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江苏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招标投标条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本文将阐述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并对机电设备招标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对相关机电设备的招标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管理体制1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现存问题1.1 资格审核问题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是整个招标操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有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两种方法。
资格预审指的是在开标之前,预先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投标资质,将不符合投标标准的单位排除。
这个审查方法通常用于技术含量相对较高而产品的规格与标准不明确的机电设备招标类型,需要较高的条件,也对生产厂商提出了较高要求。
通过进行资格预审,可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将评标的时间大大缩短,也极大地降低了招标的费用。
然而,如果进行资格预审,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招标的时间。
资格后审指的是开标以后审查投标企业是否具有投标资质。
这个审查方法通常用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标准较为一致的机电设备招标类型[1]。
1.2 评标定标问题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操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资格审查,还有开标、评标、定标环节。
而评标和定标是使中标单位最终得以确定的环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和定标的过程应具有准确、客观、科学、公平的特点。
因此,相关招标单位在具体评标和定标的环节应使用合理、科学的评标方式。
但是,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评标和定标的方法不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大部分招标单位对中标的决定标准都是参考投标单位得出的报价。
1.3 管理体制问题近些年,我国为了有效规范国家的招标、投标操作,虽然颁发了相关的招标投标法与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条款,但是国内当前招标使用的管理体制却受到许多部门管理,这就使得招标过程中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
多头管理情况的产生为资质认证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混乱,相同招标机构为了获取招标资质,需要将申请提交给许多部门才可以进行不同领域的招标操作。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研究
3 . 3 建 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招标 . 投标与开标程序 招标 程序主要包含 投标人资格预审、 公开 招标 消息 、 编制和发行招 标 书等。 在正 式招标 之前, 可以针对 有意 向的供应 商进行 资格初审, 以 压缩 投标企 业数量 , 提高 招标 工作效率。 这是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主要 目 标。 在举行资格预 审之前, 采 购企业要通过 社会媒体 公开预审信息 , 详 细说 明预 审工作方案和 流程 , 并 注明预审 工作 时间和地 点等。 发布资格 预审通告后, 采购企 业要组 织预 审文件编制 工作 , 在规 定的时 限内接受 投标企业 的资格预审 申请书。 在正式招标 之前 , 采 购企业要提前告知各投标 单位做好投标 准备, 并保证预 留足够 的时间给其准备各种 竞标 资料。 如果需 要进行预 审, 可 以将招标 文件直接 发给预审通 过的投 标企业 , 如果 不需 要预审 , 可以将 招标文件直接发给递交 了投标 申请书的投标人 。 对 于大型设备系统招投标 工作, 招标人可以举办通气答 疑会来为投 标 企业解 答各种专业性 问题 和具体要求 。 要严格 按 照在规 定 的投标 时限 内接收投 标 标书 , 截标后 将投标 文 件 做保密保管, 保证 不透露任何招标文件信息 。 3 . 4 评标与决标 评 标 工作 由招标企 业或 者 由其 委托专业 评标 机构 来负责实 施 。 评 标主 要分两个 阶段, 即初评 和详评。 初评 阶段主要审查 投标文件编制 是 否规 范 、 内容是否详 细周全等 ; 详评重 点审核企 业设备技 术规范 、 参 数
环 节。 招标 是指 采购 方通过 公开采 购方案 的形式来 邀请 设备供 应商前 来参与竟标 t 投标 是设备供应 商应 邀制定设 备销售方案并参加竞标 。 当 前, 我 国机 电设备招 投标主 要采用三 种评标 方式 : 即最低评 标价 法、 综 合评分 法和性价 比法。 招标 是机 电设 备采购工作的前 期工作 , 它直接影 响投标 工作效 果 , 也 是控制 企业 采购成本 的关键 。 当前 , 我国企业在进 行招标 时, 还存在各种 问题与不足之处 , 亟待解决和 完善。 2 , 当前企业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机 电设备 招标 管理 工作审批 流程 松散 , 采 购决策权 过度集 中在少 数企 业领导人手中, 决 策民主水平 较低 , 存在 严重的权 力寻租 问题 。 招 标 环节最 重要 的工作内容是审查投标 企业资格, 一般分为 预审和后审两 个工作流 程。 当前, 国内企业 大多采用资格后审 来决 定进入 招标流 程企 业资格。 这种事后资格审查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例如导致招标企 业 数量过 多、 招标企 业资质把关不严、 容 易造 成 “ 暗箱 交易” 等。 例 如某 钢 铁企 业采 购一台I S 0 吨 冶金 铸造 起重机 , 由于采取 了事后资格审 查方 法, 导致 最终获 得投标 资格 的企业多达 1 O 多家, 这直 接增大了后期 遴选 招标方 案工作量 , 也降 低了招 投标 工作效率 , 更为 严重的是 , 由于部 分 参投企 业无 1 5 0 吨冶金 铸造起 重机制 造资质而参与投标 , 形成 了严重的 低价 竞标局 面 , 有些企 业甚至 尝试通 过贿 赂 来夺标 , 最终 导致 企业 采 购的设备质量达 不到预期 要求。 因此 , 当前机 电设备 采购企 业应当尽快 建 立一套完善的招标 管理工作体系。 3 . 提高企业机电设备招标管理水平的对策 3 . 1 做好 企业招标采购 队伍 建设 企 业应 当配置一定数 量熟 知招标 法律 和规 章制度 , 具 有丰富 招标 行业从 业经验 , 能够独 立编制和审核 招标 采 购书的专业技术人 员。 同时 企 业还要建立 拥有5 年以上招标 工作 经验或 者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证 书的 专 家人才信息库 , 以作为遴选 招标评 选委员会的候 选人 才, 在开展 招标 工作时发挥 他们 的专业技术作用。 同时 , 企业建 立一 套完善 的招标 工作人员管 理制度 , 确保其严格 按 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企 业规 章制 度开展 招标 工作, 拊 立强 烈的工作纪 律 观念 , 严格 遵守招标 工作保 密制度、 恪 守职 业 道德 、 有 效维 护企 业合法 经营权 益。 3 . 2 建 立一套科学的招标采 购标书的编制与评标方法 标 书的编 制水平直 接关 系到设备 采 购工作 的公平 公正, 直 接 关系 到企 业招 标 工作效 果 。 因此要高 度重 视招标 标 书 的编制 工作。 一般 而 言, 标 书要客观 全面的 体现 采购人 的具体需 求 , 要 保守商业秘 密、 确保 公平 公正 。 要本着 效率 、 成本、 质量 的原 则来 选 择恰 当的 标 书编 制 方 法, 标 书编 制分商务邀 标 函及技术 邀标 函。 商务 邀标 函中必须有: 投标 资格 条件、 投 标 时需 提供 的资料 、 付款 方式 、 制标 要求 、 交货 期和 交货 地点、 投 标 截止 时 间及 联 系方式 ; 技 术邀 标 函中明确 招标 设备 供货 范 围、 技术要求 , 备件供应、 安装调试 、 售后 服务、 运输 方式等 信 息。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活动,构建集中采购招标平台,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购买方式获取设备和物资的行为。
所称的设备和物资包括: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工程材料和生产所需的大型模具等;其他统称物资的还有:设备的零配件、五金交电、劳保、工器具、轮胎、生产生活及办公设备(施)和信息化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采购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询价招标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下各单位:1、股份公司总部;2、股份公司各公司及其所辖的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五条股份公司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以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集约化为目的,以实现规模采购的效益和效应为出发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统一行为规范、技术与商务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
