欺诈的认定标准,案件实质与价值双方向研究等理论基础之外㊂项目组采用实证调研的研究方式,切实了解到了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欺诈认定的难点与痛点㊂随着对民事欺诈中买卖合同问题的深化研究,聚焦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在司法实务认定民事欺诈中的适用,以及对多个具体案例及其裁判文书进行阅读㊁分析与整合㊂本项目组提取出涉及欺诈的案件中的多个争议焦点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二次提取,整理得出在关键事实认定方面的三个步骤㊂民事欺诈的认定思维与标准仍需完善本项目组期望通过此次实证调研的方式紧跟司法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减小法律滞后性对案件审理,对社会的影响,与时俱进㊂后附一份以本文提出的 三步骤 思路为基础的类案检索报告,以期为买卖合同纠纷领域中涉及欺诈这一难题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提供实务参考与指南㊂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J ].广东社会科学,2003,(01):150-158.[2]法理学.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 )著;邓正来译,1999[3]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㊁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 ].现代法学,2008,(02):99-107.㊃861㊃。

民事欺诈罪的定义标准

民事欺诈罪的定义标准

民事欺诈罪的定义标准概述民事欺诈罪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他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达到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本文将对民事欺诈罪的定义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依照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义标准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编造不真实的情节,欺骗被害人达到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欺骗被害人自己负担所有的债务,隐瞒债务的真实状况,以此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在法律上,一般需要具备虚构事实的行为人已经知道这些事实是虚假的,以及其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隐瞒真相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对被害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法,导致被害人损失,比如毒害、防腐剂、有毒有害等商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在销售时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害人身体损害或者经济损失。

其他手段除了虚构或者隐瞒,行为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欺骗被害人,比如使用虚假身份的诈骗团伙,在电话里假冒银行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钱转至指定账户,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欺骗的民事欺诈罪。

轻重情节民事欺诈罪的定罪与量刑,一般取决于其轻重情节。

其中,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犯罪人是否自愿退赔钱款以及犯罪人是否对其行为表示悔过等。

具体而言,民事欺诈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情形:1.对客观事实作出虚假陈述;2.虚假陈述必须是实现其要求(即图利)的基础;3.虚假陈述必须是故意的;4.虚假陈述必须是有违法目的的;5.应当以误导他人为主要目的,使他人行为发生变化。

民事欺诈罪的量刑上一般低于刑法中规定的刑期。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及案例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民事欺诈和诈骗这两个词,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定义、区别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民事欺诈的定义和区别1. 民事欺诈的定义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以虚假陈述、压价、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或者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利用不实信息或其他手段欺骗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与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和法律适用范围。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诈骗则是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3. 民事欺诈的案例(1) 与诈骗的案例不同,民事欺诈的案例通常是在合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

甲向乙销售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向乙隐瞒了真相,导致乙购买了次品,这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2) 另外,民事欺诈也可能出现在婚姻、继承等民事关系中。

一方为了获得对方的同意而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三、诈骗的定义和区别1. 诈骗的定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虚假名义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 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诈骗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而民事欺诈则是在民事关系中一方欺骗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目的和性质上的不同。

3. 诈骗的案例(1) 一常见的诈骗案例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会通过虚假通信方式、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宣传虚假优惠活动、威胁、诱骗等手段骗取财物,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全秩序。

(2) 另外,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诈骗、虚构事实进行欺骗等行为也都属于诈骗的范畴。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立案标准民事欺诈罪是指以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一个涉嫌民事欺诈罪的案件,其常见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

在民事欺诈罪中,行为要件包括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以骗取他人财物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虚假是指对事实做出不真实的陈述;隐瞒是指对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做出不予说明;承诺是指当事人为达到欺诈目的而做出的不实承诺。

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

在民事欺诈罪中,主观要件主要是犯罪人以虚假信息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方式欺诈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相关的财物和权益。

在民事欺诈罪中,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骗取了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了不法利益。

四、数额标准在民事欺诈罪中,数额标准是指骗取的财物或者获取的不法利益的具体金额。

不同地区对数额标准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但一般都比较严格,例如在一些地区,民事欺诈罪的数额标准一般被定为5000元以上。

量刑依据对于已立案的民事欺诈罪案件,其量刑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判断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

在民事欺诈罪中,犯罪情节可以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

具体而言,轻微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在5000元以下;一般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严重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超过20万元。

