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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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
1、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

企业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中既采用收付实现制,又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资金收付依据的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之所以实行收付实现制,是由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和运行特点决定的。

失业保险基金是按照现收现付的方式筹集,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以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为依据确认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能够避免基金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准确反映基金收支和结存情况。

2、会计要素的构成有其特殊性。

企业会计核算是以成本控制和利润计算为核心的,其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经费的收支,同时也包括一部分经营活动,其会计要素可划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运行,因此失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有其特殊性。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基金结余和收入、支出等,内容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较大区别。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申請入學-「面試」應對禮儀與注意事項輔導主任羅升妃給你的叮嚀※大學申請入學已實施超過10年,面試/資料審查,已漸漸成為升學方式主流。

教改雖然是利弊參半,但申請制會受到重視,當然有它的特色與優點!簡言之,面試與資料審查,可以打破過去聯招『只看成績定高下』的一元標準,以面試搭配資料,可以讓大學教授有機會「面對面」看到考生的多元發展性,以及與該學系的「適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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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真誠必須表現在你的肢體動作,你的敬語使用,以及答話時的語氣、眼神等。

2.基本禮節:進門前先敲門,請問「是否可以坐下」、「謝謝教授」…等。

回答時,態度也要「慎重」(不是「緊張」)。

3.切勿遲到:最好早到20~30分鐘。

前一天能先去勘查一下校園及面試地點則更佳。

早到的好處,一方面讓你心情比較穩定;另一方面讓你有時間多觀察環境,甚至可以和現場服務的學長姐打打交道、蒐集情報!(前一天如何去?住哪裡?在哪裡吃?吃什麼?都要先蒐集資訊並做好規劃)4.切切記得不可假造個人經歷及成就,也不可誇大其辭或「不懂裝懂」,這是大忌。

5.面試時間長短:每人大約10分鐘~~15分鐘,當然要視各校系之規定。

6.自我介紹很重要,大約1~3分鐘。

※重點:我的優勢及人格特質、興趣、特殊表現(德智體群美任一方面均可以),以及這些和我報考學系的相關性,藉此說出你熱切的「報考動機」。

其次才是家庭背景/求學歷程/居住地(地緣關係)。

若再加上真實生活中的感動或體驗,更能打動面試委員的心。

7.英文之自我介紹是必備功夫,至少30秒喔。

多多練習與行銷自己相關之英語會話(採取中英文面試的學系越來越多,很多商管學系都全程英語面試)。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1、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户。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分类,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1、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帐户。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分类,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

根据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基金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置了以总分类科目为主体的多个级次的会计科目,并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总账科目下自主设置明细科目,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对会计信息不同详略程度的要求。

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它是分类、连续记录基金收支业务,反映基金增减变化的一种手段。

与会计科目相对应,失业保险基金会计账户也可以分为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前者用来总括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后者的作用是配合前者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详细的反映。

2、审核会计凭证,复式记账。

失业保险基金业务发生后,要对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再按照复式记账的原理,将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减变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予以记录。

失业保险基金业务中取得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凭单、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单证以及银行收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一般可以从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着手,看其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失业保险的有关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有无弄虚作假、涂改伪造的现象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不能据以办理有关业务并登记入账,并要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以处理。

3、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根据账簿记录或其他日常核算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定期编制的书面报告。

编制会计报表的目的,是向管理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总括的会计信息。

按照所反映的内容,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可分为资产负债表和基金收支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报告期末失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和基金结余的分布情况,基金收支表反映一定时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这两种报表均按月份、年度编制。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doc16)(1)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doc16)(1)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正文:----------------------------------------------------------------------------------------------------------------------------------------------------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1994年7月18日)为了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收缴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实行分级核定办法(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核定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区、县属各类企业;2.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所属各类企业;3.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类企业;4.外省市在京各类企业及驻京办事机构所属各类企业;5.各类民办企业;6.招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7.其他各类企业;8.区、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本区、县辖区内中央在京、外省市在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下列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街道(镇)属各类企业;2.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雇佣城镇职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失业保险费核定依据(一)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以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失业保险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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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5•【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费时间同时满一年以上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的;(二)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的;(三)企业依法定情形裁减人员的;(四)被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五)其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待遇应当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鼓励企业招用失业职工;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再就业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机构收缴、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并依法监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已经1994年7月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企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四)承办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组织失业人员转业训练、扶持指导其生产自救;(六)对失业人员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失业保险业务。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会计分录:社会保险会计分录:1、企业负担部分,提取时: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借: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销售部门)借:生产成本——社会保险费(生产部门)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2、个人负担部分,发放工资时(按个人交纳比例,从中扣除)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贷:库存现金等3、交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1、企业负担部分,提取时: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借:销售费用——住房公积金(销售部门)借:生产成本——住房公积金(生产部门)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2、个人负担部分,发放工资时(按个人交纳比例,从中扣除)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贷:库存现金等3、交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其他应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一般时候分为两步:在计提时为:借:管理费用(等)——工资4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000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000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985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缴纳时为: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贷:银行存款15。

