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罗金生(整理)关键词: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日(自然天,包括节假日)。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换句话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投标时间规定
招投标时间规定尊敬的各位投标人:为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我方制定了以下招投标时间规定,请各位投标人详细阅读并遵守。
1.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在截止日期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有效,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予受理。
2. 投标文件开启时间投标截止后的工作日,我们将组织开启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评审。
投标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是否出席开启会议。
会议开启后,投标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授权文件。
3. 评审期限投标文件开启后,我们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期限为投标文件开启后5个工作日。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投标人。
4. 反馈时间评审结果通知后,投标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各位投标人可以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正并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
5. 中标公告时间经过评审,我方将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将在评审结果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并公示中标结果。
6. 签订合同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与我方进行合同的签订。
若中标人逾期未签订合同,则我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向下一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 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自中标人与我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规定。
以上即为我方招投标时间规定,请各位投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相关手续,如有违反,我方将按照规定处理。
感谢各位的合作与支持!此致敬礼。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1、招标投标中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
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争,最终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是参与者关注的焦点,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开招标的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招标单位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范围、条件及要求、投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招标公告发布后,意向参与者可以开始准备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准备。
投标文件是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公开招标的重要凭证。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符合招标单位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是公开招标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一般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期限内,递交时间一过,招标单位将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因此,投标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整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
四、评标及中标公示。
评标是招标单位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比较、评定,并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的时间一般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
评标结果将通过中标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一般在评标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
五、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是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函,通知中标人已被确定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并邀请中标人与招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的时间一般在中标公示后的一定期限内发出。
合同签订后,标的物或服务的交付和实施工作将正式开始。
六、公开招标时间安排。
公开招标的时间安排是整个招标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时间的合理安排将直接影响到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般来说,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评标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等环节的时间都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以免错过重要的时间点。
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具体采购流程:1.需求方编制采购预算,并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即采购办)填写采购申请表;2.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别及相关规定批准采购方式;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办审批方式组织招标;4.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6.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及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澄清及答疑;8.开标准备,开标前1-2天,抽取评标专家;9.投标、开标。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会邀请黄陂区采购办到现场监督。
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办,建议改变采购方式。
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预算金额,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的重要配置方式,其合规性和透明度对社会有重要意义。
合规的政府采购流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定时限,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和权利。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进行介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政府采购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和公正的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公告发布时间应至少提前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限定,旨在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准备报名和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政府采购招标的时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应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而定。
招标公告中通知供应商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日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或者规定地点,以便质保和投标保证金到位。
在投标方面,为了使得有意向的供应商都能及时了解到招标公告和投标要求,应当限定投标截止时间,遵循以下规定。
•招标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所有报名截止日期之后,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投标截止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可超过30日,以免影响采购计划的执行。
投标截止时间的限定,可以有效规范投标的流程,降低投标截止日后“临时抱佛脚”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开标时间招标公告中召集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的时间也应该在公共媒体中公开发布,此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是确定的,开标会议须在限定的开标时间内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议要求严格,应确保无误、完整,遵循下列规定。
•开标会议应当在举行的当天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评审。
•开标会议的时间不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和公告公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以后。
•需要公开开标会议时间地点等细节,方便供应商现场观看或手机直播。
开标时间的限定对于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标公开环境有非常根本的作用。
结束时间开标结束的时间由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员负责记录,标志着招标环节正式结束。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招标时间(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翼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不得少于5 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 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 日前作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厉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问题 4)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 5)。
招投标流程及时间是如何的
招投标流程及时间是如何的招投标也就是招标投标的简称,包含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招投标实质上是⼀种商品交易⾏为,也是交易过程的两个⽅⾯。
那么,招投标流程及时间是如何的?今天店铺⼩编围绕这⼀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招投标流程及时间是如何的1、发售招标⽂件或者资格预审⽂件。
公告正式媒介发布⾄发售资格预审⽂件(或者招标⽂件)的时间间隔⼀般不少于10⽇;招标⽂件挥着资格预审⽂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2、接受招标⽂件。
⾃招标额⽂件开始发出之⽇起⾄投标⼈提交投标⽂件截⽌之⽇⽌,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开标评标会。
开标由招标⼈⽀持,邀请所有投标⼈参加;评标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和定标应当在30⽇内完成。
4、确定中标候选⼈。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10⽇内提出书⾯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
5、中标候选⼈公⽰。
招标⼈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起3⽇内公⽰中标候选⼈,公⽰期不得少于3⽇;招标⼈应当在公⽰期满之⽇起10内确定中标⼈。
6、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确定之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7、向发改委或者⾏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总结报告。
招标⼈应当⾃确定中标⼈之⽇起15⽇内,向有关⾏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的报告。
8、订⽴合同。
招标⼈和中标⼈应当⾃确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投标⽂件订⽴书⾯合同,招标⼈最迟应当在书⾯合同签订后5⽇内向中标⼈和未中标⼈退还中标保证⾦。
⼆、招投标的争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称为质疑,是指投标⼈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认为资格预审⽂件、招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五条规定,投标⼈和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提出异议。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展开全文▶▶▶11.22日-24日杭州市(PPP实施方案和项目风险评估、PPP财务税务测算、 PPP项目融资/合同谈判和投标报价、PPP全流程风险的防范实操案例、PPP项目争议的解决、PPP合同纠纷、PPP中期评估及绩效评价、PPP项目资产评估与移交方案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直接报名PPP实操学习来源:微信公众号“筑龙电子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问题4)。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5)。
6. 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8.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10. 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问题9),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问题10)。
11. 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2.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3. 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4. 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问题11),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问题12)。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