二、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对判决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民事欺诈罪中,造成的后果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危害等。

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同意接受法律制裁。

在民事欺诈罪中,自首可以视为减轻量刑因素之一。

四、认罪态度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自首,并在庭审中实事求是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简答题1、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答:(1)欺诈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二,须有欺诈行为第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第四,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2)欺诈的效力是:第一,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二,欺诈人非当事人一方,在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或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三,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简述表见代理的要件.答:表见代理的要件是:第一,须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答:(1)权利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自由的现实性(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5、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宪法关系的主要内容答:(1)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关系(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7、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其他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起诉或诉讼之前提出诉讼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经济利益驱动虚假民事诉讼往往是为了达到经济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例如过度索赔、获得非法赔偿或避免因某项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等。

由于一些人在经济上面临压力或拥有不道德的财富观念,选择虚构事实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诉讼。

二、人情关系影响在一些民事诉讼中,人情关系可能会对庭审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有些人会通过虚假民事诉讼来获得更多的照顾、同情或帮助,如通过扭曲事实来博取法官或陪审员的同情或亲属关系,干扰法院的判断,得到有利的裁决结果。

三、法律素养不高虚假民事诉讼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素养不高而产生的。

一些人采取虚假民事诉讼的做法,其实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使用不够熟悉,缺乏法律意识和理解。

一、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通过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加强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了解和学习,以及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认识、警惕和惩罚机制等,从根本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当事人的严格审查和监管,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假冒精神损害赔偿、故意制造或捏造事实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三、完善法律机制与惩罚措施应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机制和惩罚措施,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主动发现并及时惩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推动诉讼文化进一步向规范和权威化方向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应采取一种有利于促进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来处理争端,尽量减小冲突,并正确估计诉讼成本,增强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总之,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对策,要从不同角度来加强社会、法律和机制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人的公正。

同时,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全面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推进公正有力的司法改革,建立起底线思维和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和谐发展。

第四章欺诈及其成因理论

第四章欺诈及其成因理论
外部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
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 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 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 欺骗,其表示意思不发生期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 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 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的 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 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
第一节 欺诈的定义
国外定义 我国欺诈定义
在我国,以欺诈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标准,可 以将欺诈分为一般违法的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它们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不相同的。
民事的欺诈行为
法规: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3)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54条规定:对在该行为下订立的合同,属 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诈行为。
方法:
虚构事实,即以花言巧语,编造某种根本不存 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 的事实而骗取他人财物。
隐瞒真相,即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 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 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 物的目的。
第二节 欺诈类型
杰克.波罗纳 的分类 Georgr A.Manning 的分类 职务欺诈:侵吞公司财物 管理欺诈 投资骗局 卖方欺诈 顾客欺诈
▪ 8、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个人为企业重大债 务提供担保3.59 9、经营损失将导致企业立即破产、被取消 抵押权或被接管3.44 10、管理层和(或)董事会成员在企业拥有重 大的财务利益 3.39 11、企业没有能力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或 没有能力偿还负债3.35 12、特别容易受到技术、产品或利率迅速变 化的不利影响3.13 13、竞争激烈、市场饱和,毛利率不断下降 2.99 14、客户需求大幅下降、行业或整个经济的 经营失败不断上升 2.96 15、为了维持竞争力,在主要的研究开发或 资本支出方面需要获得额外的债务或权益融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区别在于其性质、构成要件、证明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来阐述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

一、性质民事欺诈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是指一方在交易、借贷、合同、捐赠等经济活动中,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导致另一方误解或者受到损失的行为。

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但其手段并不违反法律禁止。

因此,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赔偿损失。

刑事欺诈则属于刑事行为范畴,是指以虚假陈述的手段或者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在经济活动中欺骗、骗取财物的行为。

刑事欺诈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财物,其手段和目的已经违反法律禁止,因此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事处罚。

二、构成要件民事欺诈主要构成要件包括虚假陈述、对方误解和因此受到损失。

其中,虚假陈述是指欺诈人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而对方误解是指与欺诈人实际意图不一致的理解,损失则是指对方由于误解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则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欺诈人必须使用虚假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文件等手段进行欺骗或者骗取财产;其次,该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成分,即欺诈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以非法获得财产为目的。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民事欺诈的标准通常是“以事实为根据、以预ponderance 为标准”。

这意味着要证明民事欺诈行为,需要证明足够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该欺诈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都存在。