第六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的集中采购招标按照股份公司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涉及到危险品的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不限于本办法: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2、因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危险需要紧急采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采购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5、政府(含国外政府)指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股份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两级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建立股份公司和各公司两级集中采购招标管理体系,加强战略管控,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科学管理。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民,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要求、标底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对工程建设的需求有充分了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或排斥性要求,保证所有合格投标人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尽量简化、减少繁琐程序,方便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所含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多无关条款或随意增减工程量。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承诺书、资质文件、业绩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及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标书保证金,保证参与竞标的诚意和义务履行。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爱护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文件,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进行评标,确保选定最适合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结果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时限。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
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3)江苏省招标管理办法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二开标时间、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机械设备招标是机电设备购置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机电设备的后期应用,加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文章研究了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希望为相关单位提供节约成本、提高采购质量的可行建议,让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机电工程;机电设备;招标随着时代进步,我国也在逐渐完善机电招标与投标管理工作,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来规范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标质量能达到理想效果。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只有认识这些问题并提升招标管理人员的意识,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1机电设备工程招标概述机电工程项目招标比一般工程项目更加复杂,这会增加招标管理的难度。
一方面,机电工程项目招标需要从机电价格、质量、投标人财务情况、生产商技术水平等方面制定标准,然后经过综合分析来选择最佳的中标人[1]。
但是,机电工程比较特殊,需要涉及较为复杂的安装工程,制定详细的招标细则。
另一方面,机电设备工程涉及的设备种类较多,不同的设备有不同的参数、使用范围、验收方式等,需要将这些方面都纳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需要根据投标书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中标人。
2机电设备招标管理中的现存问题2.1资格审核问题资格审查是招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资格审查的相关标准也将会影响到招标分数。
通常有两种资格审查方式,分别是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2]。
其中,资格预审指的是在进行招标前会预先审查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投标标准,然后将不符合投标标砖的单位排除。
这样的审查方式适合用在技术含量高而且产品规格与标准不够明确的招标类型,因此对生产商的要求也较高,进行资格预审可以有效筛选出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单位,缩短评标时间,同时也不会影响到投标单位的其他决策,有效降低招标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资格预审在招标前期需要更多的时间,相关招标单位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经委、市计委和市建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保障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对机电设备采购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择优选择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等形式的限制,坚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和操作程序,确保合格的投标人机会均等,并可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机电设备采购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四条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五条机电设备采购招标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二)本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机电设备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者单位设备价值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一次投资采购总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三)列入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采购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四)列入国家规定特定产品目录的(不包括国家审批产品)进口机电产品;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项目下机电设备采购,包括利用外资项目(除与国外贷款方有专项协议外),均应当鼓励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备的招投标,按《建筑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不招标(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参加人第一节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也称业主) 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取得相应招标工作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三)落实招标采购资金;(四)达到招标采购需要的其他条件。
机电设备招投标
初探机电设备招投标摘要:机电设备招投标制度是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本文简要阐述了机电设备招投标的概念,发掘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机电设备招投标的建议。
关键词:机电设备招投标问题方案1.机电设备招投标概念机电设备招标是属于货物招标中的一种形式。
现行的招标形式主要有三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
因此,招标形式不同,它们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
投标是和招标相对的一个概念。
投标就是指投标人同意招标人的邀请,或者是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限度的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的;依照招标的具体要求和各种条件的规定,在双方约定的期限之内,向招标人送达投标文件,力争中标,这就是投标。
招标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方式、直接订购方式。
2.机电设备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机电设备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贿受贿、串标、竞争混乱、虚假招标、招标投标制度不一致、专业人才缺失等等。
在机电设备招投标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2.1管理体制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通知》,我国目前的招投标管理体制是由几个部门共同管理。
国家发改委是负责全国招投标工作的,交通、水利、铁道、民航。
建设等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
这种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在招投标中介的资质认证方面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管理体制的弊端暴露的很明显。
比如:管理职能重复、地区与行业垄断、政出多门等。
这些问题对招投标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产生了巨大冲击。
2.2资格审查不科学资格审查是机电设备招投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常包括两种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但是根据我国在这个领域的一些实际情况,如业主的信息缺失、招标手段不符等,客观条件要求我们一般只能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
设备招投标管理制度
设备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招投标工作的制度,保障设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维护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设备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采购是指单位为满足工程建设、科研开发等需求,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设备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