会计实务: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核算_0

会计实务: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核算_0

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核算
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失业保险金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

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

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失业保险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将本期失业保险金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账务处理
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以现金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失业保险金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

[例1]某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4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600元。

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失业保险金支出40600
贷:支出户存款40000
现金600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正文:----------------------------------------------------------------------------------------------------------------------------------------------------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4年10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职工:(一)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县级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股份制企业;(四)外商投资企业;(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裁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裁减的职工;(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工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就业。

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转业训练和其他服务,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什么是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是指,国家对失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在这个制度下,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控制。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背景及意义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失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的同时,也需要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而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带来意义:1. 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比较严格的制度保障,避免失业保险资金被滥用或浪费。

2. 消除监管漏洞,防止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现实生活中,由于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可能存在失业保险基金被滥用或挪用等情况。

而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可以消除监管漏洞,防止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

3. 维护失业人员的权益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而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内容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失业保险基金的计算和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计算和核算,主要涉及到失业人员的缴费、补贴等相关内容,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计算和核算方法。

2. 失业保险基金的保管失业保险基金的保管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保管人员等相关内容。

3.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使用和管理条件、使用和管理责任等相关内容。

4. 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主要涉及到监督和检查的对象、监督和检查的方式、监督和检查的程序等相关内容。

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实施为保证失业保险财务核算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的流程、责任等要求,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技能提升补贴;(四)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六)稳定岗位补贴;(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7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的劳动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工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外省市驻京企业、市、区、县属企业,下同)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职工;(三)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四)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职工;(五)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工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地方财政补贴。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手册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手册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纳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纳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缘故及其对收支情况的阻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讲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方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阻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对本方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方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讲明清晰、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解决职工失业后生活困难的问题,我国通过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来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好,下面就介绍一下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核算原则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原则包括“计提、计量、确认、分配、披露”,具体如下:1.计提原则: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个人职工失业保险费。

2.计量原则: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量,确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

3.确认原则:确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确认会计期间内的总收入和总支出。

4.分配原则:分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将其细分为应收分配款、职工个人账户等。

5.披露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二、会计核算方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计提、对账、分配、结转、审计、报表编制”,具体如下:1.计提:计算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照规定的费率计提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个人职工失业保险费。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间向财政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2.对账:核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余额和缴费记录,确保账户余额与缴费记录相符合。

3.分配: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配到相应的账户中,并进行分类统计。

4.结转: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初结余和当期收支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

5.审计: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报表编制: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注等。

三、会计核算流程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预算编制、费用计提、预缴与扣缴、分配、结转和报表编制等步骤。

1.预算编制:根据年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和当期的费用支出预算,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国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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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3财政专户存款4104暂付款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6111债券投资7121固定资产(二)负债类8201暂收款(三)基金类9301失业保险基金10302固定资产基金11303生产自救周转金(四)收支类12401失业保险金收入13402利息收入14403财政补贴收入15404转移收入16406上级补助收入17407下级上解收入18409其他收入19411失业救济金支出20412医疗补助支出21413丧葬补助支出22414抚恤救济支出23416转业训练支出24418管理费用25421转移支出26423补助下级支出27424上解上级支出28425其他支出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因缴费程序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有关收入,收入户除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收到企业交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提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和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专户存款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借出生产自救款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生产自救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的利息收入转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收不回来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转业训练费购建的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设施等固定资产。

转业训练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和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付出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项的种类和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失业保险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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