与此相比,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刑事欺诈的标准则更为严格,通常要求“以法律为根据、以证据确凿、罪行清楚为标准”。

这意味着必须证明欺诈人确实使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了财产,同时证明欺诈人有主观故意。

四、法律后果由于其性质和构成要件的不同,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民事欺诈中,对于受害方而言,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要求欺诈人赔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欺诈人而言,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被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能会受到商业信誉的影响。

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简答题1、简述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和效力.答:(1)欺诈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二,须有欺诈行为第三,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第四,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2)欺诈的效力是:第一,欺诈人为当事人之一方,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二,欺诈人非当事人一方,在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或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第三,因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简述表见代理的要件.答:表见代理的要件是:第一,须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第三,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答:(1)权利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自由的现实性(3)权利义务的平等性(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5、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

6、宪法关系的主要内容答:(1)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关系(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7、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

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

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1. 法律概述民事欺诈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占有不当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民事欺诈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可以了解到民事欺诈罪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六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七十七条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犯前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论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不影响依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与被侵犯权利人达成和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起诉。

第七条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从事的行为即有职务侵占与其他罪行的情况,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可以适用。

3. 实际案例解析在实际案例中,民事欺诈罪的法律条文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权。

例如,某个人通过虚假转账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使用所谓的“高息理财”进行占有不当等情况,此时法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严惩该行为。

在涉及职务侵占情况下,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 总结民事欺诈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行,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虚假的陈述或其他手段,使对方产生误解或者被迫订立不利于自己的协议或者合同,从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不诚实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契约精神、民事诚信原则。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合同效力的确认当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受骗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中的陈述或者保证有虚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当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违反的条款无效;但是,无效条款整个协议无效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实施欺诈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人损失和合理支出。

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告诉李某自己在投资股票方面有多年经验,可以帮助他获利。

李某相信了张某的话,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批股票。

但是后来发现,张某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股票投资经验,他将李某的钱用在了其他方面。

李某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诉李某实际情况而许下承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赔偿李某5万元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王某以幼教机构名誉很好为由,向李某推销幼儿园加盟计划。

王某声称,加盟后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丰厚的利润。

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

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

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民事欺诈是一种行为,指的是一方利用欺骗手段使另一方在交易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法律上,民事欺诈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公平交易的背景下,需要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来判定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的法律定义中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民事欺诈的法律定义:“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损失显著的财产或者权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关键要素为欺骗手段和损失显著的财产或权益。

因此,只有当这两个要素同时存在时才能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认定标准民事欺诈认定标准是指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民事欺诈行为的基本程序和标准。

下面是通过透彻的分析和比较,归纳出的民事欺诈认定的标准:1. 欺骗手段必须是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欺骗手段是民事欺诈认定的重要要素,必须以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为前提,才能构成民事欺诈。

虚假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或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讲述交易中所涉及的事实或真相时,故意以虚假或不真实的方式说谎的行为。

例如,在销售商品时,商家披着某个品牌的外套,但实际上是假冒伪劣商品。

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问题,向消费者提供虚假陈述,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影响,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2. 所犯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民事欺诈认定的另一个切入点是犯罪人的故意程度。

欺骗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犯罪人有意识地行使其欺诈手段达到欺骗目的。

例如,卖家刻意隐瞒商品的真相,以便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卖家故意隐瞒商品问题,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可认定其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

3. 受害人必须经济负担重大在认定民事欺诈的行为时,必须证明交易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显著的,即在认定金额上有较大的影响。

例如,买家在购买商品时,被卖家欺骗了商品的品质和真相。

民事欺诈怎么处理严重性

民事欺诈怎么处理严重性

民事欺诈怎么处理严重性民事欺诈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等方式,使他人产生误解,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的损失。

民事欺诈行为对于被欺诈者的经济和心理造成的损失都是十分严重的。

本文将探讨民事欺诈所涉及的种类和严重性,并分享应对民事欺诈的一些方式。

民事欺诈的种类民事欺诈的种类很多,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分类:金融欺诈金融欺诈是指在进行金融业务过程中,通过不实际虚构或过于夸张的描述,使被欺诈者陷入追求高收益的陷阱中而造成经济损失。

如虚假炒股骗局、网络钓鱼、投资诈骗等。

营销欺诈营销欺诈是指利用各种不实或误导性的信息,使被欺诈者落入购买或使用次品、劣质产品的陷阱中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如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包装等。

