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
会计实务: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的相关注意事项
新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表的相关注意事项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中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实务中,部分地区可能针对上述原则制定量化的标准,但这种做法存在争议。
除了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外,其他企业发放工资的多少应属于市场行为,税法不应过多的干预。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空间。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工资制度都是当月计提下月发放,对于12月份的工资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对于这部分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各地规定不一。
大部分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或者下一年1月份发放即可税前扣除,但也有地方规定,当年不发放的即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新疆。
部分地区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联系起来,如青岛地税规定,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还有地区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要求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网上备案。
如青岛国税在业务问答中明确,除返聘退休人员、建筑企业雇佣农民工、雇佣劳务派遣人员等7种特殊情形外,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方可税前扣除。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产生的工资在哪方扣除问题,各地规定亦有区别。
此外,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项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先后都已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以下笔者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入管理费用。
2.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补充医疗保险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试点地区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笔者意见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其理由是,实际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而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之和就已几乎达到工资总额的14%,且应付福利费还有其他支付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形成巨额的赤字。
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何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呢?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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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应纳税所税 额(11000-9000)×5%×25%×2=50(万元)。
2.因支付比例而调整。 如果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的 5%, 则在年终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 对于 2009年 5月 31日后确定的个别 政策, 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在 2009年 12月 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 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为此应进行自查, 及时进行调整和补正申报。
1.随工资调整而调整。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基础是职 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 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工资、薪金不合理, 则要纳税调整。同 时,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相应要调 整。另外,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 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也不得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一、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为职工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试点地区,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非试点地
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
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
险费直接列入成本。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
险,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
四、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
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
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
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
赤字。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2003、2、9。
详解企业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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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工伤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6)住房公积金缴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7)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举例:公司 A 当月应发工资 1000万,其中:生产部 门直接生产人员工 资 500万,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 100万,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 180 万,销售机构人员工资 50万,建造厂房人员工资 110万,产品研发人员 工资 60万。 按照工资总额提取 10%、12%、2%、10.5%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1.5%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期发生福 利费 20万。 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 700
制造费用 140
管理费用 252 销售费用 70 在建工程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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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 84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2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15 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 职工工资、奖 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 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 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 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 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 240 105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 关键词 】补充保 险; 所得税扣 除; 个税缴纳
补 充 养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是 在 基 本养 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基 职 工 工资 总额 5 %标 准 内 的部分 ,在 计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准 予 础 上 , 府 以政 策指 导 和 政 策优 惠 为 导 向 , 工单 位 和 员工 共 扣除 ; 的部 分 , 予扣 除。 于原 规定 《 政 用 超过 不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执
=
由于大 多数 国 家均 实行 消 费型 增值 税 , 因此 增值 税 转型 在 降 低产 品生产 成本 的 同时 , 也在 一 定程 度上 使我 国 中小 企业 与 外 国企 业 有 了一个 相对 公 平 的竞争 环境 , 高 了我 国 中小企 业 提
1 .5 / 7 %V N。 2
综 上 所 述 。 值 税 转 型 有 利 于 我 国 中小 企 业 降 低 投 资 成 增
提高 中小 企业 经 营者 积极 性 的 同时 , 为企 业 的发 展壮 大 积 累 本 、 少企 业 税 负 、 加企 业 净 利 润 、 也 减 增 降低 产 品 生产 成 本 、 高 提
了发 展资 金 , 有利 于促 进 中小 企业 固定 资 产更 新与 产 品技 术升 我 国 中小企 业在 国 际市 场上 的 竞争 力 , 为我 国 中小企 业 的发 展
综上 所述 , 同生产 型 增值 税相 比 , 在消 费型 增 值税 体 制 下 ,
固 定资 产 的投 资 可 使企 业 在 该 资产 使 用 寿命 内的 净利 润 总 额 在 国际市 场上 的竞 争 力。 增加 1 .2 %V N×1 5 / = 67 5 。 40 5 + 27 %VN 2 .7 %V 净利 润 的增加在
《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学习笔记(老会计人的经验)
《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如何理解有关“全体员工”的规定》学习笔记(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被借调员工人事关系以及保险缴费在原单位,工资由借调方发放(以下案例由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在各地均设有分公司及项目部。
目前部分项目部职工为当地子公司的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在子公司,劳动协议签订在子公司,仅工资在该公司发放,社保及补充养老保险在子公司费用中列支。
该公司本年仅给所有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缴纳补充养老。
该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为“全体员工”购买的规定,能否按5%计算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意见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均已缴纳补充养老,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为全员购买的要求,应该在不超过工资5%的范围内全额扣除。
建议建议子公司就外派到项目部工作的人员与母公司签署劳务外派协议,捋顺母、子公司的各项人员费用关系,这样母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学习笔记这种问题在集团公司比较常见,大部分把这种方式称作“借调”,案例中的被借调员工人事关系以及保险缴费在原单位,工资由借调方发放。
案例的主要焦点内在于,借调方(母公司)给被借调员工(子公司员工)和自己的员工发放工资,仅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和补充保险。
这种方式缴纳补充保险是否符合财税〔2009〕27号文“全体员工”的规定。
财税〔2009〕27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此文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不超过比例,二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这也是本案例的焦点。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会计分录:1、企业负担部分,提取时:借:管理费用——劳 动保险费 (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劳动保险费 (销售部门) 生产成本——劳动保险费 (生产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 (按个人交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代扣职 工应交纳的部分) 库存现金 3、交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单位负 担)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 (代扣个人负担) 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1)
