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一金”一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工工资里直接扣除。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养老金会计核算浅析
养老金会计核算浅析作者:龙文群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05期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年老时退出劳动岗位后,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
我国先后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力图规范管理社保基金。
本文针对当前养老金会计核算模式及其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模式选择国际上根据养老金给付方式的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规定供款计划和规定退休金计划两种。
一是规定供款计划下的会计核算。
即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支付额的养老金计划。
由于养老基金投资的盈利情况是不确定的,因此规定供款计划下职工退休的养老金数额是一个变量,其实际水平受通货膨胀、投资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这些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将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规定供款计划下企业各期所承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即该期应提存的金额,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得到履行。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为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二是规定退休金计划下的会计核算。
即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来确定未来养老金支付金额,承诺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在规定退休金计划下,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实际收益水平是事先确定的,其中所有可能的风险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规定退休金计划下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主要包括:确认各期的养老金费用,确认各期应缴纳的养老基金以及由此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确定各期已退休职工的实际养老金支付额等。
在计量养老金费用、确认养老金负债时,不仅涉及资产的计量、估价等,还要考虑职工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及养老基金的投资效益等不确定因素,甚至还要对职工可能的死亡时间作出预测。
在对这些不确定因素进行假定之后,才能估计出企业的养老金费用与负债。
三是我国混合养老金计划下的会计核算。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部分累积制”模式。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三)城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精干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
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实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六)其他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例:某企业 2005年的“应付工资”科目的发放额为 30万元,其中住 房补贴为 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职工人数为 20人,当地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人均 960元。税前准 予列支的工资限额=20×960×12=20.4万元,应纳所得税调增的工资额 =(30-8)-20.4=1.6万元。由于税收上仅允许扣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 发放的住房补贴 8 万元,对企业多发放的 2 万元应作为工资薪金,所 以,企业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部分仅限于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 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 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 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 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 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 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本文将对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会计核算基本内容1. 会计科目养老保险基金核算需要具备以下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等。
2. 会计核算完整流程养老保险机构在每年的末尾,需要进行一次全年的会计核算。
这一核算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每月基金预算;每月核对基金的收支情况;核算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包括现金收入、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和个人账户支出等;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
3. 会计核算核算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核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现金基础核算和权责发生制核算。
现金基础核算即是直接基于现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纪录。
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基于实际产生的债务和收入进行纪录,而不考虑其是否已经实际付款或收款。
三、会计核算要求1. 明晰的管理职责养老保险机构应该建立健全明确的管理职责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基金的真实情况,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
3. 外部审计养老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原始凭证的核对,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四、会计核算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及时调整基金的使用方向,提高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证老年人的利益和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基金账务的正确性和保证所有基金的使用都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
五、总结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养老保险机构严格进行基金会计管理和监控的必要手段。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保证养老基金的流通和使用的正常情况,调控养老基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计实务: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
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基本养老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一)科目设置为了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
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应设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于支出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并支付给养老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金,贷方登记结转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七个明细科目:1.基础性养老金。
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
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账务处理基本养老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应掌握如下三方面内容:1.入账时间。
它是指发生的支出应在什么时间入账。
一般情况下,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入账时间为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款项时,这是由基金本身的特点以及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决定的。
2.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金支出以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入账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各类支出,其入账金额的确认原则与此相同,下面不再赘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3.职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4.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养老保险管理相关资料。
十二、职工培训与宣传教育
1.企业应定期组织养老保险相关的培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十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态,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措施,确保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提高养老保险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3.企业应主动参与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讨,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建议。
2.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栏、讲座、网络平台等,广泛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企业应确保每位职工都能获得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使其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企业应特别关注新入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与发放
十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企业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3.职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企业应向职工清晰解释转移后的待遇计算方式和领取流程。
4.企业应协助职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执行。
3.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确保调整后的待遇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
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和行业”统称为“各市级统筹地区”)实行基金调剂,市对所辖县(市、区)和行业内实行统收统支;各市级统筹地区年度内基金不足时,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
各市级统筹地区实施省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和省级统筹后年度新增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由省级授权管理和使用;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基金审计的结果和2009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之和为准。
第二章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第四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每个年度末,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统一布臵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分三个阶段: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按“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由各市级统筹地区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预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底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4、暂存滞纳金收入;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保会计核算制度
社保会计核算制度1. 简介社保会计核算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员工社保缴纳进行核算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其中,包括社保费率计算、社保基数调整、缴纳和兑付账务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内容。
2. 社保缴纳基数的确定社保缴纳基数是指用于计算社保费用金额的基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准线的比例确定员工每月的社保缴纳基数。
同时,该基数还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社保费率的计算社保缴纳费率是指在缴纳社保费用时需要支付的比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险种的费率。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准线的比例确定每项社保的费率。
4. 社保费用的缴纳和兑付账务处理社保费用的缴纳和兑付账务处理也是社保会计核算制度中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月按时向社保部门缴纳员工所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同时需要及时核对社保兑付相关账户,确保员工的缴费实时到账,从而保证企业和员工的社保权益。
5.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基金,包括企业缴纳的社保款项和企业和员工个人账户的社保基金等。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控,防止基金管理的漏洞和安全问题,确保社保基金的合理、安全、高效运转。
6. 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社保会计核算制度对于企业的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准线的要求进行相关社保服务的核算和管理,确保员工个人和企业社保权益的合理、安全、高效运转。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7•【文号】国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8月17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5]214号颁布日期:1995-07-07 执行日期:199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交通银行各辖属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总行直属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用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一、及时、合理、准确地编制、执行统筹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与统筹机构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各级统筹机构根据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电〔2009〕32号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加发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二、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
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
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后所产生的基金缺口,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各市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解决。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尽快将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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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得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与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得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与反映其收入、支出与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得情况、变更得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得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得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与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与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得会计报表得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得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得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得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得名称与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得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得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得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与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与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3财政专户存款4104暂付款511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6201暂收款(三)基金类7301基本养老基金(四)收支类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9402利息收入10404转移收入11405财政补贴收入12407上级补助收入13408下级上解收入14409其她收入15431离退休金支出16432医疗补助支出17433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8434抚恤救济支出19435管理费用20436转移支出21437补助下级支出22438上解上级支出23439其她支出附注:经办补充养老与个人储蓄养老得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她相应得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得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得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她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得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得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与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得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与"支出户"明细科目。
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得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与"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得养老保险基金得有关收入。
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她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得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得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反银行存款得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得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得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得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得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得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得银行财政专户得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得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得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得种类与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得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得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得期限与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得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得种类与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得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得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得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她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得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养老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单位与个人缴纳得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得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与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得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