房产欺诈房产欺诈是指以出售虚构或不存在的房产、出租被禁用居住物业、虚假房产招租广告等方式骗取钱财的行为。

法律欺诈法律欺诈是指律师或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向当事人误导或隐瞒法律事实等方式坑害当事人的行为。

劳动就业欺诈劳动就业欺诈是指招募工人后通过虚构工程、拖欠工资、恶意解约等多种方式欺骗工人的工作情况。

民事欺诈的严重性因为民事欺诈行为的多样性,它损害的方面以及造成的损失形式也会因欺诈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来说,被诈骗者的直接损失主要是经济损失,但往往随之而来的甚至更加危险的是心理方面的损失。

首先,民事欺诈会直接导致经济损失。

因为受骗者所处的境地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是不可逆的,且造成的恶劣后果可能贯穿一生,骗局所使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都是十分严重的。

从简单的盗窃到大规模的团伙诈骗,都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民事欺诈会对受害人的心理产生破坏。

因为经济上的损失通常伴随着人们面临的恐惧、焦虑和失望,常常会影响到人们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信任。

由此造成的恶劣心理影响不仅仅是被骗人员自身受损精神上的打击,也会对生产经营的稳定、社会和谐建设产生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

应对民事欺诈的方式面对各种民事欺诈行为,应懂得如何规避和掌握一些应对的方法,以减少损失和风险。

经民事判决后发现有诈骗行为去派出所报案的案例

经民事判决后发现有诈骗行为去派出所报案的案例

经民事判决后发现有诈骗行为去派出所报案的案例一、案情介绍某市民在一次房屋买卖中,被骗取了数十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经过民事判决后,发现对方存在诈骗行为,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二、骗局揭开1. 房屋交易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对方向其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明。

而当事人并未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导致最终被骗取了大量资金。

2. 民事判决揭露真相在经过民事诉讼后,法院认定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其赔偿当事人损失。

3. 前往派出所报案当事人在得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后,遂前往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三、警方调查及处理结果1. 警方调查过程警方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证件等手段进行欺诈行为。

其团伙作案手法成熟,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2. 处理结果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处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

同时,该团伙还被成功打掉,为社会治安做出了贡献。

四、案例分析1.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对对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实,导致最终被骗取大量资金。

因此,在进行任何交易前,一定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对方提供的证件进行仔细核实。

2. 及时报案当事人在得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前往派出所报案。

这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帮助警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 依法维权当事人在经过民事诉讼后,成功获得了赔偿。

这表明,在遭遇侵害时,要依法维权,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本案例表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任何交易都要仔细核实对方提供的证件。

同时,一旦遭遇侵害,要及时报案,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流程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流程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流程什么是民事欺诈罪?民事欺诈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是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损害他人权益,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罪通常被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来处理。

因此,当民事欺诈罪发生时,需要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流程第一步:报案如果你发现自己或者他人成为民事欺诈罪的受害者,首先需要去公安机关报案。

在报案时,需要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证据以证明该行为的存在,例如证据物品或者相关合同文件等。

同时,还应该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信息或者线索,方便公安机关进行后续的侦查和取证工作。

第二步:立案审查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报案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立案审查。

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欺诈罪的可能性,则会转由警方立案。

公安机关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工作。

第三步:立案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会组织警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走访被害人及其家人、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和犯罪前科等等。

在此过程中,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非法所得的数额等信息。

该步骤一般需要1个月至3个月的时间,具体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第四步:案件审查侦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时,主要会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警方侦查出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审查的结果会根据证据材料中的犯罪事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应该立案。

第五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通过后,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对犯罪人进行起诉。

在起诉中,检察机关会详细描述犯罪人的行为及其所涉及的罪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帮助法院查清犯罪事实。

第六步:开庭审判在公诉程序中,法院会根据被告的构陷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审判。