设备招投标是设备采购的一种方式,是指单位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邀请供应商投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第三条设备招投标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设备采购活动,包括固定资产、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备等的采购。
第四条设备招投标管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节约资源的原则,保证设备采购的合规性、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备管理部门为设备招投标管理的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招标条件和标准第六条设备采购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的条件:(一)设备采购金额达到单位规定的招标标准;(二)单位内部科研、审定的设备采购项目。
第七条设备招标项目应当明确定项目的技术、质量、供货和履约等标准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并依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设备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招标,鼓励竞争,确保选取优质设备和服务。
第三章招标流程第九条设备招标流程包括:(一)招标公告:设备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和相关文件的领取途径、截止时间等;(二)招标文件领取:有意向参与的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招标文件;(三)投标: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设备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四)评标: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根据设备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评分和排序;(五)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六)履约: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备供货、安装和验收等工作。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8•【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号)现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规范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供应厂商的活动。
第三条机电设备招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制订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电设备招标范围第七条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
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8.04
•【字号】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
•【施行日期】2000.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明确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0]281号、苏财综[2000]149号2000年8月4
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我们接到有关企业反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对外国企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过高的问题。
经研究,现对中标设备服务费标准明确如下:
1、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招标,向境内外中标方可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执行,即统一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收取。
2、原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资局计经办(90)481号、苏财工(90)87号文有关“按成交金额收取外国企业的中标服务费2%”的规定停止执行。
3、招标服务费国家已取消,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再行收取。
4、机电设备招标中标设备服务费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
有关其他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执⾏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完善建设项⽬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程实⾏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在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期、降低⼯程造价、提⾼投资效益的⽬的。
第三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招标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章招标第五条国家建设⼯程(包括基本建设项⽬和技术改造、节能、煤代油项⽬,特别是按合理⼯期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项⽬)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产和组织订货供应。
上述⼯程项⽬及已经列⼊国家计委预备项⽬计划的项⽬,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产和组织订货供应。
上述⼯程项⽬及已经列⼊国家计委预备项⽬计划的项⽬,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型或专⽤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招标办法择优选购。
中标后纳⼊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
第六条设备招标采⽤的⽅式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
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范本
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范本施工招标投标范围和要求一、机电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1.必须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规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述规定招标:(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企业或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2)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地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上述(1)条至(3)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可以不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机电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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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注】《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机电设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或者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其项目审批、进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七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场所,按照全省统一的交易规程进行。
具体办法由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或者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采购机电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国家对机电设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设备采购,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唯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必须邀请3个以上有供货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机电设备招标除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外,一般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接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招标的,应当办理有关委托招标的手续,向招标代理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人的委托权限内依法独立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资质)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人主持。
开标应当邀请投标人以及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评标,并保守秘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综合评议,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在国际招标中,按照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人予以优惠。
第三十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招标采购机电设备而未招标采购的,由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漏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投标人勾结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