这几个最常用的会计分录你写对了吗?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以下简称“工薪三费”或“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五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分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后两项全部由企业缴纳;“一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分企业缴纳部分和员工缴纳部分。
与“五险”相关的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有时会为一些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
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确有较多限制条件,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新政策下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处理
扣 除 问题
门规定 的范 围和标准 内,准 予扣除 。关 于补 充养 老保 险费补充医 《 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财税 [0 9 2 号 ) ( 2 0 ]7 规
定 , 08 1 1 自2 0 年 月 日起 , 业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企 为在 本企 业
税 [0 9 2 号文件规 定 , 公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允许税前 2 0 ]7 该
扣 除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补充 医疗 保 险 费 限 额均 为2 万元 (0 5 5 0×
条规定实 际发放 的工资 、 薪金总 和 , 包括企业 的职工福利 费 、 不
职 ] 教 育 经 费 、 会 经 费 以 及 养 老 保 险 费 、 疗 保 险 费 、 业 保 险 二 : [ 医 失 费 、 伤保 险 费 、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于 国 工 生 属 有 性 质 的 企 业 , 工 资 、 金 不 得 超 过 政 府 有 关 部 门给 予 的 限定 数 其 薪 额 ; 过 部 分 不 得 汁入 企 业 工 资 、 金 总 额 , 不 得 在 计 算 企 业 应 超 薪 也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 , 所谓合理工资 、 薪金 , 是指企业按
税 人 按 照 国 家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计 入 成 本 费用 的 职 工 工 资 、 金 、 贴 奖 津
[9 9 6 5 19 ]1 号批复 中也明确 :对 职工取得 的补充养 老保 险金应全 “
部 计 入 发 放 当月 个 人 的工 资 、 金 收 入 , 并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即 薪 合 ”
所得税汇算清缴-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总结(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保险一、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1.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如何缴纳个税?问:公司打算今年开展年金计划,请问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是否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2.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发放企业年金是否需要报送年金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5个实务计算案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5个实务计算案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
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
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元(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例: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
【税会实务】企业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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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三险: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一金: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
一、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务如何处理
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务如何处理金心平【摘要】问:近年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在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为职工缴纳了数额不等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在为职工购买这些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我们都为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这些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并不一定都归属本人,但在企业缴费时却已经视同个人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纳的这部分税款,在个人未实际取得收入时,能否退回,且是否必须在未作归属前就一定纳税?在补充医疗保险个税政策和商业养老保险会计处理等方面,请专家帮助解答.【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8【总页数】3页(P12-14)【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员工离职;个人账户;税务;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作者】金心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问:近年来,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我们在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为职工缴纳了数额不等的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
在为职工购买这些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我们都为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
这些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在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并不一定都归属本人,但在企业缴费时却已经视同个人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缴纳的这部分税款,在个人未实际取得收入时,能否退回,且是否必须在未作归属前就一定纳税?在补充医疗保险个税政策和商业养老保险会计处理等方面,请专家帮助解答。
答:你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主要内容。
下面,就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问题分别阐述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2018年真题)个体工商业户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A.不允许税前扣除B.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C.按实际缴纳数额扣除D.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础,分别在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答案】 D2、税务行政复议期间,下列情形引起行政复议终止的是()。
A.作为申请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的B.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C.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答案】 D3、某交通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购进配件、修理车辆取得的专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39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运输收入1308万元、装卸搬运收入116.6万元,此外该公司将2014年2月购入的办公楼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08万,企业对该项业务选择了简易计税。
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A.82.70B.92.41C.83.74D.80.74【答案】 D4、甲烟丝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月5日销售2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8000元;1月20日销售3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6000元;1月25日用自产烟丝100箱抵偿债务。
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甲烟丝厂当月用100箱自产烟丝抵偿债务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元。
A.789600B.810000C.758400D.846000【答案】 C5、以下有关的“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C.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D.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答案】 D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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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
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该文明确了实施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后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比例上限与财企[2003]61号文一样,都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但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只要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均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后再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将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职
工的补偿外,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或劳务等有关资产成本及期间费用。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也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进一步强调了这一规定。
有观点认为,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果同时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在首次执行日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情况下,其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也应按财企[2007]48号文、财企[2008]34号文的规定处理,先在结转后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列支,待该余额使用完以后,再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根据“职工薪酬准则”,职工福利费与包括补充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费虽然同属货币性职工薪酬,但后者具有明确计提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提,计提的各项保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二级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则无明确计提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自身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福利,计提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
工薪酬——职工福利”二级科目核算。
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无论首次执行日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两项补充保险都不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中核算。
财企[2007]48号文也明确,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