主审法官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涉案金额进行全面地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会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答辩。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问题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问题
民事件中的欺诈问题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受欺诈作出民事行为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若属于《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实践中想要证明构成欺诈并非易事,当事人主张受欺诈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欺诈 方须有欺诈故意2、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3、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4、基于错误认知作 出意思表示。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可以理解为:欺诈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且受欺诈人因该欺诈行 为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证明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认定为满足以上构成要件?民事案件的证明一般为高度盖然性, 而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认证,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接近 于刑事案件,这就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很多案例因当事人举证全面问题而没有被认定为欺 诈。 三、案例 案号为(2020)京03民终9183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 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 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刘博正主张森海达公司存 在欺诈,将二手手机当做新机予以销售,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森海达公司在销售时告知其所售 手机为新机;同时,结合森海达公司销售店面关于手机回收维修等标识以及该机的实际销售价格, 可以认定刘博正证明森海达公司存在欺诈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另,刘博正并未提供证据 证明所售手机在销售时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刘博正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诉人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欺诈行 为,且结合手机价格,上诉人应当了解所购手机并非新手机,故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陷入错误认 知,基于此认定即使上诉人所购手机未旧手机,也因未能证明被上诉人,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 程度,故导致败诉。 四、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 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 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 该事实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对策内容摘要: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虚构实事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

民事欺诈的表现行式多种多样,究起原因,其主要是价值观的错位、法制观念的淡薄、执法力度不够等因素所致。

针对民事欺诈行为的成因,应采取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市场等措施,达到根治这种扰乱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民事欺诈、成因、对策。

一、民事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

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对欺诈人来说,客观上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对被欺诈人来说,一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另一方面经被欺诈人引用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所以民事欺诈就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交往中,一方以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诱使他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

如电视台曾报道过十堰某汽车销售商将一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更修返新后,以新车的价格销售给某用户,汽车销售商隐瞒了售车发生事故的真相,使某用户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将售车购回,该汽车销售商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是二者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区别是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虚构事实上的故意,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前者行为人之间的物物交换是等价有偿的,后者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基于受害人受损利益而取得的。

民事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以言词形式进行欺诈。

它指行为人用言词来掩盖事实或者编造虚假信息,以达到迷惑他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而进行欺诈活动,该行为是民事欺诈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现在街头上我们经常见到一些所谓的神医兜售一种“祖传秘方”包治百病,引诱他人上当受骗来获取非法利益,实际上这些“祖传秘方”也就是我们常见药物而已,这些所谓的神医就是以言词方式进行民事欺诈。

(二)以行为方式进行欺诈。

这就是说行为主体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利用行为方式向人们传递了不真实的信息,诱使他人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不论行为的动机如何,这都是一种民事欺诈。

据十堰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车载客案件披露:2005年7月9日,一姓王的出租车司机驾驶一辆鄂CT0148出租车途径红卫拉了一位姓曾的安康客人,曾某初来乍到,不熟悉十堰的交通情况,王某驾车兜圈,以故意绕道的行为方式欺骗曾某,虽然,最终将曾某送到目的地,但王某兜圈的行为让曾某信以为真,使曾某付出了较多的出租费用。

(三)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欺诈的目的单一,方法简单,其主要围绕合同条款或内容做文章,多表现为虚假的陈述或隐瞒合同主要条款,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以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

也就是履行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例如甲公司利用乙公司的主体身份签订协议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但甲公司并未将利用乙公司的主体身份签订协议如实告知丙公司,甲公司这种行为很明显是利用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另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合同已经终止,被委托人仍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他方订立合同,事后委托方没有及时追认,被委托人的行为实际上对他方构成了合同主体欺诈,这也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欺诈形式。

2、以虚假的宣传方式进行欺诈。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信息或设置令人费解的条款等方法诱使他人订立合同,主要表现有模糊标价、夸大产品的性能和作用等宣传方式进行欺诈。

今年8月中央二台曾报道:现在街面上许多美容产品被商家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和功效,诱使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而起纷争,这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该报道还说某一乡镇卫生院夸大自己美容技术宣传,与一位美容者签订了一份断腿增高美容合同,结果,不但没使美容者增高,而且还使他落下了永远不能站立行走的伤残。

显而易见,该卫生院利用虚假的宣传方式诱骗美容者并与美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已构成了民事欺诈。

3、以虚假的标的物进行欺诈。

生活中,我们常常碰到商家将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甲物充当乙物进行销售,商家的这种行为是我们最常见的欺诈行为。

例如,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的商品房缩水,但是开发商隐瞒了事实真相,据将缩水的商品交给购房者,购房者不知真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接受,殊不知开发商将“缩水”的商品房交给购房者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以虚假的标的物进行民事欺诈。

4、利用现代网络及多媒体技术进行欺诈。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和现实交易中可见性的差异,进行各种方式的欺诈。

常见的主要是利用虚构的事实或信息进行商业欺诈,例如注册虚假公司、标价虚假的商品进行网络销售。

除了以上的欺诈方式外,在现实中还有很多欺诈手段,如运用信用证欺诈等。

二、民事欺诈的成因(一)错误的价值观念和对金钱的盲目追求。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刺激下,我们不得不承认金钱的作用是巨大的,它能给我们带好舒适的生活,较高的社会地位,甚至更多的“尊重”。

受此诱惑下,许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重大转变,他们抛弃诚信法则,把对金钱的追求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进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民事欺诈,以获取不当的利益。

近年来,通过虚假合同等民事欺诈行为手段获利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

例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蔡某驾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该事故不属保险理赔范围,但是蔡某在“金钱至上”的观念指引下,背离诚信,弄虚作假,欺诈保险公司,最终被保险公司察觉终未得逞。

牟取非法利益,这是当前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念,如果得不到及时根治,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民事欺诈行为的泛滥,破坏社会市场规则,妨碍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蔓延扩大。

(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主观防范意识不强。

有了法,没有好的法制观念,法是一句空话。

民事欺诈行为是触犯民法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掌握应知的法律知识,有些人就不会从根本上认识到民事欺诈行为的性质,反而简单的认为这只不过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已,我行我素,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的法律普及程度不够,许多行为人在进行民事交易活动中对各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有的是法盲,他们往往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作为订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进而导致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保护或者在行为上就构成违法。

例如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利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并且不经该方当事人同意,不咨询法律,糊里糊涂就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一致后来发生了纠纷时不是证据不充分,就是欺诈一方没有实际偿还能力,导致被欺诈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此外,部分行为人对违约金等履行的细节不够,等到引发争议也只能自食其果。

也就是说,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一部分人不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就是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强,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由此可见,法制观念淡薄和主观防范意识不强是民事欺诈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特别是在合同法、保险法、民法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正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空白,进行民事欺诈活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指出,民事欺诈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的“先天不足”。

对此类诉讼行为如何处罚,我国现有的法律罚无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受理,缺乏对案件的实体审查,虽然规定避免了当事人的“投诉无门”,却为少数不怀好意者开了方便之门。

实践中,被诉欺诈行为人一般只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既“1倍的退货”了事,有合同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被法院驳回,甚至使欺诈者沾沾自喜,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让他们目无法纪,挺而走险。

(四)执法机关的查处力度不够。

这是民事欺诈行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多重管理,导致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例如欺诈行为人利用户外广告进行欺诈活动。

我国的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应加大对该广告的审查力度,但是我们这些执法部门,你看我管,我看你管,互相推诿致使欺诈行为人利用户外广告欺诈行为屡屡得逞;另一方面由于执法部门本身制度存在缺陷,也使得对民事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如查处费用高、办案经费不足、程序复杂等,使得执法人员产生了不想管的为难情绪。

所以近些年来,利用虚假广告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与我们工商、文化及执法部门的多头管理,权责不清不无关系。

三、预防民事欺诈的对策(一)健全法律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的迅速发展,高科技的不断更新、使得有些立法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再加上有些立法本身不够完善,容易让人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完善立法,是有效预防合同诈骗的重要措施。

完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合同欺诈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即明确欺诈行为人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才能起到保护被欺诈人的合法权益,约束与制裁欺诈人,减少此类行为发生的作用。

1.完善合同欺诈的民事立法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民事立法,主要是从民法或合同法的角度明确合同民事欺诈的非罪性质,即哪些情况属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构成合同刑事欺诈(即诈骗犯罪)。

同时还应明确这种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之,主要应对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其后果的救济方面加以完善,以利于被欺诈人的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2.完善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对合同欺诈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的有关法律规定,其形式表现为国家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

也就是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完善合同欺诈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能及时对被欺诈人提供行政救济;三是主动制裁合同欺诈行为人,使其不再实施舍同欺诈行为。

3.完善合同欺诈的刑事立法合同欺诈的有关刑事立法,应是对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诈骗行为人应承担的人身性与经济性的刑事制裁。

由于这种制裁具有惩罚性,它与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立法相比功能不同,性质各异,因此,充分发挥刑法的这一特有功能,可对合同欺诈犯罪行为起有效的预防与惩戒作用。

合同欺诈的微观预防就是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诈骗的对象和途径。

具体说来,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